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010

Explanation
本节将“累计附加缴款”定义为会员存入其账户的额外款项总额,加上该款项所产生的任何利息。

Section § 20011

Explanation
本节将“累计缴款”定义为会员账户中所有正常缴款和任何额外缴款的总和。

Section § 20012

Explanation

“累计正常供款”这个词指的是会员向其账户缴纳的定期缴款总额,包括这些缴款所产生的任何利息。

“累计正常供款”指的是记入会员个人账户贷方的所有正常供款及其利息的总和。

Section § 20013

Explanation
“精算等值”是一个术语,用来描述一种福利与另一种福利具有相同价值的情况,其依据是理事会设定的一些死亡率表和利率。本质上,它意味着将一种福利转换为另一种福利,同时保持价值相等。

Section § 20014

Explanation

“精算利率”是由管理委员会设定的特定利率。它用于通过考察某个系统(例如养老金计划或退休基金)的资产和负债,来评估其财务状况。

“精算利率”指董事会为本系统资产和负债的精算估值目的而确定的利率。

Section § 200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精算师”定义为由理事会聘用的全职或兼职人员。

“精算师”指由理事会正式受雇的全职或兼职精算师。

Section § 20016

Explanation

“额外缴款”一词指的是成员和其雇主在法律其他部分规定的常规缴款之外所支付的额外款项。

“Additional contributions” means contributions made by members and their employers in addition to their normal contributions under Article 2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0710) of Chapter 8.

Section § 20017

Explanation

“年利率”是指在计算利息时,用净收益率减去110个基点后得出的利率。

“年利率”指为计息目的,将净收益率扣减110个基点后的利率。

Section § 20018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年金”指成员在其有生之年收到的、来自其所缴纳供款的款项。

Section § 2001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谁可以成为因成员或退休成员死亡而应支付的福利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成员、退休成员选择的任何个人或公司,或由法律规定的。成员或退休成员也可以选择自己的遗产作为受益人。

“受益人”指由成员、退休成员或法规指定,因成员或退休成员死亡而接收根据本部分应支付的福利的任何个人或公司。成员或退休成员也可指定其遗产作为受益人。

Section § 2002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退休及相关情况下何为“福利”。它包括各种津贴和付款,例如退休金、死亡抚恤金、遗属津贴、保险福利、残疾付款以及缴款退还。

“福利”指退休金、基本死亡抚恤金、有限死亡抚恤金、特别死亡抚恤金、任何针对成员或退休人员遗属的每月津贴、保险金、部分残疾退休计划付款,或累计缴款的退款。

Section § 20021

Explanation

在本法律条文中,“委员会”一词特指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

“委员会”指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

Section § 2002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签约机构”是什么。它是指任何公共机构,例如学区或社区学院区,选择让其员工加入特定系统,并为此与管理委员会达成协议的。这可以包括全部或部分员工的参与,通常是通过风险池安排。

Section § 2002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您曾在市县治安官办公室的某个职位工作,且该职位后来被重新分类为“县级治安官”职位,那么您的服务将被计为“县级治安官服务”。

“县级治安官服务”应包括在市县治安官办公室提供的服务,这些职位后来被重新分类为符合“县级治安官”定义的职位。

Section § 20023.5

Explanation

本节将“县退休系统”定义为根据加州处理县雇员退休计划的特定法律设立的退休系统,特别是根据1937年《县雇员退休法》中规定的规则。

“县退休系统”指根据第3编第4部第3章(自第31450条起)设立的退休系统,即1937年《县雇员退休法》。

Section § 20024

Explanation
“现职服务”一词包括州政府雇员正式成为成员后所做的所有工作。它还涵盖了他们在加入前所做的工作,只要当时类似职位的人员有资格加入。此外,根据另一特定条款被指定为现职服务的某些公共服务也包括在内。

Section § 200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父母若要被视为“受抚养人”并在成员死亡后有资格获得福利,他们必须从该成员处获得至少一半的经济供养。这一认定是根据董事会制定的规则进行的。

“受抚养人”,就成员死亡时为幸存的受抚养父母或依赖该成员供养的父母提供的任何福利而言,应指在成员死亡时,根据董事会规定,从该成员处获得至少一半的父母供养。

Section § 20026

Explanation
本法律为退休目的定义了“残疾”和“无法履行职责”。它指的是一种预计将持续至少12个月或可能导致死亡的状况。该决定是根据合格的医疗意见作出的,可以由委员会或地方安全成员的雇主作出。

Section § 20027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律,“残疾”、“丧失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是指,孩子因长期或不确定的身体或精神健康问题而无法以任何有意义的方式工作。遗属子女若要获得经济津贴,其状况必须经委员会根据医疗或精神病学专家的意见予以确认。

Section § 20027.5

Explanation

在加州,“电子资金转账”指的是不使用纸质支票,而是通过电脑或电话等电子方式进行资金转移。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自动清算所(ACH)借记,即州政府直接从个人账户中扣款;ACH贷记,即个人通过自己的银行向州政府账户汇款并支付银行费用;或者通过联邦储备银行进行的Fedwire转账,这种方式仅在特定原因并获得事先批准的情况下使用,且个人也需支付费用。自动清算所是指任何处理银行之间电子转账的银行或组织。

(a)CA 政府 Code § 20027.5(a) “电子资金转账”指任何资金转账,并非由支票、汇票或类似纸质票据发起的交易,而是通过电子终端、电话设备、计算机或磁带发起,以便指令、指示或授权金融机构借记或贷记账户。电子资金转账应通过以下方法之一执行:
(1)CA 政府 Code § 20027.5(a)(1) 自动清算所借记,其中州政府通过其指定的存款银行发起自动清算所交易,借记个人银行账户并贷记州政府银行账户,金额为该借记金额。自动清算所借记交易产生的银行费用应由州政府支付。
(2)CA 政府 Code § 20027.5(a)(2) 自动清算所贷记,其中个人通过其自己的银行发起一笔分录,贷记州政府银行账户并借记其自己的银行账户。自动清算所贷记交易中向州政府收取的银行费用应由发起该贷记的个人支付。
(3)CA 政府 Code § 20027.5(a)(3) 联邦储备电汇网络转账(Fedwire),由个人利用国家电子支付系统通过联邦储备银行转账发起,当该个人借记其自己的银行账户并贷记州政府银行账户时。只有在因正当理由无法按照第 (1) 或 (2) 款进行支付,且使用 Fedwire 已获得委员会预先批准的情况下,方可通过 Fedwire 进行电子资金转账。Fedwire 交易中向个人和州政府收取的银行费用应由发起该交易的个人支付。
(b)CA 政府 Code § 20027.5(b) 就本节而言,“自动清算所”指任何联邦储备银行,或根据国家自动清算所协会协议成立的组织,其作为清算所,用于在银行或银行账户之间传输或接收分录,并授权这些银行或银行账户之间的电子资金转账。

Section § 20028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特定情况下谁被视为“雇员”。这包括为州、大学或县学校工作,且薪资来自州控制资金的人员。它还涵盖了受雇于签约机构的任何人、医院的某些市雇员、学校雇主以及公共卫生部门的雇员。对于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成员,提到了特定的服务类型。最后,它解释了雇佣状态如何影响某些市和区雇员的退休。

“雇员”指以下所有人员:
(a)CA 政府 Code § 20028(a) 受雇于州、县学校总监或大学的任何人,其报酬,或至少其由州、县学校总监或大学提供的部分报酬,由州、县学校总监或大学直接控制的资金支付,不包括所有其他政治分区、市政、公共和准公共公司。“州 直接控制的资金”包括存入州财政部并从中支付报酬的资金,无论其来源如何。
(b)CA 政府 Code § 20028(b) 受雇于任何签约机构的任何人。
(c)CA 政府 Code § 20028(c) 在与医院签订合同生效日期之前,因第20057条 (p) 款而成为签约机构的医院的市雇员,自与医院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为退休目的应被视为医院雇员。在与医院签订合同生效日期之后受雇于医院的市雇员,为退休目的应被视为医院的新雇员。
(d)CA 政府 Code § 20028(d) 受雇于学校雇主的任何人。
(e)CA 政府 Code § 20028(e) 在第15类县的理事机构承担合同日期之前已是雇员的公共卫生部门或区雇员,自合同承担生效之日起,为退休目的应被视为公共卫生部门或区雇员。在合同承担生效日期之后受雇于公共卫生部门或区的雇员,为退休目的应被视为新雇员。
(f)CA 政府 Code § 20028(f) 未在 (a) 款中另行描述的,根据《美国法典》第32篇授权提供服务的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军官、准尉和士兵。

Section § 20029

Explanation

本法律指的是雇员必须向联邦系统缴纳的款项,具体与他们在联邦-州协议涵盖的群体中工作所获得的工资相关。缴款率与联邦法律特定条款规定的税率相符,该税率每年可能有所变化。

“雇员联邦缴款”指联邦制度下要求雇员缴纳的缴款,针对向在联邦-州协议中包含的任何覆盖组内就业中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的工资,按照《美国法典》第26篇第3101节对雇员征收的税率,针对其中规定的相应日历年度。

