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合同成员总则
Section § 20460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公共机构通过与其管理机构和委员会签订合同来加入一个系统。但是,如果一个公共机构此前终止了与该系统的合同,它们必须等待三年才能签订新合同。
此外,在2021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修订或延长的任何合同,都必须遵守本条的更新规定。
Section § 20460.1
本法律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的县和审判法院如何共同参与退休福利系统。截至某个特定日期,已签订退休福利合同的县必须与其审判法院共同参与。其他县和法院如果遵循特定程序,可以选择共同加入。在这个联合系统中,县和审判法院各自拥有明确的权利和责任。然而,县不必为审判法院雇员支付供款,审判法院也不必为县雇员支付供款。如果双方同意,县及其审判法院可以选择签订单独的合同。
Section § 20462
这项法律允许拥有现有养老金或退休计划(由人寿保险或年金合同资助)的公共机构,为其雇员加入一个更大的养老金系统。它可以在加入的同时,保留旧计划用于加入前提供的服务。该机构可以选择是否为加入系统前的工作提供福利。如果他们决定不提供这些福利,那么加入日期之前的任何工作将不计为州服务。
Section § 20463
本法律规定了公共机构或雇员组织如何请求估算其参与退休系统或更改现有合同所需的费用。
如果公共机构请求估算,它必须在五天内将此信息分享给受影响的雇员组织。同样,如果雇员组织请求估算,它们也必须在五天内将其分享给公共机构。
负责监督该系统的委员会可以制定规则,规定提供估算的数量以及可能收取的费用,并确保这些规则对所有相关方一视同仁。
Section § 20465
本法律要求公共机构在董事会提出要求时,向其提供与雇员相关的信息以及任何审计报告。这些数据有助于董事会评估和调查有关雇员及其经验的事项。
Section § 20466
Section § 20467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签约机构是第9章规定的雇主,其缴款费率是如何计算的。尽管有第20466条规定,他们的缴款包括雇主费率,外加因现有服务责任和不受第20506条约束的福利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理事会会根据第20466条来确定这个金额。
Section § 20468
本法律条款解释,当董事会向公共机构提供估算的缴款费率时,这就像保险费的估算,可能会发生变化。实际所需支付的金额可能因多种因素而不同,例如员工人数或薪资的变化、既往服务福利的变化、估算与合同之间的时间差、会员资格起始日期的变化、缴款计算方式的变化,或任何其他基本事实或假设的变化。
Section § 20469
本节概述了批准政府雇员拟议退休计划合同的程序。在批准之前,管理机构必须通过一项决议,表明其批准该计划的意图,并提供该计划主要内容的摘要。拟纳入该计划的员工随后必须通过无记名投票,表达他们对该计划的支持或反对。在投票之前,员工必须收到关于如果计划被接受将适用的缴费率信息。选举必须允许消防员、警官和其他拟议成员等不同群体分别投票。
Section § 20469.1
Section § 2047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团体的大多数成员投票反对某个计划,管理机构就不能将该团体加入到某个系统中。同样,如果三分之二的成员已经属于地方退休金或养老金系统,但他们没有投票赞成,那么该团体也不能被纳入。但是,如果在投票时一个团体没有任何成员,管理机构仍然可以将其纳入,之后加入的新成员也将成为该系统的一部分。
Section § 20471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公共机构内合同的批准方式。批准可以通过一项法令进行,法令是一种地方性法规。该法令需要获得管理机构成员的多数票,或者由该公共机构的多数选民投票批准。此批准步骤应在采纳合同的初步意向声明后至少20天进行。
Section § 20471.1
这项法律规定,审理法院和县若要批准一份联合合同,双方都必须通过决议或条例。这些批准需要县理事机构成员的多数票以及审理法院主审法官的同意。投票必须在意向通知书通过后至少20天进行,且双方的批准必须在彼此30天内完成。
Section § 20471.2
这项法律允许县和审理法院将一份联合合同拆分成单独的合同,但他们必须通过县的管理机构和法院的首席法官双方的多数票批准。他们的决定必须在彼此30天内作出才有效。
合同分离不会立即改变员工的退休福利。只有在现有协议期满或24个月后(以较长者为准)才能考虑修改,除非县和员工团体双方另有约定。
