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6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人退休后并领取退休金期间去世时,其指定的受益人将获得一笔死亡抚恤金。最初,这笔抚恤金设定为$500,但如果死亡发生在2023年7月1日或之后,金额将增加到$2,000。这项法律适用于所有签约机构及其雇员。

(a)CA 政府 Code § 21620(a) 任何人退休后并从本系统领取退休金期间死亡时,应向其经正式签署并提交给委员会的书面指定受益人支付五百美元 ($500),该款项应由州或签约机构(视情况而定)的缴款提供。
(b)CA 政府 Code § 21620(b) 尽管有第7522.44条的规定,(a)款授权的福利金额应增加至两千美元 ($2,000),适用于2023年7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任何死亡。
(c)CA 政府 Code § 21620(c) 本条适用于所有签约机构及其雇员。

Section § 216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某人有权从他们离开本系统后加入的另一个公共资助的退休系统获得一笔类似的、一次性的死亡抚恤金,那么他们将不会根据本特定系统获得一笔死亡抚恤金。这适用于退休成员的受益人。

如果本系统退休成员的受益人有权从任何其他由公共资金全部或部分支持的退休系统获得一笔可比的死亡抚恤金,而该成员在其最后一次作为本系统成员的受雇期之后,曾作为该其他系统的成员受雇,则不得根据规定向成员指定受益人支付一笔死亡抚恤金的第 21620、21622、21623、21623.5 或 21623.6 条进行支付。

Section § 21622

Explanation

本条详细规定了一项特定的死亡抚恤金,金额为600美元。如果退休人员在领取退休金期间去世,这笔钱将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这笔资金来源于雇主的缴款。

它解释了精算师应如何进行财务计算,这些计算需基于合理且综合的假设。

该法律概述了如何确定额外的雇主缴款,并强调这些缴款必须是员工薪酬的固定百分比。重要的是,这些缴款应涵盖正常成本以及30年内因负债增加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然而,这项福利并非自动适用于所有机构。学校雇主、学区和社区大学区必须选择将其纳入合同中,而其他机构则必须在1981年1月1日之后明确选择采纳此规定。

(a)CA 政府 Code § 21622(a) 代替第21620条规定的福利,任何人退休后并从本系统领取退休金期间死亡时,应向其通过正式签署并提交给委员会的书面指定所提名的受益人支付六百美元 ($600) 的款项,该款项应由雇主缴款提供。
(b)CA 政府 Code § 21622(b) 就本条而言,所有缴款、负债、精算利率及其他估值因素应根据精算假设和方法确定,这些假设和方法总体上是合理的,并且结合起来能提供精算师对本系统预期经验的最佳估计。
(c)CA 政府 Code § 21622(c) 本条所要求的额外雇主缴款应按成员薪酬的固定百分比计算。在本条加入合同之时所需的额外缴款率不得低于 (1) 精算正常成本和 (2) 摊销因根据本条选择的福利而增加的应计负债所需的额外缴款之和,摊销期自本条在签约机构的合同中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0 年。
(d)CA 政府 Code § 21622(d)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签约机构,但作为学校雇主的签约机构以及第20057条 (i) 款所定义的学区或社区大学区除外,除非该机构通过以合同批准规定的方式对其合同进行修订,选择受本条约束,但无需在员工中进行选举,或者,对于1981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通过合同中的明示条款使签约机构受本条约束。

Section § 216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已退休的州政府或学校雇员在领取退休金期间去世后,其指定的受益人将获得2,000美元。这笔钱来自雇主的缴费。缴费以及利率等相关因素的计算方式,是基于公平合理的精算假设。

雇主所需的额外缴费是按雇员薪资的固定百分比计算的。这项规定仅适用于学校雇主以及在2001年1月1日之后去世的已退休学校成员。它不适用于其他签约机构,除非这些机构是根据另一特定条款定义的与学校相关的机构。