Section § 20030

Explanation

本节将“雇主”定义为包括州政府、大学、学校雇主以及任何有协议雇用人员的机构。

“雇主”指州、大学、学校雇主以及任何雇用雇员的签约机构。

Section § 20031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雇主联邦缴款”定义为:雇主根据联邦制度,就支付给联邦-州协议所涵盖的特定群体员工的工资所必须支付的款项。这些款项是根据《美国法典》第26篇第3111节中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并且可能还包括与这些工资相关的任何罚款和利息。

Section § 200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联邦-州协议”定义为委员会根据联邦法律,特别是《美国法典》第42篇第418节执行的协议或其任何变更。

“联邦-州协议”指委员会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418节执行的协议或其任何修订。

Section § 20033

Explanation

本节将“联邦制度”一词定义为指《社会保障法》中涵盖养老、遗属、残疾和健康保险福利的部分。

“联邦制度”指《社会保障法》中关于养老、遗属、残疾和健康保险的条款。

Section § 200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计算退休金时,大学会考虑成员在任何12个月或36个月期间获得的最高平均工资。这对于那些同时从大学退休系统和另一个系统退休的人来说很重要。

Section § 20035

Explanation

加州政府法典的这一节解释了如何计算州雇员的“最终薪酬”以确定退休福利。对于在1991年7月1日之后退休的人员,它会考虑他们在退休或离职前任何连续12个月内获得的最高工资。

如果雇员是管理人员或主管,并且他们的工资在1991-92财政年度期间被削减了5%,那么他们的最终薪酬将基于未被削减时本应获得的工资来计算。雇主将承担因使用这一较高薪酬而产生的任何额外退休费用。

(a)CA 政府 Code § 20035(a) 尽管有第20037条规定,对于在1991年7月1日或之后退休或死亡的州雇员,以及对于基于州服务年限的福利,为确定任何养老金或福利之目的,“最终薪酬”指该州雇员在其退休生效日期之前或如果更早,为其最后一次离职日期之前任何连续12个月就业期间可获得的最高年薪酬。
(b)CA 政府 Code § 20035(b) 对于在1991年7月1日或之后退休或死亡的州雇员,且其曾是第3513条(e)款所定义的管理人员,或第3513条(g)款所定义的监督人员,且其月薪范围因1991-92财政年度对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行政性施加的薪资范围削减而行政性地减少了5%,“最终薪酬”指该州雇员若其薪资范围未被该5%削减所减少,本可获得的最高年薪酬。本款仅适用于该州雇员薪资被削减的期间,若无此削减,本应被计入其最终薪酬的确定。因使用较高最终薪酬可能产生的任何费用,应由雇主以与其他退休福利相同的资助方式支付。

Section § 2003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了如何计算2003年7月1日之后退休或死亡的某些巡逻警员的“最终薪酬”。如果一名警员属于某个特定的谈判单位,并且在2003年7月1日其薪资被削减了5%,那么他们的养老金或福利将基于薪资未被削减时的水平来计算。这项规定仅适用于薪资被削减的时期原本就会被计入最终薪酬计算的情况。如果这项改变导致任何额外费用,雇主将像支付其他退休福利一样承担这些费用。

Section § 20035.3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一名州政府工作人员,比如警察或消防员,并且在 (2003) 年 (7) 月受到了减薪影响,你的养老金或退休福利将按照减薪从未发生过的方式计算。这只适用于你的减薪期间通常会被计入计算退休最终薪酬的情况。采用这种方法计算退休金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将由你的雇主承担,就像其他退休费用一样。

尽管有第 (20035) 和第 (20037) 条的规定,对于在 (2003)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退休或死亡的州杂项雇员或警官/消防员成员,如果该成员曾是州谈判单位 (8) 的成员,且其原定于 (2003)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月薪范围根据在 (2003)–(04) 财政年度签订的谅解备忘录的补充条款被削减了 (5) 百分比,“最终薪酬”在确定任何养老金或福利时,指该成员在 (2003) 年 (7) 月 (1) 日本应获得的最高年薪,如果该 (5) 百分比的削减没有发生。本条仅适用于该成员薪资被削减的期间,如果该期间原本会被计入其最终薪酬的确定。因适用本条规定的“最终薪酬”定义而可能产生的任何增加的成本,应由雇主以与其他退休福利相同的资助方式支付。

Section § 2003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影响加州州第16号谈判单位的成员,他们于2003年7月1日或之后退休或死亡。如果他们的薪水因2003-04财政年度的一项协议而减少了5%,那么在计算养老金或福利时,他们的“最终薪酬”将是如果未发生减薪他们本应获得的最高年薪。这仅适用于薪水减少的时期原本会被用于确定他们的最终薪酬的情况。这种计算方法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将由雇主像其他退休福利一样承担。

尽管有第20035条和第20037条的规定,“最终薪酬”,就确定一名于2003年7月1日或之后退休或死亡的成员的任何养老金或福利而言,该成员曾是州第16号谈判单位的成员,且其原定于2003年7月1日生效的月薪范围根据2003-04财政年度签订的谅解备忘录减少了5%,指该成员截至2003年7月1日如果该5%的减薪未发生本应获得的最高年薪。本条仅适用于该成员薪酬被削减的期间原本会被计入其最终薪酬的确定。因适用本条规定的“最终薪酬”定义而可能产生的任何增加成本,应由雇主以与其他退休福利相同的资助方式支付。

Section § 2003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计算加州学校雇员的退休福利金。它适用于在 (2000)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退休或去世的学校雇员。计算养老金时所依据的“最终薪酬”,是指他们在退休或离职前任何连续 (12) 个月内所获得的最高工资。

Section § 20035.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为在2003年7月1日或之后退休或死亡的特定州谈判单位19的州雇员计算养老金或福利的“最终薪酬”。如果他们的薪资因2003-04财政年度的一项协议而被削减了5%,他们的“最终薪酬”将基于他们在2003年7月1日如果没有该削减本应获得的薪资来计算。这仅适用于薪资被削减的期间通常会被用于确定最终薪酬的情况。因这种重新计算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将由雇主像其他退休福利一样承担。

尽管有第20035条和第20037条的规定,对于在2003年7月1日或之后退休或死亡的成员,如果该成员曾是州谈判单位19的成员,且其原定于2003年7月1日生效的月薪范围根据2003-04财政年度签订的谅解备忘录被削减了5%,则为确定任何养老金或福利之目的,“最终薪酬”指该成员在2003年7月1日如果未发生该5%削减本应获得的最高年薪。本条仅适用于该成员薪资被削减的期间原本应被计入其最终薪酬的确定范围。因适用本条规定的“最终薪酬”定义而可能产生的任何增加成本,应由雇主以与其他退休福利相同的供资方式支付。

Section § 2003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改变了某些州雇员在2003年7月1日或之后退休或死亡时,其养老金或福利中“最终薪酬”的计算方式。它特别影响那些属于特定谈判单位,并且在当日薪资被削减了5%的州杂项成员。对于这些成员,将使用他们截至2003年7月1日,在未削减薪资情况下的最高潜在收入来计算其福利。薪资受削减影响的时期必须原本就包含在最终薪酬的计算中,本法才适用。这种重新计算方法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由雇主承担。

本法适用于州谈判单位1、4、10、11、14、15、17、20和21的成员。

(a)CA 政府 Code § 20035.9(a) 尽管有第20035条和第20037条的规定,“最终薪酬”,用于确定州杂项成员的任何养老金或福利,指该成员截至2003年7月1日,若未发生该5%的削减,本应获得的最高年薪,适用于 (1) 于2003年7月1日或之后退休或死亡的,(2) 曾是(b)款所列州谈判单位成员的,且 (3) 其原定于2003年7月1日生效的月薪范围根据2003-04财政年度签订的谅解备忘录被削减了5%的。本条仅适用于该成员薪资被削减的期间,若无此削减,本应被纳入其最终薪酬的确定范围。因适用本条规定的“最终薪酬”定义而可能产生的任何增加费用,应由雇主以与其他退休福利相同的资助方式支付。
(b)CA 政府 Code § 20035.9(b) 本条适用于州谈判单位1、4、10、11、14、15、17、20和21的成员。

Section § 2003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计算某些州普通雇员的“最终薪酬”,这些雇员受到了从2003年7月1日开始的5%工资削减的影响。它适用于属于州谈判单位9、在该日期或之后退休或去世的雇员。计算时会考虑他们在削减前本应获得的最高工资。由于这种调整计算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将由雇主承担,与资助其他退休福利的方式相同。

(a)CA 政府 Code § 20035.10(a) 尽管有第20035条和第20037条的规定,就确定州杂项雇员的任何养老金或福利而言,“最终薪酬”是指:(1) 在2003年7月1日或之后退休或死亡的雇员,(2) 属于(b)款所列州谈判单位的雇员,以及 (3) 其原定于2003年7月1日生效的月薪范围根据在2003-04财政年度签订的谅解备忘录被削减了5%的雇员,其“最终薪酬”是指该雇员在2003年7月1日如果未发生该5%削减本应获得的最高年薪。本条仅适用于雇员薪资被削减的期间本应被纳入其最终薪酬的确定范围。因适用本条规定的“最终薪酬”定义而可能产生的任何增加成本,应由雇主以与其他退休福利相同的资助方式支付。
(b)CA 政府 Code § 20035.10(b) 本条适用于州谈判单位9的成员。

