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945

Explanation

这部分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员工健康福利信托的权利,即收回他们已为其成员支付的、因据称由他人造成的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但是,如果伤害发生在当事人工作期间,则本章不适用,而是由其他劳动法规定来处理。

(a)CA 政府 Code § 22945(a) 本章的目的是确立加州公路巡警协会健康福利信托、加州和平警官研究协会健康福利信托以及加州惩教和平警官协会健康福利信托的权利,以收回已支付给参与者因第三方造成或据称由第三方造成的伤害(包括导致死亡的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b)CA 政府 Code § 22945(b) 如果参与者在其受雇期间和受雇范围内受伤,则本章不适用。在这些情况下,《劳动法》第四部第一编第5章(自第3850条起)适用。

Section § 2294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与本章相关的一些关键定义。“医疗福利信托”指的是加州某些协会的特定医疗福利计划,或由理事会管理的其他类似计划。“参与者”是指受这些信托之一覆盖,并因他人行为而受到伤害的人,或其家庭成员。这包括雇员、退休人员或其家庭成员。“第三方”是指被指控对参与者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的任何人。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政府 Code § 22946(a) “医疗福利信托”指加州公路巡警协会医疗福利信托、加州警官研究协会医疗福利信托、加州惩教警官协会医疗福利信托,或由理事会根据本部分管理的自筹资金、部分自筹资金或最低保费计划。
(b)CA 政府 Code § 22946(b) “参与者”指医疗福利信托的成员,且因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受伤的雇员、年金领取者或家庭成员,并包括因该雇员、年金领取者或家庭成员的受伤或死亡而产生索赔的任何其他人。
(c)CA 政府 Code § 22946(c) “第三方”指参与者对其提出人身伤害或死亡索赔的任何侵权人或被指控的侵权人。

Section § 229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医疗福利信托从参与者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经济赔偿(如和解金或判决金)中主张一部分,以弥补信托为参与者支付的医疗费用。但是,信托主张的金额不能超过其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参与者必须将针对第三方的任何索赔通知相关方,如信托或医院。如果参与者聘请了律师,信托的索赔金额不得超过其支付的实际金额或和解金额的三分之一;如果参与者没有律师,索赔金额不得超过一半。如果参与者对自己的受伤负有部分过错,信托的份额将相应减少。此外,如果律师协助了参与者,信托的份额还可以进一步扣减律师费。法院或仲裁员可以考虑信托未来可能支付的医疗费用。最后,本法律条款不得在针对第三方的审判中作为证据使用。

(a)CA 政府 Code § 22947(a) 医疗福利信托可以针对代表参与者支付的医疗福利,就与第三方达成的任何和解、仲裁裁决或判决,主张留置权。医疗福利信托根据本条主张的留置权,不得超过信托实际支付给任何治疗性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金额。
(b)CA 政府 Code § 22947(b) 参与者(如果未由律师代理)或参与者的律师,应当立即通过挂号信向以下各方寄送书面通知,告知存在针对第三方的任何索赔或诉讼:
(1)CA 政府 Code § 22947(b)(1) 医疗福利信托。
(2)CA 政府 Code § 22947(b)(2) 已知向参与者提供了医疗保健服务的医院或任何医院附属的医疗机构,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所定义。
(c)CA 政府 Code § 22947(c) 如果医疗费用由医疗福利信托支付,合同服务提供者不得对参与者主张独立的留置权。通过合同约定了特定费率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参与者追讨超过合同约定费率的金额。
本款不适用于根据《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第14章(自第3045.1条起)的规定,针对医院服务主张的留置权。
(d)CA 政府 Code § 22947(d) 如果参与者聘请了律师,医疗福利信托根据(a)款主张的医疗服务留置权,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信托实际支付的金额,或根据任何最终判决、和解、仲裁或和解协议应支付给参与者的款项的三分之一。
(e)CA 政府 Code § 22947(e) 如果参与者未聘请律师,医疗福利信托根据(a)款主张的医疗服务留置权,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信托实际支付的金额,或根据任何最终判决、和解、仲裁或和解协议应支付给参与者的款项的二分之一。
(f)CA 政府 Code § 22947(f) 如果最终判决包含法官、陪审团或仲裁员的特别裁定,认定参与者负有部分过错,则医疗福利信托主张的留置权应当按相同的比较过失百分比予以扣减,该百分比与参与者获得的赔偿金被扣减的百分比相同。
(g)CA 政府 Code § 22947(g) 医疗福利信托主张的留置权,应当根据共同基金原则,按比例扣减,并与参与者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相称。
(h)CA 政府 Code § 22947(h) 法院或仲裁员还可以考虑医疗福利信托可能承担的义务(如有),即针对导致对第三方提出索赔的医疗状况,代表参与者支付未来医疗费用。
(i)CA 政府 Code § 22947(i) 本条的规定不得在参与者与第三方之间的任何民事诉讼或程序中作为证据采纳,也不得在任何指示中提及。

Section § 2294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一个人(参与者)与健康福利信托或任何其他主张留置权的团体无法就和解或判决中获得的款项分配达成一致时,法院或仲裁员如何帮助决定分配方式。

如果与第三方达成和解但未能就款项分配达成一致,参与者可以请求法院裁决。各方可以通过声明或相关证据开示提交证据,但不鼓励使用证人证词,除非各方同意。

如果有判决但未能就判决款的分配达成一致,参与者可以通过提交庭后动议,请求法院就分配作出决定。

(a)CA 政府 Code § 22948(a) 对参与者向第三方提出的索赔拥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员,如果参与者和健康福利信托或任何其他主张留置权的当事方无法就分配达成一致,则应额外对该索赔的任何追偿款的分配拥有管辖权。
(b)CA 政府 Code § 22948(b) 在参与者与第三方达成和解,但未能就参与者与健康福利信托或任何其他主张留置权的当事方之间和解款的适当分配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参与者可以根据本节规定向法院申请裁定。各方可以根据《证据法》授权的任何方式提交与分配问题相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宣誓声明或相关证据开示回复提交。参与者应以合理及时的方式向健康福利信托提供所有相关证据开示。不鼓励使用证人证词,且仅在各方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
(c)CA 政府 Code § 22948(c) 在判决已下达,但未能就参与者与健康福利信托或任何其他主张留置权的当事方之间判决款的适当分配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参与者可以提交庭后动议,请求法院根据本节规定分配判决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