(a)CA 政府 Code § 21623(a) 代替第21620条或第21622条规定的福利,任何已退休的州或学校成员在退休后并从本系统领取退休金期间死亡时,应向其通过正式签署并提交给委员会的书面指定所提名的受益人支付两千美元($2,000),该款项由雇主缴费提供。
(b)CA 政府 Code § 21623(b) 就本条而言,所有缴费、负债、精算利率及其他估值因素应根据精算假设和方法确定,这些假设和方法总体上是合理的,并且结合起来,能提供精算师对本系统预期经验的最佳估计。
(c)CA 政府 Code § 21623(c) 本条所要求的额外雇主缴费应按成员薪酬的固定百分比计算。
(d)CA 政府 Code § 21623(d) 本条适用于学校雇主以及在2001年1月1日或之后退休后死亡的已退休学校成员。本条不适用于任何签约机构或地方成员,但作为学校雇主的签约机构以及第20057条(i)款所定义的学区或社区大学区除外。

Section § 2162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项死亡抚恤金,支付给在退休后并领取退休金期间死亡的地方成员的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将获得 $2,000 到 $5,000 之间的一笔金额,具体金额取决于成员的雇主在其合同中的决定。这笔金额将由雇主的缴款支付。

雇主缴款和相关的财务因素必须基于合理的精算假设进行计算。此外,这些缴款将按成员薪资的固定百分比计算。签约机构不会自动适用这项福利,除非他们选择修订合同以纳入此项福利,特别是对于 1999 年 1 月 1 日之后签订的合同,除非合同中明确另有规定。

(a)CA 政府 Code § 21623.5(a) 代替第 21620 条和第 21622 条规定的福利,任何地方成员在退休后并从本系统领取退休金期间死亡时,应向其通过正式签署并提交给委员会的书面指定所提名的受益人支付两千美元 ($2,000)、三千美元 ($3,000)、四千美元 ($4,000) 或五千美元 ($5,000) 的金额,具体金额以雇主在其合同中指定的为准,并由雇主缴款提供。
(b)CA 政府 Code § 21623.5(b) 就本条而言,所有缴款、负债、精算利率和其他估值因素应根据精算假设和方法确定,这些假设和方法总体上是合理的,并且结合起来能提供精算师对本系统预期经验的最佳估计。
(c)CA 政府 Code § 21623.5(c) 本条规定的额外雇主缴款应按成员薪酬的固定百分比计算。
(d)CA 政府 Code § 21623.5(d) 本条不适用于签约机构,除非且直至该机构通过按照合同批准规定方式对其合同进行修订,选择受本条约束,但无需在员工中进行选举;或对于 1999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签订的合同,除非合同中明确规定使签约机构受本条约束。

Section § 21623.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当一名学校成员退休后并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去世时,其指定的受益人将获得3,000美元至5,000美元之间的现金。具体金额取决于该学校成员的雇主在其协议中确定的数额,这笔钱由雇主提供。

此外,法律要求使用合理的财务假设来估算本系统下的缴款和资金。雇主需要将所需的缴款计算为成员工资的百分比。本条款仅适用于已通过修改合同同意受其约束的学校雇主,或者适用于2001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包含本条款的学校雇主。

(a)CA 政府 Code § 21623.6(a) 代替第21620、21622和21623条规定的福利,任何学校成员退休后且在从本系统领取退休金期间死亡时,应向其通过正式签署并提交给董事会的书面指定所提名的受益人支付三千美元 ($3,000)、四千美元 ($4,000) 或五千美元 ($5,000) 中的任意金额,具体金额由雇主在其合同中指定,并由雇主缴款提供。
(b)CA 政府 Code § 21623.6(b) 就本条而言,所有缴款、负债、精算利率和其他估值因素应根据精算假设和方法确定,这些假设和方法总体上是合理的,并且结合起来能够提供精算师对本系统预期经验的最佳估计。
(c)CA 政府 Code § 21623.6(c) 本条所要求的额外雇主缴款应按成员薪酬的固定百分比计算。
(d)CA 政府 Code § 21623.6(d) 本条不适用于学校雇主,除非且直到其通过按照合同批准规定方式对其合同进行修订,选择受本条约束;或者,对于2001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合同,除非合同中明确规定学校雇主受本条约束。

