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19996.3(a) 自1992年7月1日起生效,部门应为被排除在或不受第一编第四部第10.3章(自第3512条起)所载《拉尔夫·C·迪尔斯法案》约束的州官员和雇员实施一项个人休假计划。
(b)Copy CA 政府 Code § 19996.3(b)
(1)Copy CA 政府 Code § 19996.3(b)(1) 部门应通过根据第3539.5条通过的法规实施个人休假计划。
(2)CA 政府 Code § 19996.3(b)(2) 根据第 (1) 款通过的法规应确保适用于本条所涉雇员的计划大体上是公平的,并与根据第一编第四部第10.3章(自第3512条起)达成的谅解备忘录所涵盖的雇员获得的个人休假计划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