Section § 20035.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州谈判单位9和10的主管或经理的工资增长如何处理,特别是关于他们的养老金或退休福利。任何超过5%的工资增长将分三年逐步计入养老金计算——第一年计入百分之三十三又三分之一,第二年计入百分之六十六又三分之二,到第三年则计入全部增长。主管和经理必须根据全部工资增长缴纳退休金供款,但如果他们选择退出退休系统,则可以选择全额退款。实施这些变更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由雇主承担。人力资源部必须确定获得这些增长的职位分类,并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必要信息。

(a)CA 政府 Code § 20035.11(a) 为本节之目的,“薪酬函”指人力资源部向主计长及其他州机构发布的一系列指示,内容涉及公务员薪级表已批准的变更,这些变更影响到州谈判单位9或州谈判单位10的主管或经理,其月薪根据本薪酬函自2014年7月1日起增加。
(b)CA 政府 Code § 20035.11(b) 薪酬函所适用的州谈判单位9或州谈判单位10的主管或经理,且于2014年7月1日或之后退休或死亡的,为确定任何养老金或福利之目的,其根据第7522.32、20035、20035.9、20035.10、20037、20037.11或20037.15节确定的最终薪酬,应按本节所述进行修改。薪酬函中规定的任何超过百分之五的工资增长,不得计入该成员的最终可计养老金薪酬或可赚取薪酬,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政府 Code § 20035.11(b)(1) 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含),薪酬函中确定的超额工资增长中,仅占不超过百分之三十三又三分之一的部分,应在该财政年度期间被认可,以确定其可赚取薪酬或可计养老金薪酬。
(2)CA 政府 Code § 20035.11(b)(2) 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含),薪酬函中确定的超额工资增长中,仅占不超过百分之六十六又三分之二的部分,应在该财政年度期间被认可,以确定其可赚取薪酬或可计养老金薪酬。
(3)CA 政府 Code § 20035.11(b)(3) 自2016年7月1日或之后,薪酬函中确定的全部工资增长应被认可,以确定其在该日期或之后所提供服务的可赚取薪酬或可计养老金薪酬。
(c)CA 政府 Code § 20035.11(c) 州谈判单位9或州谈判单位10的主管或经理应就根据薪酬函提供的工资增长全额缴纳雇员退休金供款。根据(b)款修改了其最终薪酬的成员,无权获得与该工资增长相关的任何雇员退休金供款的退款,除非他或她选择全额退还其退休金供款并停止作为该系统的成员。
(d)CA 政府 Code § 20035.11(d) 因本节的实施而产生的任何增加的成本,应由雇主支付。
(e)CA 政府 Code § 20035.11(e) 人力资源部应确定薪酬函中获得工资增长的职位分类。人力资源部以及任何雇用受影响经理和主管的部门,应根据要求向该系统和主计长提供实施本节所需的任何信息。主计长应根据要求向该系统提供实施本节所需的任何信息。

Section § 20035.2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何计算2004年7月1日或之后退休或死亡的某些巡逻队员的“最终薪酬”。如果这些队员是州谈判单位5的成员,并且根据2004-2005年的协议被减薪5%,那么他们的最终薪酬应被视为减薪从未发生过。这种调整仅适用于如果减薪期间原本会被用于计算他们的最终薪酬的情况。

任何因这种薪酬调整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将由雇主承担,就像其他退休福利一样。

尽管有第20035条和第20037条的规定,对于在2004年7月1日或之后退休或死亡的巡逻队员,如果该队员是州谈判单位5的成员,且其原定于2004年7月1日生效的月薪范围根据在2004-05财政年度签订的谅解备忘录的补充条款被削减了5%,则用于确定任何养老金或福利的“最终薪酬”指如果该5%的削减未发生,该巡逻队员截至2004年7月1日所应获得的最高年薪。本条仅适用于巡逻队员薪资被削减的期间,如果该期间原本应被计入其最终薪酬的确定。
因适用本条规定的“最终薪酬”定义而可能产生的任何增加费用,应由雇主以与其他退休福利相同的供资方式支付。

Section § 200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计算因工作相关受伤或疾病而退休的工人的伤残退休金。最终的薪酬金额仅根据该人员在受伤或生病时,其工作类别中可能赚取的收入来确定。

Section § 20037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了如何计算州或地方成员的退休福利“最终薪酬”。计算依据是成员退休或从州服务中离职前任何36个月期间所获得的最高平均工资。如果服务中断,最长六个月的中断期可以计入计算;如果中断时间更长,则只计算前六个月。自1968年11月13日起,该法律适用于所有相关机构及其雇员,无论他们之前是否选择加入。

对于州成员,或对于受本条约束的签约机构的雇员的地方成员,“最终薪酬”指成员在其退休生效日期或(如果更早)其最后一次从州服务中离职的日期之前的任何连续36个月的雇佣期内可获得的最高年平均薪酬,包括以下任何或所有期间:(a) 获得成员资格所需的服务期,或 (b) 如果存在,紧接成员资格之前在本制度下符合积分资格的先前服务期,或 (c) 进入州服务之前的时间,按其在该服务中首次担任的职位所获得的可得薪酬计算,以完成连续三年所需。就本条而言,如果服务期是连续的,除了因退休期或服务中断而分隔,则这些服务期可合并构成连续三年。如果服务中断未超过六个月,则中断期间的时间和该期间可得的薪酬应计入最终薪酬的计算。如果服务中断超过六个月,则中断的前六个月和那六个月可得的薪酬应计入最终薪酬的计算,但中断中超过六个月的时间和该超额期间可得的薪酬应从最终薪酬的计算中排除。自1968年11月13日起,本条应适用于所有签约机构及其雇员,无论这些机构之前是否已选择受本条约束,但本条不适用于其死亡发生或退休生效日期在1968年11月13日之前,且其所属签约机构未选择受本条约束的雇员。

Section § 2003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计算某些州政府雇员的养老金或退休福利时,“最终薪酬”的含义。它指的是他们在退休或离开州政府服务(以先发生者为准)之前的任何连续36个月内所获得的最高平均工资。

Section § 2003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对于2006年7月1日之后成为州政府雇员且是州谈判单位2成员的人员,其最终退休金是如何计算的。他们的最终薪酬是他们在退休或离开州政府服务之前,任何连续36个月期间获得的最高年平均工资。

这项规定特别适用于作为州谈判单位2成员期间累积的服务年限,但不适用于2006年7月1日之后重返工作的前州政府雇员,也不适用于2006年7月1日之前受雇,且在前两年工作期间有特定雇佣条件或在该日期之后成为单位2成员的雇员,或在该日期之后休假归来的雇员。

(a)CA 政府 Code § 20037.6(a) 尽管有第20035条和第20037条的规定,对于首次受雇于州政府且于2006年7月1日或之后成为本系统州政府成员,并由州谈判单位2代表的人员,最终薪酬指该成员在其退休生效日期之前或如果更早,为其最后一次从州政府服务中离职的日期之前,任何连续36个月期间可获得的最高年平均薪酬。
(b)CA 政府 Code § 20037.6(b) 本条适用于作为州谈判单位2成员期间累积的服务年限。
(c)CA 政府 Code § 20037.6(c) 本条不适用于:
(1)CA 政府 Code § 20037.6(c)(1) 于2006年7月1日或之后重返州政府工作的前州政府雇员。
(2)CA 政府 Code § 20037.6(c)(2) 于2006年7月1日之前受雇,且在其州政府雇佣期的前24个月内受第20281.5条约束的州政府雇员。
(3)CA 政府 Code § 20037.6(c)(3) 于2006年7月1日之前受雇,且于2006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由州谈判单位2代表的州政府雇员。
(4)CA 政府 Code § 20037.6(c)(4) 处于获批休假状态,且于2006年7月1日或之后重返在职工作的州政府雇员。

Section § 2003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为某些加州州政府雇员计算退休金的“最终薪酬”。如果某人是2007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受雇于州政府,并且属于特定的谈判单位(1、3、4、11、14、15、17、20或21),他们的最终薪酬将根据其退休或离职前任何连续36个月期间的年平均工资来计算。

这项规定不适用于2007年之前曾为州政府工作后离职的雇员,也不适用于2007年之前受雇但符合特定条件(如受特定雇佣法规约束或处于获批休假状态)的雇员。

(a)CA 政府 Code § 20037.7(a) 尽管有第20035条和第20037条的规定,对于首次受雇于州政府并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成为该系统州政府成员,且由州谈判单位1、3、4、11、14、15、17、20或21代表的人员,最终薪酬指该成员在其退休生效日期之前或其最后一次离职日期(如果更早)之前任何连续36个月期间可获得的最高年平均薪酬。
(b)CA 政府 Code § 20037.7(b) 本条适用于作为州谈判单位1、3、4、11、14、15、17、20或21成员期间累积的服务年限。
(c)CA 政府 Code § 20037.7(c) 本条不适用于:
(1)CA 政府 Code § 20037.7(c)(1) 曾于2007年1月1日之前受雇的前州政府雇员,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返回州政府工作者。
(2)CA 政府 Code § 20037.7(c)(2) 于2007年1月1日之前受雇的州政府雇员,在州政府工作的前24个月内受第20281.5条约束者。
(3)CA 政府 Code § 20037.7(c)(3) 于2007年1月1日之前受雇的州政府雇员,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由州谈判单位1、3、4、11、14、15、17、20或21代表者。
(4)CA 政府 Code § 20037.7(c)(4) 于2007年1月1日之前受雇并处于获批休假状态的州政府雇员,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返回在职工作者。

