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220

Explanation

加州州机构在招聘实习生和学生助理时,必须优先考虑某些年轻人。这项优先权适用于年龄不超过26岁的申请人,他们现在或曾经是寄养儿童、无家可归的青年、曾被监禁的青年或人口贩运的受害者。申请过程允许申请人表明他们有资格获得这项优先权,而无需说明具体属于哪个类别。“优先权”意味着在其他条件相似的候选人中获得优先。“无家可归青年”指的是经特定机构核实为无家可归的人,而“曾被监禁青年”则包括在21岁之前被监禁过的人。“人口贩运受害者”是根据《刑法典》中特定罪行的受害者来确定的。

(a)CA 政府 Code § 18220(a) 州机构在招聘实习和学生助理职位时,应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即曾是或现是寄养儿童、无家可归的青年、曾被监禁的青年或人口贩运受害者。该优先权应授予年龄不超过26岁的申请人。
(b)CA 政府 Code § 18220(b) 州机构的任何实习和学生助理职位申请,应允许申请人表明其根据本节有资格获得优先权,但申请不应要求申请人指明使其有资格获得优先权的具体类别。
(c)CA 政府 Code § 18220(c)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政府 Code § 18220(c)(1) “优先权”指在职位安置方面,优先于条件相似的申请人。
(2)CA 政府 Code § 18220(c)(2) “无家可归青年”指年龄不超过26岁的申请人,其已被以下至少一方核实为无家可归儿童或青年,如联邦《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案》(42 U.S.C. Sec. 11434a(2))第725节第(2)款所定义:
(A)CA 政府 Code § 18220(c)(2)(A) 无家可归者服务提供者,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3577节(d)款第(3)项所定义。
(B)CA 政府 Code § 18220(c)(2)(B) 联邦TRIO项目或“获得本科课程早期认知和准备”项目的主任,或其指定人员。
(C)CA 政府 Code § 18220(c)(2)(C) 财务援助管理员。
(3)CA 政府 Code § 18220(c)(3) “曾被监禁青年”指被判处监禁于或由惩教与康复部成人业务司、惩教与康复部少年司法司或县监狱羁押,并在该个人年满21岁之前从该监禁或羁押中获释的个人。
(4)CA 政府 Code § 18220(c)(4) “人口贩运受害者”指《刑法典》第236.1节所述罪行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