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8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州雇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使用的服装和设备的相关术语。“制服”是指工作要求穿着且与日常时尚不同的服装,而“工作服”用于保护日常服装免受损坏或满足卫生需求。“安全设备”用于保护健康和福祉,例如头盔和护目镜。“警用防护装备”供执法人员使用,以保护自身或公众,例如手铐和警棍。

“州雇员”包括州及其机构的雇员,但不包括加利福尼亚大学和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的雇员。如果本法律与关于员工着装的谅解备忘录之间存在冲突,通常以谅解备忘录为准,除非涉及资金,这需要立法机关的批准。

本条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a)CA 政府 Code § 19850(a) “制服”指外衣(不包括鞋子),其必须在履行职位职责时专门穿着,且其设计或款式与普通大众不同。此定义包括用于识别个人、机构、所执行的职能、级别或服务年限的物品。
(b)CA 政府 Code § 19850(b) “工作服”指穿在日常服装外面或替代日常服装的服饰,其为保护员工的日常服装免受其正常履行职责时可能出现的损坏或污渍所必需的,例如围裙、实验服、工作大褂或连体工作服;或为满足必要的卫生条件所必需的,例如农业检查员、手术人员或餐饮服务人员。
(c)CA 政府 Code § 19850(c) “安全设备”指穿在日常服装外面、替代日常服装或作为日常服装补充的设备或服饰,其为保护员工的健康和福祉所必需的,例如头盔、护目镜、安全带和消防员“出警服”。
(d)CA 政府 Code § 19850(d) “警用防护装备”指执法人员穿着的设备或服饰,旨在保护自身或公众免受他人公然行为的侵害,或协助履行相关职责,例如手枪、警棍、短棍、手铐、手电筒、口哨、皮带、枪套及箱包或附件。
(e)CA 政府 Code § 19850(e) “州雇员”指州及其机构的雇员,但不包括加利福尼亚大学或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的雇员。
除第19850.7节另有规定外,如果本条的规定与根据第3517.5节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约束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规定要求支出资金,则除非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这些规定不生效。

Section § 198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州雇员的工作要求他们穿制服,他们必须自己购买。但州政府会每年提供一笔制服津贴,以帮助他们支付更换制服的费用。这笔津贴的金额是通过集体谈判或类似协商确定的。

对于不属于常规公务员系统或不被视为其他地方定义的州雇员的人员,州政府仍然会提供制服津贴,但其金额由相关部门决定。

(a)CA 政府 Code § 19850.1(a) 州雇员应负责购买作为雇佣条件所要求的制服。州政府应向全职穿着制服的州雇员提供年度制服津贴,并向兼职穿着制服的州雇员提供年度制服津贴,其金额应根据依照第3517.5条达成的谅解备忘录中商定的数额确定。
(b)CA 政府 Code § 19850.1(b) 尽管有(a)款的规定,州政府应向任何符合以下条件的雇员提供全职穿着制服的年度更换津贴以及兼职穿着制服的年度更换津贴:该雇员被排除在第3513条(c)款中州雇员的定义之外,或者该雇员是政府行政部门的非选举产生的官员或雇员且不属于公务员制度成员。这些津贴的金额由部门确定。

Section § 19850.2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州的州雇员,无论是全职工作,还是兼职工作至少一年,您可能有资格获得制服津贴。这在您的工作需要制服用于执法、公共安全或类似任务时才可能实现,并且您被要求在执勤时穿着。制服只能用于工作场合。如果您与工会达成的任何协议与此规定相悖,该协议可以凌驾于此规定之上,但如果涉及资金支出,则需要立法机关的批准。

每位州雇员,包括处于试用期的雇员,凡受雇于永久性全职职位,或受雇于非全职职位但工作时长相当于一年,均应获得第 19850.1 节规定的制服津贴,如果:
(a)CA 政府 Code § 19850.2(a) 制服对于公众在执法、公共安全或其他密切相关目的下进行快速视觉识别是明确必要的;并且
(b)CA 政府 Code § 19850.2(b) 雇员被其任命机关要求在正常履行职责时穿着制服;并且
(c)CA 政府 Code § 19850.2(c) 制服仅被授权在公务场合穿着。
如果本节规定与根据第 3517.5 节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约束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该规定不生效。