Section § 2003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州政府雇员最终薪酬的计算规则。这些雇员是首次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为州政府工作,并且属于州谈判单位12或13的成员。他们的最终薪酬是根据他们在退休或离职前任何连续36个月期间内所获得的最高平均工资来确定的。

它仅适用于在这些单位任职期间累积的服务年限。但是,它不适用于2007年之前曾为州政府工作后又返回的雇员;也不适用于2007年之前受雇但在前两年受不同规定约束的雇员;也不适用于2007年之后才加入这些单位但之前已在工作的雇员;以及2007年之前受雇且从休假中返回的雇员。

(a)CA 政府 Code § 20037.8(a) 尽管有第20035条和第20037条的规定,对于首次受雇于州政府并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成为本系统州政府成员,且由州谈判单位12或13代表的人员,其最终薪酬指该成员在其退休生效日期或其最后一次离职日期(如果更早)之前,任何连续36个月期间内可获得的最高年平均薪酬。
(b)CA 政府 Code § 20037.8(b) 本条适用于在作为州谈判单位12或13成员期间累积的服务年限。
(c)CA 政府 Code § 20037.8(c) 本条不适用于:
(1)CA 政府 Code § 20037.8(c)(1) 2007年1月1日之前曾受雇,并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返回州政府工作的前州政府雇员。
(2)CA 政府 Code § 20037.8(c)(2) 2007年1月1日之前受雇,且在州政府工作的前24个月内受第20281.5条约束的州政府雇员。
(3)CA 政府 Code § 20037.8(c)(3) 2007年1月1日之前受雇,并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由州谈判单位12或13代表的州政府雇员。
(4)CA 政府 Code § 20037.8(c)(4) 2007年1月1日之前受雇且处于批准休假状态,并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返回在职工作的州政府雇员。

Section § 2003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计算某些州政府雇员的“最终薪酬”,这些雇员是在2007年1月1日之后开始工作,并且属于州谈判单位16或19的。他们的养老金将基于他们在退休或离职前任何连续36个月内的最高平均工资。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那些在2007年之前为州政府工作过后来又返回的雇员,2007年之前担任特定职位的雇员,或者在2007年之前受雇并处于休假状态、之后又返回的雇员。

(a)CA 政府 Code § 20037.9(a) 尽管有第20035条和第20037条的规定,对于首次受雇于州政府且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成为该系统州政府成员,并由州谈判单位16或19代表的人员,其最终薪酬指该成员在其退休生效日期之前或其最后一次从州政府离职日期(如果更早)之前,任何连续36个月期间可获得的最高年平均薪酬。
(b)CA 政府 Code § 20037.9(b) 本条适用于作为州谈判单位16或19成员期间累积的服务年限。
(c)CA 政府 Code § 20037.9(c) 本条不适用于:
(1)CA 政府 Code § 20037.9(c)(1) 2007年1月1日之前曾受雇的前州政府雇员,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返回州政府就业的。
(2)CA 政府 Code § 20037.9(c)(2) 2007年1月1日之前受雇的州政府雇员,在州政府就业的前24个月内受第20281.5条约束的。
(3)CA 政府 Code § 20037.9(c)(3) 2007年1月1日之前受雇的州政府雇员,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由州谈判单位16或19代表的。
(4)CA 政府 Code § 20037.9(c)(4) 2007年1月1日之前受雇且处于批准休假状态的州政府雇员,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返回在职就业的。

Section § 20037.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详细说明了某些州政府雇员,特别是州政府谈判单位7的成员,如果他们是在200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州政府工作的,如何计算其退休目的的“最终薪酬”。这项计算是基于退休前或其最后一份州政府工作(以较早者为准)的任何连续36个月期间的最高平均工资。

重要的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在谈判单位7中曾是治安官/消防员的人员、2007年后返回工作的前雇员,或在2007年前受雇但在该时期前后转换了谈判单位或休假状态的人员。

(a)CA 政府 Code § 20037.10(a) 尽管有第20035条和第20037条的规定,对于首次受雇于州政府并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成为本系统州政府成员,且由州政府谈判单位7代表的人员,最终薪酬指该成员在其退休生效日期之前或其最后一次离职日期(如果更早)之前任何连续36个月期间可获得的最高年平均薪酬。
(b)CA 政府 Code § 20037.10(b) 本条适用于作为州政府谈判单位7成员期间累积的服务年限。
(c)CA 政府 Code § 20037.10(c) 本条不适用于:
(1)CA 政府 Code § 20037.10(c)(1) 在作为州政府谈判单位7成员期间,被归类为州治安官/消防员时累积的服务年限。
(2)CA 政府 Code § 20037.10(c)(2) 2007年1月1日之前曾受雇,并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返回州政府就业的前州政府雇员。
(3)CA 政府 Code § 20037.10(c)(3) 2007年1月1日之前雇用的州政府雇员,其在州政府就业的前24个月内受第20281.5条约束的。
(4)CA 政府 Code § 20037.10(c)(4) 2007年1月1日之前雇用的州政府雇员,其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由州政府谈判单位7代表的。
(5)CA 政府 Code § 20037.10(c)(5) 2007年1月1日之前受雇并处于批准休假状态的州政府雇员,其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返回在职工作的。

Section § 20037.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如何计算最终薪酬,适用于在2007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成为州系统成员并由州谈判单位10代表的州政府雇员。对于这些雇员,最终薪酬是根据他们在退休或离职州政府服务(以较早者为准)之前任何连续36个月内的最高年平均工资计算的。

它仅适用于作为谈判单位10成员期间累积的服务年限。存在例外情况:它不适用于在2007年之前被重新雇用、休假或有特定协议的雇员。此外,在他们受雇日期之后才由单位10代表的情况也会影响他们是否适用本规定。

(a)CA 政府 Code § 20037.11(a) 尽管有第20035条和第20037条的规定,对于在2007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受雇于州政府并成为该系统州成员,且由州谈判单位10代表的人员,最终薪酬指该成员在其退休生效日期之前或(如果更早)其最后一次离职州政府服务的日期之前任何连续36个月期间可获得的最高年平均薪酬。
(b)CA 政府 Code § 20037.11(b) 本条适用于作为州谈判单位10成员期间累积的服务年限。
(c)CA 政府 Code § 20037.11(c) 本条不适用于:
(1)CA 政府 Code § 20037.11(c)(1) 在2007年1月1日之前曾受雇,并在2007年1月1日或之后返回州政府就业的前州政府雇员。
(2)CA 政府 Code § 20037.11(c)(2) 在2007年1月1日之前雇用,且在州政府就业的前24个月内受第20281.5条约束的州政府雇员。
(3)CA 政府 Code § 20037.11(c)(3) 在2007年1月1日之前雇用,并在200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由州谈判单位10代表的州政府雇员。
(4)CA 政府 Code § 20037.11(c)(4) 在2007年1月1日之前受雇并处于批准的休假状态,并在2007年1月1日或之后返回在职就业的州政府雇员。

Section § 20037.1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了某些州政府雇员“最终薪酬”的计算方式。它适用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为州政府工作,并且属于州谈判单位18的雇员。对于这些雇员,最终薪酬是指他们在退休或离职前任何连续三年内获得的最高平均工资。

然而,本条不适用于几类人群,包括:在截止日期后重新雇用的前雇员、2007年前受雇但受特定条件约束的雇员、在截止日期后转入州谈判单位18的雇员,以及2007年1月1日后休假归来的雇员。

(a)CA 政府 Code § 20037.12(a) 尽管有第20035条和第20037条的规定,对于首次受雇于州政府且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成为本系统州政府成员,并由州谈判单位18代表的人员,最终薪酬指该成员在其退休生效日期之前或其最后一次离职日期(如果更早)之前任何连续36个月期间内可获得的最高年平均薪酬。
(b)CA 政府 Code § 20037.12(b) 本条适用于作为州谈判单位18成员期间累积的服务年限。
(c)CA 政府 Code § 20037.12(c) 本条不适用于:
(1)CA 政府 Code § 20037.12(c)(1) 曾于2007年1月1日之前受雇的前州政府雇员,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重返州政府工作者。
(2)CA 政府 Code § 20037.12(c)(2) 于2007年1月1日之前受雇的州政府雇员,在州政府工作的前24个月内受第20281.5条约束者。
(3)CA 政府 Code § 20037.12(c)(3) 于2007年1月1日之前受雇的州政府雇员,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由州谈判单位18代表者。
(4)CA 政府 Code § 20037.12(c)(4) 于2007年1月1日之前受雇且处于获批休假状态的州政府雇员,于2007年1月1日或之后重返在职工作者。

Section § 20037.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计算州雇员养老金的“最终薪酬”,重点是他们在退休或离职前连续36个月内的最高收入。它特别适用于担任某些职业行政职务的人员,例如那些以前拥有公务员永久身份或担任过某些立法职务的人。雇主必须将这些雇员的信息告知主计长,以便养老金系统可以使用这些信息。

