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7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雇员和雇主(州除外)在常规缴款之外缴纳额外款项,以获得额外的退休福利。雇员可以选择多缴款,而无需雇主也这样做。同样,雇主可以决定为雇员多缴款,而无需雇员也缴纳相应款项。这些额外缴款是临时的,在规定期限结束后,雇员无权保证继续获得这些福利。委员会将提供有关这些额外缴款所产生福利的详细信息,并可在特定条件下办理这些缴款的退款。雇主代表雇员缴纳的款项必须每月记入雇员的账户。

Section § 207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成员可以书面形式授权理事会,使用他们已有的额外缴款来支付其他强制性或可选的缴款。但是,这不包括根据特定条款所要求的标准每月缴款。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成员可随时以书面形式授权理事会将记入其名下的任何额外缴款,用于支付根据本部分任何规定所要求的或成员可选择支付的任何缴款,但第1条(自第20670节起)所要求的正常每月缴款除外。

Section § 207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想要作出额外供款的成员或雇主,必须在1983年6月30日之前提交其决定方为有效。如果该选择已在截止日期前提交,供款仍可在1983年7月1日之后作出。然而,如果这些额外供款中的任何部分在1983年7月1日或之后被退还,或被用于支付其他所需供款,则继续作出额外供款的选项将终止。

任何成员或任何雇主根据第20710条作出额外供款的选择,仅当其在1983年6月30日或之前向董事会提交时方可生效。额外供款可在1983年7月1日或之后作出,但须根据在1983年6月30日或之前提交的选择条款。如果累计额外供款的退款或将累计额外供款用作根据第20711条的任何所需供款的支付发生在1983年7月1日或之后,则作出额外供款的特权应予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