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81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关于公务员裁员或降职的规定或协议,都必须由州人事委员会审查。这是为了确保它们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中规定的公平就业原则。

Section § 1981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该部门负责管理州人事委员会和该部门自身用于履行职责的所有财产和资产,例如记录、资金和土地。

Section § 1981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在加州人事委员会或人事管理部工作的雇员被调到另一个部门时,他们将保留其当前的职位身份、职位和权利。这适用于永久性职位而非临时雇员,并且他们将继续属于公务员系统。但是,这不包括那些豁免于公务员制度规定的职位。

加州人事委员会和人事管理部的所有官员和雇员,在本部分生效之日,在州公务员系统任职的(临时雇员除外),并从事该部门所赋予的职能的,应调入该部门。这些人员的身份、职位和权利不应因调动而受影响,并应根据《州公务员法》作为该部门的官员和雇员予以保留,除非是公务员制度豁免的职位。

Section § 1981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可以使用其可用的任何资金,或用于管理其负责的法律,只要它遵守法律规定。

Section § 19816.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部门为州雇员制定工作日程、工时和工作条件方面的规则,旨在确保公平待遇和平等。这些规则可能会考虑不同州机构的需求,并将其与公共或私营部门中类似工作进行比较。

如果这些规则与谅解备忘录(各方之间的协议)中的条款相冲突,则该备忘录具有优先权。但是,如果该备忘录涉及资金支出,它必须获得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中的批准才能生效。

(a)CA 政府 Code § 19816.10(a) 为确保州公务员的实质性公正和公平,部门可以通过规则规定工作日、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同时考虑到不同州机构的各种需求和要求,以及其他公共部门就业和私营企业中类似服务的普遍做法。
(b)CA 政府 Code § 19816.10(b) 如果本条的规定与根据第3517.5节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控制力,无需进一步的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此类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这些规定除非获得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的批准,否则不得生效。

Section § 19816.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保存一份官方名单,列出所有在政府部门任职的员工。这份名单应包括他们的姓名、他们在州政府工作的记录,以及规则规定的其他必要信息。

Section § 19816.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在获得财政部批准后,必须对工资单进行审计和核实,以确保所有申请薪水或报酬的州公务员都合法地在职。

Section § 19816.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该部门负责实施“州雇员援助计划”,该计划通过评估问题并将员工转介到正确的资源来帮助他们。他们可以聘请外部公司来提供这些服务。如果他们这样做,州政府将从参与该计划的部门预算中拨款,以支付包括行政管理费在内的费用。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将按照既定时间表进行,并由部门每月确认。

Section § 19816.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为员工福利签订合同,这些福利不需要员工自愿参与或通过工资扣除。当此类安排确定后,资金将从部门的运营预算中转出,以支付每位员工的成本。审计长会根据预定的支付系统向承包商付款。

部门可以签订合同,以提供法律授权的、不需要自愿参与或工资扣除的员工福利。在签订这些合同的情况下,审计长应将参与合同的部门的运营预算中足以支付每个部门人均成本的金额,转入州工资周转基金。审计长应根据总付款计划和部门的证明,向承包商支付款项。

Section § 19816.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在具有成本效益的情况下,自行管理其员工福利计划,例如牙科或人寿保险,可以通过自己出资或直接投保的方式。部门可以自行处理管理事务,也可以聘请第三方管理机构。各政府机构将协助确保遵循正确的财务程序,包括预算分配和部门间的成本分摊。

该法律还设立了一个名为“州雇员自行筹资福利基金”的专项基金,用于管理这些计划的资金。该基金的任何收益都将重新计入基金,并可用于支付福利金和管理费用。该基金的运作不受特定财政年度的限制,使其在资金管理上更具灵活性。

(a)CA 政府 Code § 19816.18(a) 部门在其管理下的任何福利计划,如果具有成本效益,可以自行筹资或自保。部门可以直接管理自行筹资或自保的福利计划,也可以与第三方管理机构签订合同。司库、主计长和财政部应协助部门,确保建立适当的财政和行政程序。这些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流程、基金账户以及从各部门运营预算中进行的转账,包括按比例分摊的管理成本。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应部门请求,仅为通知退休人员有资格参加部门提供的牙科计划、视力计划、团体法律保险计划或人寿保险计划的目的,向部门提供退休人员的姓名和地址。提供给部门的任何信息应由部门保密处理。
(b)CA 政府 Code § 19816.18(b) 根据本节设立的自行筹资或自保福利计划的拨款应存入州雇员自行筹资福利基金,该基金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该基金中的款项应由部门用于支付福利金和相关管理费用。在任何财政年度内,州雇员自行筹资福利基金中的款项所产生的任何性质的收入均应计入该基金。主计长和财政部可根据需要,为单独的自行筹资或自保福利计划在该基金内设立独立账户。尽管有第13340节的规定,本基金及其内部账户中用于支付根据本节设立的自行筹资或自保计划福利的款项,均持续拨款,不受财政年度限制。

