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雇员退休制度递延薪酬
Section § 21670
Section § 21671
本法律允许在加州设立退休储蓄计划,该计划可根据当前联邦法律提供最大的税收优惠。雇主和雇员均可向这些计划缴款。退休储蓄计划包括《美国法典》第457条下的递延补偿计划和第403(b)条下的计划。此外,经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享受税收优惠的退休储蓄方案也获允许。
Section § 21671.5
这项法律要求,根据加州某特定条款设立的任何享受税收优惠的退休储蓄计划,其设计和管理必须遵守《美国税法典》第26篇中概述的规则和条例。第26篇包含了联邦税收指南,旨在确保退休计划的设计和管理方式符合联邦税法。
Section § 21672
本法律条文描述了一项税收优惠的退休储蓄计划可以包含哪些组成部分。它列出了不同的选项,例如供州雇员和其他参与者选择的投资基金选项、年金合同,以及与资产管理和行政管理相关的服务。
Section § 21673
这项法律规定了某个计划中可以包含的投资基金类型,例如抵押贷款支持基金、股票基金、公司或政府债券基金等。此外,它还可以提供定期存单或货币市场账户等稳定选项,以及担保投资合同。负责这些投资的董事会应考虑研究这些及其他选项,以供成员选择,并评估将其整合到特定计划中的可能性。
Section § 21674
本节概述了员工投资基金和退休储蓄所需的协议。委员会和人力资源部将签订书面协议,以提供投资基金选择。对于所有其他投资,参与的雇主必须与委员会签订合同协议。参与退休储蓄计划的员工,无论是通过税收优惠选项还是减薪,也必须签订必要的协议以实现其参与。
Section § 21675
Section § 21676
这项法律设立了公共雇员递延补偿基金,并允许董事会以多种方式管理该基金。董事会可以在基金内设立不同类型的账户或信托,并聘请银行或信托公司来管理或保管资金、处理记录并报告投资情况。基金中的所有资金都拨给董事会,可根据需要使用,不受特定财政年度的限制。
Section § 21677
本节解释了公职人员递延补偿基金的构成和运作方式。该基金的资金来源多样:包括管理退休储蓄计划的费用、投资收益中的资产管理费,以及雇主和参与者的供款。费用和供款每月收取,签约机构的支付通常通过电子方式进行,但经委员会批准可有例外。支出根据计划规定和联邦法律进行。参与者的账户反映了他们在基金收益中的份额。委员会全面控制基金的管理和投资,并且必须在计划中提供储蓄账户选项。
Section § 21678
Section § 21679
管理税收优惠退休储蓄计划的工作人员必须以参与者的最佳利益行事。他们的职责包括确保该计划仅涵盖退休储蓄和合理的管理费用。
他们必须谨慎选择并分散投资方案,以避免重大损失,同时确保参与者充分了解他们的选择。他们应遵守所有指导该计划的相关规则和文件,只要这些规则和文件与本章法律规定一致。
Section § 21680
这项法律旨在防止某些退休储蓄计划的管理人员和雇员从事不公平或不平衡的交易。他们不应以不公平的价格在计划和参与者之间出售、租赁或交换财产。资金借贷或信用延期也必须公平,需有适当的担保和合理的利率。商品和服务不得以过低的价格提供给参与者,也不得以过高的价格从参与者处获取。最后,计划的任何资产都不得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转让。
Section § 21681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政府项目的官员和雇员在处理该项目资产时,必须避免利益冲突。他们不得将项目资产用于个人利益,不得代表与项目有冲突利益的各方,也不得在涉及项目资产的交易中接受礼物或个人好处。
Section § 21682
这项法律规定,该系统(指本法所提及的系统)的官员和雇员可以像其他州雇员一样,加入一项税收优惠的退休储蓄计划。他们享有相同的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21684
Section § 21685
本节定义了关于加州公共机构员工税收优惠退休储蓄计划一章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参与雇主”是指任何选择为其员工提供税收优惠退休储蓄计划的加州公共机构,例如学区或社区学院。“雇主”涵盖了加州范围广泛的公共实体,包括市、县和学区。“参与者”是指加入这些退休储蓄计划之一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