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782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成立管理军事基地机构的程序。如果三分之二的相关地方立法机构同意,并且这些机构的辖区覆盖军事基地的大部分或全部区域,则可以成立该机构。一旦成立,该机构将由一个董事会管理,董事会成员来自对基地有影响或管辖权的每个市和县。每个立法机构可以为其董事会成员任命一名候补成员,董事会成员和候补成员都必须是任命他们的机构的成员。

如果一个地方机构选择不支持该机构的成立,则无需任命董事会成员、为机构提供资金或参与行政委员会。

(a)CA 政府 Code § 67820(a) 如果(b)款所列立法机构中有三分之二(其辖区覆盖军事基地全部或部分边界,并负责遵守第7编第1部(自第65000条起))通过要求成立该机构的决议,则该机构应予成立。
(b)CA 政府 Code § 67820(b) 该机构应由以下人员组成的董事会管理:
(1)CA 政府 Code § 67820(b)(1) 每个对军事基地全部或部分边界具有影响范围的市的一名成员。
(2)CA 政府 Code § 67820(b)(2) 每个对军事基地全部或部分边界具有辖区的县的一名成员。
(3)CA 政府 Code § 67820(b)(3) 每个对军事基地全部或部分边界具有辖区的市的一名成员。
(c)CA 政府 Code § 67820(c) 每个立法机构可为其在董事会中的每个职位任命一名候补成员,且每名候补成员在代替该董事会成员履行职责时,应享有该董事会成员的所有权利和权力。
(d)CA 政府 Code § 67820(d) 每名董事会成员和每名候补成员应是作出任命的立法机构的成员,但由县监事会任命的候补成员应是该县居民。董事会成员和候补成员应根据作出任命的立法机构的意愿任职。
(e)CA 政府 Code § 67820(e) 尽管有(a)款或(b)款的规定,任何未通过支持设立该机构的决议的地方机构,无需:
(1)CA 政府 Code § 67820(e)(1) 任命一名有表决权的董事会成员。
(2)CA 政府 Code § 67820(e)(2) 如果其未任命有表决权的董事会成员,则无需根据第67850条向该机构提供资金。
(3)CA 政府 Code § 67820(e)(3) 如果其未任命有表决权的董事会成员,则无需根据第67830条在行政委员会任职。

Section § 678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随时任命或罢免那些可以参加会议但没有投票权的成员。

Section § 678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董事会通过决议,为其例会制定时间表,明确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该时间表的详细信息必须提交给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成员的立法机构。此外,董事会必须遵守《拉尔夫·M·布朗法案》,该法案规定了加州政府机构的透明度和公开会议要求。

Section § 678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董事会制定规则,规定其会议和活动如何进行。它允许董事会纳入与军事基地相邻城市的代表。这些规则决定了董事会如何做出决策,包括可能采用“加权表决”,即根据土地面积、财产价值或基地附近人口等因素,投票的权重可能不同。

(a)CA 政府 Code § 67823(a) 董事会应制定规章制度以规范其会议和活动。
(b)CA 政府 Code § 67823(b) 董事会的规章制度可以扩大董事会,以纳入与军事基地边界接壤的每个城市的一名代表。董事会的规章制度应包括董事会根据本节采取行动所需的表决票数,并可规定对部分或全部行动实行加权表决,基于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在军事基地边界内的面积、评估价值或人口。

Section § 678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并在每次会议结束后不久将副本发送给每位董事会成员。

Section § 678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需要出席,才能代表该机构做出正式决定。

董事会成员的多数构成法定人数,并可代表该机构行事。

Section § 67826

Explanation
董事会批准或通过一项决议、条例或行动之前,必须在其提出后至少等待72小时。但是,如果所有在场成员一致同意,则可以提前批准。通常,要采取任何行动,必须获得半数以上委任董事会成员的批准,除非本章另有规定。

Section § 67827

Explanation

董事会成员提供服务不收取报酬。

董事会成员应无偿服务。

Section § 67828

Explanation

每年,董事会必须在第一次会议上从其成员中选出一位主席和一位副主席。这些职位任期一年,如果成员愿意,可以连任。

董事会应在每年举行的第一次董事会会议上从其成员中选举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每人任期一年,并可连任。

Section § 678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为某个机构挑选执行官,决定他们的薪水,并雇用各种其他工作人员或顾问。这些专业人员可以包括律师、金融专家、规划师、会计师等。董事会还可以与必要的顾问签订合同,以执行该机构的任务。

董事会应确定该机构执行官的资格,并应任命其并确定其薪资,并应雇用或与必要的其他工作人员或顾问签订合同,以执行本篇规定的权力和职能,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融资顾问、规划师、会计师、工程师、建筑师、承包商、评估师以及其他顾问和咨询师。

Section § 678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个成员组织的首席行政官或市政经理,或他们指定的人员,必须加入一个行政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在董事会提出要求时,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分析和推荐。

Section § 678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随时设立额外的咨询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可以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反馈、分析和其他有用的信息。法律还允许委员会与董事会之间进行有效的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