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5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成员死亡时,系统何时支付死亡抚恤金。在多种情况下会支付基本或特殊死亡抚恤金,例如在退休前死亡且仍在州政府服务期间,或在军事休假期间且已缴纳供款,或在离开州政府服务后四个月内死亡。其他情况包括在经批准的休假期间,或如果丧失能力自离开州政府服务时起持续存在,则在丧失能力期间,或在部分服务退休期间。如果死亡发生在退休日期之后但在首次退休金支付之前,并且满足其他条件,抚恤金可能仍然适用。

当基本或特殊抚恤金不适用时,例如在退休前死亡,或对于未选择可选结算方式的非强制退休人员在首次退休金支付前死亡时,可获得有限死亡抚恤金,该抚恤金仅包含成员的供款。如果常规死亡抚恤金或持续津贴均不可支付,此有限抚恤金也是一种选择。

(a)CA 政府 Code § 21530(a) 本系统在成员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死亡时,应承担基本或特殊死亡抚恤金的责任:
(1)CA 政府 Code § 21530(a)(1) 在退休生效日期之前,且 (A) 在州政府服务期间,或 (B) 在军事服役缺勤期间,但成员已根据第20991条在缺勤期间缴纳了供款,或已根据第20997条为其缴纳了供款,或 (C) 在停止州政府服务后四个月内,或 (D) 在经批准的休假期间,或 (E) 在身体或精神上丧失履行职责能力期间,如果该丧失能力自停止州政府服务以来一直持续,或 (F) 在受雇为县退休系统成员期间;但导致成为成员的雇佣关系须在1957年10月1日或之后,且在停止州政府服务后90天内开始。
(2)CA 政府 Code § 21530(a)(2) 在根据第2.6部分第7章第1.7条(自第19996.30条起)或第21110条至第21115条规定进行部分服务退休的州政府服务期间。
(3)CA 政府 Code § 21530(a)(3) 在退休生效日期或之后,但在退休津贴凭证寄出之前,且在停止州政府服务后四个月内,或在身体或精神上丧失履行职责能力期间(如果该丧失能力自停止州政府服务以来一直持续),并且存在以下所有条件:
(A)CA 政府 Code § 21530(a)(3)(A) 成员的退休并非根据第12章第5条(自第21130条起)强制执行。
(B)CA 政府 Code § 21530(a)(3)(B) 成员未选择第21456、21457、21459、21475、21475.5、21476、21476.5或21477条中的可选结算方式,也未选择第21458条中涉及向受益人终身支付津贴的可选结算方式。
(C)CA 政府 Code § 21530(a)(3)(C) 根据第21624条至第21631条规定的部分持续津贴不可支付。
(b)CA 政府 Code § 21530(b) 在以下情况下,本系统应承担有限死亡抚恤金的责任,该抚恤金仅包括成员应支付给其受益人或遗产的累计供款:
(1)CA 政府 Code § 21530(b)(1) 成员在其退休生效日期之前死亡时,或就 (A) 任何根据第12章第5条(自第21130条起)退休并非强制的成员,以及 (B) 任何未选择第21456、21457、21459、21475、21475.5、21476、21476.5或21477条中的可选结算方式,或第21458条中涉及向受益人终身支付津贴的可选结算方式的成员而言,在该生效日期或之后,但在第一份退休津贴凭证寄出之前死亡时。
(2)CA 政府 Code § 21530(b)(2) 在本系统不承担本条 (a) 款规定的基本或特殊死亡抚恤金责任,且根据第21624条至第21631条规定的部分持续津贴不可支付的情况下。

Section § 215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成员去世时,任何应支付的基本或有限死亡抚恤金将支付给他们指定的受益人。此指定应根据第21490条或第21492条中概述的规则进行。

基本死亡抚恤金和有限死亡抚恤金应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给成员根据第21490条或第21492条指定的受益人。

Section § 215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特殊死亡抚恤金不适用时,退休金制度何时以及如何支付基本死亡抚恤金。基本死亡抚恤金包括成员的累计缴款。此外,如果符合某些条件,例如成员符合服务退休资格或拥有州政府雇佣服务年限,还可能包括根据成员近期年收入计算出的金额。这个金额的计算方式取决于成员是否受保或拥有特定的服务年限。如果涉及其他制度,特别是当死亡与成员的雇佣关系相关时,死亡抚恤金的总额也会有上限。最低限度,死亡抚恤金必须等于成员的缴款。

Section § 21533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州立大学的学术雇员在带薪休假期间或休假后一年内死亡,并且在休假期间获得的薪水低于其全额薪水,那么死亡福利将根据其全额薪水计算,就像他们没有休假一样。

Section § 21533.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某个福利系统的成员在服兵役期间去世,他们的幸存者可以获得特定的福利。这些福利相当于该成员如果先回到工作岗位,然后去世,本应获得的福利。但是,他们在服兵役期间的死亡不被算作与工作相关的死亡或残疾。此外,他们在军队服役的时间会计入他们获得这些福利的资格,但他们不会因为服兵役期间本身而获得额外的福利。