Section § 1985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部门应如何管理员工的制服津贴。它要求该部门制定程序,根据每年更换制服的成本来计算津贴。该部门必须每年审查和调整这些津贴,决定如何以及何时支付,并确定新员工何时符合津贴资格。此外,他们还会评估制服要求是否需要变更,以及何种程度的身份识别需要制服。如果与协商达成的协议发生冲突,只要所需资金获得立法机关批准,这些协议将优先适用。

为执行第19850.1条和第19850.2条的规定,该部门应:
(a)CA 政府 Code § 19850.3(a) 制定程序以确定计算制服津贴金额时应包含哪些物品。
(b)CA 政府 Code § 19850.3(b) 根据规定标准并考虑正常制服使用寿命,确定每种制服的平均年度更换成本。根据第19850.1条(a)款规定为雇员提供的制服津贴,应为根据第3517.5条达成的谅解备忘录中商定的平均年度更换成本。根据第19850.1条(c)款规定为雇员提供的制服津贴,应为该部门确定的平均年度更换成本。
(c)CA 政府 Code § 19850.3(c) 每年审查制服津贴并在必要时进行调整。
(d)CA 政府 Code § 19850.3(d) 确定支付程序和频率。
(e)CA 政府 Code § 19850.3(e) 确定新雇员何时符合资格。
(f)CA 政府 Code § 19850.3(f) 根据任命机关的请求,确定制服变更的必要性。
(g)CA 政府 Code § 19850.3(g) 确定支持制服要求所需的身份识别程度。
(h)CA 政府 Code § 19850.3(h) 制定所需程序并作出决定。
如果本条的规定与根据第3517.5条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控制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规定要求支出资金,则该规定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不生效。

Section § 1985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位州雇员都应获得工作服,但仅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工作服是出于清洁或卫生目的所需、经任命机构要求,并且是标准尺寸。州拥有并维护这些工作服,如果因雇员过失造成丢失或损坏,雇员必须自行更换。

如果劳工协议与这些规定相冲突,该协议优先,除非它需要额外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它需要立法机构批准。

在专门为此目的拨款的资金可用的情况下,每位州雇员应获配工作服,如果:
(a)CA 政府 Code § 19850.4(a) 工作服是出于卫生或清洁目的所必需的;并且
(b)CA 政府 Code § 19850.4(b) 工作服是任命机构所要求的;并且
(c)CA 政府 Code § 19850.4(c) 工作服是标准尺寸而非定制尺寸。
根据本节规定提供的工作服将由州维护和拥有。因雇员过失造成丢失或损坏的物品,应由雇员自费更换。
如果本节规定与根据第3517.5节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控制力,无需进一步的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除非在年度预算案中获得立法机构批准,否则这些规定不应生效。

Section § 19850.5

Explanation

州政府负责为其雇员提供首批安全和警用防护设备。这些设备仍归州政府所有。如果雇员因疏忽造成设备遗失或损坏,他们必须自费更换。

如果与根据第3517.5节达成的协议存在冲突,该协议优先,但前提是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了任何资金要求。

(a)CA 政府 Code § 19850.5(a) 州政府应提供雇佣州机构所需的所有安全设备和警用防护设备的首次发放。根据本节提供的所有安全设备和警用防护设备应仍属州政府财产。因雇员疏忽造成遗失或损坏的物品,应由雇员自费更换。
(b)CA 政府 Code § 19850.5(b) 如果本节规定与根据第3517.5节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控制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规定要求支出资金,则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该规定不生效。

Section § 198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部门承担雇员因工作所需的个人工具或设备在工作现场被盗且雇员无过失情况下的更换费用。每个部门都必须制定规则,说明如何进行支付、如何确定费用以及哪些情况可以证明雇员没有过失。

雇员受雇的州政府部门,在雇员工作所需的个人工具或其他设备从工作现场被盗且非雇员过失的情况下,可以支付更换费用。该部门应制定规则,规定支付标准,包括支付方式、成本确定以及构成雇员无过失的条件。

Section § 1985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惩教部和加州青年管理局的和平执法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背心。这些背心旨在防止刀具袭击,并应覆盖整个上半身。这些背心的设计和规格由州雇主和雇员代表协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