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7020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除非有不同的情况需要不同的解释,否则在理解本篇法律时,应使用本章中给出的定义和一般规则。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章所载的定义和一般规定适用于本篇的解释。

Section § 67021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区域”定义为太浩湖在加利福尼亚州管辖下的区域,包括太浩盆地内埃尔多拉多县和普莱瑟县的部分地区。它还涵盖了太浩盆地外普莱瑟县的额外部分,由具体的地理坐标界定。确切的边界显示在机构的官方地图上。

“区域”包括太浩湖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管辖范围内的部分,以及埃尔多拉多县和普莱瑟县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太浩盆地内的毗邻部分,以及普莱瑟县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太浩盆地之外的额外毗邻部分,该部分位于一条线以南和以东,该线始于盆地分水岭与第1区北边界的交汇处,然后向西延伸至第3区西北角,然后向南延伸至盆地分水岭与第10区西边界的交汇处;所有区均指北15乡,东16区,MDB&M。本文定义和描述的区域应在机构的官方地图上精确划定。

Section § 67022

Explanation

本节将“机构”一词定义为特指加利福尼亚太浩湖区域规划局。

“机构”指加利福尼亚太浩湖区域规划局。

Section § 67023

Explanation
“管理机构”这个词专门指太浩湖区域规划局的管理委员会。

Section § 67024

Explanation
“区域规划”是一项广泛而长期的战略,旨在指导一个区域如何随着时间发展。

Section § 67025

Explanation

“临时计划”一词指的是在永久区域计划通过之前实施的临时区域计划。

“临时计划”指在区域计划通过之前通过的临时区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