(a)CA 政府 Code § 20037.13(a) 尽管有第20035条和第20037条的规定,为确定任何基于州服务而产生的养老金或福利之目的,“最终薪酬”指州成员在其退休生效日期或其最后一次离职(如更早)之前任何连续36个月的就业期间可获得的最高年薪。
(b)CA 政府 Code § 20037.13(b) 本条仅适用于被任命为第18546条所定义的职业行政职务,且在任命时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标准的成员:
(1)CA 政府 Code § 20037.13(b)(1) 他或她以前曾拥有,但目前不拥有公务员永久身份。
(2)CA 政府 Code § 20037.13(b)(2) 他或她属于第18990条所述人员,且在过去12个月内未被立法机关连续雇用两年或以上。
(3)CA 政府 Code § 20037.13(b)(3) 他或她属于第18992条所述人员,且在过去12个月内未在行政部门担任非选举产生的豁免职位。
(c)CA 政府 Code § 20037.13(c) 雇用分部(b)所述人员担任职业行政职务的州实体,应将此人的就业状况通知主计长,且主计长应将此信息转交至该系统。

Section § 20037.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计算2010年10月31日或之后开始为州政府工作的某些州雇员的最终薪酬。如果您属于州谈判单位5或8,您的最终薪酬将根据您在退休或离职前任何连续36个月内的最高平均工资来确定。这适用于在这些单位内担任特定职务或在某些行政部门职位上的人员。但是,如果您在此日期之前曾是州雇员并随后返回州政府工作,或者您在2010年10月31日之前已受雇并符合特定条件,或者您处于批准休假状态并在此日期之后返回工作,则本条款不适用。

(a)CA 政府 Code § 20037.14(a) 尽管有第20035条和第20037条的规定,对于首次受雇于州政府并于2010年10月31日或之后成为本系统州成员,且由州谈判单位5或8代表的人员,最终薪酬指该成员在其退休生效日期或其最后一次离职日期(如果更早)之前的任何连续36个月期间内可获得的最高年平均薪酬。
(b)CA 政府 Code § 20037.14(b) 本条适用于在作为州谈判单位5或8的成员期间,或在与州谈判单位5或8相关的类别中,作为根据第3513条(c)款规定不属于“州雇员”定义范围的雇员,或作为不属于公务员体系的州政府行政部门官员或雇员期间累积的服务年限。
(c)CA 政府 Code § 20037.14(c) 本条不适用于:
(1)CA 政府 Code § 20037.14(c)(1) 2010年10月31日之前曾受雇的前州雇员,于2010年10月31日或之后返回州政府工作。
(2)CA 政府 Code § 20037.14(c)(2) 2010年10月31日之前受雇的州雇员,在州政府工作的前24个月内受第20281.5条约束的。
(3)CA 政府 Code § 20037.14(c)(3) 2010年10月31日之前受雇的州雇员,于2010年10月31日或之后开始由州谈判单位5或8代表的。
(4)CA 政府 Code § 20037.14(c)(4) 2010年10月31日之前受雇且处于批准休假状态的州雇员,于2010年10月31日或之后返回在职工作的。

Section § 20037.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对于在2011年1月15日或之后首次加入系统的某些雇员,“最终薪酬”的计算方式。对于这些人,最终薪酬是他们在退休或离开州政府服务之前,任何连续36个月内的最高年平均工资。

它适用于特定州雇员所累积的服务年限,包括与某些谈判单位相关的雇员,或公务员体系之外的雇员,例如行政部门官员,或立法机构、司法机构或加州州立大学的雇员。

然而,它不适用于在2011年1月15日之前受雇,并在该日期之后重返工作或调动职位,且此前适用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方式的雇员。此外,如果截至2011年1月15日存在与本规定相冲突的现有协议,则该协议在其有效期内仍然有效,之后本规定将优先适用。

(a)CA 政府 Code § 20037.15(a) 尽管有第3517.8、20035和20037条的规定,对于在2011年1月15日或之后首次受雇并成为本系统成员的人员,最终薪酬指该成员在其退休生效日期或其最后一次从州政府服务中离职日期(如果更早)之前,任何连续36个月期间可获得的最高年平均薪酬。
(b)CA 政府 Code § 20037.15(b) 本节适用于以下情况:
(1)CA 政府 Code § 20037.15(b)(1) 作为州谈判单位6或9的成员期间,或在与州谈判单位6或9相关的类别中,作为第3513条(c)款中“州雇员”定义所排除的雇员,或作为不属于公务员的州政府行政部门官员或雇员所累积的服务年限。
(2)CA 政府 Code § 20037.15(b)(2) 作为由州谈判单位7代表的治安官/消防员成员期间,或在与州谈判单位7中的治安官/消防员成员相关的类别中,作为第3513条(c)款中“州雇员”定义所排除的雇员,或作为不属于公务员的州政府行政部门官员或雇员所累积的服务年限。
(3)CA 政府 Code § 20037.15(b)(3) 作为第3513条(c)款中“州雇员”定义所排除的雇员,或作为不属于公务员的州政府行政部门官员或雇员所累积的服务年限。
(4)CA 政府 Code § 20037.15(b)(4) 作为立法机构、司法机构或加州州立大学的雇员所累积的服务年限。
(c)CA 政府 Code § 20037.15(c) 本节不适用于:
(1)CA 政府 Code § 20037.15(c)(1) 2011年1月15日之前曾受雇,在2011年1月15日或之后重返工作岗位,且此前适用12个月平均薪酬计算方式的前雇员。
(2)CA 政府 Code § 20037.15(c)(2) 在2011年1月15日之前受雇,在州政府受雇的前24个月内适用第20281.5条规定,且此前适用12个月平均薪酬计算方式的州雇员。
(3)CA 政府 Code § 20037.15(c)(3) 在2011年1月15日之前受雇,在2011年1月15日或之后开始由州谈判单位6、7或9代表,且此前适用12个月平均薪酬计算方式的州雇员。
(4)CA 政府 Code § 20037.15(c)(4) 在2011年1月15日之前受雇并处于批准休假状态,在2011年1月15日或之后重返在职工作,且此前适用12个月平均薪酬计算方式的雇员。
(d)CA 政府 Code § 20037.15(d) 如果本节与在2011年1月15日生效并现行的谅解备忘录相冲突,则在该谅解备忘录仍然有效期间,该备忘录应具有约束力。在2011年1月15日生效并现行的谅解备忘录到期后,本节应具有约束力,且不得被后续的谅解备忘录所取代。

Section § 200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为地方政府成员(例如市议会或县监事会成员)计算养老金或福利,其依据是他们的“最终薪酬”。这里的“最终薪酬”指的是该成员在担任这些职务期间所获得的最高平均年收入。重要的是,如果成员在不同的民选或委任职位任职,他们可以拥有不止一份“最终薪酬”。这项规定适用于在1994年7月1日或之后首次当选或被任命的成员,或者那些任期与1994年6月30日所持任期不连续的成员。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地方成员为确定因根据第20322条在成员资格期间累积的市议会或县监事会民选或委任官员的州服务而产生的任何养老金或福利,其“最终薪酬”应基于该成员在每个民选或委任职位的州服务期间可获得的最高平均年薪酬。如果该民选或委任服务是计算任何养老金或福利的考量因素,则该成员可以拥有不止一份最终薪酬。
本节适用于在1994年7月1日或之后首次当选或被任命为市议会或县监事会成员的地方成员,或当选或被任命的任期与1994年6月30日所持任期不连续的成员。

Section § 20039.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如何计算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成员的“最终薪酬”,以确定其养老金或福利。“最终薪酬”是指他们在国民警卫队服役期间,任何连续12个月内所获得的最高年平均工资。重要的是,其他退休制度的养老金计算不适用于其国民警卫队服役的最终薪酬。

尽管有第3章第5条(自第20350节起)或本部分的任何其他规定,就国民警卫队成员而言,为确定其在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服役的任何养老金或福利之目的,“最终薪酬”是指在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服役期间,连续12个月内所获得的最高年平均薪酬。 国民警卫队成员在其他退休或养老金制度下的最终薪酬,不适用于计算其在加利福尼亚国民警卫队服役的退休津贴。

Section § 200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计算加州政府系统“第二级”(Second Tier)下雇员的福利时,对于属于联邦系统的成员,“最终薪酬”这一术语不允许被任何部分减少。

尽管本部分的任何其他规定,“最终薪酬”在确定根据本部分应支付的第二级(Second Tier)覆盖范围下的任何福利时,不得因联邦系统中的任何成员而减少任何分数或金额。

Section § 20042

Explanation
本法规允许某些地方机构(不包括县教育总监)决定如何计算雇员的退休福利的最终薪酬。最终薪酬不是基于雇员三年平均工资,而是基于最高的一年工资期,但仅限于在该特定机构累积的服务年限。这一选择通过修订机构合同作出,无需在雇员中进行投票。

Section § 20044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财政年度从7月1日开始,到次年的6月30日结束。

“财政年度”是指任何从7月1日开始,到次年6月30日结束的年度。

Section § 200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高速公路巡警服务”定义为加州公路巡警队成员所做的工作。它特指这些成员在为他们的服务获得州政府报酬时的情况,但法律中其他地方注明的一些例外情况除外。

“高速公路巡警服务”是指作为加州公路巡警队成员提供的服务,仅限于该成员因该服务而从州政府获得报酬期间,但第11章第4条(自第20990节起)另有规定的除外。

Section § 20046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工业性”一词,该词与特定雇佣系统成员的死亡或残疾有关。它的意思是,一个人的死亡或残疾必须是由于他们在工作中发生的受伤或疾病造成的。

