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996.19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了在私营和公共部门提供弹性工作时间(例如自愿减少工时)的重要性。其目标是帮助因家庭责任或个人需求而无法按标准时间工作的人,同时增加就业机会并减少失业。它承认缺乏充足的成人和儿童照护服务,旨在通过提供平衡工作与家庭生活的替代方案来造福社会。

此外,该立法旨在最大限度地增加就业,发挥个人潜力,支持各种工时选择,并促进就业稳定和家庭福祉。它表明这些选项只有在可行且符合最大化就业机会的情况下才会提供。

(a)CA 政府 Code § 19996.19(a) 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9996.19(a)(1) 我们社会中的许多人拥有巨大的生产潜力,但由于他们无法满足标准工作周的要求而未能得到利用。
(2)CA 政府 Code § 19996.19(a)(2) 越来越多的工人承担着家庭责任,其中包括照护受抚养的老人和抚养子女。
(3)CA 政府 Code § 19996.19(a)(3) 缺乏充足、可负担的成人或儿童照护服务,以满足对此类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
(4)CA 政府 Code § 19996.19(a)(4) 通过探索和鼓励对“钥匙儿童”项目、院外儿童照护服务和成人受抚养人照护服务的节约成本补充措施,本州将从中受益。
(5)CA 政府 Code § 19996.19(a)(5) 残疾雇员或有特殊健康需求的人员可能受益于自愿减少工时。
(6)CA 政府 Code § 19996.19(a)(6) 自愿减少工时通过增加灵活性和减少缺勤,为管理层提供更大的灵活性以满足工作要求,并填补各种职业的短缺,从而使雇主和雇员双方受益。
(7)CA 政府 Code § 19996.19(a)(7) 通过为那些需要或偏好较短工时(尽管收入减少)的个人提供必要的替代方案,社会将从中受益,从而增加就业机会以减少失业,同时保留具有培训和经验的个人的技能。
(8)CA 政府 Code § 19996.19(a)(8) 通过提供标准工作周的自愿减少工时选项,最大限度地增加就业机会。
(b)CA 政府 Code § 19996.19(b) 立法机关通过本节的意图是追求以下所有目标:
(1)CA 政府 Code § 19996.19(b)(1) 提供最大的就业机会。
(2)CA 政府 Code § 19996.19(b)(2) 鼓励个人潜力的实现。
(3)CA 政府 Code § 19996.19(b)(3) 增加公共和私营部门自愿减少工时选项的数量和种类。
(4)CA 政府 Code § 19996.19(b)(4) 支持在工作和家庭需求之间建立健康的平衡,包括对额外收入的需求。
(5)CA 政府 Code § 19996.19(b)(5) 鼓励私营和公共部门的自愿减少工时机会。
(6)CA 政府 Code § 19996.19(b)(6) 制定支持自愿减少工时职位增长的政策和程序。
(7)CA 政府 Code § 19996.19(b)(7) 促进就业稳定。
(8)CA 政府 Code § 19996.19(b)(8) 通过促进工作与家庭之间的平衡,加强家庭并促进家庭和睦,从而造福家庭和社会。
(9)CA 政府 Code § 19996.19(b)(9) 为日益增长的充足儿童照护、受抚养成人照护和残疾人照护需求提供替代解决方案。
(c)CA 政府 Code § 19996.19(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取代第19996.20节和第19996.21节,这两节规定减少工时选项仅在可行且部门认为符合最大就业机会的情况下提供。

Section § 19996.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减少工时”定义为每周工作少于40小时。它包括不同的安排,例如岗位共享、持续四到六小时的较短工作日,或者每周只需工作一天,每天最多八小时的职位。其目标是为那些喜欢弹性工作时间的人提供最大化的就业机会。

本条所称“减少工时”,指每周工作时间少于40小时的就业,并包括涉及岗位共享、四小时、五小时或六小时工作日、每周提供一天、两天、三天、四天或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或更少的职位,以及部门认为符合为希望非标准工时的员工提供最大就业机会的任何其他安排。

Section § 19996.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希望为那些无法或不愿全职工作的员工提供选择,让他们可以工作更少的时间。但是,各部门不能利用这项政策来削减全职职位。如果一个部门计划在一年内裁员1%或更多,他们必须对员工进行调查,了解他们是否愿意自愿减少工作时间。这项调查将解释各种选择、减少工作时间可能对福利产生的影响,以及他们返回全职工作的权利。

