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15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特定章节所要求的宣誓遵循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X条第3款中定义的格式和措辞。

本章所要求的宣誓是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X条第3款中规定的宣誓。

Section § 18150.5

Explanation
如果本章与通过特定谈判程序达成的谅解备忘录(MOU)之间存在冲突,则该MOU将优先适用。但是,如果MOU需要资金支出,则除非立法机关通过年度预算案予以批准,否则它不会生效。

Section § 18151

Explanation

被任命担任某些州政府职位的人员,如果其职位未被特定法律另行规定,则必须在上任后30天内宣誓。

这适用于非公务员系统的州政府职位人员,以及此前未曾宣誓且在州公务员系统中担任持续30天或以上的永久职位的人员。

本章所要求的宣誓应由以下人员宣誓并签署:
(a)CA 政府 Code § 18151(a) 每一位被任命担任非州公务员系统职位且法律未另行要求宣誓的人员,应在任命之日起30天内宣誓并签署;以及
(b)CA 政府 Code § 18151(b) 每一位此前未曾宣誓并签署,且在州公务员系统中受雇于持续30天或以上的永久职位的人员,应在其受雇期的前30天内宣誓并签署。

Section § 181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有人被任命担任不属于公务员系统的州职位,他们宣誓、签署和提交誓言的具体方式,在法律的另一个特定部分有详细规定。

Section § 181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州公务员在开始任职前宣誓。宣誓必须在其任命机关、经任命权人授权的人员或任何合法授权的官员面前进行。宣誓后,他们需要在州人事委员会规定的30天内提交宣誓书。委员会为此目的提供必要的表格。

Section § 1815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任命担任不属于公务员制度的州政府工作,他们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宣誓就职。如果他们不这样做,他们会立即失去这份工作,并且该职位将被宣布空缺。

Section § 1815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任命为加州州公务员系统中的永久职位,但未能按时宣誓,州人事委员会可以将其解雇。

Section § 181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务员按时宣誓,就自动认定他们合法地担任其职务,且不存在任何与宣誓相关的问题。

每位在第18151条规定的时间内宣誓、签署并提交誓词的公务员,就要求其宣誓、签署或提交誓词的法律而言,被最终推定为已经并正在合法地担任其职位。

Section § 181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负责招聘的机构或个人必须在一名新的公务员被录用后,立即告知他们本章中适用于他们的具体规章制度。

Section § 18158

Explanation
任何人在他人面前宣誓时,都不能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