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福利生活成本调整
Section § 21310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公共雇员的福利在购买力方面保持有效。它通过调整福利以适应生活成本的变化来实现这一点,从而确保退休人员即使面对通货膨胀或成本上涨也能维持其生活水平。
Section § 21310.5
这项法律规定,当成员离职或开始领取退休金时,他们的福利仍受美国国税局设定的某些限制,其中包括通货膨胀调整。这些生活成本调整基于联邦规定,并每年持续适用。无论如何调整,支付金额不会超过退休开始时最初设定的限额,但根据美国国税局的规定,每年可随通货膨胀而增加。
Section § 21311
本节解释了本法律部分中使用的定义,涉及退休人员或其受益人的每月津贴。“每月津贴”指支付给退休人员或其受益人的每月款项,但排除某些类型的付款。“基本津贴”是指在不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应支付的金额。“消费者物价指数”用于根据通货膨胀变化调整这些津贴,其参考基期为1957-59=100。“基准年”根据成员退休或死亡的时间而异,影响用于计算调整的年份。
Section § 21312
Section § 21313
本法律规定,每月津贴每年都会从4月1日开始调整。调整后的金额会在5月份的支付中生效。这些调整是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CPI)的变化来确定的,具体是比较前一年的CPI和津贴的基准年CPI。但是,这些调整的实施有具体的条件和限制。
Section § 21317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在签约机构选择采纳某项特定退休修正案之前退休或去世的当地安全成员,其每月退休津贴将增加15%。这项增加从机构适用本条之时起生效,直至次年四月。年度调整也将反映这一增长。此外,法律规定这些福利的财务计算应基于合理的精算假设。机构必须为这些福利缴纳更多费用,这些费用根据员工薪酬计算,并可在最长30年内摊销。重要的是,只有在2001年底前选择加入的机构才受本法律约束。
Section § 21318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某些在1971年其机构采纳新规定之前退休的当地安全人员,其退休津贴可增加15%。简单来说,如果安全人员在其机构更新规则之前退休或去世,他们的福利会得到提升。
法律还说明了这项增加如何计算,以及在新规定适用于该机构后如何每年调整。此外,缴款、负债和利率等因素必须由精算师合理评估。
雇主必须额外缴款以支付增加的福利,这些缴款按员工工资的固定百分比计算,并包括正常开支和长期负债等成本。这些变动仅适用于在2001年底前选择采纳此规定的机构。
Section § 21319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某些在1971年7月1日之前退休的当地杂项雇员,其每月退休津贴将增加15%。这仅适用于那些退休福利是根据特定公式计算且在此日期之前退休的人员。增加的金额将从本条款对其雇主生效之日起计入其现有津贴,并持续到次年四月。
但是,这项增加仅适用于那些在2001年底前选择受此规定约束的机构的雇员。
Section § 21320
这项法律规定,在1981年1月1日之前退休或去世的州雇员(不包括学校雇员),其每月养老金津贴将增加4%。这项增加从1981年7月1日开始,持续到1982年4月1日。增加额的计算方法是:以1981年7月1日应支付的金额为基础,减去根据其他条款支付的任何扣减。1982年4月1日之后,这个调整后的金额将作为未来年度调整的新基准津贴。
Section § 21322
本法律规定,第21320条适用于任何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已将该条条款纳入其与委员会协议的签约机构。
Section § 21325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在1974年1月1日之前退休或死亡的地方政府工作人员(非学校雇员),其每月养老金将有所增加。有一个附表显示了根据他们退休或去世的时间确定的百分比增幅。例如,如果退休或死亡发生在1965年底之前,增幅为15%;此后每年递减,对于1973年底之前退休或死亡的情况,增幅降至3%。
这项增加从规定对相关机构生效时开始适用,直至下一个4月1日。用于确定年度调整的基准年,取决于增加是在4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开始。
为了使这些增加适用于相关机构,这些机构必须在2001年底之前,通过将其纳入与加州公共雇员退休系统(CalPERS)董事会的合同中来表示同意。
Section § 21326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在1974年7月1日之前退休或去世的地方政府退休人员(学校成员除外),其养老金福利将获得增加。增加的金额取决于他们退休或去世的时间。例如,如果他们在1965年12月31日或之前退休或去世,他们的福利将增加7%。这个百分比会根据较晚的退休或去世日期而递减,对于截至1974年6月30日退休或去世的人员,最低为1%。这项增加仅适用于雇主机构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选择加入的情况。
这项增加适用于该条款对机构生效时的养老金金额,并且变更将持续生效至次年的4月1日。未来年度调整的基准年取决于每年的增加是否在4月1日之前或之后开始。
Section § 21327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在1975年1月1日之前退休或去世的州或地方政府退休人员(不包括学校成员),其每月养老金津贴将有所增加。增加的金额根据退休或去世的年份而异,自1980年1月1日或法律适用于该机构之日起生效。增加的津贴每年根据特定的基准年进行调整。然而,这项法律仅在签约机构于2001年12月31日之前选择加入的情况下适用。
Section § 21328
本法律规定了针对在2000年1月1日之前退休或死亡的州、地方或学校成员的每月退休金或死亡抚恤金的增加方案。增加的幅度取决于退休或死亡的年份,不同时期适用不同的百分比。例如,对于在1974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或死亡的人员,将增加6%;而对于较近的日期,增加幅度较小,例如截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为0%。
新的金额将从2000年1月1日之后开始支付,或者从本条款适用于相关机构之日开始支付。然而,此项增加不会影响补充福利的计算。如果一个订约机构希望遵守此规定,它必须通过修改其合同以纳入这些条款来选择执行。
百分比:
或更早
6.0%
Section § 21329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调整特定财务津贴的限制。首先,如果调整幅度小于初始津贴的1%或大于6%,则不进行调整。其次,年度增长不得超过自基准年以来每年按2%复利计算的津贴。第三,津贴不得低于初始金额。最后,如果利率低于4.5%,则当年不进行调整。
Section § 21330
Section § 21331
这项法律规定,退休每月津贴的任何变动,无论是增加还是减少,都将来自雇主的缴款。如果是退休津贴,这项变动将调整当前和以前的服务养老金。
Section § 2133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养老金调整的计算方式。它指出,如果调整幅度小于原始养老金的1%,则不会进行调整。此外,任何增长每年不得超过3-5%(具体百分比由地方政府选择),但养老金绝不能低于其原始金额。
如果利率低于5.25%,则不会进行任何调整。如果政府机构取消其养老金合同,未来的调整将不会超过合同终止当年所做的调整。
该法律还规定了雇主为支付这些养老金调整需要额外缴纳多少钱的规则,并指出,除非机构在合同中正式同意,否则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
Section § 21337
这项法律要求每年将资金转入专门账户,以帮助维持州立和学校退休员工的购买力。目标是确保他们的养老金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仍能保持其原始价值的75%。转入这些账户的金额不能超过成员缴款的1.1%。购买力调整每年5月计算并支付,一旦完成支付,剩余资金将返还给各自的雇主账户。首次实施年度的调整还包括对前几个月(1月至4月)的调整,这项规定原定于2012年1月前开始实施,但如果需要更多时间,最迟不得晚于2013年7月。
Section § 21337.1
这项法律规定,公共机构的退休人员及其受益人每年应获得每月福利的增加,以保持原始购买力的80%。这种调整每年随5月份的付款生效。在此规则更改后的第一年,调整还将涵盖1月至4月期间。
此外,还规定了一次性总付,以弥补2000年1月至12月期间购买力调整的不足(如果适用)。这些增加的费用将由用于计算退休人员福利的雇主缴费率的资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