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12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该系统的管理和控制由董事会负责。

Section § 20121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委员会制定其认为合适的规定。

Section § 201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任何在特定理事会管辖下的现任成员或已退休人员,都必须遵守该理事会制定的规则。

Section § 2012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委员会可以决定和更改与服务和残疾相关的福利,但必须遵守特定的规定。

受本部分及其规则的约束,委员会应确定并可修改服务和残疾福利。

Section § 20124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委员会调整向成员支付的福利金,以确保他们在不超出联邦限制的情况下获得尽可能多的福利。这些调整可以包括生活费用上涨的调整、临时年金或遗属福利。

委员会应视需要调整根据本部分应支付的福利金,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受《美国法典》第26篇第415节限制的成员可获得的福利。这些调整应包括但不限于生活费用调整、生活费用储备金、临时年金、遗属持续福利金或其任何组合。

Section § 20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董事会权力,决定谁符合雇员资格。董事会还制定了人们如何开始并持续从该制度中获得福利的规则。

Section § 201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系统根据任何规定拒绝承担责任或承认过错,这种拒绝不能被视为在某些法律标准下的不公平或不合理的行为。

Section § 201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要求成员证明他们有权获得联邦制度提供的福利。

Section § 201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要求成员或受益人提供他们认为重要的任何信息,以便弄清楚本系统应承担的责任,以及个人可以获得哪些福利。

Section § 201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董事会在处理残疾、死亡或两者兼有的问题时,获取并支付必要的医疗服务和建议。

Section § 201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与州工伤赔偿保险基金或总检察长签订协议,由它们在某些工人赔偿案件中代表本系统。这些案件旨在确定成员的死亡或残疾是否与工作相关。这些服务的费用通常从退休基金中支付。但是,如果所涉成员是普通基金州机构的雇员,总检察长将不收取服务费。

委员会可以与州工伤赔偿保险基金签订协议,由后者作为其代理人代表本系统;或与总检察长签订协议,由后者代表本系统,在委员会转交的、已提起或将要提起的工人赔偿上诉委员会程序中,以确定成员的死亡或残疾是否属于工伤。该服务的约定费用及附带开支应从退休基金中支付,但涉及本系统成员且该成员是普通基金州机构雇员的案件,总检察长不得向本系统收取费用。

Section § 201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董事会维护和整理对养老金系统的财务健康状况和财务义务进行精算分析和评估所必需的数据。

Section § 20132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董事会负责根据其进行的调查和评估,制定必要的表格和利率。这包括死亡率表、服务表以及年度和精算利率。

董事会对利率做出的任何更改,都不会影响成员过去存入或重新存入缴款的决定,只要这些决定是在新利率生效之前提交的。

(a)CA 政府 Code § 20132(a) 董事会应根据任何调查、估值或决定,或所有这些的综合,采纳其认为必要的死亡率表、服务表及其他表格,以及年度和精算利率。
(b)CA 政府 Code § 20132(b) 董事会采纳的利率变更不适用于成员在变更生效日期之前提交的任何存入或重新存入缴款(包括利息)的选择。

Section § 201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四年,精算师必须审查寿命、就业和薪酬水平等因素如何影响退休金制度。他们还需要通过评估其资产和负债来评估该制度的财务状况。此外,精算师有责任不时计算退休基金所赚取的利息,并扣除任何行政管理费用。

自1991年6月30日起,此后每隔不超过四年,精算师应针对成员和领取福利人员的死亡率、服务年限和薪酬经验进行精算调查,并对本系统的资产和负债进行精算估值。精算师应不时确定在从收益中扣除用于本系统管理费用的金额后,退休基金所赚取的利率。

Section § 20134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委员会举行听证会,以解决与个人权利、利益或义务相关的问题。如果安排了听证会,它将遵循法律另一部分中概述的特定程序,但关于听证会安排的一项规则除外。委员会可以决定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委员会可酌情举行听证会,以裁定提交给它、涉及本部分项下任何人的权利、利益或义务的任何问题。举行听证会时,程序应按照第3部第1编第5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进行,委员会应拥有其中授予的所有权力;但第11508条不适用,且听证会应在委员会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

Section § 201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董事会尽力解决因州立医院关闭或即将关闭,导致州立医院员工被调动到县级或地方精神卫生项目时,所产生的各种问题。

Section § 20136

Explanation

自2023年3月1日起,董事会每年都必须向立法机关报告,说明他们在让新兴和多元化管理人参与管理其投资资产方面做得如何。这份报告主要关注自2022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合同。

报告中必须包含这些管理人的名称、他们何时开始服务,以及他们按资产类别管理的金额。董事会必须为此目的界定“新兴和多元化管理人”的含义。

此外,如果本规定与董事会为所有人利益负责的受托责任相冲突,董事会则无需遵守;并且,机密信息无需披露。这项要求将于2028年1月1日终止,除非有新法律对其进行修改。

