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和定义定义
Section § 20012
“累计正常供款”这个词指的是会员向其账户缴纳的定期缴款总额,包括这些缴款所产生的任何利息。
Section § 20013
Section § 20014
“精算利率”是由管理委员会设定的特定利率。它用于通过考察某个系统(例如养老金计划或退休基金)的资产和负债,来评估其财务状况。
Section § 20016
“额外缴款”一词指的是成员和其雇主在法律其他部分规定的常规缴款之外所支付的额外款项。
Section § 20019
本节解释了谁可以成为因成员或退休成员死亡而应支付的福利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成员、退休成员选择的任何个人或公司,或由法律规定的。成员或退休成员也可以选择自己的遗产作为受益人。
Section § 20020
本节定义了在退休及相关情况下何为“福利”。它包括各种津贴和付款,例如退休金、死亡抚恤金、遗属津贴、保险福利、残疾付款以及缴款退还。
Section § 20022
Section § 20023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您曾在市县治安官办公室的某个职位工作,且该职位后来被重新分类为“县级治安官”职位,那么您的服务将被计为“县级治安官服务”。
Section § 20023.5
本节将“县退休系统”定义为根据加州处理县雇员退休计划的特定法律设立的退休系统,特别是根据1937年《县雇员退休法》中规定的规则。
Section § 20024
Section § 20025
本法律解释说,父母若要被视为“受抚养人”并在成员死亡后有资格获得福利,他们必须从该成员处获得至少一半的经济供养。这一认定是根据董事会制定的规则进行的。
Section § 20026
Section § 20027
Section § 20027.5
在加州,“电子资金转账”指的是不使用纸质支票,而是通过电脑或电话等电子方式进行资金转移。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自动清算所(ACH)借记,即州政府直接从个人账户中扣款;ACH贷记,即个人通过自己的银行向州政府账户汇款并支付银行费用;或者通过联邦储备银行进行的Fedwire转账,这种方式仅在特定原因并获得事先批准的情况下使用,且个人也需支付费用。自动清算所是指任何处理银行之间电子转账的银行或组织。
Section § 20028
本节定义了在特定情况下谁被视为“雇员”。这包括为州、大学或县学校工作,且薪资来自州控制资金的人员。它还涵盖了受雇于签约机构的任何人、医院的某些市雇员、学校雇主以及公共卫生部门的雇员。对于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成员,提到了特定的服务类型。最后,它解释了雇佣状态如何影响某些市和区雇员的退休。
Section § 20029
本法律指的是雇员必须向联邦系统缴纳的款项,具体与他们在联邦-州协议涵盖的群体中工作所获得的工资相关。缴款率与联邦法律特定条款规定的税率相符,该税率每年可能有所变化。
Section § 20031
Section § 20032
本法律条款将“联邦-州协议”定义为委员会根据联邦法律,特别是《美国法典》第42篇第418节执行的协议或其任何变更。
Section § 20033
本节将“联邦制度”一词定义为指《社会保障法》中涵盖养老、遗属、残疾和健康保险福利的部分。
Section § 20034
Section § 20035
加州政府法典的这一节解释了如何计算州雇员的“最终薪酬”以确定退休福利。对于在1991年7月1日之后退休的人员,它会考虑他们在退休或离职前任何连续12个月内获得的最高工资。
如果雇员是管理人员或主管,并且他们的工资在1991-92财政年度期间被削减了5%,那么他们的最终薪酬将基于未被削减时本应获得的工资来计算。雇主将承担因使用这一较高薪酬而产生的任何额外退休费用。
Section § 20035.2
Section § 20035.3
如果你是一名州政府工作人员,比如警察或消防员,并且在 (2003) 年 (7) 月受到了减薪影响,你的养老金或退休福利将按照减薪从未发生过的方式计算。这只适用于你的减薪期间通常会被计入计算退休最终薪酬的情况。采用这种方法计算退休金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将由你的雇主承担,就像其他退休费用一样。
Section § 20035.4
