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抚恤金退休后死亡抚恤金
Section § 21620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人退休后并领取退休金期间去世时,其指定的受益人将获得一笔死亡抚恤金。最初,这笔抚恤金设定为$500,但如果死亡发生在2023年7月1日或之后,金额将增加到$2,000。这项法律适用于所有签约机构及其雇员。
Section § 21621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某人有权从他们离开本系统后加入的另一个公共资助的退休系统获得一笔类似的、一次性的死亡抚恤金,那么他们将不会根据本特定系统获得一笔死亡抚恤金。这适用于退休成员的受益人。
Section § 21622
本条详细规定了一项特定的死亡抚恤金,金额为600美元。如果退休人员在领取退休金期间去世,这笔钱将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这笔资金来源于雇主的缴款。
它解释了精算师应如何进行财务计算,这些计算需基于合理且综合的假设。
该法律概述了如何确定额外的雇主缴款,并强调这些缴款必须是员工薪酬的固定百分比。重要的是,这些缴款应涵盖正常成本以及30年内因负债增加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然而,这项福利并非自动适用于所有机构。学校雇主、学区和社区大学区必须选择将其纳入合同中,而其他机构则必须在1981年1月1日之后明确选择采纳此规定。
Section § 21623
这项法律规定,已退休的州政府或学校雇员在领取退休金期间去世后,其指定的受益人将获得2,000美元。这笔钱来自雇主的缴费。缴费以及利率等相关因素的计算方式,是基于公平合理的精算假设。
雇主所需的额外缴费是按雇员薪资的固定百分比计算的。这项规定仅适用于学校雇主以及在2001年1月1日之后去世的已退休学校成员。它不适用于其他签约机构,除非这些机构是根据另一特定条款定义的与学校相关的机构。
Section § 21623.5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项死亡抚恤金,支付给在退休后并领取退休金期间死亡的地方成员的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将获得 $2,000 到 $5,000 之间的一笔金额,具体金额取决于成员的雇主在其合同中的决定。这笔金额将由雇主的缴款支付。
雇主缴款和相关的财务因素必须基于合理的精算假设进行计算。此外,这些缴款将按成员薪资的固定百分比计算。签约机构不会自动适用这项福利,除非他们选择修订合同以纳入此项福利,特别是对于 1999 年 1 月 1 日之后签订的合同,除非合同中明确另有规定。
Section § 21623.6
本法律条款解释,当一名学校成员退休后并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去世时,其指定的受益人将获得3,000美元至5,000美元之间的现金。具体金额取决于该学校成员的雇主在其协议中确定的数额,这笔钱由雇主提供。
此外,法律要求使用合理的财务假设来估算本系统下的缴款和资金。雇主需要将所需的缴款计算为成员工资的百分比。本条款仅适用于已通过修改合同同意受其约束的学校雇主,或者适用于2001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包含本条款的学校雇主。
Section § 21624
Section § 2162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成员选择某些退休选项,他们的福利将只支付给他们符合条件的在世配偶,并持续到该配偶的终生。这些福利不会因为在世配偶再婚而停止。
Section § 21626
Section § 21626.5
本节解释了在加州,同居伴侣在退休福利方面享有与幸存配偶相同的权利。如果同居伴侣关系在退休或残疾日期前至少注册满一年并持续到死亡,或者如果成员在2006年1月1日前退休且双方伴侣签署宣誓书确认当时他们符合注册为同居伴侣的资格,他们将被视为幸存配偶。
此外,对于同性别婚姻中的个人,如果他们在同性别婚姻合法化后结婚并持续婚姻关系直至成员死亡,他们也将被视为幸存配偶。如果他们在同性别婚姻合法化之前退休并签署宣誓书确认如果当时可能他们本会结婚,或者最初根据旧规定符合幸存配偶资格,他们同样被视为幸存配偶。
Section § 21627
这项法律为在1973年4月1日前退休并在1987年9月28日或之后去世的州安全部门雇员的家庭成员提供每月幸存者福利。该福利是退休成员退休津贴的一半,由雇主缴费资助。
在世配偶终身领取福利,除非没有配偶,在这种情况下,合格子女,然后是受抚养父母,可以领取。
“在世配偶”指在成员退休前至少一年结婚并持续不中断直至成员去世的配偶。“合格子女”指未满18岁的未婚子女,或在18岁前已残疾的残疾子女。该福利不受联邦系统权利的影响,二分之一持续津贴的调整自1987年9月28日起适用。
