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福利残疾退休福利
Section § 21400
如果您是一名安全成员,于2013年1月1日或之后因工伤残退休,您将根据以下三种方案之一获得退休金福利:您最后工资的50%加上任何额外缴款;如果您符合资格,则为常规退休福利;或者,如果您未满50岁且不符合常规退休资格,则根据您的年龄计算的折减金额。
重要的是,您获得的福利不会低于2013年之前规定所能获得的金额。
Section § 21404
Section § 21405
Section § 21406
如果巡逻队员因工伤残退休,他们将获得其最终工资的一半,加上他们为退休金额外缴纳的任何款项。另外,如果他们符合条件领取更高金额的常规服务退休金,他们可以选择后者。
Section § 21407
Section § 21408
Section § 21409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某些州雇员因工伤残而退休时的退休福利。如果他们被认定符合资格,他们将获得相当于其最终工资50%的伤残津贴。此外,他们可能还会从其累计供款中获得额外款项。但是,如果他们的常规服务退休津贴(扣除额外款项后)更高,他们将获得后者。
Section § 21410
这项法律解释了因工伤残疾(即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工作职责)而退休的州雇员的退休福利。如果一名雇员在1993年1月1日之后受到某项特定规则的影响,并因此残疾而退休,他们将获得其最终工资60%的退休金。他们还可以加上自己所做的任何额外缴款。但是,如果他们的正常服务退休福利更高,他们将获得后者。这项规定仅适用于特定集体谈判单位的雇员。
Section § 21411
如果一名州安全雇员因工伤残而退休,他们将获得其最终工资的50%作为伤残退休福利,外加他们个人供款(如果有的话)产生的额外金额。或者,如果他们符合基于服务年限的退休条件,并且该养老金更高,他们将获得更高的金额。
Section § 21412
Section § 21413
Section § 21414
Section § 21415
这项法律允许那些在1986年1月1日之前选择非工伤残疾福利,但实际上有资格获得工伤残疾福利的退休州安全或州和平官员/消防员成员,现在可以转为工伤残疾退休。这种转换不会改变其他退休选择,例如受益人指定。新的残疾津贴计算方式将视同某项已废止的法律从未存在,并且其金额不能低于非工伤残疾津贴。
一旦他们选择转换,新的福利将从选择生效之日开始支付,不具有追溯力。选择的生效日期是委员会收到申请之月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退休成员必须通过有资质的医疗证据证明他们的残疾是与工作相关的,并且与他们退休时的工作职责有关。
委员会没有责任识别、查找或通知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有关此选项的信息。
Section § 2141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惩教部或青年管理局的州安全雇员退休时至少有25年服务年限,他们就有资格获得一项特殊的残疾津贴。这项津贴可以是第21411条中规定的金额,也可以是根据他们的最终工资和工作年限计算出的金额。
但是,这项福利只有在州代表和立法机关达成并批准一项正式协议后才能生效。重要的是,一旦福利生效,它将追溯到退休人员的实际退休日期。
Section § 21419
如果安全工作人员获得了预支的残疾抚恤金,之后又收到了一笔追溯性残疾津贴,系统将从这笔追溯性津贴中扣除已预支的金额,以偿还给地方机构。如果追溯性付款不足以偿还全部金额,那么将从他们每月的残疾津贴中扣除最高10%的金额,直到全部还清。不过,工作人员和系统可以协商制定不同的还款计划。
Section § 21419.5
Section § 21420
Section § 21422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成员因残疾而退休,并且没有其他特定规则适用于他们时,他们将获得何种残疾退休金。它涵盖了工伤和非工伤残疾的成员。
这笔津贴包括一笔基于成员退休时缴款的年金。此外,如果董事会认为残疾并非由成员的不当行为造成,他们将从雇主的缴款中获得一笔养老金。
