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21661(a) 就本节而言:
(1)CA 政府 Code § 21661(a)(1) “成年子女”指年满18岁的子女。
(2)CA 政府 Code § 21661(a)(2) “同居伴侣”指根据第22771节定义为同居伴侣关系的成年人。
(3)CA 政府 Code § 21661(a)(3) “兄弟姐妹”指年满18岁的兄弟姐妹。
(4)CA 政府 Code § 21661(a)(4) “配偶”指根据《国内税收法典》(包括但不限于《美国法典》第26卷第7702B(f)(2)节)或任何其他适用于联邦合格州长期护理计划资格的适用法规所承认的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
(b)CA 政府 Code § 21661(b) 委员会应与提供长期护理保险计划的承运人签订合同。
长期护理保险计划应在委员会确定的开放注册期内定期提供。
(c)CA 政府 Code § 21661(c) 委员会应将合同授予有资格提供长期护理福利的承运人,并可开发和管理自筹资金的长期护理保险计划。委员会可提供一个或多个长期护理保险计划。
(d)CA 政府 Code § 21661(d) 长期护理保险计划应包括居家、社区和机构护理,并且在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提供与《保险法典》第2部第2分部第2.6章(自第10231节起)所要求的实质等同的保障,前提是该承运人已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2分部第2.2章(自第1340节起)获得受管理医疗保健部的批准。
(e)CA 政府 Code § 21661(e) 除《国内税收法典》(包括但不限于《美国法典》第26卷第7702B(f)(2)节)或任何其他适用于联邦合格州长期护理计划资格的法规所禁止的情况外,有资格注册的人员类别如下:
(1)CA 政府 Code § 21661(e)(1) 公务员退休系统在职和退休成员及年金领取者,以及他们的配偶、同居伴侣、父母、兄弟姐妹、成年子女和配偶的父母。
(2)CA 政府 Code § 21661(e)(2) 州教师退休计划在职和退休成员及年金领取者,以及他们的配偶、同居伴侣、
父母、兄弟姐妹、成年子女和配偶的父母。
(3)CA 政府 Code § 21661(e)(3) 法官退休系统在职和退休成员及年金领取者,以及他们的配偶、同居伴侣、父母、兄弟姐妹、成年子女和配偶的父母。
(4)CA 政府 Code § 21661(e)(4) 法官退休系统II在职和退休成员及年金领取者,以及他们的配偶、同居伴侣、父母、兄弟姐妹、成年子女和配偶的父母。
(5)CA 政府 Code § 21661(e)(5) 议员退休系统在职和退休成员及年金领取者,以及他们的配偶、同居伴侣、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和配偶的父母。
(6)CA 政府 Code § 21661(e)(6) 加州众议院和参议院成员及其配偶、同居伴侣、父母、兄弟姐妹、成年子女和配偶的父母。
(7)CA 政府 Code § 21661(e)(7) 位于本州的公共机构的在职和退休成员及年金领取者,以及其他类别的雇员,以及他们的配偶、同居伴侣、父母、兄弟姐妹、成年子女和配偶的父母。
(f)CA 政府 Code § 21661(f) 委员会可将资格扩展至所有符合本节要求、《国内税收法典》适用规定或任何其他适用于联邦合格州长期护理计划资格的法规的人员类别。
(g)Copy CA 政府 Code § 21661(g)
(e)Copy CA 政府 Code § 21661(g)(e)款或(f)款中指定的个人,除非其居住在美国、其领土和属地,或居住在一个可以建立与美国所建立的提供者网络在质量和有效性上相当的提供者网络的国家,否则不具备资格。
(h)CA 政府 Code § 21661(h) 尽管有(e)款或(f)款的规定,除非个人符合委员会设定的资格和承保标准,否则不得注册。
(i)CA 政府 Code § 21661(i) 尽管有(e)款或(f)款的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在职雇员的注册应受第19867节的约束。
(j)CA 政府 Code § 21661(j) 委员会应制定注册资格标准,为潜在注册人制定适当的承保标准,界定承保福利范围,界定领取福利的标准,并根据需要制定任何其他标准。
(k)CA 政府 Code § 21661(k) 长期护理保险计划不应成为该系统管理的退休或健康福利计划的一部分,也不受其约束。
(l)CA 政府 Code § 21661(l) 对于委员会开发的任何自筹资金的长期护理计划,保费应存入公务员长期护理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