Section § 21628
Section § 21629
本节解释了州或学校退休雇员去世后,其养老金福利将如何处理。如果他们在退休后去世,且其服务未纳入联邦系统,则在世配偶将获得每月养老金,金额为退休人员生前所领养老金的一半,但不包括任何额外自缴部分。如果没有在世配偶,这笔钱将支付给任何未满 (18) 岁的未婚子女或残疾子女。如果没有配偶或符合条件的子女,则由受抚养的父母获得这笔钱。如果某人在退休日期符合条件,则可选结算方式等选项可能会影响支付金额。
该法律还明确规定了谁算作“在世配偶”。对于标准退休,指在退休前至少一年开始并持续至退休人员死亡之日,与退休人员保持婚姻关系的人。对于1995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残疾退休,则只需在退休之日与退休人员保持婚姻关系并持续至其死亡之日。
Section § 21630
本法律解释了向某些退休后去世的州雇员的幸存者发放月津贴的规则。如果州或学校雇员的服务受联邦系统覆盖,并且他们在特定日期之后退休,其在世配偶将获得其退休津贴的25%或50%,具体取决于该服务是否属于联邦系统的一部分。如果没有在世配偶,津贴将支付给任何未满18岁的未婚子女,或在18岁之前致残的子女。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配偶或子女,受供养的父母可以获得该津贴。该法律还将“在世配偶”定义为在退休前至少一年开始并持续至其死亡之日与退休人员保持婚姻关系的人。
Section § 21631
本节解释了未选择特定可选退休结算方式的已退休学校成员将获得每月津贴。如果退休成员去世,其合格幸存者可以获得福利,但他们需要书面申请并证明自己有资格获得该福利。董事会将使用现有记录或证据来确定津贴金额。然而,董事会不负责寻找或通知潜在受益人。福利遵循成员退休时的相同规则,并在收到申请后的次月开始支付。任何因法院判决产生的额外费用将由特定准备金支付。
Section § 21632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向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之前退休的州杂项类成员的合格遗属支付某些退休福利。如果已退休成员在退休时未选择特定的可选给付方案,并且其退休日期在1974年7月1日(未受联邦系统覆盖)或1975年7月1日(受联邦系统覆盖)之前,则其遗属可以申请这些福利。这些受益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如果记录缺失,则需提供证据以确定退休详情和死亡时的福利。支付金额根据现有信息计算,并从收到申请后的次月开始支付。该法律还规定,福利支付不应早于1985年1月1日开始,并涉及在提交申请后对未来和追溯性支付的处理。
Section § 21633
这项法律规定了哪些巡逻和州安全成员可以获得每月津贴,这些成员必须是在1972年4月1日之前因非工伤残疾而退休的。要符合资格,他们在退休时必须没有选择某些特定的退休金支付方案。如果符合条件的幸存者想要这些福利,他们可以向委员会提出申请。这些幸存者只有在退休成员于1974年6月30日仍健在并领取津贴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福利。福利支付将在委员会收到申请后的次月开始,并遵循与退休人员原有福利相同的规则。
Section § 2163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成员因强制退休年龄被降低而被迫退休,并且他们在这一变更之前已经结婚,那么配偶在退休前必须与该成员结婚至少一年的要求将被免除。这确保了在世配偶仍能获得应有的款项或福利。
Section § 21635
如果您是退休人员的在世配偶,并在他们去世后领取津贴,那么如果您在特定日期之后再婚,该津贴不会停止:对于地方机构成员是1985年1月1日,对于所有成员是2000年1月1日。但是,您不能将新配偶或继子女加入您的健康福利覆盖范围。如果您的津贴因在2000年之前再婚而停止,您可以书面申请委员会恢复。他们将从2000年1月1日或收到您的申请后的次月开始重新支付,以较晚者为准。
您将获得与从未停止时相同的金额,但不包括中止期间的款项。委员会不负责寻找或通知其津贴在这些规则改变之前因再婚而停止的配偶。
Section § 21635.5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已故消防员或和平执法人员(因导致工伤残疾退休的伤害而死亡)的遗属在1998年1月1日或之后再婚,他们的遗属福利不会被减少或停止。但是,新的配偶或继子女不能加入现有的医疗福利覆盖范围。
如果遗属在此法律生效前因再婚而失去了福利,他们可以从1999年1月1日或提交申请后(以较晚者为准)恢复领取福利。福利将按从未中断过的方式计算。
委员会没有责任通知任何符合资格的再婚遗属关于福利恢复的事宜,也不需要协助进行此类通知。此外,本法律规定的福利不会追溯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