Section § 216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州执法人员、消防员或安全成员(在1973年4月1日或之后退休)去世后,其退休福利的处理方式。如果退休成员去世,其在世配偶将获得其生前所领退休津贴的每月一定比例。如果部分服务也受联邦系统覆盖,配偶将获得该部分的25%。否则,比例为50%。如果没有在世配偶,福利将支付给未满18岁的未婚子女或残疾成年子女。如果没有子女,福利可能支付给受抚养的父母。如果成员选择了特定的和解方案且没有符合条件的幸存者,则不支付任何福利。“在世配偶”的定义取决于成员何时退休,并包括对婚姻持续时间和时间点的条件。

Section § 21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成员选择某些退休选项,他们的福利将只支付给他们符合条件的在世配偶,并持续到该配偶的终生。这些福利不会因为在世配偶再婚而停止。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在成员选择受第21460条或第21478条约束后,由第21624、21626、21627、21628、21629或21630条(视情况而定)提供的福利,应仅支付给成员的符合条件的在世配偶,并在其有生之年支付。该福利不应因在世配偶再婚而停止。

Section § 2162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地方政府雇员的某些退休相关规定下,谁被视为“成员”。它包含了截至1973年3月31日成员的具体标准,并概述了新机构通过修订合同来采纳这些规定的流程。它还规定,对于1973年4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不需要进行员工投票。此外,它解释说,“在世配偶”是指与在1995年1月1日之后因伤残退休的成员结婚,并且婚姻关系持续到该成员去世的人。

Section § 21626.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加州,同居伴侣在退休福利方面享有与幸存配偶相同的权利。如果同居伴侣关系在退休或残疾日期前至少注册满一年并持续到死亡,或者如果成员在2006年1月1日前退休且双方伴侣签署宣誓书确认当时他们符合注册为同居伴侣的资格,他们将被视为幸存配偶。

此外,对于同性别婚姻中的个人,如果他们在同性别婚姻合法化后结婚并持续婚姻关系直至成员死亡,他们也将被视为幸存配偶。如果他们在同性别婚姻合法化之前退休并签署宣誓书确认如果当时可能他们本会结婚,或者最初根据旧规定符合幸存配偶资格,他们同样被视为幸存配偶。

(a)CA 政府 Code § 21626.5(a) 为第21624、21626、21627、21629或21630条之目的,幸存的同居伴侣应与幸存配偶以相同方式对待,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CA 政府 Code § 21626.5(a)(1) 该同居伴侣关系在成员服务退休日期或残疾退休日期之前已注册满一年,并持续至成员死亡之日。
(2)CA 政府 Code § 21626.5(a)(2) 成员于2006年1月1日之前退休,且成员及其同居伴侣(目前处于州注册同居伴侣关系中)签署一份宣誓书,声明在退休系统规定已婚配偶符合遗属抚恤金资格的时间点,成员和该同居伴侣本应符合根据《家庭法典》第297条注册为同居伴侣的资格。
(b)CA 政府 Code § 21626.5(b) 为第21624、21626、21627、21629或21630条之目的,与成员同性别的人应与幸存配偶以相同方式对待,如果满足以下条件:
(1)CA 政府 Code § 21626.5(b)(1) 该个人在同性别者被合法允许结婚之日或之后与成员结婚,并持续保持婚姻关系直至成员死亡之日。
(2)CA 政府 Code § 21626.5(b)(2) 以下任一情况适用:
(A)CA 政府 Code § 21626.5(b)(2)(A) 成员在同性别者被合法允许结婚之日之前退休,且成员及其配偶(目前处于婚姻关系中)签署一份宣誓书,声明在退休系统规定配偶符合遗属抚恤金资格的时间点,如果当时同性别者可以合法结婚,成员和该个人本应符合合法结婚的资格。
(B)CA 政府 Code § 21626.5(b)(2)(B) 该个人最初根据(a)款符合成为幸存配偶的资格。