(a)CA 政府 Code § 21533.5(a) 在美国法典第26篇第401(a)条要求范围内,如果成员在执行合格军事役务期间死亡,该成员的幸存者应有权获得根据美国法典第26篇第401(a)(37)条确定的任何额外福利,这些福利是假如该成员已恢复其在维护本系统的雇主处的先前雇佣关系,然后因死亡而终止雇佣,本系统本应提供的。成员在执行合格军事役务期间的死亡不应被视为与服务相关的死亡或残疾。对于受本条影响的成员,其合格军事役务期间的服务应计入其既得权益服务。
(b)CA 政府 Code § 21533.5(b) 本条下的“额外福利”不应包括与合格军事役务期间相关的福利累积。

Section § 215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州立大学的学术雇员在带薪休假期间死亡,即使他们在休假期间的工资低于平时工资,只要死亡发生在1973年1月1日或之后,该系统仍需负责提供与死亡相关的福利。这还包括,如果当时另一项特定规定(第21533条)已经生效,本应适用福利的各种情况。

本系统对加州州立大学学术雇员成员死亡所承担的责任,适用于该成员在带薪休假期间或带薪休假结束后的12个月内死亡的情况,且该成员在休假期间所获得的报酬低于其非带薪休假期间可获得的全部报酬。此责任应延伸至在1973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成员死亡,以及如果第21533条在该日期生效,本系统本应承担责任的任何死亡福利。

Section § 21535

Explanation

如果退休计划的成员在 1994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去世,并且该计划的利率高于 6%,那么他们应得的缴款可能会增加。这种增加是根据实际利率与 6% 之间的差额计算的。但是,如果利率低于 6%,则不会施加任何额外增加。

尽管有第 20178 条规定,对于在 1994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发生的成员死亡,如果精算利率超过 6%,则根据第 21532 条 (a) 款应支付的成员累计缴款,应由董事会确定的一个系数增加,该系数基于第 20014 条中定义的当前精算利率与成员缴款的 6% 计息率之间的差额。如果精算利率低于 6%,则根据本条规定,不得提供任何增加。

Section § 2153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计算曾属于已部分或全部终止的地方退休制度的地方成员的基本死亡抚恤金时,他们的所有服务年限都应计算在内,而不仅仅是当前制度下的服务年限。这意味着之前地方制度下的服务年限也应计入计算。 然而,这项规定并非自动适用于签约机构的雇员。此类机构必须通过修订合同来选择采纳此规定,或者其现有合同中必须已经包含此条款。

Section § 215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特定政府雇员(包括巡逻人员、州治安官、消防员、州安全人员、州工业人员或地方安全人员)因公死亡的情况下,其幸存者获得特别死亡抚恤金的条件。如果对死亡是否与工作相关存在争议,工伤赔偿上诉委员会将作出裁决,但其管辖权仅限于此问题,且不能向本系统收取费用。

此外,这项特别死亡抚恤金不适用于某些特定的州或地方安全人员。如果成员死于在执行公务期间发生的伤害,并且该伤害导致其在受伤后直至死亡都处于植物人状态,则该抚恤金也应支付。这一特定条款仅适用于在2006年7月3日或之后退休并随后死亡的成员。

(a)CA 政府 Code § 21537(a) 如果亡故者是巡逻人员、州治安官/消防员、州安全人员、州工业人员或地方安全人员,且其死亡是因公死亡,并且有符合第21541条(b)款规定的幸存者,则应支付特别死亡抚恤金。工伤赔偿上诉委员会应在有争议的案件中,采用与工伤赔偿听证会相同的程序,裁定成员的死亡是否因公。
(b)CA 政府 Code § 21537(b) 工伤赔偿上诉委员会的管辖权应仅限于因公原因的问题,本条不得解释为授权工伤赔偿上诉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4600条、第5811条或任何其他规定判决本系统承担费用。
(c)CA 政府 Code § 21537(c) 本条不适用于第20401.5条所述的州安全人员或第20423.6条所述的地方安全人员。
(d)Copy CA 政府 Code § 21537(d)
(1)Copy CA 政府 Code § 21537(d)(1) 就本条而言,如果成员的死亡是由于在执行其公务过程中发生的一次性事件伤害所致,且根据有资质的医学意见,该伤害导致该成员从受伤时起直至死亡时均处于持续植物人状态且无认知功能,则特别死亡抚恤金应自该成员因公伤残退休的生效之日起支付。
(2)CA 政府 Code § 21537(d)(2) 本款仅适用于在2006年7月3日或之后退休并随后死亡的成员。

Section § 2153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交通部第12号州级集体谈判单位的员工,在加州公路系统工作期间,因工作直接导致死亡,其符合条件的幸存者可以获得一项特别死亡抚恤金。但是,工伤赔偿上诉委员会只负责裁定死亡是否由与工作相关的伤害引起。他们不处理与案件相关的任何其他费用或开支。最后,这项福利只有在州雇主和员工组织达成协议后才能生效。

