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815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了加州政府法典特定部分中使用的术语。它将“部”定义为人力资源部,“主任”定义为该部的负责人。“司”指劳资关系司。“雇员”或“州雇员”在此处被广义定义,包括各类州政府工作人员,例如管理人员和行政人员、特定政府机构的雇员、参与州预算编制的专业人员,以及其他非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

本部分中使用的术语:
(a)CA 政府 Code § 19815(a) “部”指人力资源部。
(b)CA 政府 Code § 19815(b) “主任”指人力资源部主任。
(c)CA 政府 Code § 19815(c) “司”指劳资关系司。
(d)CA 政府 Code § 19815(d) “雇员”或“州雇员”,除非另有说明,指受《拉尔夫·C·迪尔斯法案》(第一编第四部第10.3章(自第3512条起))管辖的雇员,第3513条(g)款所定义的管理人员,第3513条(e)款所定义的管理雇员,第3513条(f)款所定义的保密雇员,立法顾问局的雇员,州审计局的雇员,监察长办公室的雇员,公共就业关系委员会的雇员,加州州调解与和解服务机构雇用的调解员,人力资源部的雇员,财政部中从事技术或分析性州预算编制工作的专业雇员(审计人员除外),州体育委员会的临时体育检查员,审计长办公室人事/薪资服务司的专业雇员,以及所有未通过选举上任的政府行政部门雇员。

Section § 19815.2

Explanation

本节设立了人力资源部(CalHR),作为一项重组工作的一部分,旨在改善州政府对人力资源和人事事务的处理。CalHR 从州人事委员会接管了某些职责和责任,特别是那些与行政和事务性职能相关的,并受《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七条的指导。

(a)CA 政府 Code § 19815.2(a) 人力资源部 (CalHR) 特此设立,此举是在对州政府部门、机构和委员会进行重组后,旨在更好地满足州政府的人力资源和人事需求。
(b)CA 政府 Code § 19815.2(b)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七条的规定,人力资源部承继并被赋予州人事委员会作为其指定机构所行使的职责、宗旨、责任和管辖权,涉及州人事委员会的行政和事务性职能。

Section § 1981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个部门执行官的任命程序。州长在参议院批准后,根据其在人事管理和劳资关系方面的技能和经验任命一名负责人。该负责人的薪资由现有法律决定。此外,州长还任命一名副负责人和一名首席法律顾问,这两项任命也必须获得参议院的确认。

Section § 198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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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概述了部门主管的职责。主管必须管理部门、执行人事法律,并向州长报告非功绩人事状况。此外,主管可以制定、修改或废除人事管理方面的规章和政策。现有规章除非经主管更改,否则仍然有效。主管有权举行听证会、传唤证人并进行调查。他们还可以代表部门行事、委派任务,并在特定法律背景下担任州长的代表。

局长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a)CA 政府 Code § 19815.4(a) 负责部门的管理。
(b)CA 政府 Code § 19815.4(b) 管理和执行与人事相关的法律。
(c)CA 政府 Code § 19815.4(c) 观察并向州长报告人事非功绩方面的状况。
(d)CA 政府 Code § 19815.4(d) 制定、采纳、修订或废止影响部门宗旨、职责和管辖范围,且符合法律并为人事管理所必需的规章、条例和一般政策。
州人事委员会、加州受害者赔偿委员会、总务部和财政部此前根据本部分采纳的、与人事管理相关且在本部分生效之日有效的各项条例,应继续有效并完全可执行,除非并直至被局长重新采纳、修订或废止。
(e)CA 政府 Code § 19815.4(e) 举行听证会、传唤证人、主持宣誓并就与部门管辖权相关的所有事项进行调查。
(f)CA 政府 Code § 19815.4(f) 代表部门行事,并授权给任何经授权的代表。
(g)CA 政府 Code § 19815.4(g) 根据第 Section 3517 条担任州长的指定代表。
(h)CA 政府 Code § 19815.4(h) 履行法律可能规定的任何其他职责,以及法律其他规定此前已施加的任何其他行政和执行职责。
(i)CA 政府 Code § 19815.4(i) 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Section 10424.5 条担任州长的指定代表。

Section § 1981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主管根据《州公务员法》的规定,雇用并分配职责给管理部门运作所需的助理和员工。

Section § 19815.6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了州部门首席法律顾问和法律部门提供法律代表和服务的职责及财务流程。首席法律顾问在行政机构或法院的法律事务中代表本部门。本部门可以就与不公平执业、劳动法和仲裁案件相关的法律服务向其他州机构收费。这包括就州机构之间的协议协商和管理费用收费,以及分摊仲裁员费用和笔录费等成本。审计长被指示协助收取这些机构因上述服务欠本部门的任何款项。

Section § 198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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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允许某个部门就其提供的一些服务向州机构和部门收取相关费用。这些服务包括受控物质滥用检测、心理评估和医疗检查。如果某个州机构因这些服务而欠该部门款项,审计长有权划拨所需资金以支付这些费用。