Section § 19816.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某些州雇员如果符合特定标准,如何能在公共雇员退休系统中被归类为“安全类会员”。它适用于已同意这些条款的州谈判单位中的雇员,以及公务员体系之外的特定行政部门职位人员。负责部门会根据职责来确定哪些职位符合这一类别,例如保护公众、管理囚犯或特定机构的病人。如果获得批准,这些雇员可以根据谈判协议或部门批准获得福利。此外,该部门必须每年向立法机构报告哪些职位类别符合安全类会员资格。

尽管有第18717条规定,本条适用于已在州雇主与第3513条所定义的经认可的雇员组织之间的谅解备忘录中同意这些条款的州谈判单位中的州雇员,以及被排除在第3513条 (c) 款“州雇员”定义之外的州雇员,以及不属于公务员的州政府行政部门官员或雇员。
(a)CA 政府 Code § 19816.20(a) 部门应确定哪些类别或职位符合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州安全类会员资格的标准要素。请求部门作出认定的雇员组织或雇佣机构应向部门提供支持该请求的信息和书面论证。
(b)CA 政府 Code § 19816.20(b) 部门可在与专属代表的后续谈判中使用该认定结果。
(c)CA 政府 Code § 19816.20(c) 对于任何未被认定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类别或职位,部门不得批准其安全类会员资格:
(1)CA 政府 Code § 19816.20(c)(1) 除该类别或职位界定的职责范围外,会员的持续职责包括:
(A)CA 政府 Code § 19816.20(c)(1)(A) 保护和维护公众及财产安全。
(B)CA 政府 Code § 19816.20(c)(1)(B) 控制或监督以下之一,或与以下之一有定期、实质性接触:
(i)CA 政府 Code § 19816.20(c)(1)(B)(i) 成人或青少年惩教设施中的囚犯或青少年罪犯。
(ii)CA 政府 Code § 19816.20(c)(1)(B)(ii) 收容《刑法典》罪犯的州立精神病院的病人。
(iii)CA 政府 Code § 19816.20(c)(1)(B)(iii) 在发育中心封闭式受控治疗机构中被控重罪的客户。
(2)CA 政府 Code § 19816.20(c)(2) 雇佣条件要求会员能够应对紧急情况,并向公众提供一定水平的服务,以确保公众和财产安全不受危害。
(d)CA 政府 Code § 19816.20(d) 对于被认定符合本标准的类别或职位,如果受影响的雇员受集体谈判约束,部门可根据第3517.5条达成的谅解备忘录同意提供安全类会员资格;如果受影响的雇员被排除在第3513条 (c) 款“州雇员”定义之外,或是不属于公务员的州政府行政部门官员或雇员,则可通过部门批准提供。部门应按照第20405.1条的规定,将其认定结果通知退休系统。
(e)CA 政府 Code § 19816.20(e) 部门应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年度报告,列出根据本条被认定有资格获得安全类会员资格的类别或职位。

Section § 19816.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某些州雇员和官员将被指定为公共雇员退休系统中的“州安全成员”。这包括州集体谈判单位7(涵盖保护服务和公共服务)的雇员。此外,与单位7中的职位相关的管理人员、主管和保密雇员也包括在内,前提是他们被纳入的申请获得人力资源部的批准。另外,不属于公务员但与这些职位相关的行政部门官员和雇员,如果获得人力资源部的批准,也包括在内。相关部门必须将哪些职位被纳入此范围告知退休系统。

(a)CA 政府 Code § 19816.21(a) 尽管有第18717条和第19816.20条的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以下在2004年7月1日或之后属于以下分类或职位的官员和雇员,应成为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的州安全成员:
(1)CA 政府 Code § 19816.21(a)(1) 州集体谈判单位7(保护服务和公共服务)中的州雇员,其职位分类属于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的州杂项成员资格,除非通过谅解备忘录另行排除。
(2)CA 政府 Code § 19816.21(a)(2) 州雇员,担任与第 (1) 款所述职位分类相关且属于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州杂项成员资格的管理、监督或保密职位,但须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其纳入。
(3)CA 政府 Code § 19816.21(a)(3) 州政府行政部门的官员和雇员,不属于公务员,且其职位与第 (1) 款所述职位分类相关并属于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州杂项成员资格,但须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其纳入。
(b)CA 政府 Code § 19816.21(b) 部门应按照第20405.1条的规定,将根据本条成为州安全成员的类别或职位通知公共雇员退休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