一旦分离,任何活跃成员少于100人的计划必须加入风险池。一旦作出分离决定,该决定是最终的,县和审理法院不能再建立新的联合合同。
Section § 20472
这项法律允许通过适当决议批准的修正案来纠正合同双方之间的合同错误。它还解释说,被排除的雇员团体可以加入合同,而无需进行雇员投票,前提是在合同最初签订时该团体没有成员。此外,针对过去服务的额外福利也可以通过批准的修正案加入合同,同样无需雇员投票。
Section § 20473
Section § 20474
当加州的订约机构希望将其自身及其雇员纳入某些法律规定时,通常需要修订其与相关委员会的合同。这包括法律未明确规定如何进行选择的情况,但如果修订仅增加福利且不影响雇员缴款,则无需进行雇员投票。任何此类修订都需要获得管理官员的批准,并应明确规定这些条款的生效日期。重要的是,生效日期不得早于与合同批准和缴款费率变化相关的某些规定日期。一旦作出选择,除非整个合同终止,否则不可撤销,但福利可通过进一步修订进行更新。
自修订中规定的起始日期起,机构及其雇员必须遵守这些规定以及未来的任何变更,这将影响他们的权利和责任。
Section § 20475
本法律条款允许订约机构在特定条件下,无需员工批准即可更改员工福利和相关合同条款。这些更改可能包括减少福利,或为更改生效后所做的工作提供不同的福利。这些更改必须平等适用于特定职位类别(例如地方警官或消防员)内的所有员工。合同更改仅在成员于修订后开始或返回服务时对其产生影响,除非重新存入特定缴款。此类修订对于每个类别每三年只能进行一次。
Section § 20476
本条法律规定,如果法律的某个部分要求某项行动必须通过法令来执行,那么也可以通过决议来执行。但是,这个例外不适用于城市和县,除非其管理机构被明确授权通过决议采取行动。
Section § 2047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公共机构由个人而非团体领导,该个人可以通过发布命令来采取行动。通常,如果该机构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管理,这些行动将需要通过法令。实质上,它允许领导机构的个人直接做出决定,而无需正式的团体程序。
Section § 20478
Section § 20479
这项法律规定,退休福利必须平等地适用于警察、消防员和安全官员等各类公共服务雇员。你不能签订一份合同,只给这些群体中的一部分人提供退休福利,而不包括所有人。此外,你也不能在这些类别内部,例如针对某些谈判单位,提供不同的退休福利。但是,允许通过合同改变某人的成员分类或排除某个群体。在此背景下,“福利”一词不限于其他地方列出的特定类型的福利。
Section § 20479.5
Section § 20480
这项法律规定了“越级任命”的工作安排规则,即员工暂时担任更高职位的情况。这些任命在每个财政年度内不得超过960小时。雇主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30天内跟踪并向相关系统报告工作小时数。这些职位的薪酬应遵循工会协议或公开的薪酬表。如果雇主违反这些规定,他们必须支付罚款,包括如果职位没有空缺本应支付的三倍供款以及行政费用。重要的是,员工无需为雇主的任何违规行为承担经济责任。“越级任命”是指在招聘永久职位过程中临时填补更高职位,而不是顶替休假人员。
Section § 20481
当一个地方退休系统通过合同加入一个新的系统时,其所有成员会自动转入新系统。已经退休的人员或其家属将继续以相同的费率领取他们的款项,除非地方机构决定作为合同的一部分重新计算这些退休福利。这些款项的责任将计入计算该机构的财务义务中。那些在离职后仍保留成员资格的原地方系统成员,现在被视为新系统的成员,并获得其之前服务的积分。
Section § 20483
Section § 2048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是某个地方退休系统(该系统也与另一个系统有互惠协议)的成员,并且他们选择加入那个其他系统,那么原来的地方系统将照常运作。
Section § 20485
Section § 20486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政府机构将其地方养老金系统中的资金和证券,转移到州管理的系统,以供已转入州系统的雇员使用。这项转移意味着在地方系统计入的过往服务,将在州系统计为先前服务,但前提是该机构选择通过修订其与州养老金委员会的合同来采纳此规定。然而,此选项并非自动生效,并且需要该机构采取具体行动。
Section § 2048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公共机构破产,它不能在未经董事会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取消、更改或转让其与董事会签订的任何合同。即使有其他法律可能另有规定,这项规则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