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抚恤金1959年退休前遗属津贴
Section § 21571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公职人员死亡时如何支付死亡抚恤金。法律规定了谁有优先权获得这些福利。首先,照料年幼或残疾子女的遗属配偶将获得福利。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配偶,则子女的监护人、没有符合条件子女的遗属配偶或父母可以获得福利。福利金额根据子女的数量和状况而异,并针对不同情况规定了具体金额。此外,法律还涵盖了福利如何在签约机构之间计算和分配,包括资产和负债的集中管理以提高效率。
法律还规定,只有在死者生前与其共同生活并处于父母子女关系中的继子女才被视为符合条件,并且修正案适用于1972年4月1日之后的福利。截至1994年1月1日未参与本节的雇主不受影响,缴款率将根据1959年遗属福利账户的盈余或赤字进行调整。
Section § 21572
本法律规定了州雇员去世时应支付福利的优先顺序和金额,取代了其他条款中涵盖的福利。如果州雇员去世,支付款项的优先顺序是:首先是抚养22岁以下或残疾子女的在世配偶。其次是子女的监护人,然后是没有抚养子女责任的配偶,最后是父母。福利的具体分配方式取决于在世亲属及其与逝者的关系。本法律详细说明了适用的1959年遗属津贴,该津贴在规定条件下并由州政府缴款支付。它主要关注谁获得遗属福利以及金额,具体取决于家庭结构和年龄/残疾状况。
Section § 21573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向已故州政府和学校雇员的家庭成员分配死亡抚恤金(称为1959年遗属津贴)的优先顺序和规则。具体而言,它详细说明了谁首先获得福利,例如尚存配偶和子女,以及每个群体每月获得多少。本条款对1985年1月之前或之后发生的死亡适用不同的规定,也适用于不同群体,如学校雇员、签约机构雇员以及在加州州立大学系统工作的人员。它还涵盖了不同机构的缴款和账户池应如何管理,并规定了如果使用资金可能需要立法批准的条件。值得注意的是,自2000年1月起,符合条件的州政府和学校成员受第21574.7条更新内容的约束。
Section § 21574
这项加州法律涉及签约公共机构已故成员家属的遗属福利。它规定了福利支付的优先顺序,首先是照料成员 22 岁以下或丧失行为能力子女的在世配偶,其次是子女的监护人,然后是没有子女的配偶,最后是成员的父母。
法律根据家庭情况规定了每月津贴金额,例如配偶带一个子女为 1,900 美元,带两个或更多子女为 2,280 美元。如果没有配偶,子女根据人数获得 950 至 2,280 美元。年长的配偶和受抚养父母如果符合年龄和受抚养条件,每月可获得 950 美元。本节还定义了哪些人符合继子女的资格,并详细说明了哪些机构可以根据合同修订选择加入这些福利。
该法律对选择实施它的机构适用方式不同,并要求汇集所有机构资源以支付福利成本。机构根据遗属福利账户的盈余或赤字调整缴款,并使用特定的估值方法进行计算。附加条款规定了某些公共机构(例如雇用学校安全人员的机构)可以采纳本节的条件。
Section § 21574.5
本节为在特定情况下死亡的地方公共雇员的某些遗属提供一套替代福利。支付优先顺序首先是照料年幼或残疾子女的在世配偶,其次是这些子女的监护人,然后是没有子女的在世配偶,最后是每位在世父母。
遗属根据其与逝者的关系和子女数量获得每月津贴。津贴标准为:有子女的配偶每月 $1,000 至 $1,500;60 岁以上的在世配偶每月 $500;如果其他受益人不符合资格,每位受抚养父母每月 $500。福利每年增加 2%。
本节仅适用于选择加入的机构,并包含学校安全成员的规定。雇主缴费率由董事会确定,系统将负债和资产汇集到一个账户中。
Section § 21574.7
本法律规定了已故州或学校雇员家属的遗属福利。如果一名州成员去世,某些家庭成员将优先获得福利金。优先顺序是:照料年幼或丧失行为能力子女的在世配偶、子女的监护人、没有子女的在世配偶,最后是父母。实际福利金额根据子女数量和生活状况而定,并在特定条件下为配偶和受抚养父母提供津贴。法律定义了“继子女”,并包含自2000年1月1日起生效的规定。与这些福利相关的资产和负债将集体管理,雇主缴费率将根据财务盈余或赤字进行调整。本节适用于自2000年1月1日起生效的州雇员和学校成员。
Section § 21575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如果幸存者同时有资格获得特别死亡抚恤金和1959年幸存者抚恤金,则1959年幸存者抚恤金将扣减特别死亡抚恤金的金额。实质上,如果您有权获得多项幸存者福利,其中一项将抵消另一项的金额。
Section § 21576
Section § 21577
这项法律解释了某些公共机构及其雇员何时会受到特定条款的约束。它规定,一个机构只有在选择受此条款约束时才会被纳入,具体方式是修改其合同,或者如果其合同是在1959年7月20日之后签订的,且合同中明确规定其受此条款约束。对于在1994年1月1日之后首次签约且尚未与联邦政府就雇员覆盖达成协议的机构,将自动受此条款约束。
如果机构雇员已纳入联邦系统,则本条款不适用于他们,除非在其他条款中另有明确规定。当机构采纳本条款时,那些未纳入联邦系统覆盖的雇员可以选择被纳入,但需遵循委员会的规定。在该决定之后的新雇员将自动被纳入,无需选择。
Section § 21578
这项法律适用于当签约机构与另一个机构合法合并时,已纳入联邦系统的签约机构的雇员。但是,它只影响那些在合并前已经受此法律覆盖的雇员。这项规定将在合并日期起五年后失效。
Section § 21579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规则适用于那些工作曾是联邦退休系统一部分但现在已不再包含在其中的州或地方政府雇员。这些规则仍然适用,即使其他相关条款可能规定了不同的条件。
Section § 21580
这项法律为符合特定条件的在世配偶提供福利,这些配偶的当地政府雇员伴侣已去世。具体来说,配偶必须年满60岁,并且在雇员去世前,或在导致死亡的伤害或疾病发生前,已与该雇员结婚至少一年。配偶在雇员去世后也不得再婚。
地方政府机构可以选择采纳这项法律,为其雇员的在世配偶提供福利,可以通过修改合同条款,而无需员工投票。
Section § 2158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公共雇员的额外缴费标准。除了正常缴费外,成员每月需额外支付2美元,或每两周工资期支付0.93美元。这些缴费不可退还,专门用于1959年遗属津贴。
对于第21574.5条,如果每月费用超过4美元,超出部分由成员和雇主平均分担;如果费用为4美元或更少,则由雇主承担差额。同样,对于第21574.7条,成员每月支付2美元,直到费用超过4美元,之后成员和雇主平均分担。账户中的盈余资产有助于降低保费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