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3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各县建立一个系统,通过名为CLETS的安全网络,向司法部电子传输关于保护令的详细信息。这包括与家庭暴力、骚扰等相关的命令。如果签发了保护令,负责的个人或机构必须将涉及人员、命令条款以及是否已送达等信息通知司法部。这必须迅速完成,通常在一个工作日内。法院也有责任立即更新这些命令的任何变更,例如延长或修改。为了帮助人们申请这些命令,司法委员会免费提供信息包和表格。该法律确保这些命令在各州之间均可执行。

(a)CA 家庭法 Code § 6380(a) 各县应在司法部批准下,于1996年7月1日前,利用现有系统,开发一套程序,用于向司法部电子传输(b)款所述数据。该数据应由执法人员,或经司法部批准的法院人员,或能够维护和保存CLETS和加州限制令与保护令系统(如(e)款所述)完整性的其他适当机构,通过司法部的加州执法电信系统 (CLETS) 进行电子传输。根据本节要求,数据录入只需进行一次,除非命令在稍后时间送达。根据《刑法典》第1203.097条(a)款应支付给司法部的所有费用中,用于录入本节所需信息的部分,将根据地方机构和司法部所产生费用的比例,转交给实际提供数据的地方机构。所有根据《刑法典》第136.2条签发、修改、延长或终止的刑事法院保护令相关数据,以及所有根据第6221条本分部适用的保护令(包括其签发、修改、延长或终止)在司法委员会规定表格上提交给法院的数据,应由法院或其指定人员在一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任一方法传输给执法人员:
(1)CA 家庭法 Code § 6380(a)(1) 将命令的纸质副本传输给经司法部授权将命令录入CLETS的地方执法机构。
(2)CA 家庭法 Code § 6380(a)(2) 经司法部批准,直接将命令录入CLETS。
(b)CA 家庭法 Code § 6380(b) 在签发根据第6221条本分部适用的保护令,或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527.6、527.8或527.85条签发与骚扰、非法暴力或暴力威胁相关的临时限制令或禁令,或根据《刑法典》第136.2条签发刑事法院保护令,或根据《刑法典》第490.8条签发零售犯罪限制令,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213.5、304或362.4条签发与家庭暴力相关的少年法院限制令,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5657.03条签发保护令,或在法院书记员处登记由另一州法庭(如第6401条所定义)签发的家庭暴力保护令或限制令时,以及包括在解除、法定分居、婚姻无效或亲子关系诉讼中签发的监护权或探视权修改令相关的任何上述命令时,司法部应立即收到命令内容和以下信息的通知:
(1)CA 家庭法 Code § 6380(b)(1) 被申请人的姓名、种族、出生日期以及司法部规定表格要求的其他个人描述信息。
(2)CA 家庭法 Code § 6380(b)(2) 受保护人的姓名。
(3)CA 家庭法 Code § 6380(b)(3) 命令的签发日期。
(4)CA 家庭法 Code § 6380(b)(4) 命令的有效期或到期日。
(5)CA 家庭法 Code § 6380(b)(5) 保护令的条款和条件,包括远离、禁止接触、居住排除、监护权和探视权规定。
(6)CA 家庭法 Code § 6380(b)(6) 法院的部门或分庭编号及地址。
(7)CA 家庭法 Code § 6380(b)(7) 命令是否已送达被申请人。
(8)CA 家庭法 Code § 6380(b)(8) 任何关于枪支所有权或持有权的限制条款和条件。
应包含所有可用信息;但是,无法提供所有类别的信息不应延迟可用信息的录入。
(c)CA 家庭法 Code § 6380(c) 传输给司法部的信息还应表明被申请人是否出庭以获知法院命令的内容。被申请人出庭应作为保护令条款通知送达的证明。被申请人未出庭的情况也应包含在提供给司法部的信息中。
(d)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80(d)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80(d)(1) 在送达后一个工作日内,送达保护令的执法人员应将送达证明直接提交至司法部加州限制令和保护令系统,包括该警官的姓名和执法机构,并应将原始送达证明表格传送至发出命令的法院。
(2)CA 家庭法 Code § 6380(d)(2) 在收到非执法人员提交的保护令送达证明后一个工作日内,法院书记员应将该送达证明直接提交至司法部加州限制令和保护令系统,包括送达该命令的人员姓名。如果法院无法通过电子传输方式向司法部提供此通知,法院应在收到后一个工作日内,将送达证明副本传送至当地执法机构。当地执法机构应在收到法院传送的送达证明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其直接提交至司法部加州限制令和保护令系统。
(e)CA 家庭法 Code § 6380(e) 司法部应维护一个加州限制令和保护令系统,并应通过计算机访问方式向法院书记员和执法人员提供所有关于(b)款所述的保护令、限制令和禁令的信息,无论是否已送达被申请人。
(f)CA 家庭法 Code § 6380(f) 如果法院发出保护令的修改、延期或终止,应使用加州司法委员会采纳并经司法部批准的表格,并且该县的传输机构应立即通过电子传输方式将修改、延期或终止的条款通知司法部。
(g)CA 家庭法 Code § 6380(g) 司法委员会应通过制定信息包来协助负责发出保护令的当地法院,信息包应描述获取家庭暴力限制令的一般程序并指明适当的司法委员会表格。信息包应包含一个由当地法院填写的方案,该方案描述当地法院程序和地图,以使申请人能够找到提交窗口和适当的法院,并应包含如何返还送达证明的信息,包括邮寄地址和传真号码。法院书记员应向所有家庭暴力保护令的申请人提供费用豁免表格。法院书记员应免费向申请人提供本章要求的所有司法委员会表格。信息包还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该保护令在第6401条定义的任何州均可执行,以及关于其他司法管辖区中可就本州法院发出的命令的执行事宜进行联系的机构的一般信息。
(h)CA 家庭法 Code § 6380(h) 就本部分而言,“电子传输”应包括通过加州执法电信系统(CLETS)进行的计算机访问。
(i)CA 家庭法 Code § 6380(i) 只有使用加州司法委员会采纳并经司法部批准的表格发出的保护令或限制令才应传输至司法部。然而,本规定不适用于第6401条定义的由另一州法庭发出的与家庭或家暴相关的有效保护令或限制令。这些命令应在请求时根据第6404条进行登记。
(j)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80(j)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80(j)(1) 根据本条规定应传输至CLETS的所有保护令均须如此传输。
(2)CA 家庭法 Code § 6380(j)(2) 本款不构成对现有法律的修改,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宣示。

