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抚恤金退休前团体定期寿险
Section § 21600
这项法律旨在为州政府或大学的雇员提供团体定期人寿保险福利。它不包括学校成员或其他地方成员。
如果这项法律与一份谅解备忘录(在谈判过程中达成的协议)之间存在冲突,该协议将优先适用。但如果该协议需要动用资金,它只有在立法机关在预算案中批准后才能生效。
Section § 21601
这项法律要求在退休基金内设立一个名为“保险福利账户”的专门账户。该账户中的资金专门用于支付保险福利。此外,该账户每年会产生利息,其方式类似于雇主和雇员的其他退休缴款所产生的利息。
Section § 21602
每年7月1日,委员会必须将国家缴款中的资金转入保险福利账户。这笔转账应涵盖该财政年度的保险福利,并弥补前一年的任何不足。
如果本规定与州政府和雇员代表之间达成的任何协议存在冲突,则这些协议优先。但是,如果这些协议涉及资金支出,它们需要在预算中获得立法机关的批准。
Section § 21604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州政府雇员死亡,人寿保险福利何时支付给受益人。如果雇员在为州政府工作期间死亡,或在离开州政府服务后的四个月内死亡,则支付该福利。如果死亡发生在他们服兵役或经批准的休假期间,或者在离开州政府服务后因身体或精神状况无法工作期间,也适用。
如果死亡发生在雇员退休之前,或者在未选择某些支付选项的情况下在退休后不久发生,该福利也应支付。死亡必须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并且不属于特定的排除情况。
如果本条与需要支出资金的工会协议之间存在冲突,则该协议优先,但必须获得立法机关在预算中的批准。
Section § 21605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如何计算已故成员的保险福利。首先,它包括5,000美元的基本金额。此外,它还提供一笔金额,该金额为成员死亡前一年年薪的50%,或其符合福利资格时的薪资,以较高者为准。但是,如果已故成员符合服务退休资格或适用其他特定福利,则不提供这笔额外金额。如果本条款与劳工协议之间存在冲突,则以协议为准,除非协议需要额外资金,这需要立法机关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