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19996.1(a) 州公务员辞职须遵守部门规定。除本节另有规定外,辞职不损害雇员的任何权利和特权,但与其辞职职位相关的权利和特权除外。书面辞职可以明示放弃本章规定的全部或任何权利或特权,包括但不限于累计假期,在此情况下,部门记录应据此进行调整。任何辞职不得以其是因错误、欺诈、胁迫、不当影响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而非辞职人自由、自愿和具有约束力的行为为由予以撤销,除非在向州提供服务的最后日期或向任命机关提交辞职的日期(以后者为准)起30天内向部门提交撤销辞职的申请。如果根据本节规定撤销辞职,辞职人应恢复其原职位,并获得因该辞职而被免职期间的工资。从任何此类应付工资中,应扣除雇员在辞职初始日期后六个月以上期间所赚取或可能合理赚取的报酬。
(b)CA 政府 Code § 19996.1(b) 如果本节规定与根据第3517.5节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控制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此类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除非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该规定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