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781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理解和应用加州军事基地再利用相关法律的关键术语。它解释了在此背景下各种术语的含义,例如“管理局”指军事基地再利用管理局,“基地范围设施”和“地方设施”指公共资本设施,“董事会”指管理局的管理机构。

它还定义了“管理局再利用计划”作为基地未来使用的计划,“公共资本设施”包括对基地再利用至关重要的道路和学校等基础设施,以及负责处理联邦基地财产转让的“重建管理局”。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章所含定义适用于本篇的解释。
(a)CA 政府 Code § 67810(a) “管理局”指军事基地再利用管理局。
(b)CA 政府 Code § 67810(b) “基地范围设施”指经董事会判断,对基地整体再利用至关重要,且其意义超越任何单一城市或县的非建制区域的公共资本设施。
(c)CA 政府 Code § 67810(c) “董事会”指管理局的理事会,如第67820条所规定。
(d)CA 政府 Code § 67810(d) “管理局再利用计划”指根据第67830条制定的军事基地未来使用计划。
(e)CA 政府 Code § 67810(e) “地方设施”指经董事会判断,主要在一个单一城市或县的非建制区域内重要的公共资本设施。
(f)CA 政府 Code § 67810(f) “立法机构”指市的市议会或县的监事会。
(g)CA 政府 Code § 67810(g) “成员机构”指在管理局董事会任职的任何县和市。
(h)CA 政府 Code § 67810(h) “公共资本设施”指管理局再利用计划中描述的所有公共资本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高速公路、匝道、航空运输设施和货运及处理设施、污水和水输送及处理设施、学校图书馆及其他教育设施,以及娱乐设施,这些设施可由管理局最有效和便捷地规划、协商、融资或建设,以促进军事基地的综合未来使用。
(i)CA 政府 Code § 67810(i) “重建管理局”,就联邦法律关于军事基地财产转让而言,指本管理局。

Section § 67811

Explanation
加州的县和市可以设立一个被称为“管理局”的特殊机构,该机构将拥有特定的权力和职责。为此,它们必须按照法律的第 (67820) 条规定通过决议。

Section § 678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公共法人团体独立于任命其董事会的机构。它的具体权力与职责由本篇规定,不受其他法律影响。法律强调,管理军事基地再利用对整个州至关重要。因此,该机构的权力与职责优先于任何地方政府(如市或县)以及任何联合权力机构。

Section § 67813

Explanation
本节描述了该机构在监督军事基地转为民用方面的作用,包括规划、融资和管理整个转型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