人事国内税收法典合规与替代福利计划
Section § 21750
本节旨在根据联邦法律,保持公务员退休系统及其他类似系统的免税地位。它确保公共雇员的养老金缴款可以递延缴纳联邦所得税,这意味着税款可以延后支付。目标是为退休人员提供与在没有联邦限制的情况下本应获得的福利价值相符的福利。
为此,法律对养老金支付设定了某些限制,并选择了联邦税法中的“祖父条款”选项。它还包括支付和替代福利的规定,以符合联邦指导方针。
Section § 21751
本节定义了在替代福利计划背景下的“参与机构”。它指的是一个公共机构,该机构符合成为签约机构的某些标准,但尚未选择成为签约机构。相反,该机构选择与董事会签订协议,加入由董事会管理的替代福利计划。
Section § 21752
本法律条款限制了成员从某些养老金计划中每年可获得的退休福利金额,以确保其不超过特定的联邦限额。如果某人从多个雇主处获得福利,这些合计福利仍不能超过这些限额。但是,如果一个人的退休福利为10,000美元或更少,并且他们没有参与某些其他退休计划,则这些特定的限制不适用。所有这些规定均符合联邦税法法规。
Section § 21752.5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在1996年7月1日之后加入特定退休系统的任何人,在计算退休福利时,所考虑的薪资金额有一个上限。这个上限由联邦税法第401(a)(17)节决定,并且可以根据生活成本的变化进行调整。薪资限额每年适用,以成员12个月期间开始的日历年度为准。在计算多年平均薪酬时,每年的薪酬都受到适用的年度限额的限制。
Section § 21753
这项法律规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可以根据生活成本上涨进行调整,但前提是他们的养老金符合联邦规定的某些限额。法律明确指出,这些增长不能超过退休法中另一特定部分所允许的范围。相关的第 21310.5 条中提到了一个现有例外情况。
Section § 21754
Section § 21755
本法律条款规定,无论雇主何时对其福利结构进行变更,都必须使用美国国税局程序92-42。另一方面,美国国税局通知89-45不适用于任何福利结构变更。
Section § 21756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1990年1月1日之后首次成为加州公共退休系统成员的人,其获得的退休福利不得超过《国内税收法典》为公共退休系统设定的上限。它旨在防止累积或获得超出这些限制的退休权利或福利。
此外,退休委员会必须将这些限制告知雇主,以便雇主在员工开始工作前,就能将这些规定通知给可能加入退休系统的员工。
本条应被视为相关法律法规第3部分的一部分。
Section § 21757
本节说明了如果成员或其受益人的退休福利超出联邦税法(《美国法典》第415条)设定的限制,应如何管理这些福利。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委员会必须在法律限制内调整这些福利以使其最大化,包括进行必要的生活费用调整和其他修改。此外,对于因这些限制而无法完全最大化福利的情况,委员会需要制定一项替代福利计划。这可能包括递延补偿或健康福利等选项。委员会可以随着时间推移修改这些福利,同时考虑合法性和成本等因素。重要的是,这项替代福利计划不应增加雇主、成员或退休人员的成本。
Section § 21758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名为“替代福利托管基金”的专项基金,它独立于其他退休基金管理。该基金用于支付超出联邦限额的福利,并支付管理费用。雇主向该基金缴款,以弥补因这些限额而无法由常规退休基金支付的福利。
受这些限额影响的每位员工在该基金中都有一个个人账户,用于记录雇主缴款和福利支付情况。如果法规的某些部分失效,这些账户中的剩余资金将返还给退休系统的信托基金。
Section § 21759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负责管理与退休金制度相关的特定职责和权力。委员会必须努力遵循特定的程序,并对参与替代福利的退休金制度拥有管辖权。这包括与委员会签订合同的机构,以及必须为员工办理替代福利登记的雇主。
Section § 21760
Section § 21761
本节介绍了加州管理替代福利计划的制度。它规定,州政府、学校雇主以及所有签约机构都被视为自动选择与委员会合作,共同管理这些计划。参与机构必须向一个特定基金缴款,并根据委员会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成员信息。公共机构若要成为参与机构,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它们必须向委员会提交必要的文件,并且未经委员会明确批准,不得设立任何其他替代福利计划。合同可以按照另一条款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为满足缴款要求,可以从地方教育资源中提取资金。
Section § 21762
Section § 21763
本法律规定,如果联邦法规发生变化,不再对公共退休系统适用养老金限制,或者法院裁决这些限制不再适用,那么本法律的大部分内容将停止生效。发生这种情况时,委员会必须通知州务卿。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委员会将取消未来支付的养老金限制,取消某些替代福利,并连同利息偿还尚未支付的养老金。他们还可以在确保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采取其他必要行动。
Section § 21764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共雇员退休制度(PERS)符合联邦税法,以保持其免税地位。它允许根据这些法律选择一个特定选项,以更好地管理退休福利。如果任何退休制度成本被认定为州强制性要求(即法院或委员会裁定这些成本是州政府强制的),那么相关地方机构将不会获得州政府的报销,州政府也不会为此支付费用。
Section § 2176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需要实现其目标,立法机关可以修改本法律的这一部分。它还明确规定,本部分优先于雇主和雇员在提及的特定章节中达成的任何协议(称为“谅解备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