Section § 216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在1973年4月1日前退休并在1987年9月28日或之后去世的州安全部门雇员的家庭成员提供每月幸存者福利。该福利是退休成员退休津贴的一半,由雇主缴费资助。

在世配偶终身领取福利,除非没有配偶,在这种情况下,合格子女,然后是受抚养父母,可以领取。

“在世配偶”指在成员退休前至少一年结婚并持续不中断直至成员去世的配偶。“合格子女”指未满18岁的未婚子女,或在18岁前已残疾的残疾子女。该福利不受联邦系统权利的影响,二分之一持续津贴的调整自1987年9月28日起适用。

(a)CA 政府 Code § 21627(a) An eligible survivor of a state safety member who retired prior to April 1, 1973, and died prior to September 28, 1987, shall receive a monthly survivor’s allowance, derived solely from employer contributions and not from any contributions from the member, equal to 50 percent of the amount of the member’s retirement allowance payable to the member at the time of his or her death. The member’s monthly allowance shall have been based on his or her credited service. An eligible survivor of a state safety member who retired prior to April 1, 1973, and died on or after September 28, 1987, shall receive a monthly survivor’s allowance determined pursuant to Section 21624.
(b)CA 政府 Code § 21627(b) The benefit provided by this section shall not be offset by any entitlement of the survivor under the federal system.
(c)CA 政府 Code § 21627(c) The benefit is payable to the surviving spouse for life.
(d)CA 政府 Code § 21627(d) If there is no surviving spouse of the retired member, or upon the death of a surviving spouse, the benefit authorized by this section shall be paid to an eligible child or to eligible children.
(e)CA 政府 Code § 21627(e) If, at the time of the death of the retired member there is no surviving spouse or eligible child or children, the benefit authorized by this section shall be paid to the parent or parents of the deceased member who were dependent upon the member for support.
(f)CA 政府 Code § 21627(f) If, at the effective date of his or her retirement, the member was unmarried, or if, at the time of his or her death, the member had no eligible child or children, had no dependent parent or parents, and had elected an optional settlement, no survivor’s allowance authorized by this section shall vest in or be paid to any individual.
(g)CA 政府 Code § 21627(g) “Surviving spouse,” for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means a husband or wife who was married to the member for a period of time beginning one year or more prior to his or her retirement and continuing without interruption until the death of the member.
(h)CA 政府 Code § 21627(h) “Eligible child,” for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means an unmarried child of the deceased member who (1) has not attained age 18, or (2) is over age 18 but disabled due to a condition that existed and disabled the child prior to his or her 18th birthday and that has continuously disabled the person after having reached age 18. Eligibility of the child for the benefits of this section shall terminate upon the earlier of the following:
(1)CA 政府 Code § 21627(h)(1) Attainment of age 18, unless the disability exemption applies.
(2)CA 政府 Code § 21627(h)(2) Marriage of the child prior to age 18.
(3)CA 政府 Code § 21627(h)(3) Cessation of a child’s disability.
(4)CA 政府 Code § 21627(h)(4) Death of a child.
(i)CA 政府 Code § 21627(i) The allowance paid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shall be adjusted to reflect a one-half continuance allowance with no offset by reason of participation in the federal system. The adjustment provided by this section shall be applied to any survivor receiving a continuance allowance on September 28, 1987. Nothing in this section was or is intended to, or shall be construed to, impair any vested rights of any eligible survivor of a state safety member who retired prior to April 1, 1973, and who died on or after September 28, 1987.