这项法律影响加州州第16号谈判单位的成员,他们于2003年7月1日或之后退休或死亡。如果他们的薪水因2003-04财政年度的一项协议而减少了5%,那么在计算养老金或福利时,他们的“最终薪酬”将是如果未发生减薪他们本应获得的最高年薪。这仅适用于薪水减少的时期原本会被用于确定他们的最终薪酬的情况。这种计算方法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将由雇主像其他退休福利一样承担。
Section § 20035.5
Section § 20035.6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为在2003年7月1日或之后退休或死亡的特定州谈判单位19的州雇员计算养老金或福利的“最终薪酬”。如果他们的薪资因2003-04财政年度的一项协议而被削减了5%,他们的“最终薪酬”将基于他们在2003年7月1日如果没有该削减本应获得的薪资来计算。这仅适用于薪资被削减的期间通常会被用于确定最终薪酬的情况。因这种重新计算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将由雇主像其他退休福利一样承担。
Section § 20035.9
这项法律改变了某些州雇员在2003年7月1日或之后退休或死亡时,其养老金或福利中“最终薪酬”的计算方式。它特别影响那些属于特定谈判单位,并且在当日薪资被削减了5%的州杂项成员。对于这些成员,将使用他们截至2003年7月1日,在未削减薪资情况下的最高潜在收入来计算其福利。薪资受削减影响的时期必须原本就包含在最终薪酬的计算中,本法才适用。这种重新计算方法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由雇主承担。
本法适用于州谈判单位1、4、10、11、14、15、17、20和21的成员。
Section § 20035.10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计算某些州普通雇员的“最终薪酬”,这些雇员受到了从2003年7月1日开始的5%工资削减的影响。它适用于属于州谈判单位9、在该日期或之后退休或去世的雇员。计算时会考虑他们在削减前本应获得的最高工资。由于这种调整计算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将由雇主承担,与资助其他退休福利的方式相同。
Section § 20035.11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州谈判单位9和10的主管或经理的工资增长如何处理,特别是关于他们的养老金或退休福利。任何超过5%的工资增长将分三年逐步计入养老金计算——第一年计入百分之三十三又三分之一,第二年计入百分之六十六又三分之二,到第三年则计入全部增长。主管和经理必须根据全部工资增长缴纳退休金供款,但如果他们选择退出退休系统,则可以选择全额退款。实施这些变更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由雇主承担。人力资源部必须确定获得这些增长的职位分类,并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必要信息。
Section § 20035.21
本节解释了如何计算2004年7月1日或之后退休或死亡的某些巡逻队员的“最终薪酬”。如果这些队员是州谈判单位5的成员,并且根据2004-2005年的协议被减薪5%,那么他们的最终薪酬应被视为减薪从未发生过。这种调整仅适用于如果减薪期间原本会被用于计算他们的最终薪酬的情况。
任何因这种薪酬调整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将由雇主承担,就像其他退休福利一样。
Section § 20036
Section § 20037
本条规定了如何计算州或地方成员的退休福利“最终薪酬”。计算依据是成员退休或从州服务中离职前任何36个月期间所获得的最高平均工资。如果服务中断,最长六个月的中断期可以计入计算;如果中断时间更长,则只计算前六个月。自1968年11月13日起,该法律适用于所有相关机构及其雇员,无论他们之前是否选择加入。
Section § 20037.5
Section § 20037.6
这项法律解释了对于2006年7月1日之后成为州政府雇员且是州谈判单位2成员的人员,其最终退休金是如何计算的。他们的最终薪酬是他们在退休或离开州政府服务之前,任何连续36个月期间获得的最高年平均工资。
这项规定特别适用于作为州谈判单位2成员期间累积的服务年限,但不适用于2006年7月1日之后重返工作的前州政府雇员,也不适用于2006年7月1日之前受雇,且在前两年工作期间有特定雇佣条件或在该日期之后成为单位2成员的雇员,或在该日期之后休假归来的雇员。
