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849.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提供管理层薪酬激励,以提高州政府服务的生产力和效率。它的目标是通过提供与公共和私营部门相似的激励措施,帮助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经理人。

Section § 19849.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人力资源部为某些政府雇员(包括管理人员、机密雇员和某些行政部门雇员)签订各种雇员福利合同。这些福利可以包括人寿和伤残保险、汽车和房屋保险等。如果具有成本效益,该部门可以选择自行管理长期伤残保险计划,而不是通过外部公司。

人力资源部,在其可能设定的任何条件下,在遵守通过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提供的健康福利和团体定期人寿保险的现有法规的前提下,并遵守所有其他适用的州法律规定,可以签订合同购买雇员福利,针对第3513条 (e) 和 (f) 款所定义的管理人员和机密雇员,以及第3513条 (c) 款中排除在州雇员定义之外的雇员,以及不属于公务员的政府行政部门官员或雇员,以及第3513条 (g) 款所定义的监督雇员。 福利应包括但不限于团体人寿保险、团体伤残保险、长期伤残保险、团体汽车责任险和财产损失险,以及房主险和租客险。
如果具有成本效益,该部门可以自保长期伤残保险计划。

Section § 19849.1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员工福利费用的运作方式。州可以选择承担这些费用的全部、部分或不承担任何费用,任何剩余费用由员工支付。在立法机关批准拨款之前,州不能承诺支付福利费用。此外,立法机关每年可以在预算中调整州的缴费水平。

Section § 19849.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人力资源部决定某些州官员和雇员的休假、病假、年假和丧假福利。这些福利可以包括一次性支付任何累计假期。它特别适用于那些根据特定法律定义不被视为州雇员,或者是不属于公务员的政府行政部门的非选举产生的官员和雇员。

尽管有第 19839、19858.1、19858.3、19858.4、19859 和 19859.3 条的规定,人力资源部可以规定休假、病假、年假和丧假福利,包括一次性支付任何累计假期的金额,适用于根据第 3513 条 (c) 款被排除在州雇员定义之外的每位州官员和雇员,或不属于公务员的政府行政部门的非选举产生的官员或雇员。

Section § 19849.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于1987年7月1日在加州州金库中设立了一个专项基金,专门用于支付非工会代表州雇员的长期残疾保险福利。该基金的资金来源于雇主或雇员的缴费以及任何所产生的收入,并用于支付长期残疾索赔和相关的行政费用。这些资金可以随时使用,不受财政年度限制。

自1987年7月1日起生效,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非工会代表州雇员长期残疾保险基金,旨在为非工会代表州雇员长期残疾保险福利提供资金。源自雇主或雇员缴费的保费应计入该基金。在任何财政年度内,非工会代表州雇员长期残疾保险基金所产生的任何性质的收入,应计入该基金。该基金中的款项持续拨款,不考虑财政年度,尽管有第13340条规定。该基金应由人力资源部用于支付长期残疾索赔和行政费用。

Section § 19849.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州政府雇员在任职期间死亡,州政府将继续支付其健康、牙科和视力福利的费用,最长可达雇员死亡后的120天。在此期间,在世配偶或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将被告知他们继续享有这些福利的权利和选择。这包括关于如何通过退休福利维持健康和牙科保险的指导,以及通过COBRA继续享有视力福利的信息。此规定适用于某些州政府雇员,包括特定集体谈判单位的雇员以及一些非公务员的行政部门官员或雇员。

Section § 19849.16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加州人力资源部制定关于带薪休假的规定,适用于那些薪资由法律规定、非选举产生的州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成员。他们可以累积和使用带薪休假,甚至可以一次性领取他们累积的休假薪酬。但是,如果他们的缺勤时间超过了带薪休假时间,他们的薪资可能会被削减。带薪休假福利不得超过管理层雇员所享有的最高福利。这些规定应在1991年7月1日之后实施。

Section § 19849.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属于州议价单位 (5)、(6) 或 (8) 的州雇员的主管,其薪资和福利变动应与他们所监管的雇员大致相同。在这里,“薪资”指的是基本工资,不包括加班费等额外收入。福利待遇在经济上应是等值的,尽管具体福利可能不完全相同。这些主管的具体福利通过“会谈协商”程序决定,该程序在另一节中有所规定。

代表州议价单位 (5)、(6) 或 (8) 的州雇员的主管,应获得至少与他们所监管的雇员所获得的薪资和福利变更大致相当的薪资和福利。就本节而言,“薪资”指基本工资,不应解释为包括加班费等形式的报酬。福利待遇应具有经济等值性,但福利不必完全相同。代表州议价单位 (5)、(6) 或 (8) 的州雇员的主管应获得的具体福利,应通过第 (3533) 节所定义的“会谈协商”程序确定。

Section § 19849.22

Explanation

州政府认识到,公平支付担任主管的惩教人员的薪酬至关重要,这有助于吸引和留住这些岗位的熟练工作人员。这些主管承担着更多的责任,因为他们需要指导他人的工作,尤其是在青年和成人惩教机构或州立医院中。因此,在计算薪酬差异时,应考虑他们的工资和其他福利,以体现他们额外的职责。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a)CA 政府 Code § 19849.22(a) 如果州政府要吸引和留住一支称职的惩教队伍,就迫切需要充分补偿担任主管的州和平警官/消防员成员。
(b)CA 政府 Code § 19849.22(b) 设立主管薪酬差异是必要的,以补偿在青年和成人惩教机构的部门和委员会中担任主管的州和平警官/消防员成员,或在州立医院部门中担任惩教主管的成员,因为他们通过指导他人完成惩教工作而承担更大的责任。
(c)CA 政府 Code § 19849.22(c) 为衡量(b)款所述的薪酬差异,在计算比较费率时,应考虑工资和其他经济福利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