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6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公职人员长期护理法案》。

Section § 21661

Explanation

《加州政府法典》的本节规定了通过一个与合格承运人签订合同的委员会提供长期护理保险计划的规则。这些计划必须在开放注册期内提供,并包括居家、社区和机构护理的保障。这些计划的合格个人包括某些公共退休系统的在职和退休成员及其家人,前提是他们符合特定标准并居住在已建立提供者网络的特定区域。

委员会可以扩大资格范围,并设定注册标准,例如承保和福利资格。这些计划与其他退休或健康福利计划分开管理,任何自筹资金的计划的保费将汇入一个特定基金。

(a)CA 政府 Code § 21661(a) 就本节而言:
(1)CA 政府 Code § 21661(a)(1) “成年子女”指年满18岁的子女。
(2)CA 政府 Code § 21661(a)(2) “同居伴侣”指根据第22771节定义为同居伴侣关系的成年人。
(3)CA 政府 Code § 21661(a)(3) “兄弟姐妹”指年满18岁的兄弟姐妹。
(4)CA 政府 Code § 21661(a)(4) “配偶”指根据《国内税收法典》(包括但不限于《美国法典》第26卷第7702B(f)(2)节)或任何其他适用于联邦合格州长期护理计划资格的适用法规所承认的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
(b)CA 政府 Code § 21661(b) 委员会应与提供长期护理保险计划的承运人签订合同。
长期护理保险计划应在委员会确定的开放注册期内定期提供。
(c)CA 政府 Code § 21661(c) 委员会应将合同授予有资格提供长期护理福利的承运人,并可开发和管理自筹资金的长期护理保险计划。委员会可提供一个或多个长期护理保险计划。
(d)CA 政府 Code § 21661(d) 长期护理保险计划应包括居家、社区和机构护理,并且在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提供与《保险法典》第2部第2分部第2.6章(自第10231节起)所要求的实质等同的保障,前提是该承运人已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分部第2.2章(自第1340节起)获得受管理医疗保健部的批准。
(e)CA 政府 Code § 21661(e) 除《国内税收法典》(包括但不限于《美国法典》第26卷第7702B(f)(2)节)或任何其他适用于联邦合格州长期护理计划资格的法规所禁止的情况外,有资格注册的人员类别如下:
(1)CA 政府 Code § 21661(e)(1) 公务员退休系统在职和退休成员及年金领取者,以及他们的配偶、同居伴侣、父母、兄弟姐妹、成年子女和配偶的父母。
(2)CA 政府 Code § 21661(e)(2) 州教师退休计划在职和退休成员及年金领取者,以及他们的配偶、同居伴侣、 父母、兄弟姐妹、成年子女和配偶的父母。
(3)CA 政府 Code § 21661(e)(3) 法官退休系统在职和退休成员及年金领取者,以及他们的配偶、同居伴侣、父母、兄弟姐妹、成年子女和配偶的父母。
(4)CA 政府 Code § 21661(e)(4) 法官退休系统II在职和退休成员及年金领取者,以及他们的配偶、同居伴侣、父母、兄弟姐妹、成年子女和配偶的父母。
(5)CA 政府 Code § 21661(e)(5) 议员退休系统在职和退休成员及年金领取者,以及他们的配偶、同居伴侣、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和配偶的父母。
(6)CA 政府 Code § 21661(e)(6) 加州众议院和参议院成员及其配偶、同居伴侣、父母、兄弟姐妹、成年子女和配偶的父母。
(7)CA 政府 Code § 21661(e)(7) 位于本州的公共机构的在职和退休成员及年金领取者,以及其他类别的雇员,以及他们的配偶、同居伴侣、父母、兄弟姐妹、成年子女和配偶的父母。
(f)CA 政府 Code § 21661(f) 委员会可将资格扩展至所有符合本节要求、《国内税收法典》适用规定或任何其他适用于联邦合格州长期护理计划资格的法规的人员类别。
(g)Copy CA 政府 Code § 21661(g)
(e)Copy CA 政府 Code § 21661(g)(e)款或(f)款中指定的个人,除非其居住在美国、其领土和属地,或居住在一个可以建立与美国所建立的提供者网络在质量和有效性上相当的提供者网络的国家,否则不具备资格。
(h)CA 政府 Code § 21661(h) 尽管有(e)款或(f)款的规定,除非个人符合委员会设定的资格和承保标准,否则不得注册。
(i)CA 政府 Code § 21661(i) 尽管有(e)款或(f)款的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在职雇员的注册应受第19867节的约束。
(j)CA 政府 Code § 21661(j) 委员会应制定注册资格标准,为潜在注册人制定适当的承保标准,界定承保福利范围,界定领取福利的标准,并根据需要制定任何其他标准。
(k)CA 政府 Code § 21661(k) 长期护理保险计划不应成为该系统管理的退休或健康福利计划的一部分,也不受其约束。
(l)CA 政府 Code § 21661(l) 对于委员会开发的任何自筹资金的长期护理计划,保费应存入公务员长期护理基金。