Section § 20037.7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为某些加州州政府雇员计算退休金的“最终薪酬”。如果某人是2007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受雇于州政府,并且属于特定的谈判单位(1、3、4、11、14、15、17、20或21),他们的最终薪酬将根据其退休或离职前任何连续36个月期间的年平均工资来计算。
这项规定不适用于2007年之前曾为州政府工作后离职的雇员,也不适用于2007年之前受雇但符合特定条件(如受特定雇佣法规约束或处于获批休假状态)的雇员。
Section § 20037.8
这项法律规定了州政府雇员最终薪酬的计算规则。这些雇员是首次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为州政府工作,并且属于州谈判单位12或13的成员。他们的最终薪酬是根据他们在退休或离职前任何连续36个月期间内所获得的最高平均工资来确定的。
它仅适用于在这些单位任职期间累积的服务年限。但是,它不适用于2007年之前曾为州政府工作后又返回的雇员;也不适用于2007年之前受雇但在前两年受不同规定约束的雇员;也不适用于2007年之后才加入这些单位但之前已在工作的雇员;以及2007年之前受雇且从休假中返回的雇员。
Section § 20037.9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计算某些州政府雇员的“最终薪酬”,这些雇员是在2007年1月1日之后开始工作,并且属于州谈判单位16或19的。他们的养老金将基于他们在退休或离职前任何连续36个月内的最高平均工资。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那些在2007年之前为州政府工作过后来又返回的雇员,2007年之前担任特定职位的雇员,或者在2007年之前受雇并处于休假状态、之后又返回的雇员。
Section § 20037.10
本法律详细说明了某些州政府雇员,特别是州政府谈判单位7的成员,如果他们是在200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州政府工作的,如何计算其退休目的的“最终薪酬”。这项计算是基于退休前或其最后一份州政府工作(以较早者为准)的任何连续36个月期间的最高平均工资。
重要的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在谈判单位7中曾是治安官/消防员的人员、2007年后返回工作的前雇员,或在2007年前受雇但在该时期前后转换了谈判单位或休假状态的人员。
Section § 20037.11
本法律规定了如何计算最终薪酬,适用于在2007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成为州系统成员并由州谈判单位10代表的州政府雇员。对于这些雇员,最终薪酬是根据他们在退休或离职州政府服务(以较早者为准)之前任何连续36个月内的最高年平均工资计算的。
它仅适用于作为谈判单位10成员期间累积的服务年限。存在例外情况:它不适用于在2007年之前被重新雇用、休假或有特定协议的雇员。此外,在他们受雇日期之后才由单位10代表的情况也会影响他们是否适用本规定。
Section § 20037.12
本条规定了某些州政府雇员“最终薪酬”的计算方式。它适用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为州政府工作,并且属于州谈判单位18的雇员。对于这些雇员,最终薪酬是指他们在退休或离职前任何连续三年内获得的最高平均工资。
然而,本条不适用于几类人群,包括:在截止日期后重新雇用的前雇员、2007年前受雇但受特定条件约束的雇员、在截止日期后转入州谈判单位18的雇员,以及2007年1月1日后休假归来的雇员。
Section § 20037.13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计算州雇员养老金的“最终薪酬”,重点是他们在退休或离职前连续36个月内的最高收入。它特别适用于担任某些职业行政职务的人员,例如那些以前拥有公务员永久身份或担任过某些立法职务的人。雇主必须将这些雇员的信息告知主计长,以便养老金系统可以使用这些信息。
Section § 20037.14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计算2010年10月31日或之后开始为州政府工作的某些州雇员的最终薪酬。如果您属于州谈判单位5或8,您的最终薪酬将根据您在退休或离职前任何连续36个月内的最高平均工资来确定。这适用于在这些单位内担任特定职务或在某些行政部门职位上的人员。但是,如果您在此日期之前曾是州雇员并随后返回州政府工作,或者您在2010年10月31日之前已受雇并符合特定条件,或者您处于批准休假状态并在此日期之后返回工作,则本条款不适用。
