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67820(a) 如果(b)款所列立法机构中有三分之二(其辖区覆盖军事基地全部或部分边界,并负责遵守第7编第1部(自第65000条起))通过要求成立该机构的决议,则该机构应予成立。
(b)CA 政府 Code § 67820(b) 该机构应由以下人员组成的董事会管理:
(1)CA 政府 Code § 67820(b)(1) 每个对军事基地全部或部分边界具有影响范围的市的一名成员。
(2)CA 政府 Code § 67820(b)(2) 每个对军事基地全部或部分边界具有辖区的县的一名成员。
(3)CA 政府 Code § 67820(b)(3) 每个对军事基地全部或部分边界具有辖区的市的一名成员。
(c)CA 政府 Code § 67820(c) 每个立法机构可为其在董事会中的每个职位任命一名候补成员,且每名候补成员在代替该董事会成员履行职责时,应享有该董事会成员的所有权利和权力。
(d)CA 政府 Code § 67820(d) 每名董事会成员和每名候补成员应是作出任命的立法机构的成员,但由县监事会任命的候补成员应是该县居民。董事会成员和候补成员应根据作出任命的立法机构的意愿任职。
(e)CA 政府 Code § 67820(e) 尽管有(a)款或(b)款的规定,任何未通过支持设立该机构的决议的地方机构,无需:
(1)CA 政府 Code § 67820(e)(1) 任命一名有表决权的董事会成员。
(2)CA 政府 Code § 67820(e)(2) 如果其未任命有表决权的董事会成员,则无需根据第67850条向该机构提供资金。
(3)CA 政府 Code § 67820(e)(3) 如果其未任命有表决权的董事会成员,则无需根据第67830条在行政委员会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