Section § 216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应与州和地方政府实体的雇主和雇员代表就退休福利事宜进行合作。委员会和各雇主可以从保险公司和保费中收回管理长期护理保险计划的费用。委员会以这种方式收取的任何费用都必须存入公职人员长期护理基金。

委员会应与委员会为其管理退休福利的州和地方政府实体的雇主和雇员代表进行协商。委员会和各雇主有权从保险公司和保费中收回长期护理保险计划的行政管理费用。委员会从保险公司和保费中收回的费用应存入公职人员长期护理基金。

Section § 216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直接与长期护理保险提供商和相关服务实体签订协议,而无需遵守竞争性招标法律。委员会可以设定这些合同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并可以根据其认为合适的情况终止或续签合同。合同必须定期审查,总务部必须批准这些合同,以确保它们符合正式要求。然而,该部门的批准不限制委员会协商合同细节(如费率和条款)的能力。

(a)CA 政府 Code § 21663(a) 委员会可以根据第21661条,与长期护理保险承运人以及提供与长期护理计划管理相关服务的实体签订合同,无需遵守任何与竞争性招标相关的法律规定。
(b)CA 政府 Code § 21663(b) 委员会可以其认为符合本部分管理的方式确定合同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委员会应根据双方共同商定的合理时间表定期审查每份合同。无论任何约定的终止日期或审查期限,委员会可以在其确定的条件下随时终止合同,并可以自动续签合同,从一期到下一期,或续签其认为适当的任何较短期限。
(c)CA 政府 Code § 21663(c) 总务部应审查并批准根据本条签订的所有合同,以确保每份书面文书包含主要的必要条款和适当的技术术语和短语,形式上正确,编排得当、有条不紊,并适应双方协议的具体要求。该部门的审查和批准不取代委员会与长期护理保险承运人或提供与长期护理计划管理相关服务的实体就根据本条签订的合同的费率、条款和条件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的权力。

Section § 21664

Explanation

公职人员长期护理基金是一个专门的基金,旨在管理和支持公职人员的长期护理计划。它的资金来源于保费和保险公司的收费。

该基金用于支付这些护理计划的管理费用,并由一个委员会控制和投资。委员会负责设定保费和投资基金的资金,并根据管理退休基金的特定法律运作。任何收入都会重新计入基金。该基金被视为一项信托基金,这意味着它仅用于惠及那些参加这些长期护理计划的人。该法律还提到,计划在未来获得资源,以更好地管理该计划。

(a)CA 政府 Code § 21664(a) 公职人员长期护理基金的设立旨在管理由委员会制定的任何自筹资金的长期护理计划,并从保险公司和保费中收回长期护理计划的管理费用。尽管有第13340条规定,公职人员长期护理基金持续拨款给委员会,不考虑财政年度,以履行本条的目的,并符合其信托义务。委员会的管理费用资金须经立法机关拨款,并应从公职人员长期护理基金中支付。
(b)CA 政府 Code § 21664(b) 委员会可以为任何自筹资金的长期护理计划设定保费,并向保险公司和保费收取费用,以收回长期护理计划的管理费用。
(c)CA 政府 Code § 21664(c) 委员会应独家控制公职人员长期护理基金的管理和投资。委员会可以根据管理其退休基金投资的法律,投资公职人员长期护理基金中的资金。委员会可以授权其投资人员,或与独立的投资经理签订合同,管理公职人员长期护理基金的投资。
(d)CA 政府 Code § 21664(d) 在任何财政年度内,公职人员长期护理基金所产生的任何性质的收入,应计入该基金。
(e)CA 政府 Code § 21664(e)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公职人员长期护理基金是一项信托基金,专为根据本条提供的长期护理计划的参保人利益而持有。
(f)CA 政府 Code § 21664(f)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未来提供适当的资源,以妥善管理长期护理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