Section § 20037.15
这项法律规定了对于在2011年1月15日或之后首次加入系统的某些雇员,“最终薪酬”的计算方式。对于这些人,最终薪酬是他们在退休或离开州政府服务之前,任何连续36个月内的最高年平均工资。
它适用于特定州雇员所累积的服务年限,包括与某些谈判单位相关的雇员,或公务员体系之外的雇员,例如行政部门官员,或立法机构、司法机构或加州州立大学的雇员。
然而,它不适用于在2011年1月15日之前受雇,并在该日期之后重返工作或调动职位,且此前适用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方式的雇员。此外,如果截至2011年1月15日存在与本规定相冲突的现有协议,则该协议在其有效期内仍然有效,之后本规定将优先适用。
Section § 20039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为地方政府成员(例如市议会或县监事会成员)计算养老金或福利,其依据是他们的“最终薪酬”。这里的“最终薪酬”指的是该成员在担任这些职务期间所获得的最高平均年收入。重要的是,如果成员在不同的民选或委任职位任职,他们可以拥有不止一份“最终薪酬”。这项规定适用于在1994年7月1日或之后首次当选或被任命的成员,或者那些任期与1994年6月30日所持任期不连续的成员。
Section § 20039.5
本节规定了如何计算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成员的“最终薪酬”,以确定其养老金或福利。“最终薪酬”是指他们在国民警卫队服役期间,任何连续12个月内所获得的最高年平均工资。重要的是,其他退休制度的养老金计算不适用于其国民警卫队服役的最终薪酬。
Section § 20040
这项法律规定,在计算加州政府系统“第二级”(Second Tier)下雇员的福利时,对于属于联邦系统的成员,“最终薪酬”这一术语不允许被任何部分减少。
Section § 20042
Section § 20045
本法律条款将“高速公路巡警服务”定义为加州公路巡警队成员所做的工作。它特指这些成员在为他们的服务获得州政府报酬时的情况,但法律中其他地方注明的一些例外情况除外。
Section § 20046
本法律定义了“工业性”一词,该词与特定雇佣系统成员的死亡或残疾有关。它的意思是,一个人的死亡或残疾必须是由于他们在工作中发生的受伤或疾病造成的。
Section § 20046.5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某些医院工作的州雇员,因暴力行为造成的伤害,何为“因公”。它适用于1995年1月1日之后,在大都会州立医院或纳帕州立医院,由病人或客户的暴力行为造成的伤害。如果雇员在治疗病房工作时受伤,或者他们不在病房但作为工作的一部分经常与病人打交道,则此定义适用。如果雇员受特定协议约束,或者他们是某种不属于公务员的政府官员,此定义也适用。
Section § 20047
本法律解释了在何种情况下,在某些州立医院工作的州杂项雇员的死亡或残疾被视为“因公事件”。如果伤害是由于1993年1月1日之后,在特定州立机构中,病人或囚犯的暴力行为造成的,则本法律适用。受影响的雇员必须在治疗病房内或医院其他地方履行职责,并经常与病人互动。此外,根据特定条件,他们的雇佣关系必须属于某些谈判单位或不属于公务员体系的职位。
Section § 20047.5
本法律定义了“工业性”一词,适用于从2002年1月1日起,因在特定精神健康机构中遭受患者暴力行为而导致残疾或死亡的州工作人员。
要符合条件,工作人员必须是在治疗区域履行职责时受伤,或在日常与患者接触时受伤。此外,该工作人员必须属于特定的雇员谈判单位,或被排除在“州雇员”的定义之外,或是一名非民选的行政部门官员且不属于公务员。
Section § 20048
本法律定义了何谓州工业成员的“工业性”死亡或残疾。具体而言,它指的是由州监狱或青少年管教所的囚犯或假释犯施加的暴力行为造成的任何死亡或残疾。这适用于以下情况:州工作人员正在监狱或青少年管教所内履行职责,或者他们虽然在外面工作,但作为其工作的一部分,定期与这些囚犯或假释犯接触。
Section § 20049
Section § 20050
“地方安全服务”一词指的是州服务中的职位,特别是那些在地方层面担任消防员、警官和治安官的职位,以及在特定法律条款中指定的某些职位。但是,法律的其他部分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
Section § 20051
Section § 20052
在本节中,“净收益”指退休基金在扣除第 (20173) 条和第 (20174) 条中详细说明的某些金额后所赚取的资金。