“工业性”一词,就本系统任何成员的死亡或残疾而言,如果该成员所属的会员类别根据本部分规定可获得特殊福利,且该死亡或残疾属于工业性,则指该成员因作为其雇佣关系而产生并在其雇佣期间发生的受伤或疾病所导致的残疾或死亡。

Section § 2004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某些医院工作的州雇员,因暴力行为造成的伤害,何为“因公”。它适用于1995年1月1日之后,在大都会州立医院或纳帕州立医院,由病人或客户的暴力行为造成的伤害。如果雇员在治疗病房工作时受伤,或者他们不在病房但作为工作的一部分经常与病人打交道,则此定义适用。如果雇员受特定协议约束,或者他们是某种不属于公务员的政府官员,此定义也适用。

对于州杂项成员而言,“因公”也指发生在1995年1月1日或之后,由州立医院部门在大都会州立医院或纳帕州立医院的病人或客户对其人身施加的暴力行为所造成的直接伤害,导致死亡或残疾,如果:
(a)CA 政府 Code § 20046.5(a) 该成员在受伤时正在治疗病房内履行其职责,或
(b)CA 政府 Code § 20046.5(b) 该成员当时不在治疗病房内,但在医院履行其雇佣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并且作为其职责的一部分,经常且实质性地与病人或客户接触,以及
(c)CA 政府 Code § 20046.5(c) 该成员在受伤时受雇于一个州级谈判单位,州雇主和经认可的雇员组织已就该单位达成谅解备忘录,使其受本节约束,或
(d)CA 政府 Code § 20046.5(d) 该成员要么被排除在第3513节(c)款的州雇员定义之外,要么是政府行政部门的非选举产生的官员或雇员,且不属于公务员。

Section § 2004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何种情况下,在某些州立医院工作的州杂项雇员的死亡或残疾被视为“因公事件”。如果伤害是由于1993年1月1日之后,在特定州立机构中,病人或囚犯的暴力行为造成的,则本法律适用。受影响的雇员必须在治疗病房内或医院其他地方履行职责,并经常与病人互动。此外,根据特定条件,他们的雇佣关系必须属于某些谈判单位或不属于公务员体系的职位。

就州杂项成员而言,“因公”也指在1993年1月1日之后,因其人身遭受以下人员的暴力行为直接导致的死亡或残疾:帕顿州立医院或阿塔斯卡德罗州立医院的州立医院部病人或客户,瓦卡维尔加州医疗机构州立医院部精神病项目的一名囚犯,或任何其他被视为法医机构的州立医院的病人,如果:
(a)CA 政府 Code § 20047(a) 该成员在受伤时正在治疗病房内履行其职责,或
(b)CA 政府 Code § 20047(b) 该成员当时不在治疗病房内,但在医院内履行其雇佣职责范围,并且作为其职责的一部分,经常且实质性地与病人或客户接触,并且
(c)CA 政府 Code § 20047(c) 该成员在受伤时受雇于一个州级谈判单位,州雇主和经认可的雇员组织已就该单位达成谅解备忘录,以适用本节规定,或
(d)CA 政府 Code § 20047(d) 该成员要么被排除在第3513条(c)款规定的州雇员定义之外,要么是政府行政部门的非选举产生的官员或雇员,且不属于公务员。

Section § 20047.5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工业性”一词,适用于从2002年1月1日起,因在特定精神健康机构中遭受患者暴力行为而导致残疾或死亡的州工作人员。

要符合条件,工作人员必须是在治疗区域履行职责时受伤,或在日常与患者接触时受伤。此外,该工作人员必须属于特定的雇员谈判单位,或被排除在“州雇员”的定义之外,或是一名非民选的行政部门官员且不属于公务员。

就州杂项成员而言,“工业性”是指在2002年1月1日或之后,或在州雇主与经认可的雇员组织之间达成的谅解备忘录中约定的日期,因其本人遭受州发展服务部(位于波特维尔发展中心、峡谷泉社区设施或塞拉维斯塔社区设施)的患者或服务对象的暴力行为直接导致的死亡或残疾,如果以下两项均适用:
(a)CA 政府 Code § 20047.5(a) 该成员在受伤时 (1) 正在治疗病房内履行职责,或 (2) 不在治疗病房内,但在医院履行其雇佣职责范围内行事,并且作为其职责的一部分,经常且实质性地与患者或服务对象接触。
(b)CA 政府 Code § 20047.5(b) 该成员在受伤时,(1) 受雇于一个州谈判单位,且州雇主和经认可的雇员组织已就其达成谅解备忘录以受本节约束,或 (2) 被排除在第3513节 (c) 款中“州雇员”的定义之外,或 (3) 是非民选的政府行政部门官员或雇员,且不属于公务员。

Section § 20048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何谓州工业成员的“工业性”死亡或残疾。具体而言,它指的是由州监狱或青少年管教所的囚犯或假释犯施加的暴力行为造成的任何死亡或残疾。这适用于以下情况:州工作人员正在监狱或青少年管教所内履行职责,或者他们虽然在外面工作,但作为其工作的一部分,定期与这些囚犯或假释犯接触。

就州工业成员而言,“工业性”指因伤害而导致的死亡或残疾,该伤害是州监狱、惩教学校或惩教部或青年管理局设施的囚犯,或其假释犯对其本人施加的暴力行为的直接后果,如果:
(a)CA 政府 Code § 20048(a) 该成员正在惩教部或青年管理局的监狱、惩教学校或设施内履行其职责。
(b)CA 政府 Code § 20048(b) 该成员不在惩教部或青年管理局的监狱、惩教学校或设施内,但正在其雇佣范围内行事,并且作为其职责的一部分,定期且实质性地与这些囚犯或假释犯接触。

Section § 2004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雇主所称的“劳动政策或协议”的含义。它包括任何书面文件,如政策、协议或备忘录,其中规定了所有员工(无论是否有工会代表)的工资、特殊报酬和福利。这也可以包括雇主领导层就员工薪酬和福利所做的决定。

Section § 20050

Explanation

“地方安全服务”一词指的是州服务中的职位,特别是那些在地方层面担任消防员、警官和治安官的职位,以及在特定法律条款中指定的某些职位。但是,法律的其他部分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

“地方安全服务”指作为地方消防员、地方警官、县治安官、地方安全官员提供的州服务,或在第20421节和第20422节中定义为地方安全成员的职位,但第11章第1条 (自第20890节起) 和第4条 (自第20990节起) 另有规定的除外。

Section § 20051

Explanation
在本法律中,“月”从任何一个日历月的某一天开始,并持续到下一个月同一天的前一天。如果下一个月没有同一天(例如从1月30日到2月),则持续到该月的最后一天。

Section § 20052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净收益”指退休基金在扣除第 (20173) 条和第 (20174) 条中详细说明的某些金额后所赚取的资金。

“净收益”指退休基金的收益减去第 (20173) 条和第 (20174) 条中规定的金额。

Section § 20053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正常供款”是指成员根据法律、合同或合同变更所设定的费率必须支付的常规款项。重要的是,这些供款可以包括由雇主代表成员支付的款项,但不涵盖除此之外的任何额外供款。

“正常供款”指成员须按法律、合同或合同修订所确定的正常供款费率支付的供款,但不包括额外供款。
“正常供款”亦包括成员须支付但实际上由第20030条所定义的雇主代表成员支付的供款。

Section § 20054

Explanation

本节将“养老金”定义为源自雇主控制的资金所作供款的终身给付。实质上,这是一种由雇主出资的退休福利。

“养老金”指源自雇主控制的资金所作供款的终身给付。

Section § 20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州州退休系统成员的“既往服务”。对于因法律变更或工作状态变为至少半职而成为成员的兼职州工作人员,“既往服务”包括他们在加入系统之前所做的所有州服务。对于大学成员,它涵盖了1937年8月27日之前完成的工作。对于其他州成员,它包括1932年1月1日之前的服务。对于地方或学校成员,“既往服务”是指他们在根据特定合同加入系统之前所做的工作。

(a)CA 政府 Code § 20055(a) 适用于因管辖本系统的法律修订或因其雇佣身份变更为至少半职而成为成员的兼职州成员,“既往服务”指其在成为成员之前提供的所有州服务。
(b)CA 政府 Code § 20055(b) 适用于其他成员,“既往服务”指由以下人员提供的所有州服务:
(1)CA 政府 Code § 20055(b)(1) 大学成员在1937年8月27日之前。
(2)CA 政府 Code § 20055(b)(2) 除大学成员以外的州成员在1932年1月1日之前。
(3)CA 政府 Code § 20055(b)(3) 地方成员或学校成员在其据此成为成员的合同生效日期之前。

Section § 20056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公共机构”定义为包括本州内的任何市、县、区或其他地方或公共机构。

Section § 20057

Explanation

第20057条解释了哪些实体在加州法律下被视为“公共机构”。这包括各种各样的组织和机构,例如加州退伍军人之家(针对特定活动)、与州立大学和社区学院相关的辅助机构、用于特定目的的学生团体和教职员工组织、成员仅限于公共机构的非营利公司,以及某些学校和社区组织。

