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998.3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州政府雇员因辞职、解雇或试用期不合格而导致永久性离职,且中断时间达六个月或更长,他们将不会获得与病假相关的过往服务年限。如果他们在1949年12月31日之后重新回到州政府工作,他们还必须重新从头开始获得年假资格。

对于临时性服务中断,例如裁员或军事假,雇员返回后,其之前的服务年限仍将计入裁员、病假和年假目的。

此外,任何受1942年军事疏散命令影响的日裔雇员,如果他们在1942年3月5日在职,并于1949年12月31日前返回,他们的缺勤期仍将计入裁员目的。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雇员在州政府服务中,无论是作为豁免雇员还是公务员,其雇佣连续性因永久性离职(如辞职、解雇或试用期内被拒绝)而中断六个月或更长时间,且在1949年12月31日之后重新受雇的,不得为其离职前的服务计入病假目的,雇员离职前累积的任何病假也不得计入,且其必须再次服务达到获得年假资格所需的月数。部门应制定规则,管理根据第 (19858.1) 条规定,为年假目的计算服务中断前后的服务,以及保存相关的服务记录。
当雇员因临时性离职(如裁员、停职、休假、军事假、残疾退休或医疗原因终止)而导致其州政府雇佣连续性中断时,其返回州政府服务后,其之前的服务应计入裁员、病假和年假目的。
如果雇员因根据1942年3月西部防卫司令部指挥官发布的命令(旨在疏散该地区日裔人员)而进行的疏散和重新安置所造成的缺勤,导致其州政府雇佣连续性中断,且该雇员在1942年3月5日在州政府服务,并于1949年12月31日或之前返回州政府服务,则这些命令生效期间的缺勤时间应计入裁员目的。

Section § 1999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那些从加州精神卫生部调到地方精神卫生项目,之后又回到州政府服务的雇员。如果这些雇员在县政府工作期间有年假和病假余额,他们在回到州政府时可能会重新获得这些余额,除非县政府已经为这些假期支付了报酬。但是,他们获得的余额不会超过如果他们一直作为州政府雇员所能累积的数额。此外,如果雇员离开县政府服务已达六个月或更长时间,或者自调动以来已超过五年,他们将不会获得在县政府工作期间的假期余额。

(a)CA 政府 Code § 19998.4(a) 按照1984年法规第1330章的规定,根据一项决议或协议,由州精神卫生部将其调动至地方精神卫生服务项目而进入县级就业的雇员,在重新进入州政府服务时,应获得县政府欠该雇员的年假和病假抵免,但(b)和(c)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政府 Code § 19998.4(b) 雇员在离开县政府时获得货币补偿的任何年假和病假小时数,应从雇员有权享有的年假和病假总小时数中扣除。累积年假和病假的抵免不得超过该雇员在离开州政府服务时所持永久职位类别中,如果其一直受雇于加利福尼亚州政府所应享有的数额。
(c)CA 政府 Code § 19998.4(c) 为(a)款之目的,离开州政府服务应被视为永久性,并且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州政府将不授予在县政府工作期间的年假或病假抵免:
(1)CA 政府 Code § 19998.4(c)(1) 雇员永久性地离开县政府服务达六个月或更长时间。
(2)CA 政府 Code § 19998.4(c)(2) 自该雇员由该部门调动至县政府以来已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