Section § 21628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了某些公共雇员(如执法人员或地方政府工作人员)退休津贴的增加。如果这些雇员在他们的雇主决定加入此计划之前退休,并且他们没有选择特定的可选给付方案,那么他们的退休金将从生效日期起增加 15%。这项增加也适用于未来的调整,并影响受益人获得的金额。 但是,如果受益人在 1980 年 9 月 29 日已经开始领取津贴,他们将不会看到增加,除非雇主更新其合同以反映这些变化。雇主签署新合同或修订的日期将决定新退休人员的津贴何时开始增加。

Section § 2162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州或学校退休雇员去世后,其养老金福利将如何处理。如果他们在退休后去世,且其服务未纳入联邦系统,则在世配偶将获得每月养老金,金额为退休人员生前所领养老金的一半,但不包括任何额外自缴部分。如果没有在世配偶,这笔钱将支付给任何未满 (18) 岁的未婚子女或残疾子女。如果没有配偶或符合条件的子女,则由受抚养的父母获得这笔钱。如果某人在退休日期符合条件,则可选结算方式等选项可能会影响支付金额。

该法律还明确规定了谁算作“在世配偶”。对于标准退休,指在退休前至少一年开始并持续至退休人员死亡之日,与退休人员保持婚姻关系的人。对于1995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残疾退休,则只需在退休之日与退休人员保持婚姻关系并持续至其死亡之日。

州杂项成员在退休生效日期之后死亡时,如果其在州政府就业期间的服务未被纳入联邦系统,且其退休生效日期在1974年7月1日或之后,或学校成员或学校安全成员在退休生效日期之后死亡时,如果其在学校服务或学校安全服务期间的服务未被纳入联邦系统,且其退休生效日期在1983年7月1日或之后,应向在世配偶终身支付一笔源自雇主缴款的每月津贴,该津贴等于其死亡时退休津贴金额的50%,并基于其作为受本节约束的成员所计入的服务,但不包括源自成员额外缴款的退休津贴部分。如果没有在世配偶,或在世配偶死亡时,该津贴应集体支付给已故成员的每位未满 (18) 岁的未婚子女,或因在未满 (18) 岁之前导致该子女残疾且在 (18) 岁之后持续不中断的状况而残疾的子女,直至残疾停止。如果在退休成员死亡时没有符合条件的在世配偶或子女,该津贴应支付给已故成员的父母之一,或集体支付给依赖其供养的父母。如果在退休生效日期有某人,且该人在世则符合资格,则成员选择的除第 (21455) 或 (21474) 节规定的可选结算方式之外的任何可选结算方式,应仅适用于其津贴的一部分,如第 (21451) 或 (21471.1) 节所规定。如果在其退休生效日期,该成员没有在世配偶、符合条件的子女或受抚养父母,且选择了可选结算方式,则不应支付本节规定的任何津贴。
就受本节约束的服务退休而言,“在世配偶”指在其退休前至少一年开始并持续至其死亡之日,与该成员保持婚姻关系的丈夫或妻子;就受本节约束的残疾退休而言,如果成员在1995年1月1日或之后退休,则指在其退休之日与该成员保持婚姻关系并持续至其死亡之日的丈夫或妻子。

Section § 216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向某些退休后去世的州雇员的幸存者发放月津贴的规则。如果州或学校雇员的服务受联邦系统覆盖,并且他们在特定日期之后退休,其在世配偶将获得其退休津贴的25%或50%,具体取决于该服务是否属于联邦系统的一部分。如果没有在世配偶,津贴将支付给任何未满18岁的未婚子女,或在18岁之前致残的子女。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配偶或子女,受供养的父母可以获得该津贴。该法律还将“在世配偶”定义为在退休前至少一年开始并持续至其死亡之日与退休人员保持婚姻关系的人。