此外,它还包括具有特定成员资格的信用合作社、某些教育和非营利公司、发育障碍区域中心、独立生活中心、市营医院、特定的交通和消防员项目、公共卫生部门等。

某些实体只有在获得美国劳工部的书面咨询意见后才被视为公共机构。所包含的每个组织都必须满足特定的标准才能被视为公共机构,这通常与成员资格或目的有关。某些组织,如非营利互助水公司,在所有权和治理方面还有额外的资格要求。

“公共机构”还包括以下各项:
(a)CA 政府 Code § 20057(a) 加州退伍军人之家司令,涉及其薪酬由加州退伍军人之家营地基金支付的退伍军人之家交易所及其他营地基金活动的雇员。
(b)CA 政府 Code § 20057(b) 任何根据《教育法典》第三编第八部第五十五编第七章(第89900条起)运作并符合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通过的法规的辅助机构,以及任何根据《教育法典》第三编第七部第四十五编第六章第六条(第72670条起)运作并符合加州社区学院理事会通过的法规的辅助机构。
(c)CA 政府 Code § 20057(c) 任何专门由加州州立大学或社区学院的学生或教职员工(或两者兼有)组成的,旨在提供与加州州立大学或社区学院的常规教学项目相关但通常不作为其一部分的基本活动的,学生团体或非营利组织。
(d)CA 政府 Code § 20057(d) 一个由学区管理委员会组成的州级组织,其主要目的是通过研究和调查促进公共教育。
(e)CA 政府 Code § 20057(e) 任何其成员仅限于第20056条所定义的公共机构的非营利公司。
(f)CA 政府 Code § 20057(f) 加州校际体育联合会的一个分部。
(g)CA 政府 Code § 20057(g) 任何根据《金融法典》第五部(第14000条起)或根据联邦法律成立的信用合作社,其95%的成员仅限于本系统或州教师退休计划的在职或退休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以及任何信用合作社的雇员。就本款而言,“直系亲属”指与本系统或州教师退休计划的信用合作社成员为在职或退休成员的家庭住户中,有血缘或婚姻关系的人。信用合作社应支付除与董事会签订合同所需的正常费用之外的任何额外费用。信用合作社支付的所有超出正常所需费用的款项,应计入《预算法案》为本系统行政开支拨付的总金额。就本款而言,除非信用合作社已在1988年1月1日之前根据第五章(第20460条起)与董事会签订合同,否则不被视为公共机构。1988年1月1日之后,董事会不得与任何信用合作社签订作为公共机构的合同。
(h)CA 政府 Code § 20057(h) 任何在1983年7月1日是签约机构的县教育总监,以及任何在1983年7月1日就第20430条所定义的当地警官而言是签约机构的学区或社区学院区。
(i)CA 政府 Code § 20057(i) 任何根据《教育法典》第38000条或第72330条设立了警察部门,并在1990年1月1日或之后与董事会签订了关于第20444条所定义的学校安全成员的合同的学区或社区学院区。
(j)CA 政府 Code § 20057(j) 旨在协助发展和扩大根据《食品和农业法典》第三部第三编(第3801条起)成立的区农业协会的教育、研究和科学活动的非营利公司,以及《加州州博览会法》(《食品和农业法典》第三部第二编第三章前第三条(第3551条起),由1967年第15章法规增补)中所述的非营利公司。
(k)Copy CA 政府 Code § 20057(k)
(1)Copy CA 政府 Code § 20057(k)(1) 任何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四部第四点五章(第4620条起)运营发育障碍区域中心的公立或私立非营利公司。
(2)CA 政府 Code § 20057(k)(2) 任何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免税的公立或私立非营利公司,其运营发育障碍康复机构,并根据与 (A) 发育障碍区域中心(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4648条(a)款第(3)项)或 (B) 康复部(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十部第二编第四点五章(第19350条起))签订的合同提供服务,前提是已获得第20057.1条所述的美国劳工部书面咨询意见。
(3)CA 政府 Code § 20057(k)(3) 本款所述的公立或私立非营利公司,仅为本部分之目的,且仅就本款所述区域中心或康复机构的雇员而言,应被视为“公共机构”。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该机构可通过其合同的适当条款或修订,选择不提供其合同生效日期之前的服务年限积分。
(l)CA 政府 Code § 20057(l) 根据《教育法典》第7部分第6章前第2条(第10550节起)于1990年12月31日时的规定成立的独立数据处理中心。根据本款纳入的机构,仅应提供与学校成员所获得的福利相同的福利。
(m)CA 政府 Code § 20057(m) 任何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
(n)CA 政府 Code § 20057(n) 旨在并从事举办柑橘类水果博览会的非营利公司,如《食品和农业法典》第4603节所定义。
(o)Copy CA 政府 Code § 20057(o)
(1)Copy CA 政府 Code § 20057(o)(1) 运营独立生活中心、为重度残疾人提供服务、根据联邦公法93-112成立、获得董事会批准并提供以下至少三项服务的公立或私立非营利公司:
(A)CA 政府 Code § 20057(o)(1)(A) 协助重度残疾人获得提供居家支持服务的个人护理员。
(B)CA 政府 Code § 20057(o)(1)(B) 查找和分发关于社区中可供重度残疾人使用的住房信息。
(C)CA 政府 Code § 20057(o)(1)(C) 提供关于可通过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以及私人和公共机构获得的财政资源信息,以支付重度残疾人所需的居家支持服务和其他服务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D)CA 政府 Code § 20057(o)(1)(D) 由具有类似残疾的人提供咨询,以帮助重度残疾人适应残疾。
(E)CA 政府 Code § 20057(o)(1)(E) 运营配备轮椅升降机的面包车或巴士,以提供无障碍交通,前往社区中其他无法到达但可为重度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地点。
(2)CA 政府 Code § 20057(o)(2) 本款所述的公立或私立非营利公司,仅为本部分之目的,且仅就独立生活中心的雇员而言,应被视为“公共机构”。
(3)CA 政府 Code § 20057(o)(3)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该公立或私立非营利公司可通过其合同的适当条款或修订,选择不提供其合同生效日期之前的服务年限积分。
(p)CA 政府 Code § 20057(p) 依照《第4编第3分编第2部分第5章第8条》(第37650节起)的规定,由市立法机构管理的医院。
(q)CA 政府 Code § 20057(q) 根据第66801节第IX条设立的太浩湖交通区。
(r)CA 政府 Code § 20057(r) 根据《劳动法典》第3分编第4章(第3070节起)成立的加州消防员联合学徒计划。
(s)CA 政府 Code § 20057(s) 由第15类县的理事机构管理的公共卫生部门或区,如经1971年法规第1204章修订的第28020节和第28036节所定义。
(t)CA 政府 Code § 20057(t) 根据第25905节举办农业博览会的非营利公司或协会,经获得第20057.1节所述的美国劳工部书面咨询意见后,可与董事会签订合同,使其雇员作为本系统的成员参与。该非营利公司或协会仅为此目的应被视为“公共机构”。
(u)CA 政府 Code § 20057(u) 根据《教育法典》第3编第5分编第42部分第2章第2.5条(第69522节起)成立的附属机构,经获得第20057.1节所述的美国劳工部书面咨询意见后。该附属机构仅为此目的为“公共机构”。
(v)CA 政府 Code § 20057(v) 西部学校和学院协会,经获得第20057.1节所述的美国劳工部书面咨询意见后。该协会仅为此目的应被视为“公共机构”。
(w)CA 政府 Code § 20057(w) 州企业、商业和工业发展援助基金公司,经获得第20057.1节所述的美国劳工部书面意见后。
(x)Copy CA 政府 Code § 20057(x)
(1)Copy CA 政府 Code § 20057(x)(1) 如《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006节所述的私立非营利地区老年机构,经获得第20057.1节所述的美国劳工部书面咨询意见后。
(2)CA 政府 Code § 20057(x)(2) 区域老龄机构应仅为本部分的宗旨,且仅就该机构的雇员而言,被视为“公共机构”。
(3)CA 政府 Code § 20057(x)(3)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区域老龄机构可通过其合同的适当条款或修订,选择不为其合同生效日期之前的服务提供积分。
(y)Copy CA 政府 Code § 20057(y)
(1)Copy CA 政府 Code § 20057(y)(1) 一家根据《公司法》第一编第三部第七章第一章(第14300条起)运营的非营利性互助供水公司,在获得美国劳工部根据第20057.1条所述的书面咨询意见后,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
(A)CA 政府 Code § 20057(y)(1)(A) 公司50%以上的股份由市政当局持有。
(B)CA 政府 Code § 20057(y)(1)(B) 公司的管理机构是一个地方公共机构,定义见第7920.510条和第7920.525条(a)款,并且是一个立法机构,定义见第54952条。
(2)CA 政府 Code § 20057(y)(2) 符合第(1)款规定要求的非营利性互助供水公司,应仅为本部分的宗旨,且仅就该机构的雇员而言,被视为“公共机构”。
(3)CA 政府 Code § 20057(y)(3) 符合第(1)款规定要求的非营利性互助供水公司,仅当其遵守《第一编》第十部(第7920.000条起)和《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九章(第54950条起)的规定时,才应被视为本部分的“公共机构”。