(a)CA 政府 Code § 21537.5(a) 如果死者是加州交通部雇佣的第12号州级集体谈判单位的州杂项成员,如果其死亡是由于在加州公路系统从事公路养护工作的部门官方职责中因伤直接导致,并且有符合第21541条(b)款规定的幸存者,则应支付特别死亡抚恤金。工伤赔偿上诉委员会应在争议案件中,采用与工伤赔偿听证会相同的程序,裁定该成员的死亡是否由该伤害造成。
(b)CA 政府 Code § 21537.5(b) 工伤赔偿上诉委员会的管辖权应仅限于工业原因问题,并且本条不得解释为授权工伤赔偿上诉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4600、5811条或任何其他规定向本系统裁定费用。
(c)CA 政府 Code § 21537.5(c) 本条除非且直到州雇主和经认可的雇员组织就一项谅解备忘录达成一致,使本条适用于(a)款所述的成员,否则不生效。

Section § 215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由主要政府官员任命的州政府雇员,因在州立监狱或惩教署设施内工作期间发生的与工作相关的受伤或疾病而死亡,则可以获得一项特别死亡抚恤金。要符合资格,必须有符合条件的幸存者。

如果对死亡是否由工伤或疾病引起存在争议,工伤赔偿上诉委员会将作出裁决。然而,他们的权力仅限于确定工作是否导致死亡,并且他们不能将这些程序的费用转嫁给处理此项福利的系统。

如果死者是由州长、惩教署署长或监狱假释委员会任命的州政府成员,且其死亡是因其在州立监狱或惩教署设施内执行公务期间发生的受伤或疾病所致,并且有符合第21541条 (b) 款规定的幸存者,则该特别死亡抚恤金也应予支付。工伤赔偿上诉委员会应在有争议的案件中,采用与工伤赔偿听证会相同的程序,裁定该成员的死亡是否因该受伤或疾病而发生。
工伤赔偿上诉委员会的管辖权应仅限于工业原因问题,本节不应被解释为授权工伤赔偿上诉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4600条或第5811条或任何其他规定,对本系统判给费用。

Section § 215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狱警、林业工人、港口警官或执法人员在1973年3月7日之前去世,他们的特别死亡福利金将继续按照该日期前一天生效的规定支付。

对于在1973年3月7日之前死亡的、曾是狱警、林业人员、港口警察或执法人员的成员,其应支付的特别死亡抚恤金应依照本部分在该日期前一天适用于该福利的规定继续支付。

Section § 2154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了一种特别死亡抚恤金,适用于因囚犯不当行为而死亡的某些州政府官员(例如在矫正和青少年管理部门工作的人员)的家属。只有当死亡发生在履行公务期间,并且有符合第21541条规定的合格幸存者时,才能支付此项抚恤金。

如果家属对死亡是否发生在公务期间有争议,工人赔偿上诉委员会将进行裁决,但其裁决仅限于死亡是否与工作相关。该委员会无权根据《劳动法》判决其他费用。幸存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无需成为法定监护人即可领取这些子女的福利。

特别死亡抚恤金在以下情况下也可支付:如果死者是青年和成人矫正机构秘书,或是由青年和成人矫正机构秘书、青年管理局、加利福尼亚女子监狱主管、妇女刑期和假释委员会、矫正委员会任命的州成员,或是矫正委员会或青年管理局的成员(尚未被归类为监狱成员),前提是其死亡是由于州立监狱、矫正学校、矫正局或青年管理局设施的囚犯或来自这些机构的假释犯的不当行为所致。
本条规定的特别死亡抚恤金,除非成员的死亡是因其公务而起且在公务过程中发生,并且有符合第21541条 (b) 款规定的幸存者,否则不予支付。工人赔偿上诉委员会应在争议案件中,采用与工人赔偿听证会相同的程序,裁定成员的死亡是否因其公务而起且在公务过程中发生。
有资格领取本条规定津贴的幸存子女的生身父母,无需成为18岁以下未婚幸存子女的监护人,即可领取为这些子女规定的福利。
工人赔偿上诉委员会的管辖权应仅限于工业原因问题,本条不得解释为授权工人赔偿上诉委员会根据第4600条或第5811条或《劳动法》的任何其他规定,判决本系统承担费用。

Section § 2154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州、学校或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因履行公务期间遭受暴力行为而死亡时,何时可以支付特别死亡抚恤金。如果该工作人员有符合条件的幸存者,这些幸存者有资格获得此项福利。工伤赔偿上诉委员会将在有争议的案件中裁定死亡是否与工作相关,仅关注死亡是否由工作引起。

幸存子女的亲生父母无需成为18岁以下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即可领取子女的福利。本规定仅适用于签约机构通过修订合同或在新协议中包含此条款而选择接受其约束的情况。