(a)CA 政府 Code § 19815.7(a) 该部门可就其在以下所有领域提供的服务,向州机构和部门收取实际和必要的费用:
(1)CA 政府 Code § 19815.7(a)(1) 受控物质滥用检测。
(2)CA 政府 Code § 19815.7(a)(2) 心理筛查。
(3)CA 政府 Code § 19815.7(a)(3) 医疗评估。
(b)CA 政府 Code § 19815.7(b) 根据第11255条,审计长应将任何州机构或部门根据本条应付给该部门的款项转账给该部门。

Section § 1981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对人力资源部管理的法律有投诉或问题,你必须在问题首次发生后一年内提起并送达你的法律诉讼或投诉。如果你不在90天内提交,你将不会获得问题发生后任何时间的赔偿。如果你对部门的决定提出上诉,提起诉讼的时间线在最终决定后才开始。此外,如果你要向人力资源部或其官员送达法律文件,你可以将其送达给主任或首席法律顾问。

(a)CA 政府 Code § 19815.8(a) 任何拥有或声称拥有诉讼事由、申诉或任何申诉或法律救济发出依据的人,均不得就基于或涉及由人力资源部管理的任何法律的错误或不公提起任何诉讼或程序,除非该诉讼或程序在诉讼事由、申诉或任何令状或法律救济发出依据首次产生后一年内提起并送达。该人不得就诉讼事由或依据产生之日后的时间获得赔偿,除非该诉讼或程序在诉讼事由或依据产生后90天内提交并送达。如果对部门的决定提起上诉,诉讼事由在部门作出最终决定之前不产生。
(b)CA 政府 Code § 19815.8(b) 在本部分项下产生的任何诉讼或程序中,针对任何官员或雇员或人力资源部的法律文书,可以送达给主任或首席法律顾问。

Section § 1981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政府机构在州雇员或退休人员的家庭成员注册健康福利之前,必须持有文件证明他们符合资格。这些文件必须保存在正式的人事档案中。对于大多数家庭成员,如配偶和子女,机构必须每三年核查一次资格。但是,对于那些已建立亲子关系但非亲生或收养的子女,则每年核查一次。公务员退休系统是退休人员的负责机构。虽然不强制要求与退休系统协商,但在制定新法规时可以进行协商。

(a)CA 政府 Code § 19815.9(a) 依照部门制定的标准,州雇员或州年金领取者的雇佣单位在家庭成员参加健康福利计划之前,应当持有核实雇员或年金领取者家庭成员资格的文件。雇佣单位应当将核实文件保存在雇员或年金领取者的正式人事档案或成员档案中。
(b)CA 政府 Code § 19815.9(b) 州雇员或州年金领取者的雇佣单位应当获取核实文件,以证明家庭成员的持续资格,具体如下:
(1)CA 政府 Code § 19815.9(b)(1) 自首次注册之日起的三年内,针对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至少核实一次。
(2)CA 政府 Code § 19815.9(b)(2) 针对以下家庭成员,至少每三年核实一次:
(A)CA 政府 Code § 19815.9(b)(2)(A) 配偶。
(B)CA 政府 Code § 19815.9(b)(2)(B) 注册同居伴侣。
(C)CA 政府 Code § 19815.9(b)(2)(C) 继子女和注册同居伴侣的子女。
(3)CA 政府 Code § 19815.9(b)(3) 针对州雇员或州年金领取者已建立亲子关系的其他子女,至少每年核实一次。
(c)CA 政府 Code § 19815.9(c) 就本节而言,公务员退休系统是州年金领取者的雇佣单位。
(d)CA 政府 Code § 19815.9(d) 部门在根据本节通过任何法规之前,应当与公务员退休系统协商,但不要求获得其批准。
(e)CA 政府 Code § 19815.9(e) 本节应根据第5部分第1章第2条(自第22760节起)中提供的定义进行解释。

Section § 19815.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人力资源部于2012年7月1日正式在政府运营局内部成立。

Section § 198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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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适用于某些特定的州雇员群体,并解释了他们的上诉程序如何处理。局长有权根据特定规则举行听证会和调查。即使存在冲突的协议(谅解备忘录),其条款也将优先适用,除非涉及资金支出,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机关必须批准。

(a)CA 政府 Code § 19815.41(a) 尽管有第19815.4条(e)款的规定,本条应适用于州谈判单位5、6或8的州雇员。
(b)CA 政府 Code § 19815.41(b) 局长应依照人力资源部规则599.859 (b)(2)举行非功绩法定上诉听证会、传唤证人、监誓并进行调查。
(c)CA 政府 Code § 19815.41(c) 局长可自行决定,举行听证会、传唤证人、监誓或进行调查或上诉,涉及与该部门管辖权相关的其他事项。
(d)CA 政府 Code § 19815.41(d) 如果本条的规定与根据第3517.5条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控制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这些规定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