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993.1

Explanation
州属机动车辆只能用于州政府的公务活动。这包括州机构设立的拼车或合乘项目中使用这些车辆的情况,只要收取费用以弥补成本。州官员和雇员不得将这些车辆用于私人目的,也不得允许他人这样做。

Section § 19993.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某个部门制定州属车辆使用规则的职责。其中包括界定何为用于州公务的适当使用,何为挪作私用的滥用行为。它还规定了员工滥用车辆时的问责程序,包括追回成本。此外,还将制定指导方针,用于规定识别滥用行为所需的记录保存、车辆停放以及这些车辆如何在州拼车或拼座计划中使用。

部门应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a)CA 政府 Code § 19993.2(a) 界定构成执行州公务的州属机动车辆使用方式,并将其与挪作私用区分开来;
(b)CA 政府 Code § 19993.2(b) 规定确定并向对滥用行为负责的雇员收取因滥用州属机动车辆而给州造成的实际成本的程序,以及此类收款的处理方式;
(c)CA 政府 Code § 19993.2(c) 规定州机构应保存和制作的与州属机动车辆使用相关的记录和报告,以便在最少记录的情况下发现滥用行为;
(d)CA 政府 Code § 19993.2(d) 管理州属机动车辆在总务部管辖范围内有可用停放空间的地点进行停放;
(e)CA 政府 Code § 19993.2(e) 规定在州拼车或拼座计划中将州属车辆作为通勤车辆使用的操作程序。

Section § 1999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章的规则不适用于担任民选州级职位的人。

Section § 19993.4

Explanation
综合服务部负责监督本章中规定的各项规则。然而,各州机构应在其各自的运作中实施并执行这些规则。

Section § 19993.5

Explanation

如果州官员或雇员违反了本章或任何相关规定,这将被视为滥用州财产。

州官员或雇员违反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规章制度的任何行为,均应构成根据本法典第19572条滥用州财产。

Section § 1999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州政府部门的官员或雇员(不受公务员制度约束)违反了特定规定,部门可以对其处以最长30天的停职停薪。停职生效的前提是:在停职开始前,必须向该雇员发出书面通知;并且在停职开始后的15天内,将通知副本提交给州人事委员会。通知中必须详细说明惩罚的性质、生效日期、原因,以及雇员如何回应或提出上诉。雇员可以向州人事委员会提出上诉,委员会将举行听证会审查案件,并决定维持、修改或取消停职。

部门可自行决定,对违反本章或根据本章通过的规章制度的、不受公务员制度约束的本州任何官员或雇员,处以最长不超过30天的停职停薪。
此类停职仅在停职生效日期之前向该官员或雇员送达书面通知,并且在停职生效日期后不迟于15天内将该通知副本提交给州人事委员会的情况下方为有效。该通知应亲自或通过邮件送达雇员,并应包括:(a) 惩罚性行动性质的说明;(b) 行动生效日期;(c) 行动原因的说明;以及 (d) 告知雇员其有权答复该通知以及如果答复构成上诉则必须在何时完成答复的说明。
受到此类惩罚性行动的官员或雇员有权依照第19575条的规定向州人事委员会提交答复,并请求举行听证会。如果答复请求举行听证会,州人事委员会应举行听证会。委员会应仔细审议听证会中提交的证据,并作出维持、修改或撤销该停职的决定。

Section § 1999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章的规则不适用于加州公路巡警队的成员,也不适用于另一法律条款中规定的某些治安官。

Section § 19993.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州州立大学雇员使用州属车辆的规定由《教育法典》第89008条决定,而非本章。

《教育法典》第89008条而非本章,应管辖加州州立大学雇员使用州属机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