Section § 21423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如何为符合条件的政府工作人员计算伤残退休金。如果您正在申请伤残退休金,且不属于其他特定条款的范围,您将根据一个公式获得一笔金额,该公式会用到您的最终薪酬和服务年限。(a)选项是根据您的实际服务年限计算一个百分比。(b)选项允许您获得一笔退休金,假设您工作到60岁,但前提是这笔金额不超过您最终薪酬的三分之一,并且您必须为州政府工作至少10年。如果您的服务退休金高于您的伤残退休金,您可以选择领取服务退休金。
Section § 21424
本法律解释了州政府雇员非因公伤残退休金的计算方式。首先,通常是员工最终薪酬的八分之一的90%,乘以其服务年限。如果这个金额低于其最终薪酬的三分之一,计算方式会调整,假设他们工作到65岁,但最高不超过其最终薪酬的三分之一,并且仅限于他们至少有10年服务年限的情况。其次,如果根据本条和另一条的计算导致退休金超过允许的最高限额,则两者将按比例减少。最后,如果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成员通过正常退休获得的金额高于伤残退休金,他们将领取较高的金额。
Section § 21427
如果某人因非工作相关伤残在1975年6月14日之后退休,并且为遵守此规则的雇主工作过,他们的伤残退休金将会增加。这项增加使得如果他们有五年服务年限,退休金至少达到他们工作时收入的30%,每多一年服务年限再增加1%,最高可达总收入的50%。但是,这笔钱不能超过他们如果继续工作到60岁退休所能获得的金额。
这笔额外的钱由雇主支付。如果一个人为多个雇主工作过,这些雇主将根据该员工为每个雇主工作的时间长短分摊费用。机构及其员工不必遵守这些规定,除非该机构选择遵守,并且这些规定只适用于在该机构决定加入后退休的人。
Section § 21428
如果加州的地方安全类或杂项类成员因工致残退休,并被认定为完全残疾,他们将获得残疾退休津贴。这项津贴是他们最终工资的75%,外加他们自己缴纳的任何款项。完全残疾意味着个人无法从事大量工作,并且在认定完全残疾时会适用特定的法律推定。
这项法律仅适用于签约机构在1974年1月1日之后,通过规定的方式修订合同,选择采纳这些规定。
Section § 21428.1
这项法律规定了巡逻警员因执勤期间单一事件造成的严重伤害而致残退休时的福利。这些警员将获得两种残疾福利中较高的一种:要么是标准津贴,要么是根据其服务年限和缴款计算的3%福利。
但这仅适用于其伤势在退休后六个月内显现,且并非由长期健康问题(如压力或累积性创伤)引起的情况。
法律将严重伤害定义为导致重大致残影响的伤害,例如视力、听力、肢体丧失,因瘫痪导致的功能丧失,严重的脑损伤,或影响生活活动的主要器官严重损伤。
最高退休福利不得超过其最终薪酬的90%。
此规定适用于特定谈判单位或身份的雇员。如果对资格存在争议,将继续按照标准退休程序办理,一旦本条下的资格确定,已支付的款项将进行调整。
Section § 21430
这项法律规定,当地方安全工作人员因工伤退休时,他们的退休金将根据其永久性残疾的程度来确定。支付金额将是他们最终工资的50%到90%之间,具体取决于工伤赔偿上诉委员会给出的残疾评级。
这项规定并非自动适用于所有地方机构或其员工。一个机构必须同意这项规定,可以通过修改其现有合同,或者在1975年6月14日之后签订的新合同中明确提及。它只影响在机构决定采纳此规定后退休的员工。
Section § 21432
如果您在加州领取残疾退休金,并且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之前开始从事非州政府工作,如果您的新收入加上退休金超过了您在原职位上本可以赚取的金额,您的退休金可能会被减少。这是为了确保您不会比继续在原职位工作时赚得更多。
如果您的收入在这次调整后再次发生变化,您的退休金可能会被进一步调整,以确保它不超过这个收入上限或您最初获得的金额。您必须在被要求时提供收入信息,否则您的退休金可能会被暂停,直到您提供为止。一旦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您的退休金将恢复到原始金额,并且不会再有任何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