Section § 20057.1

Explanation
任何希望根据2002年1月1日生效的新定义获得“公共机构”资格的组织,必须获得美国劳工部出具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确认该组织根据某些美国法律被视为州或地方政府的机构或组成部分。
为符合本部分含义中的“公共机构”资格,任何根据2002年1月1日或之后生效的“公共机构”定义修正案而符合资格的组织,还应从美国劳工部获得一份书面咨询意见,声明该组织是州或其政治分支机构的代理机构或工具,符合《美国法典》第29篇第1001条及后续条款的含义。

Section § 2005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澄清了与加州公共雇员退休计划相关的术语。它规定,无论何时您在任何法律或合同中看到诸如“州雇员退休法”、“州雇员退休制度”或“州雇员退休基金”的术语,它们实际上分别是指“公共雇员退休法”、“公共雇员退休制度”和“公共雇员退休基金”。

(a)CA 政府 Code § 20058(a) “退休制度”或“本制度”指公共雇员退休制度。
(b)CA 政府 Code § 20058(b) 在本法典以及迄今或此后颁布的任何其他法规中,或在迄今或此后根据任何法律规定订立的任何合同中,术语“州雇员退休法”应解释为指代并意指“公共雇员退休法”;术语“州雇员退休制度”应解释为指代并意指“公共雇员退休制度”;术语“州雇员退休基金”应解释为指代并意指“公共雇员退休基金”。

Section § 20059

Explanation
“常规利息”指的是用于将利息计入账户的每年利率,并且每年按复利方式计算。

Section § 20060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退休”定义为向某人发放退休金的过程,这是一种在他们退休时提供的财务福利。

“退休”指根据本部分授予退休金。

Section § 20061

Explanation

本节将“退休津贴”定义为某人因达到退休年龄或因伤残而退休时所收到的款项。

“退休津贴”指服务期满退休津贴或伤残退休津贴。

Section § 2006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退休基金”一词定义为公共雇员退休基金,该基金是由本法典的本部分所规定的一个持续存在的实体。

“退休基金”指的是由本部分继续存在的公共雇员退休基金。

Section § 20062.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风险池”是指将一个或多个机构的财务资源和义务组合在一起的方法。这样做是为了分享管理养老金的经验,并设定雇主需要向员工养老金基金缴纳的金额。

Section § 2006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加利福尼亚州某些合同中“学校雇主”的含义。它通常包括县教育总监(洛杉矶和圣地亚哥的除外),以及在1983年7月1日是签约机构的学区或社区学院区。但是,它排除了与当地警官相关的合同部分,以及在1990年1月1日之后签订合同且其雇员被视为学校安全成员的学区。此外,根据此定义,任何参与风险池的教育机构也不被视为“学校雇主”。

(a)CA 政府 Code § 20063(a) “学校雇主”指已根据第6章(自第20610条起)与委员会签订合同的县教育总监(洛杉矶县教育总监和圣地亚哥县教育总监除外),以及在1983年7月1日是签约机构的任何学区或社区学院区,但不包括与洛杉矶市联合学区和洛杉矶社区学院区在1983年7月1日签订的合同中涉及第20430条所定义的当地警官的部分,也不包括在1990年1月1日或之后与委员会签订合同,且其雇员是第20444条所定义的学校安全成员的学区或社区学院区(如第20057条 (i) 款所定义)。
(b)CA 政府 Code § 20063(b) 尽管有 (a) 款规定,“学校雇主”不包括任何参与风险池的县教育局、学区或社区学院区。

Section § 2006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学校安全服务”是指受雇为学区或社区学院区的学校安全成员所从事的工作。

“学校安全服务”包括作为学校安全成员在学区或社区学院区就业时提供的服务,如第 20057 条 (i) 款所定义。

Section § 2006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兼职服务”定义为雇员工作时间少于全职雇员,即使他们必须随时待命工作。

雇员“兼职服务”是指其履行职责的时间少于全职雇员所需的时间,即使其可能随时被召回工作。

Section § 2006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本部分中提及的“配偶”、“在世配偶”或“婚姻”,也包括注册伴侣和注册伴侣关系。配偶或在世配偶享有的所有权利和责任,均依照《家庭法典》的规定,同样赋予注册伴侣。

本部分中所有提及“配偶”、“在世配偶”或“婚姻”之处,均同样适用于《家庭法典》第297条所定义的注册伴侣或注册伴侣关系,且授予配偶或在世配偶的所有权利和责任,应在《家庭法典》第297.5条规定的范围内,同样授予注册伴侣。

Section § 2006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州和平官员/消防员服务”的范畴。它包括作为该群体成员在获得报酬期间所做的任何工作。它还涵盖了后来转变为州和平官员/消防员角色的工作。

“州和平官员/消防员服务”指仅在为此服务获得报酬期间,作为州和平官员/消防员成员提供的服务,但第11章第4条(自第20990节起)另有规定的除外。它还包括在某项雇佣中提供的服务,在该雇佣中,相关人员此后已成为州和平官员/消防员成员。

Section § 200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根据另一项具体条款被认定为州和平官员或消防员,那么他们在1986年7月1日之前作为加州州立大学雇员的工作,将被计入该身份的相关服务时间。

Section § 20068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与州安全成员相关的“州安全服务”是什么。它包括在获得报酬时所做的工作,以及在特定日期之前提供的特定类型服务,例如在惩教、公园与娱乐以及军事部门的工作。“州安全服务”不包括在某些截止日期(例如1989年1月1日或1982年9月27日)之前在某些类别或职位中的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确定哪些以前的工作可以算作州安全服务。

(a)CA 政府 Code § 20068(a) “州安全服务”是指仅在作为州安全成员提供服务并获得该服务报酬时所提供的服务,但第11章第4条(自第20990节起)另有规定的除外。它还包括在人员此后成为州安全成员的就业中提供的服务,以及在1973年4月1日之前提供并属于本章在1973年4月1日之前界定的狱警、林业和执法服务范围内的服务。根据本款,“州安全服务”不包括在1973年4月1日之前,在司法部内由在1973年4月1日之前被归类为杂项成员的人员所提供的调查员服务。
(b)CA 政府 Code § 20068(b) 对于根据第20405节成为州安全成员的成员,“州安全服务”还应包括在该成员成为州安全成员之日前,作为惩教与康复部官员或雇员所提供的服务。
(c)CA 政府 Code § 20068(c) 对于根据第20409节和第20410节成为州安全成员的成员,“州安全服务”还应包括在1982年9月27日之前,在这些节中规定的类别中的服务或根据 (a) 款提供的服务。
(d)CA 政府 Code § 20068(d) 对于根据第20414节和第20415节成为州安全成员的成员,“州安全服务”还应包括在1982年9月22日之前,作为公园与娱乐部或军事部官员或雇员所提供的服务。
(e)CA 政府 Code § 20068(e) “州安全服务”不包括在1989年1月1日之前,在第20407节中规定的类别中的服务。
(f)CA 政府 Code § 20068(f) “州安全服务”不包括在1990年1月1日之前,在第20408节中规定的类别中的服务。
(g)CA 政府 Code § 20068(g) 对于根据第20405.1节 (b) 款成为州安全成员的成员,“州安全服务”还应包括在人员此后成为州安全成员的就业中提供的服务,具体由人力资源部根据该节确定。

Section § 20069

Explanation

“州服务”一词指的是州政府雇员或官员所做的工作,包括加州再生医学研究所、大学、学校雇主或签约机构的雇员或官员,只要他们为此获得报酬。为了退休和福利目的,它也涵盖了薪资符合特定条件的县雇员。此外,它还包括加州国民警卫队某些获得报酬的成员的服务,但这些服务不适用于健康或牙科福利的资格。

(a)CA 政府 Code § 20069(a) “州服务”是指作为州政府、加州再生医学研究所及其管理机构的官员和雇员、大学、学校雇主或签约机构的雇员或官员(受雇、受任或当选)提供的有偿服务,且仅限于其从该雇主处获得报酬期间,除非第11章第4条(自第20990节起)另有规定。
(b)CA 政府 Code § 20069(b) “州服务”,仅为符合本系统下的福利和退休津贴资格之目的,亦应包括作为县的官员或雇员提供的服务,如果该服务的薪资构成根据第20638节本系统成员可获得的报酬。
(c)CA 政府 Code § 20069(c) “州服务”,除为符合健康或牙科福利资格之目的外,亦应包括由根据第20326节选择成为成员且未根据第20327节取消其成员资格的加州国民警卫队的军官、准尉或士兵级别人员提供的有偿服务。

Section § 20069.1

Explanation

本法条阐明,“审理法院”一词的定义与《审理法院雇佣保护和治理法案》这一法律特定部分中的定义相同。

“审理法院”应具有与《审理法院雇佣保护和治理法案》(Chapter 7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1600) of Title 8) 中定义的该术语相同的含义。

Section § 20070

Explanation

“1959年遗属津贴”一词指的是根据法律相关条款的规定,提供给特定受益人的经济支持。这些条款详细规定了该遗属津贴的具体条件和金额。

“1959年遗属津贴”指根据第21571、21572、21573、21574、21574.5和21574.7条规定提供的津贴。

Section § 2007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大学”定义为加州大学,其中包含加州大学董事会。加州大学董事会的定义及其权力均由加州宪法规定。

“大学”指加州大学,并包括依据加州宪法第九条第9款所界定和授权的加州大学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