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350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说,如果某人有资格并选择在有资格从本系统退休之前,从另一个关联的退休系统退休,那么他们的退休将被视为在两个系统下同时发生。这会影响他们最终薪酬的计算方式。

Section § 203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在县退休金系统中享有的权利或受到的限制,同样适用于加州其他地方公共退休金系统(如市或其他公共机构系统)的成员。如果一名成员因换工作而从一个退休金系统转到另一个受本协议覆盖的系统,则管理这些退休金的系统必须相应地更新其条款。这些规定还确保,如果有人在系统之间换工作,他们的最终薪酬计算将公平地反映变化,前提是他们在某些协议或日期之后转换了系统。

本部分将权利延伸至本系统成员,或因其在县退休金系统中的成员资格而对其施加任何限制的规定,以类似方式和类似条件适用于因其在根据第4卷第5分部第2章(自第45300条起)设立的任何退休金系统中的成员资格而成为本系统成员的人,前提是符合第45310.5条的条例已提交理事会并被其接受;或因其在根据市或市县章程或本州任何其他公共机构设立的退休金系统中的成员资格而成为本系统成员的人,且该系统在理事会看来,因其在本系统中的成员资格而提供了类似的权利和福利修改,并且该市、市县或公共机构的管理机构与理事会已根据本条签订协议。根据本条签订的协议应规定,管理机构应修改其退休金系统,以符合本部分中因在县退休金系统中的成员资格而影响成员权利的任何修订,并可包含理事会认为适当的、与本条一致的其他规定。本条仅适用于其终止受雇并开始受雇导致成员资格从本系统变更为其他系统,或从其他系统变更为本系统的情况发生在理事会接受之后或协议中规定的生效日期之后的成员。但是,与最终薪酬计算相关的规定适用于任何其他成员,如果该规定在终止受雇并开始受雇发生在理事会接受或决定之后的情况下本应适用。

Section § 203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离职州政府工作后六个月内开始为消防区工作的前州政府雇员,享有与县退休系统成员相同的退休权利或限制。然而,这项规定仅适用于县监事会已选择适用另一项具体法律,即第31840.5条的县。

本部分中因其在县退休系统中的成员身份而赋予本系统成员权利或使其受到任何限制的规定,也应适用于终止州政府雇佣并在终止后六个月内成为消防区雇员,且在该区受县退休系统管辖时是该区雇员的成员。
本条仅适用于县监事会已在该县使第31840.5条适用的县。

Section § 203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任何公共机构,凡根据第 (20351) 条建立了互惠退休制度协议的,将获得与其他签订类似协议的公共机构相同的权利和限制。这些权利和限制也适用于与本退休系统共享互惠协议的县退休系统。

Section § 203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退休系统成员享有的某些权利,也适用于那些在1971年6月30日或之后离职,但由于县预算问题未能立即在县政府的永久职位上重新就业的州政府雇员。这些规定适用于那些必须在1972年1月4日之前成为永久县政府雇员的人。

本部分将权利延伸至本系统成员的规定,凡因其在县退休系统中的成员资格而享有权利者,亦应适用于那些于1971年6月30日或之后终止州政府雇佣关系,但由于县预算问题未能被安排到他们本应被安排的永久职位,且直到1972年1月4日或之前才成为永久县雇员的成员。

Section § 203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如果一个人在不同退休系统中拥有与其成员资格相关的权利,那么对于197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就业,他们需要在六个月内开始新的工作,而不是之前的90天。本条也适用于因裁员而被解雇的州政府雇员,并且在1976年之前,但不早于1970年4月1日,其退休系统之间出现过服务中断的情况。

Section § 203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曾是民选官员,在开始新的民选职位工作后加入新的退休系统,他们有一年的时间来完成,而不是通常的六个月。这仅适用于退休系统中的新雇主或签约机构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决定遵循相同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