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资管理管理层薪酬激励
Section § 19849.10
Section § 19849.1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人力资源部为某些政府雇员(包括管理人员、机密雇员和某些行政部门雇员)签订各种雇员福利合同。这些福利可以包括人寿和伤残保险、汽车和房屋保险等。如果具有成本效益,该部门可以选择自行管理长期伤残保险计划,而不是通过外部公司。
Section § 19849.12
Section § 19849.1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人力资源部决定某些州官员和雇员的休假、病假、年假和丧假福利。这些福利可以包括一次性支付任何累计假期。它特别适用于那些根据特定法律定义不被视为州雇员,或者是不属于公务员的政府行政部门的非选举产生的官员和雇员。
Section § 19849.14
这项法律于1987年7月1日在加州州金库中设立了一个专项基金,专门用于支付非工会代表州雇员的长期残疾保险福利。该基金的资金来源于雇主或雇员的缴费以及任何所产生的收入,并用于支付长期残疾索赔和相关的行政费用。这些资金可以随时使用,不受财政年度限制。
Section § 19849.15
Section § 19849.16
Section § 19849.18
这项法律规定,属于州议价单位 (5)、(6) 或 (8) 的州雇员的主管,其薪资和福利变动应与他们所监管的雇员大致相同。在这里,“薪资”指的是基本工资,不包括加班费等额外收入。福利待遇在经济上应是等值的,尽管具体福利可能不完全相同。这些主管的具体福利通过“会谈协商”程序决定,该程序在另一节中有所规定。
Section § 19849.22
州政府认识到,公平支付担任主管的惩教人员的薪酬至关重要,这有助于吸引和留住这些岗位的熟练工作人员。这些主管承担着更多的责任,因为他们需要指导他人的工作,尤其是在青年和成人惩教机构或州立医院中。因此,在计算薪酬差异时,应考虑他们的工资和其他福利,以体现他们额外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