(a)CA 政府 Code § 21540.5(a) 如果死者是州、学校或地方杂项成员,第20423.6条所述的地方安全成员,或第20401.5条所述的州安全成员,且该成员的死亡是因其人身遭受暴力行为的直接后果,该暴力行为源于并发生在其履行公务期间,并且有符合第21541条(a)款(2)项规定的幸存者,则特别死亡抚恤金也应支付。工伤赔偿上诉委员会应在有争议的案件中,采用与工伤赔偿听证会相同的程序,裁定该成员的死亡是否因其人身遭受暴力行为的直接后果,且该暴力行为源于并发生在其履行公务期间。
(b)CA 政府 Code § 21540.5(b) 有资格根据本条规定领取抚恤金的幸存子女的亲生父母,无需成为18岁以下幸存未婚子女的监护人,即可领取为这些子女规定的福利。
(c)CA 政府 Code § 21540.5(c) 工伤赔偿上诉委员会的管辖权应仅限于工业因果关系问题,本条不得解释为授权工伤赔偿上诉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4600条或第5811条或任何其他规定向本系统判给费用。
(d)CA 政府 Code § 21540.5(d) 本条不适用于签约机构及其雇员,除非且直到该机构通过按照合同批准规定方式对其合同进行修订,或在新合同中通过明确规定,选择受其约束。

Section § 215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公职人员的遗属可获得的特别死亡抚恤金。它包括几个部分:一笔来自基本死亡抚恤金的金额,额外的资金以确保配偶或子女获得每月死亡津贴,以及成员因公殉职情况下的特殊百分比。抚恤金根据死者的薪资进行调整,支付持续到配偶死亡或子女达到 22 岁。法律还明确了谁符合配偶或子女的资格,并适用于所有签约机构及其雇员。

它确保财政支持每年进行调整,并重新计算 2001 年 1 月 1 日之前去世者的抚恤金。法律明确了在世配偶没有子女监护权时的监护安排。

(a)CA 政府 Code § 21541(a) 特别死亡抚恤金包括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21541(a)(1) 一笔金额,其数额与基本死亡抚恤金相等,并来源于同一出处,不包括根据第 (4) 款规定支付年金的缴款。
(2)CA 政府 Code § 21541(a)(2) 一笔足以在加上第 (1) 款规定的金额后,根据理事会采纳的表格计算,提供相当于成员最终薪酬一半的每月死亡抚恤金,该薪酬是在导致死亡的受伤或疾病发作时适用于他们的成员类别中的,并根据 (b) 款进行调整。该金额应支付给在死亡前至少连续结婚一年,或在遭受导致死亡的受伤或疾病前结婚的在世配偶,只要该在世配偶健在;或者,如果没有在世配偶,或者配偶在已故成员的所有子女达到 22 岁之前死亡,则支付给成员 22 岁以下的子女,集体支付,直到每个子女死亡、结婚或达到 22 岁。但是,任何子女在结婚或达到 22 岁后,不得领取该抚恤金的任何部分。本款所述的增加仅适用于在 2001 年 1 月 1 日仍然健在时年龄小于 50 岁的已故成员的配偶。
(3)Copy CA 政府 Code § 21541(a)(3)
(A)Copy CA 政府 Code § 21541(a)(3)(A) 本款允许的死亡抚恤金的额外百分比,不包括第 (4) 款下的年金,应支付给因公殉职或因在履行职责中遭受外部暴力或物理力量造成的事故或伤害而死亡的成员的配偶,为成员的每个子女支付,在子女有生之年,或直到子女结婚或达到 22 岁,具体如下:一个子女,25%;两个子女,40%;三个或更多子女,50%。
(B)CA 政府 Code § 21541(a)(3)(A)(B) 尽管有第 7522.44 条的规定,成员于 2013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死亡时,如果成员没有在世配偶,但 (A) 款的规定仍适用于该成员,或者如果该在世配偶在成员的每个子女死亡、结婚或达到 22 岁之前死亡,(A) 款所述的额外抚恤金应支付给拥有成员子女监护权的人。
(4)CA 政府 Code § 21541(a)(4) 一笔年金,其精算等值,假设向在世配偶每月支付终身,为已故成员死亡之日的累计额外缴款,加上其在该日期基于在导致死亡的受伤或疾病发作时适用于他们的类别之外的任何成员类别中获得的薪酬的累计缴款。
(b)CA 政府 Code § 21541(b) 仅就本款而言,已故成员的最终薪酬应被视为增加,并且 (a) 款第 (2) 项下的死亡抚恤金应相应增加,只要当时在导致死亡的受伤或疾病发作时适用于已故成员的职位分类和成员类别中受雇的在职成员的薪酬增加,并按此增加的程度。已故成员的最终薪酬应仅在以下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之前被视为受本款规定的进一步增加:(1) 在世配偶死亡,或 (2) 已故成员本应达到 50 岁的日期。
(c)CA 政府 Code § 21541(c) 每月抚恤金应自 9 月 1 日起每年调整,并自 2001 年 10 月 1 日开始的 10 月 1 日定期支付的每月抚恤金生效。已故成员的雇主应负责自 2001 年 7 月 1 日起,在每年 7 月 1 日之前报告并证明最高薪资范围。
(d)CA 政府 Code § 21541(d) 如果在世配偶没有成员子女的监护权,根据本款应支付的额外金额应支付给拥有子女监护权的人,为每个子女支付,在子女有生之年,或直到子女结婚或达到 22 岁。
(e)CA 政府 Code § 21541(e) 在进入导致死亡的受伤或疾病发作时适用于已故成员的成员类别之前的计算,应基于成员在该类别中首次担任的职位所能获得的薪酬。
(f)CA 政府 Code § 21541(f) 就本款而言:
(1)CA 政府 Code § 21541(f)(1) “子女”指已故成员的亲生子女或领养子女,或在已故成员死亡时与其共同生活或居住的继子女。
(2)CA 政府 Code § 21541(f)(2) “配偶”指妻子或丈夫。