(a)CA 政府 Code § 19996.21(a) 本州政策规定,在可行范围内,应向无法或不愿全职工作标准工时的雇员提供缩短工时的选择。此外,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法案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用于减少授权给任何部门的全职等效职位数量。
(b)CA 政府 Code § 19996.21(b) 如果部门确定在单个财政年度内计划裁减州政府部门或机构的员工,裁减人数相当于或超过全职等效职位总数的1%,则主管可以自行或指示每个受影响的部门或机构对所有永久全职雇员或最有可能受人员裁减影响的永久全职雇员进行调查。该调查的目的是确定雇员参与自愿缩短工时的意愿程度。
该调查应包含明确告知雇员潜在工时选择、缩短工时对福利的影响以及根据第19996.24节规定返回全职工作的权利的信息。

Section § 19996.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保护那些被迫非自愿减少工作时间的员工。如果主管等有权势的人不公平地或违反特定计划的规定,强迫员工减少工作时间,员工可以提出申诉。这适用于普通州雇员和加州州立大学系统的员工。该法律还确保员工的工作、权利或福利不应受到损害。但是,全职州治安官不在此列,除非他们的主管同意。

(a)CA 政府 Code § 19996.22(a) 任何雇员,如果被任命权人、主管或其他雇员胁迫或要求非自愿地减少其工作时间,违反本条的意图,或者被不合理地剥夺参与本计划的权利,可以向部门提出申诉。
(b)CA 政府 Code § 19996.22(b) 任何加州州立大学系统的雇员,如果被任命权人、主管或其他雇员胁迫或要求非自愿地减少其工作时间,违反本条的意图,或者被不合理地剥夺参与本计划的权利,可以根据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制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c)CA 政府 Code § 19996.22(c)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损害任何雇员的雇佣或雇佣权利或福利。
(d)CA 政府 Code § 19996.22(d) 本条不适用于全职州治安官,除非经治安官的任命权人批准。

Section § 19996.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州机构在计算人员限制时,应如何计算非全职员工。具体来说,如果一名员工是兼职工作,他们将被算作全职员工的一个分数。这个分数是通过将他们每周的平均工作小时数除以40小时来确定的。

Section § 19996.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选择减少工作时间的永久雇员,在有全职职位空缺时,有权优先恢复全职工作。如果主管机构要求他们恢复全职工作,则有关于如何操作的规定,允许员工有时间调整个人生活。

在裁员的情况下,减少工作时间的员工不会自动优先于全职员工被裁员。他们将与全职员工受到相同的待遇,在决定谁留下谁离开时,会考虑资历和其他因素。

(a)CA 政府 Code § 19996.24(a) 自愿减少工作时间的永久雇员,经请求,应在有此类全职工作的情况下,优先获得恢复全职工作时间表的权利。此类永久雇员应根据部门通过的规定,应任命机构的请求恢复全职工作,该规定应界定任命机构提出此类请求的适当条件,并提供合理的宽限期,以允许雇员为恢复全职工作做出必要的个人安排。
(b)CA 政府 Code § 19996.24(b) 如果裁员不可避免,以减少工作时间方式受雇的人员不应例行地优先于全职雇员被裁员。在确定裁员顺序时,这些雇员应适用与全职雇员相同的资历和其他类似考量。

Section § 1999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条的规定与通过特定条款达成的谅解备忘录(MOU)之间存在分歧,则谅解备忘录优先。但是,如果谅解备忘录涉及资金支出,除非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中批准,否则不会生效。

Section § 19996.26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州机构从事兼职工作,您将获得与全职员工大部分相同的福利,但按比例计算。这意味着您的福利会根据您减少的工作时间进行调整。 但是,对于退休和医疗福利,兼职员工的规定有所不同,您将获得法律为兼职工作提供的任何福利。

Section § 19996.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制定规章和指导方针,以管理员工工时缩短的情况。

部门应当制定有关缩短工时实施的适当规章和指导方针。

Section § 19996.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示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制定规章和指导方针,以实施一项允许其雇员减少工作时间的计划。

Section § 19996.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缩短工时法案”。它本质上是这组规章制度的官方名称。

本条文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缩短工时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