Section § 20053
在本节中,“正常供款”是指成员根据法律、合同或合同变更所设定的费率必须支付的常规款项。重要的是,这些供款可以包括由雇主代表成员支付的款项,但不涵盖除此之外的任何额外供款。
Section § 20054
本节将“养老金”定义为源自雇主控制的资金所作供款的终身给付。实质上,这是一种由雇主出资的退休福利。
Section § 20055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州州退休系统成员的“既往服务”。对于因法律变更或工作状态变为至少半职而成为成员的兼职州工作人员,“既往服务”包括他们在加入系统之前所做的所有州服务。对于大学成员,它涵盖了1937年8月27日之前完成的工作。对于其他州成员,它包括1932年1月1日之前的服务。对于地方或学校成员,“既往服务”是指他们在根据特定合同加入系统之前所做的工作。
Section § 20057
第20057条解释了哪些实体在加州法律下被视为“公共机构”。这包括各种各样的组织和机构,例如加州退伍军人之家(针对特定活动)、与州立大学和社区学院相关的辅助机构、用于特定目的的学生团体和教职员工组织、成员仅限于公共机构的非营利公司,以及某些学校和社区组织。
此外,它还包括具有特定成员资格的信用合作社、某些教育和非营利公司、发育障碍区域中心、独立生活中心、市营医院、特定的交通和消防员项目、公共卫生部门等。
某些实体只有在获得美国劳工部的书面咨询意见后才被视为公共机构。所包含的每个组织都必须满足特定的标准才能被视为公共机构,这通常与成员资格或目的有关。某些组织,如非营利互助水公司,在所有权和治理方面还有额外的资格要求。
Section § 20057.1
Section § 20058
本法律条款澄清了与加州公共雇员退休计划相关的术语。它规定,无论何时您在任何法律或合同中看到诸如“州雇员退休法”、“州雇员退休制度”或“州雇员退休基金”的术语,它们实际上分别是指“公共雇员退休法”、“公共雇员退休制度”和“公共雇员退休基金”。
Section § 20062
本法律将“退休基金”一词定义为公共雇员退休基金,该基金是由本法典的本部分所规定的一个持续存在的实体。
Section § 20062.5
Section § 20063
本节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某些合同中“学校雇主”的含义。它通常包括县教育总监(洛杉矶和圣地亚哥的除外),以及在1983年7月1日是签约机构的学区或社区学院区。但是,它排除了与当地警官相关的合同部分,以及在1990年1月1日之后签订合同且其雇员被视为学校安全成员的学区。此外,根据此定义,任何参与风险池的教育机构也不被视为“学校雇主”。
Section § 20064
本节解释,“学校安全服务”是指受雇为学区或社区学院区的学校安全成员所从事的工作。
Section § 20065
本法律将“兼职服务”定义为雇员工作时间少于全职雇员,即使他们必须随时待命工作。
Section § 20065.5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本部分中提及的“配偶”、“在世配偶”或“婚姻”,也包括注册伴侣和注册伴侣关系。配偶或在世配偶享有的所有权利和责任,均依照《家庭法典》的规定,同样赋予注册伴侣。
Section § 20066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州和平官员/消防员服务”的范畴。它包括作为该群体成员在获得报酬期间所做的任何工作。它还涵盖了后来转变为州和平官员/消防员角色的工作。
Section § 20067
Section § 20068
本法律定义了与州安全成员相关的“州安全服务”是什么。它包括在获得报酬时所做的工作,以及在特定日期之前提供的特定类型服务,例如在惩教、公园与娱乐以及军事部门的工作。“州安全服务”不包括在某些截止日期(例如1989年1月1日或1982年9月27日)之前在某些类别或职位中的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确定哪些以前的工作可以算作州安全服务。
Section § 20069
“州服务”一词指的是州政府雇员或官员所做的工作,包括加州再生医学研究所、大学、学校雇主或签约机构的雇员或官员,只要他们为此获得报酬。为了退休和福利目的,它也涵盖了薪资符合特定条件的县雇员。此外,它还包括加州国民警卫队某些获得报酬的成员的服务,但这些服务不适用于健康或牙科福利的资格。
Section § 20069.1
本法条阐明,“审理法院”一词的定义与《审理法院雇佣保护和治理法案》这一法律特定部分中的定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