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994.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某一特定章节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建筑物”指的是州拥有或租赁并使用的任何建筑。“州”或“州机构”包括各种政府实体,例如州机构、立法机关、加州法院以及公立大学校区。“州雇员”就是受雇于这些州机构的人员。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a)CA 政府 Code § 19994.30(a) “建筑物”指由州拥有并占用,或由州租赁并占用的建筑物。
(b)CA 政府 Code § 19994.30(b) “州”或“州机构”指依照第11000条定义的州机构、立法机关、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以及加利福尼亚州社区学院的每个校区、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和加利福尼亚大学的每个校区。
(c)CA 政府 Code § 19994.30(c) “州雇员”指州机构的雇员。

Section § 19994.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卫生服务部制定有效的烟草吸烟控制项目指导方针,这些项目可以帮助个人自助或以团体形式戒烟。这些指导方针可以与州机构共享,并可供公众支付少量费用获取。

州机构可以选择向其员工提供烟草吸烟控制项目,并可以使用现有培训资金在工作时间内支持这些项目。

不迟于1994年1月31日,以及此后每次新员工入职时,每个州机构都必须告知员工禁止吸烟的区域、允许吸烟的区域以及可用的吸烟控制项目。

州员工参与这些项目完全是自愿的。

(a)CA 政府 Code § 19994.33(a) 州卫生服务部可以制定关于烟草吸烟控制项目内容和有效呈现方式的指导方针,旨在协助个人在自助或团体环境中戒烟。这些指导方针可以分发给州机构。州卫生服务部可以应请求向任何个人或团体提供指导方针的副本,并可以收取不超过制作副本实际成本的费用。
(b)CA 政府 Code § 19994.33(b) 州机构可以向其员工提供烟草吸烟控制项目。州机构可以使用现有的员工培训资金,支付在州拥有或州租赁的建筑物内、正常工作时间内向州员工提供的烟草吸烟控制项目的实施费用。
(c)CA 政府 Code § 19994.33(c) 不迟于1994年1月31日,以及此后在首次受雇时,每个州机构应告知其员工第7597节中包含的吸烟禁令、允许吸烟的区域以及烟草吸烟控制项目的可用性。
(d)CA 政府 Code § 19994.33(d) 任何州员工参与烟草吸烟控制项目应是自愿的。

Section § 19994.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与食品和农业相关的机构在经济可行的情况下设置指定的吸烟区。但是,它强制要求保护州雇员和非吸烟者免受二手烟的危害,确保他们不必在可能接触到二手烟的封闭空间内。

Section § 19994.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在州政府拥有或占用的建筑物内展示任何烟草产品广告。但是,如果烟草广告是合法销售或分发到建筑物内的节目、报纸或杂志等材料的一部分,则允许展示。“广告”是指任何旨在向公众传达商业信息的视觉或书面内容。“烟草产品”包括任何含有烟草的物品,例如香烟、雪茄或嚼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