Section § 2154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恢复那些在2001年1月1日之前因被收养而中断福利的被收养儿童的福利。如果一个儿童的福利因被收养而终止,他们将获得一笔一次性付款,涵盖从福利中断到福利原定终止日期或2001年1月1日(以较早者为准)的这段时间。如果该儿童在2001年1月1日仍符合领取福利的资格,他们将从该日期起继续领取福利。

任何根据第21541条享有福利的儿童,若其福利根据该条在2001年1月1日之前的规定因其被收养而终止,则其福利应按以下方式恢复:
(a)CA 政府 Code § 21541.5(a) 该儿童应获得一笔一次性付款,金额为其若未被收养本应获得的款项,支付期间为从收养之日起至以下两者中较早的日期止:(1) 若该儿童未被收养,其根据第21541条享有福利的资格本应终止的日期,或 (2) 2001年1月1日。
(b)CA 政府 Code § 21541.5(b) 如果在2001年1月1日,该儿童仍符合根据第21541条享有福利的资格,其应自该日期起并在此之后根据第21541条获得福利。

Section § 21542

Explanation

成员去世后,他们的遗属配偶或子女的监护人将开始按月收到一笔特别死亡抚恤金。这笔钱从成员去世的第二天开始发放。如果他们愿意,也可以选择领取基本死亡抚恤金来代替,但必须在任何款项发放前做出决定。一旦做出选择,这个决定就不能更改了,并且他们就不能再从《劳动法典》中获得某些其他福利了。

特别死亡抚恤金应在成员死亡日期后的次日开始计发,并依照第21541条的规定,按月分期支付给遗属配偶和子女。有权获得特别死亡抚恤金的遗属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可以在首次支付前选择领取基本死亡抚恤金以代替特别死亡抚恤金。由于特别死亡抚恤金被视为由本系统支付且不可撤销,该选择将排除根据《劳动法典》第4707条提出福利主张的权利。

Section § 21543

Explanation
如果特别死亡抚恤金因遗属配偶或子女(因其死亡、结婚或年满22周岁)不再符合资格而停止发放,基本死亡抚恤金中剩余的任何金额将以一次性总付的形式支付。这笔钱将平均分配给已故成员的遗属子女。如果没有子女,则支付给最后有权获得这笔钱的人的遗产。此外,已故人员的任何额外缴款,减去已支付的部分,再加上利息,如果未指定受益人,将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分配。

Section § 2154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死亡,并且其死亡可能因工伤而获得抚恤金,且有符合条件的幸存者,则委员会(或在复杂情况下,工伤赔偿上诉委员会)必须决定该死亡是否因工作活动引起。在做出此决定期间,将临时支付死亡抚恤金。如果后来决定死亡与工作无关,则临时支付的款项将从家属可能获得的其他福利中扣除。

在收到可能需要支付特别死亡抚恤金的死亡通知,并且存在符合第21541条(b)款规定的条件的幸存者时,委员会,或在有争议的案件中,工伤赔偿上诉委员会,应确定该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在该问题最终确定之前,委员会应临时支付特别死亡抚恤金。如果最终确定死亡不属于工伤,则临时支付的款项应从其他应支付的死亡抚恤金中扣除。

Section § 2154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公共雇员在符合退休资格后死亡时,其退休福利将如何处理。如果雇员符合退休资格并在去世,其尚存配偶将终身领取每月津贴。如果没有配偶,这项福利将支付给成员未满18岁的子女,但如果他们结婚或年满18岁,福利将停止。每月福利金额是成员如果在去世当天退休本应领取金额的一半。

如果没有配偶或子女,则不支付任何津贴。如果适用特殊死亡抚恤金,情况也一样。尚存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可以在首次支付前选择领取本津贴或基本死亡抚恤金。如果根据本条支付的款项少于基本死亡抚恤金,差额将支付给尚存子女或死者的遗产。本法律还定义了谁符合尚存配偶和子女的资格。