(a)CA 政府 Code § 20136(a) 自2023年3月1日起,以及此后每年,董事会应向立法机关提交报告,说明其在实现董事会所界定的适当目标和举措方面的状况,这些目标和举措涉及新兴和多元化管理人参与其投资组合内的资产管理的情况。该报告应基于本系统自2022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合同。
(b)CA 政府 Code § 20136(b) 该报告还应识别并包括以下两项:
(1)CA 政府 Code § 20136(b)(1) 在上一财政年度末提供投资组合或资产管理服务的每位新兴和多元化管理人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适用于所有资产类别的基金中基金合同。董事会还应报告新兴或多元化管理人首次受聘或签约提供投资组合或资产管理服务的年份。
(2)CA 政府 Code § 20136(b)(2) 在上一财政年度末,每位新兴和多元化管理人按资产类别管理的金额,以及本系统在该年度内分配给适用资产类别的总金额,以及该资产类别在本系统投资组合中的总金额。
(c)CA 政府 Code § 20136(c) 为本节之目的,董事会应界定“新兴和多元化管理人”一词。
(d)CA 政府 Code § 20136(d) 本节要求的报告应按照第9795节的规定提交。
(e)CA 政府 Code § 20136(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要求董事会采取行动,除非董事会真诚地认定本节所述行动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17节所述的董事会受托责任。
(f)CA 政府 Code § 20136(f) 本节不应要求董事会披露根据第7928.710节规定可免于披露的信息。
(g)CA 政府 Code § 20136(g) 本节仅在2028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除非在2028年1月1日之前颁布的后续法规删除或延长该日期。

Section § 2013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董事会必须制定教育计划的规则,以惠及所有成员,包括退休前研讨会。

董事会还应与任命机构合作,设计解释本系统特点和福利的教育材料。这些材料应帮助成员理解财务和遗产规划,以及不同的选择如何影响他们的退休保障。

(a)CA 政府 Code § 20138(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董事会应通过规则规定开展教育,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化的退休前信息研讨会,以惠及所有成员。
(b)CA 政府 Code § 20138(b) 董事会应制定计划,并与任命机构合作,设计结构化的教育课程,以提高对本系统特点、福利和服务的认识。这些教育课程还应包括信息,以帮助成员认识到财务和遗产规划的重要性,以及本系统提供的选择和方案如何影响退休保障。

Section § 201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有权管理加州稳妥选择退休储蓄信托中的资金。他们将通过与加州稳妥选择退休储蓄投资委员会签订合同来完成这项工作。其目的是帮助所有加州工人规划和储蓄退休金。

董事会应有权根据与加州稳妥选择退休储蓄投资委员会签订的合同,管理加州稳妥选择退休储蓄信托中的资金,依照第21篇(从第100000节开始)的规定,并帮助所有加州工人规划和储蓄退休金。

Section § 2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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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律要求对可能处理敏感信息(如机密数据、个人信息、受保护的健康详情和财务数据)的现有或潜在雇员进行指纹识别。这是在最终确定工作机会之前进行的筛选过程的一部分。指纹将提交给司法部进行背景调查,其结果仅用于评估雇佣的适宜性。
(a)CA 政府 Code § 20140(a) 委员会应要求任何雇员或潜在雇员(在有条件录用要约仍待定期间),其职责包括或将包括访问以下任何内容,提供指纹图像和相关信息:
(1)CA 政府 Code § 20140(a)(1) 如第 20230 条所述,提交给委员会的机密数据。
(2)CA 政府 Code § 20140(a)(2) 如《民法典》第 1798.140 条 (v) 款所定义的个人信息。
(3)CA 政府 Code § 20140(a)(3) 如《民法典》第 1798.140 条 (ae) 款所定义的敏感个人信息。
(4)CA 政府 Code § 20140(a)(4) 如 1996 年《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HIPAA) 所述的受保护健康信息。
(5)CA 政府 Code § 20140(a)(5) 为履行信托责任所需,如第 3 条(自第 20150 条起)所述的精算、投资、审计、会计和财务信息。
(6)CA 政府 Code § 20140(a)(6) 现金和支票。
(b)CA 政府 Code § 20140(b) 本系统应根据《刑法典》第 11105 条 (u) 款,向司法部提交司法部要求的 (a) 款所述的每位雇员和潜在雇员的指纹图像和相关信息。
(c)CA 政府 Code § 20140(c) 司法部应根据《刑法典》第 11105 条 (p) 款,向本系统提供州级或联邦级的回复。
(d)CA 政府 Code § 20140(d) 本系统应根据 (b) 款和 (c) 款,将从司法部收到的记录和信息,仅用于受《政府法典》第 19572 条约束的雇佣目的,以及在本系统有条件录用要约仍待定期间筛选潜在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