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2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本章的目标是为理事会规章的通过、修改或废除制定基本规则。它还澄清,这些规则不废除或减少任何其他可能存在的法律要求。

Section § 182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州人事委员会制定的规章不需要遵循《行政程序法》规定的常规程序和要求,除非第18215条和第18216条中详细说明的某些情况。

Section § 182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本章中“规章”的含义。规章是指委员会为阐明或适用其执行的法律而制定的任何规则或标准,但有一些例外情况。具体来说,它不包括对现有法律清晰且无可争议的解释,也不包括仅仅将既定法律应用于特定情况的决定。它还排除了关于委员会内部管理或不显著影响州机构或个人权利、特权或职责的例行性、次要指示。

为本章之目的,“规章”指委员会采纳或修订的每一项普遍适用的规则、规章、命令或标准,旨在实施、解释或具体化其执行或管理的法律,但下列各项不属于规章:
(a)CA 政府 Code § 18212(a) 构成对现行法律唯一合法且站得住脚的解释的规则。
(b)CA 政府 Code § 18212(b) 仅将正式通过的法律规定适用于特定事实的决定。
(c)CA 政府 Code § 18212(c) 仅涉及委员会内部管理,且本身不显著影响州机构、州雇员或其他人员的权利、特权或职责的规则。
(d)CA 政府 Code § 18212(d) 本身不显著影响州机构、雇员或其他人员的权利、特权或职责的例行性、技术性或程序性指示或标准。

Section § 18213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某些法规在无需通知公众或征求其意见的情况下通过。其涵盖的领域包括员工的选拔和考试(前提是所有规则都对相关方开放),以及职位的分类。

涉及以下事项的法规可不经公开通知或评论而通过:
(a)CA 政府 Code § 18213(a) 选拔和考试。但是,所有这些规则应合理地提供给所有相关方。
(b)CA 政府 Code § 18213(b) 分类。

Section § 1821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通过新法规的程序,但其他章节中指明的某些情况除外。在委员会采取行动之前,必须提前30天向主要官员、员工协会以及任何要求通知的人员公布拟议法规。公众可以看到明确标示的拟议修改内容以及这些修改的理由。将有机会提交书面和口头反馈意见。一旦委员会通过一项法规,该法规必须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备案并公布。

(a)Copy CA 政府 Code § 18214(a)
(b)Copy CA 政府 Code § 18214(a)(b)、(c)和(d)款中规定的程序应适用于通过涉及未在第18213、18215或18216条中指明的所有事项的法规。
(b)CA 政府 Code § 18214(b) 委员会应在采取行动前30天,准备一份拟议行动通知,并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以便在《加州法规公告》上公布。
(c)CA 政府 Code § 18214(c) 委员会应在采取行动前30天,将拟议行动通知邮寄给州长内阁成员、部门负责人、员工协会以及要求获得此通知的人员,并应根据请求向公众提供以下所有内容:
(1)CA 政府 Code § 18214(c)(1) 拟议行动通知。
(2)CA 政府 Code § 18214(c)(2) 拟议法规明示条款的副本,使用下划线或斜体字表示对《加州法规》的增加,使用删除线表示删除,并附有包含授权和引用依据的说明。
(3)CA 政府 Code § 18214(c)(3) 拟议法规的简要理由说明。
(d)CA 政府 Code § 18214(d) 委员会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政府 Code § 18214(d)(1) 提供向委员会提交书面意见的机会,以及在委员会会议或听证会上发表口头意见的机会。
(2)CA 政府 Code § 18214(d)(2) 将已通过的法规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以便向州务卿备案并在《加州法规》中公布。

Section § 182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详细说明了哪些与委员会听证程序相关的规定受《行政程序法》管辖。它涵盖了公众作证、纪律事项、残疾歧视投诉、药物检测和员工纪律的程序,除非这些程序是法规或法院裁决明确要求的。行政法法官的裁决不受此限。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行政程序法》的特定条款不适用于这些规定。

(a)CA 政府 Code § 18215(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涉及以下事项的规章应受《行政程序法》(第 3 部分第 1 编第 3.5 章(自第 11340 条起))管辖:
(1)CA 政府 Code § 18215(a)(1) 涉及公众证词和参与的委员会听证程序,但法规明确要求的程序除外。
(2)CA 政府 Code § 18215(a)(2) 涉及纪律和绩效事项以及残疾歧视投诉的委员会听证程序,包括基于医疗状况、精神残疾或身体残疾的歧视主张以及拒绝合理便利的主张,除非委员会听证程序由法规、法院判决或委员会先例判决强制规定。然而,行政法法官自由裁量范围内的裁决不受本条管辖。
(3)CA 政府 Code § 18215(a)(3) 药物检测。
(4)CA 政府 Code § 18215(a)(4) 员工纪律处分理由。
(b)CA 政府 Code § 18215(b)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行政程序法》的以下规定不适用于 (a) 款中指明的事项的规章:
(1)CA 政府 Code § 18215(b)(1) 第 11346.2 条 (a) 款的 (1) 项,以及 (b) 款的 (4) 项和 (5) 项。
(2)CA 政府 Code § 18215(b)(2) 第 11346.3 条。
(3)CA 政府 Code § 18215(b)(3) 第 11346.4 条 (a) 款的 (3) 项。
(4)CA 政府 Code § 18215(b)(4) 第 11346.5 条 (a) 款的 (3) 项的 (B) 目,以及 (5) 项和 (7) 至 (12) 项(含)。
(5)CA 政府 Code § 18215(b)(5) 第 11346.9 条 (a) 款的 (2) 项、(4) 项和 (5) 项。
(6)CA 政府 Code § 18215(b)(6) 第 11347.3 条 (b) 款的 (6) 项和 (7) 项。
(7)CA 政府 Code § 18215(b)(7) 第 11349 条的 (a) 款、(e) 款和 (f) 款。
(8)CA 政府 Code § 18215(b)(8) 第 11349.1 条 (a) 款的 (1) 项、(5) 项和 (6) 项,以及 (d) 款的 (3) 项。

Section § 18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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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文规定,任何关于政府合同外包的规定都必须遵循《行政程序法》的指导方针。

关于合同外包的规定应受《行政程序法》(第3部第1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