在州杂项类成员(其在州政府就业期间的部分服务已纳入联邦系统,且其退休生效日期在1975年7月1日或之后)或学校成员或学校安全成员(其在学校就业期间的部分服务已纳入联邦系统,且其退休生效日期在1983年7月1日或之后)退休生效日期之后死亡时,一笔源自雇主缴款的月津贴,其金额等于其死亡时退休津贴金额的某个百分比(该百分比基于其作为受本节约束的成员所计入的服务,但不包括源自成员额外缴款的任何部分退休津贴),应终身支付给在世配偶。对于也受联邦系统覆盖的服务所产生的津贴,该百分比应为25%;对于任何其他服务所产生的津贴,该百分比应为50%,但对于其服务受第21076或21077节约束且在1988年11月1日之前已成为成员的成员的津贴,该百分比应为50%。如果没有在世配偶,或在世配偶死亡时,该津贴应集体支付给已故成员的每位未满18岁的未婚子女,或因在未满18岁之前致残且在18岁之后持续不中断的状况而致残的子女,直至残疾停止。如果在退休成员死亡时没有符合条件的在世配偶或子女,该津贴应支付给已故成员的受其供养的父母中的一方,或集体支付给父母双方。如果在退休生效日期有一位如果幸存将符合条件的人,成员选择的任选和解方案(第21455或21474节中的任选和解方案除外)应仅适用于第21451或21471.1节规定的一部分津贴。如果在其退休生效日期,该成员没有在世配偶、符合条件的子女或受供养的父母,且选择了任选和解方案,则不应支付本节项下的任何津贴。
就受本节约束的服务退休而言,“在世配偶”指在成员退休前至少一年开始并持续至其死亡之日与该成员保持婚姻关系的丈夫或妻子;并且,就受本节约束的残疾退休而言(成员在1995年1月1日或之后退休),指在成员退休之日与该成员保持婚姻关系并持续至其死亡之日的丈夫或妻子。

Section § 2163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未选择特定可选退休结算方式的已退休学校成员将获得每月津贴。如果退休成员去世,其合格幸存者可以获得福利,但他们需要书面申请并证明自己有资格获得该福利。董事会将使用现有记录或证据来确定津贴金额。然而,董事会不负责寻找或通知潜在受益人。福利遵循成员退休时的相同规则,并在收到申请后的次月开始支付。任何因法院判决产生的额外费用将由特定准备金支付。

(a)CA 政府 Code § 21631(a) 第21629条和第21630条规定的每月津贴,应支付给在退休时未选择第21456条、第21457条、第21459条、第21475条、第21475.5条、第21476条、第21476.5条或第21477条规定的可选结算方式,或第21458条规定的涉及生命或有事件的可选结算方式的已退休学校成员。
(b)CA 政府 Code § 21631(b)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书面福利申请后,本条规定的福利应支付给已退休学校成员的合格幸存者,这些幸存者未因作为州成员的杂项服务而领取每月津贴。
(c)CA 政府 Code § 21631(c) 当董事会没有包含确定所主张的退休福利所需数据的记录时,福利申请人应根据令董事会满意的证据来确立其获得福利的资格。该数据至少应足以确定退休成员的死亡日期及其死亡时应支付的每月津贴金额。董事会可以根据提交的证据或其他证据来确定在死亡日期应支付给已退休学校成员的净福利,如果该证据允许董事会确定在死亡日期应支付的未修改津贴。董事会应使用现有证据,无论是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董事会持有的部分记录还是其他来源,作为计算应支付给合格幸存者的津贴所需假设的基础。
(d)CA 政府 Code § 21631(d) 本条规定的福利应受适用于成员退休时的相同资格和终止条款的约束,并应在董事会收到本条福利申请的次月第一天开始支付。
(e)CA 政府 Code § 21631(e) 董事会没有义务识别、查找或通知任何可能符合本条福利资格的已退休学校成员的幸存者。董事会没有义务向任何个人、机构或实体提供任何潜在幸存者的姓名或地址,以通知可能符合本条福利资格的幸存者。
(f)CA 政府 Code § 21631(f) 根据加州州雇员协会等诉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等案(萨克拉门托县高等法院,案件号332315)的初审法院判决提供的额外福利费用,应从第20174条设立的弥补不足准备金中支付。