(a)CA 政府 Code § 21546(a) 成员死亡时,如果其已达到适用于其死亡前最后一份工作中的自愿服务退休最低年龄,且有资格退休,并且在基本死亡抚恤金应予支付的情形下(并非仅因县退休系统或大学维持的退休系统的成员身份),应按以下规定支付每月津贴:
(1)CA 政府 Code § 21546(a)(1) 支付给成员的尚存配偶,只要该配偶在世。
(2)CA 政府 Code § 21546(a)(2) 如果没有尚存配偶,或者尚存配偶在已故成员的所有子女达到18岁之前死亡,则集体支付给未满18岁的子女,直至每个子女死亡或达到18岁。任何子女在结婚或达到18岁后均不得领取任何津贴。
(b)CA 政府 Code § 21546(b) 本条规定的每月津贴应等于成员如果在死亡之日因服务而退休本应有权领取的未经修改的退休津贴的一半,并源自相同的来源。但是,如果成员根据第21490条作出了特定的受益人指定,则每月津贴应等于成员未经修改的退休津贴中,源自非成员配偶在成员缴款和服务年限中的共同财产权益的部分的一半。
(c)CA 政府 Code § 21546(c) 如果成员在死亡时没有尚存配偶,也没有任何未满18岁的子女,则本条规定不支付任何津贴。
(d)CA 政府 Code § 21546(d) 如果应支付特殊死亡抚恤金,则本条规定不支付任何津贴。
(e)Copy CA 政府 Code § 21546(e)
(1)Copy CA 政府 Code § 21546(e)(1) 本条规定的津贴应代替基本死亡抚恤金支付,但符合领取津贴资格的尚存配偶可在首次支付前选择领取基本死亡抚恤金以代替津贴。
(2)CA 政府 Code § 21546(e)(2) 本条规定的津贴应代替基本死亡抚恤金支付,但符合领取津贴资格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可在首次支付前选择领取基本死亡抚恤金以代替津贴。如果选择了基本死亡抚恤金,则基本死亡抚恤金应以均等份额支付给成员所有尚存子女,无论其年龄或婚姻状况如何。
(f)CA 政府 Code § 21546(f) 如果根据本条规定支付的总金额少于因成员死亡而本应支付的基本死亡抚恤金,则基本死亡抚恤金减去根据本条规定支付的任何款项的差额,应一次性均等支付给成员的尚存子女;如果没有子女,则支付给最后有权领取津贴的人的遗产。
(g)CA 政府 Code § 21546(g) 委员会应计算根据本条规定支付的福利超出本应支付的福利的金额,并应将任何超出部分从州的缴款中扣除,以确保不会因根据本条规定支付的福利而增加成员的缴款。
(h)CA 政府 Code § 21546(h) 在本条中,“尚存配偶”指在成员死亡前至少结婚一年的配偶,或在导致死亡的伤害发生或疾病发作前与成员结婚的配偶;“子女”包括成员的遗腹子。
(i)CA 政府 Code § 21546(i) 自1972年4月1日起,本条适用于所有签约机构及其雇员,对于1972年4月1日之后发生的死亡,无论这些机构此前是否已选择受本条约束。

Section § 215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已故的州雇员拥有至少20年的州服务年限,其在世配偶或子女可以领取每月津贴,而不是一次性的基本死亡抚恤金。如果雇员在1993年1月1日之后去世,在世配偶可以获得该雇员如果退休本应获得的金额;而任何指定的受益人则根据其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获得津贴。如果没有配偶或配偶去世,津贴将支付给未满18岁的子女。“在世子女”包括雇员去世后出生的孩子。这项法律仅适用于特定的州雇员,例如在特定谈判单位工作的或非公务员的雇员。

Section § 21547.5

Explanation
如果遗属在2000年1月1日之前领取每月津贴,这项法律确保他们的付款会增加,使其达到如果成员在2000年1月1日或之后去世,他们本应获得的金额。新金额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支付。

Section § 2154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地方消防员成员的死亡抚恤金,适用于那些在受本条文约束的机构工作期间去世,且拥有至少20年州服务年限的消防员。如果消防员去世,其遗属配偶或合格子女可以领取每月津贴,而不是基本死亡抚恤金。津贴的计算方式是基于消防员如果在达到最低退休年龄时退休本应获得的金额。如果没有遗属配偶,福利可以支付给18岁以下的子女。这些津贴的费用由雇主的资产承担。

如果消防员在去世前已经达到了最低退休年龄,其遗属配偶也可以选择领取类似的津贴。同样,如果没有配偶,18岁以下的子女可以领取福利。雇主可以选择通过修订合同来提供这些福利,但这不是强制性的。

