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6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为州政府或大学的雇员提供团体定期人寿保险福利。它不包括学校成员或其他地方成员。

如果这项法律与一份谅解备忘录(在谈判过程中达成的协议)之间存在冲突,该协议将优先适用。但如果该协议需要动用资金,它只有在立法机关在预算案中批准后才能生效。

(a)CA 政府 Code § 21600(a) 本条的目的在于为本系统内属于州或大学雇员的成员提供团体定期人寿保险福利。尽管本部分的任何其他规定,本条不适用于学校成员或任何其他地方成员。
(b)CA 政府 Code § 21600(b) 如果本节与根据第3517.5节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控制力,无需进一步的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这些规定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不得生效。

Section § 21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退休基金内设立一个名为“保险福利账户”的专门账户。该账户中的资金专门用于支付保险福利。此外,该账户每年会产生利息,其方式类似于雇主和雇员的其他退休缴款所产生的利息。

应在退休基金中设立一个独立账户,称为“保险福利账户”。账户中的资金应仅用于支付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的保险福利。利息应按年利率并以与退休基金中雇主和雇员缴款计息相同的方式计入该账户。

Section § 21602

Explanation

每年7月1日,委员会必须将国家缴款中的资金转入保险福利账户。这笔转账应涵盖该财政年度的保险福利,并弥补前一年的任何不足。

如果本规定与州政府和雇员代表之间达成的任何协议存在冲突,则这些协议优先。但是,如果这些协议涉及资金支出,它们需要在预算中获得立法机关的批准。

(a)CA 政府 Code § 21602(a) 委员会应在任何保险期间,每年7月1日从因当前服务而累积的国家缴款中,向保险福利账户转入估计在该财政年度支付第21605条(b)款规定的保险福利部分所需的金额,加上前一财政年度为此目的转账的任何不足额。
(b)CA 政府 Code § 21602(b) 如果本条与根据第3517.5条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控制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规定要求支出资金,则这些规定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不生效。

Section § 21603

Explanation
本节将“被保险成员”定义为属于该系统的州或大学雇员,且其死亡符合另一节(第 (21604) 条)中规定的某些条件。

Section § 216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州政府雇员死亡,人寿保险福利何时支付给受益人。如果雇员在为州政府工作期间死亡,或在离开州政府服务后的四个月内死亡,则支付该福利。如果死亡发生在他们服兵役或经批准的休假期间,或者在离开州政府服务后因身体或精神状况无法工作期间,也适用。

如果死亡发生在雇员退休之前,或者在未选择某些支付选项的情况下在退休后不久发生,该福利也应支付。死亡必须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并且不属于特定的排除情况。

如果本条与需要支出资金的工会协议之间存在冲突,则该协议优先,但必须获得立法机关在预算中的批准。

本系统的受保成员死亡时,如果发生以下所有情况,保险福利应支付给有权领取基本或特殊死亡抚恤金的受益人:
(a)CA 政府 Code § 21604(a) 死亡发生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期间:
(1)CA 政府 Code § 21604(a)(1) 在州政府服务期间。
(2)CA 政府 Code § 21604(a)(2) 在因服兵役或经批准的休假而离开州政府服务期间。
(3)CA 政府 Code § 21604(a)(3) 在停止州政府服务后的四个月内。
(4)CA 政府 Code § 21604(a)(4) 在停止州政府服务后持续身体或精神上无法履行职责期间。
(b)CA 政府 Code § 21604(b) 如果存在以下任一情况:
(1)CA 政府 Code § 21604(b)(1) 死亡发生在作为成员期间且在退休生效日期之前。
(2)CA 政府 Code § 21604(b)(2) 如果尚未选择第 21456、21457、21459、21475、21475.5、21476、21476.5 或 21477 条中的可选结算方式,或第 21458 条中涉及向受益人终身支付抚恤金的可选结算方式,并且根据第 21624、21627、21629 或 21630 条的抚恤金不可支付,且死亡发生在退休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但在退休抚恤金支票寄出之前。
(c)CA 政府 Code § 21604(c) 死亡发生在保险期内。
(d)CA 政府 Code § 21604(d) 死亡发生在第 21530 条 (a) 款 (1) 项 (F) 目所述情况之外。
如果本条与根据第 3517.5 条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约束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规定需要支出资金,则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该规定不生效。

Section § 2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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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如何计算已故成员的保险福利。首先,它包括5,000美元的基本金额。此外,它还提供一笔金额,该金额为成员死亡前一年年薪的50%,或其符合福利资格时的薪资,以较高者为准。但是,如果已故成员符合服务退休资格或适用其他特定福利,则不提供这笔额外金额。如果本条款与劳工协议之间存在冲突,则以协议为准,除非协议需要额外资金,这需要立法机关的批准。

保险福利应为以下各项金额之和:
(a)CA 政府 Code § 21605(a) 五千美元($5,000)。
(b)CA 政府 Code § 21605(b) 相当于已故成员在其死亡前12个月内可获得的年薪的50%,或根据第21160条规定成员符合福利资格时可获得的薪酬(以较高者为准),或者,如果成员在雇员不符合被保险成员资格的就业中也有州服务,则按符合资格的服务与总服务的比例计算该金额的相应部分。如果成员符合服务退休资格,或成员根据第21547条规定享有福利,则本款项下不支付任何金额。
如果本条与根据第3517.5条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约束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除非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这些规定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