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820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局长制定规则,限制并明确州官员、雇员和代理人因公务出差的费用和津贴。这些规则应包括报销因公务使用私人车辆造成的损坏,前提是损坏并非其过错,且他们已获得使用该车辆执行公务的许可。

此外,这些规则还涵盖部门权限内的事项,以及如果雇员在某个工资期内收入低于平时,如何计算工资。如果这些规则与根据特定谈判程序达成的协议发生冲突,则该协议优先,除非它需要额外支出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冲突必须获得立法机关的批准。

局长应制定通用规章制度,规定以下所有事项:
(a)CA 政府 Code § 19820(a) 限制州官员、雇员、专家和代理人在执行公务期间的差旅费和津贴的金额、时间及地点。这些规章制度应规定,如果州官员、雇员、专家或代理人因非其过错而损坏其私人车辆,且该车辆在经雇佣机构许可或授权用于公务期间发生损坏,则应向其合理报销修理费用。
在本款中,“州官员和雇员”指除民选州官员、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六条规定的州官员和雇员以及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的官员和雇员之外的所有州官员和雇员。“州官员和雇员”不受第19815条 (d) 款的限制。
(b)CA 政府 Code § 19820(b) 规范明确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
(c)CA 政府 Code § 19820(c) 规范任何在某一工资期内应得工资低于其常规工资率的雇员的工资计算。
如果本条与根据第3517.5条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控制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任何冲突条款需要资金支出,则该条款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不生效。

Section § 198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确定向州政府雇员提供的住房、餐食及其他服务的价值。局长负责设定这些价值,这些价值将作为向雇员收取的费用,除非这些服务是其薪酬的一部分,或是其工作所必需的。此外,这些规定还确保受这些估价影响的雇员有机会表达意见。 每个部门在提供此类服务时都必须遵守这些指导方针。如果本条与雇员协议之间发生冲突,则以协议为准,除非协议需要额外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则需要立法机关的批准。

Section § 19822.3

Explanation

截至2009年7月1日,加州所有州机构必须使用加州自动化差旅费用报销系统 (CalATERS) 来处理员工差旅报销。

如果某个机构认为CalATERS对其不可行或不具成本效益,可以申请豁免。他们必须在2007年7月1日前提交理由。审计长和财政部将审议这些申请,并在2008年2月1日前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报告任何已批准的豁免。

所有州机构应在2009年7月1日前实施并使用加州自动化差旅费用报销系统 (CalATERS),以实现员工差旅报销申请的自动化处理,除非审计长建议且财政部批准豁免请求。为申请豁免,部门或机构应不迟于2007年7月1日向审计长提交文件,以证实对该部门或机构而言,实施CalATERS不可行或不具成本效益。财政部和审计长应不迟于2008年2月1日,就已批准的豁免及其依据,联合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报告。

Section § 1982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制定规定,报销那些在考试规划或执行期间提供志愿帮助的人员的合理膳食、住宿或差旅费用。

部门应通过规定授权,为向部门或指定任命机构在笔试或口试的准备或实施过程中提供无偿协助的人员,支付合理必要的膳食、住宿或差旅费用。

Section § 19822.6

Explanation

儿童保育基金是一项财政资源,旨在支持为加州州雇员的子女发展儿童保育计划。该基金的资金来源于年度预算中为员工薪酬预留的款项。

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该基金,该基金可以向由州雇员组建的非营利组织或其他儿童保育提供者运营的儿童保育中心提供财政援助,例如现金补助。

每年为该基金预留的具体金额由该部门决定,并且这些资金可以跨财政年度使用,直至1991年6月30日,除非有新法律延长此期限。

特此设立儿童保育基金,资金应从年度预算案中为员工薪酬拨款的金额中划拨至该基金。儿童保育基金应用于鼓励为州雇员的受抚养子女发展儿童保育计划。这些计划可包括财政援助,以帮助发展由州雇员组建的非营利公司或其他儿童保育提供者管理的儿童保育中心。
儿童保育基金应由人力资源部管理。
经该部门决定,资金应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补助。
每年从可用于薪酬增长的资金中划拨和支出的金额,应由该部门决定。尽管有第13340条规定,儿童保育基金可用于支出,不考虑财政年度,直至1991年6月30日,除非在该日期之前颁布的法规另有延期。

Section § 198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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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在州金库中设立了工作与家庭基金,旨在支持州雇员的工作与家庭计划。这些计划包括为建设托儿中心提供财政帮助,以及为儿童和老年护理提供补助金或补贴。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该基金。

该基金的拨款来源于州与雇员组织之间的谈判以及州立法机关的决定。该基金可在不受特定财政年度限制的情况下使用,直至2005年6月30日。在此日期之后,除非法律延长其存在,否则任何剩余资金将归还至普通基金,工作与家庭基金也将终止。

(a)CA 政府 Code § 19822.7(a) 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工作与家庭基金,用于从州与认可的雇员组织(如第3513节所定义)之间通过谅解备忘录谈判确定的金额中拨付资金,并由立法机关拨款,用于2000-01财政年度及后续财政年度。
(b)CA 政府 Code § 19822.7(b) 该基金应应用于设立和维持州雇员的工作与家庭计划。这些计划可包括但不限于:资助由州雇员组建的非营利公司或托儿服务提供者管理的托儿中心的建设;或为托儿和老年护理提供补助金、补贴,或两者兼有。其他计划可包括加强或补充现有的雇员援助计划服务以及其他工作与家庭计划。
(c)CA 政府 Code § 19822.7(c) 该基金应由人力资源部管理。从可用于薪酬的资金中拨付和支出的金额应由该部门确定。
(d)CA 政府 Code § 19822.7(d) 尽管有第13340节的规定,该基金应可在不考虑财政年度的情况下,直至2005年6月30日止用于支出。截至2005年6月30日,该基金应停止存在,基金中的任何余额应归还至普通基金,除非该基金的存在通过法规延长,且该法规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颁布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