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资管理制服和装备津贴
Section § 19850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州雇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使用的服装和设备的相关术语。“制服”是指工作要求穿着且与日常时尚不同的服装,而“工作服”用于保护日常服装免受损坏或满足卫生需求。“安全设备”用于保护健康和福祉,例如头盔和护目镜。“警用防护装备”供执法人员使用,以保护自身或公众,例如手铐和警棍。
“州雇员”包括州及其机构的雇员,但不包括加利福尼亚大学和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的雇员。如果本法律与关于员工着装的谅解备忘录之间存在冲突,通常以谅解备忘录为准,除非涉及资金,这需要立法机关的批准。
Section § 19850.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州雇员的工作要求他们穿制服,他们必须自己购买。但州政府会每年提供一笔制服津贴,以帮助他们支付更换制服的费用。这笔津贴的金额是通过集体谈判或类似协商确定的。
对于不属于常规公务员系统或不被视为其他地方定义的州雇员的人员,州政府仍然会提供制服津贴,但其金额由相关部门决定。
Section § 19850.2
如果您是加州的州雇员,无论是全职工作,还是兼职工作至少一年,您可能有资格获得制服津贴。这在您的工作需要制服用于执法、公共安全或类似任务时才可能实现,并且您被要求在执勤时穿着。制服只能用于工作场合。如果您与工会达成的任何协议与此规定相悖,该协议可以凌驾于此规定之上,但如果涉及资金支出,则需要立法机关的批准。
Section § 19850.3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部门应如何管理员工的制服津贴。它要求该部门制定程序,根据每年更换制服的成本来计算津贴。该部门必须每年审查和调整这些津贴,决定如何以及何时支付,并确定新员工何时符合津贴资格。此外,他们还会评估制服要求是否需要变更,以及何种程度的身份识别需要制服。如果与协商达成的协议发生冲突,只要所需资金获得立法机关批准,这些协议将优先适用。
Section § 19850.4
这项法律规定每位州雇员都应获得工作服,但仅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工作服是出于清洁或卫生目的所需、经任命机构要求,并且是标准尺寸。州拥有并维护这些工作服,如果因雇员过失造成丢失或损坏,雇员必须自行更换。
如果劳工协议与这些规定相冲突,该协议优先,除非它需要额外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它需要立法机构批准。
Section § 19850.5
州政府负责为其雇员提供首批安全和警用防护设备。这些设备仍归州政府所有。如果雇员因疏忽造成设备遗失或损坏,他们必须自费更换。
如果与根据第3517.5节达成的协议存在冲突,该协议优先,但前提是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了任何资金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