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201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除非某个具体情况需要不同的理解,否则本条文中的定义将用来解释和应用本篇的规则。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条文中的定义适用于本篇的解释。

Section § 920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委员会”指的是根据第92100条设立的加利福尼亚州客运铁路融资委员会。它还包括任何未来继承该委员会职责或根据法律被赋予其权力的机构或个人。

“委员会”指根据第92100条设立的加利福尼亚州客运铁路融资委员会,以及任何继承其职能或根据法律被授予本篇授予该委员会权力的董事会、委员会、部门或官员。

Section § 92012

Explanation

本法定义了项目融资中的“成本”一词。它包括与建设、土地购买和获取必要权利相关的成本。它还涵盖了搬迁或拆除构筑物的费用、购买机械设备以及建设期间和之后的融资和利息等费用。此外,它还包括行政、法律和专业服务,以及项目可行性和执行所需的规划和评估。

“成本”(Cost),就根据本篇融资的项目或其部分而言,包括建设和购置所有土地、构筑物、不动产或动产、权利、通行权、特许权、地役权以及为项目购置或使用的权益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成本,拆除或移除如此购置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成本,包括购置建筑物或构筑物可能被移至的任何土地的成本,所有机械设备、机车车辆的成本,融资费用,建设完成之前、期间和之后一段时间(由委员会确定)的利息,营运资金准备金,本金和利息准备金,以及用于扩建、扩大、增建、更换、翻新和改进的准备金,建筑、工程、财务和法律服务的成本,计划、规范、估算和行政费用,以及确定任何项目建设可行性所必需或附带的其他费用,或附带于任何项目的建设、购置或融资的费用。

Section § 92013

Explanation
本节将“参与方”定义为在加州从事经营活动,并根据本法律需要资金以帮助开发本州快速轨道交通系统的任何个人、企业或团体。

Section § 92014

Explanation

快速轨道交通是指一种以每小时超过120英里的速度运输乘客及其行李的轨道系统。

“快速轨道交通”指以峰值速度超过每小时120英里运输乘客及其附带行李的快速轨道运输。

Section § 92015

Explanation

“快速轨道交通系统”或“项目”这个术语指的是一个快速轨道交通服务正常运行所需的一切。这包括土地、建筑物以及所有相关结构,例如铁路线、车站、终点站和停车场。它还涵盖了轨道车辆(即列车本身)、设备以及运营所必需的设施。这些设施可以是地下的、地面的或高架的,并且可能延伸至街道或桥梁等公共区域,始终为人员和车辆提供必要的进出通道。

“快速轨道交通系统”或“项目”指土地、建筑物、附着于其上的所有改良物、工程、财产或结构物(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轨道车辆、路权、地役权、铁路线、轨道基床、车站、站台、道岔、车辆段、终点站、停车场,以及为快速轨道交通服务运营所必需或便利的任何及所有其他设施和设备,以及现有或将来开发或有用的、用于快速轨道交通服务运营的所有其他结构物、设施或设备,包括地下、地面或地上,以及在公共街道、公路、桥梁或其他公共通道或水路之下、之上或之上,连同为人员和车辆进出所必需或便利的所有实体结构。

Section § 92016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公共机构”一词,涵盖了各种各样的政府组织,例如州机构、部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县、市(包括市县)、区域机构、区以及其他政治分区。

“公共机构”指任何州机构、部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任何县、市县、市、区域机构、区或其他政治分区。

Section § 92017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收入”指的是委员会通过与快速轨道交通设施相关的活动所获得的所有资金。这包括出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这些设施所获得的资金,以及投资委员会资金所产生的任何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