(a)CA 政府 Code § 21547.7(a) 尽管本条文的任何其他规定要求达到其在死亡前最后一份工作中适用的自愿服务退休最低年龄,但如果一名地方消防员成员在2001年1月1日或之后,受本条文约束的机构雇佣期间死亡,且其拥有20年或以上州服务年限,则其遗属配偶,或在没有合格配偶的情况下,其合格子女,可以领取每月津贴以替代基本死亡抚恤金。委员会应将此替代死亡抚恤金通知第21546条所定义的合格遗属。委员会应按以下方式计算应支付的每月津贴:
(1)CA 政府 Code § 21547.7(a)(1) 向成员的遗属配偶支付的金额,应等于该成员如果在死亡之日达到最低退休年龄并选择第21456条和第21459条规定的可选和解方案时本应获得的金额。退休津贴应使用该成员在本系统中获得的所有服务年限进行计算。
(2)CA 政府 Code § 21547.7(a)(2) 如果成员根据第21490条作出了具体的受益人指定,则每月津贴应仅基于第 (1) 款所述的、该成员本应获得的金额中,源自非成员配偶对成员缴款和服务积分的共有财产权益的部分。
(3)CA 政府 Code § 21547.7(a)(3) 如果没有遗属配偶,或配偶在已故成员的所有子女未满18岁之前死亡,则向未满18岁的遗属子女集体支付的金额,应等于该成员如果在死亡之日达到最低退休年龄并退休时本应获得的未修改津贴的一半,且来源相同。任何子女在结婚或年满18岁后,均不得领取任何津贴。本款所称“遗属子女”包括成员的遗腹子女。退休津贴应使用该成员在本系统中获得的所有服务年限进行计算。
(4)CA 政府 Code § 21547.7(a)(4) 根据本款支付的津贴费用应从成员死亡之日雇主的资产中支付。成员向本系统缴纳的所有成员缴款应转入负责资助此项福利的雇主的计划资产。
(b)Copy CA 政府 Code § 21547.7(b)
(1)Copy CA 政府 Code § 21547.7(b)(1) 如果一名地方消防员成员在2001年1月1日或之后,受本条文约束的机构雇佣期间死亡,且其拥有20年或以上州服务年限,并且在死亡前最后一份工作中已达到适用的自愿服务退休最低年龄,则其遗属配偶可以选择领取每月津贴,该津贴金额应等于该成员如果在死亡之日已从服务中退休并选择第21456条和第21459条规定的可选和解方案时本应获得的金额,以替代基本死亡抚恤金。退休津贴应使用该成员在本系统中获得的所有服务年限进行计算。
(2)CA 政府 Code § 21547.7(b)(2) 如果成员根据第21490条作出了具体的受益人指定,则每月津贴应仅基于第 (1) 款所述的、该成员本应获得的金额中,源自非成员配偶对成员缴款和服务积分的共有财产权益的部分。
(3)CA 政府 Code § 21547.7(b)(3) 如果没有遗属配偶,或配偶在已故成员的所有子女未满18岁之前死亡,则津贴应继续支付给未满18岁的遗属子女集体,金额应等于该成员如果在死亡之日已从服务中退休时本应获得的未修改津贴的一半,且来源相同。任何子女在结婚或年满18岁后,均不得领取任何津贴。本款所称“遗属子女”包括成员的遗腹子女。退休津贴将使用该成员在本系统中获得的所有服务年限进行计算。
(4)CA 政府 Code § 21547.7(b)(4) 根据本款支付的服务津贴增加费用应从成员死亡之日雇主的资产中支付。
(c)CA 政府 Code § 21547.7(c) 本条文不适用于任何签约机构,也不适用于任何签约机构的雇员,除非且直至该机构通过按照合同批准规定方式对其合同进行修订,选择受本条文约束,但无需在雇员中进行选择。

Section § 21548

Explanation

本法解释了加州州雇员去世后,其遗属配偶的退休福利如何处理。如果雇员已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某些福利条件,其配偶可以领取与雇员在去世前立即退休时本应获得的相同退休金。配偶可以在此选项和特殊死亡抚恤金之间进行选择。如果雇员指定了特定受益人,退休金金额将取决于共有财产权益。

所发放的津贴在配偶在世期间将持续支付,之后可能会转给未成年子女或以一次性总付形式支付。此外,配偶可以在任何款项开始支付之前,选择基本死亡抚恤金而非本津贴。本法适用于1976年7月1日或之后去世的州雇员,并且不自动适用于其他机构的雇员,除非其合同中另有规定。