Section § 216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向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之前退休的州杂项类成员的合格遗属支付某些退休福利。如果已退休成员在退休时未选择特定的可选给付方案,并且其退休日期在1974年7月1日(未受联邦系统覆盖)或1975年7月1日(受联邦系统覆盖)之前,则其遗属可以申请这些福利。这些受益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如果记录缺失,则需提供证据以确定退休详情和死亡时的福利。支付金额根据现有信息计算,并从收到申请后的次月开始支付。该法律还规定,福利支付不应早于1985年1月1日开始,并涉及在提交申请后对未来和追溯性支付的处理。

(a)CA 政府 Code § 21632(a) 第21629条和第21630条规定的每月津贴,应支付给在退休时未选择第21456条、第21457条或第21459条规定的可选给付方案,或未选择第21458条规定的涉及寿命偶发事件的可选给付方案的已退休州杂项类成员,且其退休日期在以下时间之前生效:对于未受联邦系统覆盖的成员,在1974年7月1日之前;对于受联邦系统覆盖的成员,在1975年7月1日之前。在委员会收到书面申请后,本条规定的福利应支付给未因作为州成员的杂项服务而领取每月津贴的已退休成员的合格遗属。 然而,如果在委员会收到申请之日,委员会所持有的记录中已不再存在与该已退休成员相关的退休数据,则该已退休成员的申请遗属须作为其获得本条规定福利的先决条件,提供令委员会满意的书面证据,以使委员会能够确定该已退休成员的死亡日期以及该成员在死亡时应得的津贴金额。在死亡时应支付给已退休成员的净福利应根据提交的证据确定,除非委员会能够确定在死亡时应支付的未修改津贴。如果应支付给合格遗属的津贴是基于遗属提供的证据或委员会所持有的部分成员记录,或两者兼有,则委员会应使用该信息来假定计算应付津贴所需的任何额外因素。这些福利应受适用于成员退休时的相同资格和终止条款的约束,并且在符合(b)款规定的前提下,仅支付自委员会收到福利申请后的次月第一天开始的期间。委员会没有义务寻找或通知任何潜在遗属,也没有义务向任何个人、机构或实体提供任何潜在遗属的姓名或地址,以用于通知遗属。
(b)CA 政府 Code § 21632(b) 在收到根据(a)款提交的书面申请后,本条规定的福利应前瞻性地和追溯性地支付,支付期限自收到申请后的次月第一天开始。
(c)CA 政府 Code § 21632(c) 根据本条(经1984年法规第788章修订)支付福利,不早于1985年1月1日开始。

Section § 216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哪些巡逻和州安全成员可以获得每月津贴,这些成员必须是在1972年4月1日之前因非工伤残疾而退休的。要符合资格,他们在退休时必须没有选择某些特定的退休金支付方案。如果符合条件的幸存者想要这些福利,他们可以向委员会提出申请。这些幸存者只有在退休成员于1974年6月30日仍健在并领取津贴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福利。福利支付将在委员会收到申请后的次月开始,并遵循与退休人员原有福利相同的规则。

第21624条规定的每月津贴应支付给因非工伤残疾而退休、退休生效日期在1972年4月1日之前,且在退休时未选择第21456、21457或21459条规定的可选和解方案,或第21458条规定的涉及生命或有事项的可选和解方案的巡逻和州安全成员。经委员会收到书面申请后,本条规定的福利也应支付给退休成员的合格幸存者,如果该退休成员在1974年6月30日仍健在并领取每月津贴,且该幸存者未因作为巡逻或州安全成员的服务而领取每月津贴。这些福利应受适用于退休成员的相同资格和终止条款的约束,且仅在委员会收到该等福利申请后的次月第一天开始支付。

Section § 216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成员因强制退休年龄被降低而被迫退休,并且他们在这一变更之前已经结婚,那么配偶在退休前必须与该成员结婚至少一年的要求将被免除。这确保了在世配偶仍能获得应有的款项或福利。

