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资概述
Section § 18000
Section § 18000.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州官员或雇员从支持特定州实体(如博物馆或地区农业协会)的非营利组织那里获得个人报酬,但必须满足某些条件。该非营利组织必须事先获得人力资源部的书面批准,并向审计长提交一份年度声明,列出支付给谁以及支付了多少。这种支付不得违反任何州或联邦法律,并且任何支付变更都需要新的批准。
受支持实体的董事会必须决定雇员为非营利组织所做的工作是否与其州职责冲突,或者是否影响其全职的州责任。他们还需要确保非营利组织遵守其与州签订的任何合同。
Section § 18000.7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加州科学技术政策研究员通过加州科学技术委员会与州政府机构之间的协议提供的服务,不被视为对州官员职务的报酬。要使研究员获得官方认可,他们必须根据协议中列出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此外,他们必须遵守州政府规定的行为准则和披露要求。这项法律确认这是现有规则的延续,而非新的改变。
Section § 18000.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组织向州官员提供政策研究员服务,这不被视为向该官员提供额外的薪酬或福利。这只适用于该组织是免税协会的情况,例如文中提到的亚裔太平洋岛民议会协会等特定团体。此外,这项法律并未改变任何现有规定,而只是对其进行澄清。
Section § 18001
这项法律赋予员工查阅自己人事记录的权利,具体规定在《劳动法典》的另一条款中。
Section § 18003
Section § 18004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由州官员或机构编制的、显示州雇员人数变化的官方文件,必须同时说明其中有多少职位是由地方政府与林业和消防局签订的合同资助的。此外,这些由地方资助的职位不受州政府设定的雇员人数限制和招聘冻结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