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医疗保健法》医疗费用追偿
Section § 22945
这部分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员工健康福利信托的权利,即收回他们已为其成员支付的、因据称由他人造成的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但是,如果伤害发生在当事人工作期间,则本章不适用,而是由其他劳动法规定来处理。
Section § 22946
本节解释了与本章相关的一些关键定义。“医疗福利信托”指的是加州某些协会的特定医疗福利计划,或由理事会管理的其他类似计划。“参与者”是指受这些信托之一覆盖,并因他人行为而受到伤害的人,或其家庭成员。这包括雇员、退休人员或其家庭成员。“第三方”是指被指控对参与者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的任何人。
Section § 22947
这项法律允许医疗福利信托从参与者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经济赔偿(如和解金或判决金)中主张一部分,以弥补信托为参与者支付的医疗费用。但是,信托主张的金额不能超过其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参与者必须将针对第三方的任何索赔通知相关方,如信托或医院。如果参与者聘请了律师,信托的索赔金额不得超过其支付的实际金额或和解金额的三分之一;如果参与者没有律师,索赔金额不得超过一半。如果参与者对自己的受伤负有部分过错,信托的份额将相应减少。此外,如果律师协助了参与者,信托的份额还可以进一步扣减律师费。法院或仲裁员可以考虑信托未来可能支付的医疗费用。最后,本法律条款不得在针对第三方的审判中作为证据使用。
Section § 22948
本节解释了当一个人(参与者)与健康福利信托或任何其他主张留置权的团体无法就和解或判决中获得的款项分配达成一致时,法院或仲裁员如何帮助决定分配方式。
如果与第三方达成和解但未能就款项分配达成一致,参与者可以请求法院裁决。各方可以通过声明或相关证据开示提交证据,但不鼓励使用证人证词,除非各方同意。
如果有判决但未能就判决款的分配达成一致,参与者可以通过提交庭后动议,请求法院就分配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