本条或第13章第4条(自第21350节起)的任何规定,凡规定向在世配偶支付津贴的条件为其在退休前已与该成员结婚至少一年者,若该成员因退休法或订约机构的合同修订,降低了其成员类别的强制退休年龄,并在该修订后一年内因达到强制退休年龄而被要求退休,且该在世配偶在该修订之日已与该成员结婚,则该条件应视为已满足。

Section § 21635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退休人员的在世配偶,并在他们去世后领取津贴,那么如果您在特定日期之后再婚,该津贴不会停止:对于地方机构成员是1985年1月1日,对于所有成员是2000年1月1日。但是,您不能将新配偶或继子女加入您的健康福利覆盖范围。如果您的津贴因在2000年之前再婚而停止,您可以书面申请委员会恢复。他们将从2000年1月1日或收到您的申请后的次月开始重新支付,以较晚者为准。

您将获得与从未停止时相同的金额,但不包括中止期间的款项。委员会不负责寻找或通知其津贴在这些规则改变之前因再婚而停止的配偶。

尽管本部分的任何其他规定,在成员退休后死亡时支付给在世配偶的遗属持续津贴,如果再婚发生在1985年1月1日或之后(对于选择受本节约束的签约机构的当地成员),或在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对于所有成员),则不因再婚而停止。但是,根据第22822节,在世配偶不得将新配偶或继子女添加为在世配偶持续健康福利覆盖范围下的家庭成员。如果津贴因配偶在2000年1月1日之前再婚而被中止,则该遗属持续津贴应予恢复。
(a)CA 政府 Code § 21635(a) 津贴应于2000年1月1日恢复,或在委员会收到配偶要求恢复津贴的书面申请后的当月第一天恢复,以较晚者为准。
(b)CA 政府 Code § 21635(b) 应付福利金额应按津贴从未因再婚而中止计算,且不支付因再婚中止之日至恢复生效日期间的款项。
(c)CA 政府 Code § 21635(c) 委员会没有义务识别、查找或通知其津贴此前因再婚而被中止的配偶。

Section § 21635.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已故消防员或和平执法人员(因导致工伤残疾退休的伤害而死亡)的遗属在1998年1月1日或之后再婚,他们的遗属福利不会被减少或停止。但是,新的配偶或继子女不能加入现有的医疗福利覆盖范围。

如果遗属在此法律生效前因再婚而失去了福利,他们可以从1999年1月1日或提交申请后(以较晚者为准)恢复领取福利。福利将按从未中断过的方式计算。

委员会没有责任通知任何符合资格的再婚遗属关于福利恢复的事宜,也不需要协助进行此类通知。此外,本法律规定的福利不会追溯支付。

(a)CA 政府 Code § 21635.5(a) 尽管本部分的任何其他规定,自本条生效之日起,已故地方安全成员(该成员曾是消防员,或《刑法典》第2部分第3章第4.5章(第830条起)所述的和平执法人员,其退休后死亡是由于导致工伤残疾退休的伤害所致)的遗属再婚,如果再婚发生在1998年1月1日或之后,不得导致任何遗属抚恤金的减少或停止。但是,根据第22822条,遗属不得将新配偶或继子女作为家庭成员加入其持续的医疗福利覆盖范围。
(b)CA 政府 Code § 21635.5(b) 已故退休地方安全成员的遗属,该成员退休后死亡是由于导致工伤残疾退休的伤害所致,且此前因再婚而丧失了领取资格,有权恢复领取福利金,生效日期为1999年1月1日,或委员会收到恢复福利书面申请后的当月第一天,以较晚者为准。应支付的福利金金额应按福利金自再婚之日起至福利恢复生效日期间未曾中断支付的方式计算。
(c)CA 政府 Code § 21635.5(c) 委员会没有义务识别、查找或通知此前因再婚而丧失资格的配偶关于本条规定的福利恢复事宜。委员会没有义务向任何个人、机构或实体提供任何再婚配偶的姓名或地址,以通知根据本条可能符合资格的人员。
(d)CA 政府 Code § 21635.5(d)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暗示所涉及的福利将追溯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