(a)CA 政府 Code § 21548(a) 成员的遗属配偶,如果该成员已达到其死亡前最后一份工作所适用的自愿退休最低年龄,并有资格根据第21546条领取津贴,则应改为领取一笔津贴,其金额等于该成员如果在死亡之日退休并选择了第21456条和第21459条规定的可选结算方式时本应领取的金额。
(b)CA 政府 Code § 21548(b) 成员的遗属配偶,如果该成员已达到其死亡前最后一份工作所适用的自愿退休最低年龄,并有资格领取特殊死亡抚恤金以代替根据第21546条规定的津贴,则可选择改为领取一笔津贴,其金额等于该成员如果在死亡之日退休并选择了第21456条和第21459条规定的可选结算方式时本应领取的金额。
(c)CA 政府 Code § 21548(c) 如果成员根据第21490条作出了特定受益人指定,则本条规定的津贴应仅基于成员本应领取的金额中,源自非成员配偶在成员缴款和服务年限中的共有财产权益的部分,如(a)款或(b)款所述。
(d)CA 政府 Code § 21548(d) 本条规定的津贴应在遗属配偶在世期间支付。遗属配偶死亡后,福利应继续支付给未成年子女,如《家庭法典》第6500条所定义,或者,根据第21546条或第21541条和第21543条规定的情况,支付一笔总付金额。
(e)CA 政府 Code § 21548(e) 本条规定的津贴应代替基本死亡抚恤金支付,但有资格领取该津贴的遗属配偶可在首次支付前选择领取基本死亡抚恤金以代替津贴。
(f)CA 政府 Code § 21548(f) 本条适用于1976年7月1日或之后死亡的州成员。
(g)CA 政府 Code § 21548(g) 本法典中所有提及第21546条之处,均应视为可选择性地包括本条。
(h)CA 政府 Code § 21548(h)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签约机构及其雇员,除非且直到该机构通过按照合同批准方式修改其合同,选择受本条约束,但无需在雇员中进行选择;或者,对于1985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通过合同中的明确规定使签约机构受本条约束。

Section § 21551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领取福利的在世配偶,如果您在特定日期之后再婚(例如,州雇员配偶在1989年9月19日之后;学校雇员配偶在1991年1月1日之后),您的福利不会停止。对于地方雇员配偶,这取决于其机构何时采纳此规定,但最迟不晚于2000年1月1日。如果您的福利在此规定生效前被减少,它们将从这些日期开始恢复到原始金额。但是,再婚意味着您的新家庭成员不能加入您的健康福利计划。 如果您在这些规定适用之前因再婚而失去福利,您可以申请恢复。您将从2000年1月1日或您申请之后开始获得,但不包括之前未支付的月份。委员会不会主动寻找之前失去福利的配偶。

Section § 2155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因公殉职的消防员或执法人员的配偶再婚,他们将继续领取原有的每月津贴。再婚不会减少或停止这些款项。

尽管本部分的任何其他规定,自本条生效之日起,任何因公殉职的已故地方安全部门成员(系消防员,或如《刑法典》第二部分第三章第4.5章(第830条起)所述的执法人员)的在世配偶再婚,不应导致该配偶根据第21541条和第3条(第21570条起)正在领取的任何每月津贴被减少或停止。

Section § 21553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地方安全成员(消防员或和平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殉职,而其在世配偶因再婚导致每月津贴被减少或停止,他们可以申请恢复这些津贴。为此,配偶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津贴将从本法律生效之日或收到申请后的次月开始恢复,以较晚者为准。

恢复的福利将按照从未被减少或停止的方式计算,但配偶不会获得津贴被减少或停止期间的补发款项。负责的委员会没有义务追踪或通知那些因再婚而导致福利变更的配偶。任何此前因配偶因公殉职而获得福利的在世配偶,都可以申请恢复这些福利。

(a)CA 政府 Code § 21553(a) 根据第21541条和第3条(自第21570条起)支付给已故地方安全成员(该成员为消防员,或《刑法典》第2部分第3篇第4.5章(自第830条起)所述的和平执法人员,且因公殉职)的在世配偶的每月津贴,如果因配偶再婚而被减少或中止,则应当恢复。该津贴应当在本条生效之日,或在委员会收到配偶要求恢复津贴的书面申请后的当月第一天,以较晚者为准恢复。
(b)CA 政府 Code § 21553(b) 应得福利金额应当按津贴从未因再婚而被减少或中止的方式计算,且不应支付自减少或中止之日起至恢复生效之日止期间的款项。
(c)CA 政府 Code § 21553(c) 委员会没有义务识别、查找或通知其津贴此前因再婚而被减少或中止的配偶。
(d)CA 政府 Code § 21553(d) 任何在世配偶,如果其配偶此前因公殉职而使其符合特殊死亡福利的资格,均有权在向系统申请后恢复已终止或减少的福利。

Section § 21554

Explanation
如果执法人员或消防员伴侣因公殉职后,其配偶的福利因再婚而被停止,现在他们可以申请恢复这些福利。福利将在委员会收到申请后的下个月或本法律生效时(以较晚者为准)重新开始。恢复的福利不包括福利停止期间的空档期,并且配偶必须主动申请——委员会没有义务通知他们这项选择。
(b)CA 政府 Code § 21554(b) 应付福利金的金额应按津贴从未因再婚而中止计算,且不应支付中止日期至恢复生效日期之间的期间。
(c)CA 政府 Code § 21554(c) 委员会没有义务识别、查找或通知其津贴此前因再婚而被中止的配偶。
(d)CA 政府 Code § 21554(d) 任何在世配偶,如果其配偶因公殉职而此前符合特殊死亡福利的资格,则在向系统提出申请后,应有权恢复已终止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