Section § 63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限制令在加州任何地方都可执行。但是,某个地区的执法人员只有在收到、看到限制令副本,或通过州保护令数据库核实后,才能执行该命令。该数据库中的信息被视为官方证据,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数据库中的信息执行命令,即使他们只是口头得知。

(a)CA 家庭法 Code § 6381(a) 尽管有第6380条规定并受限于(b)款,根据本部分发出的命令在本州任何地方均可执行。
(b)CA 家庭法 Code § 6381(b) 根据本部分发出的命令,不得由某个政治分区的执法机构执行,除非该执法机构已收到该命令的副本,或执行该命令的警官已获出示该命令的副本,或已通过司法部维护的加州限制令和保护令系统获取了该命令内容的信息,如(b)款所述。
(c)CA 家庭法 Code § 6381(c) 加州限制令和保护令系统中包含的数据应被视为法院命令的原始、自我认证的书面证据。口头告知命令条款应足以作为根据《刑法典》第136.2条(g)款和第273.6条进行执行的通知。

Section § 6382

Explanation
当警员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他们应该能够通过一个核查系统,获取与该案件相关的任何保护令的信息,包括其详细内容和当前状态。

Section § 638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临时限制令、紧急保护令以及法院听证后发出的命令如何送达给被申请人,尤其是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法律指出,即使被申请人尚未被逮捕,警官也可以送达这些命令,并且不收取服务费。如果在家庭暴力事件现场或送达命令过程中发现枪支,必须将其录入州系统。法律还规定,如果命令已发出但尚未送达,警官可以口头告知被申请人命令的条款,这将被视为命令的送达。警官需要妥善记录这些事件,并告知个人在哪里可以获取命令副本。此外,如果警官真诚行事,他们将免受虚假逮捕诉讼的责任。如果存在多个命令,警官也有相应的执行规则,并且他们可以没收武器以保护自己和他人。

(a)CA 家庭法 Code § 6383(a) 临时限制令、紧急保护令或根据本部分在听证后发出的命令,应申请人请求,由执法人员送达给被申请人,无论被申请人是否已被拘留。该执法人员不包括《刑法典》第830.5条(a)款所定义的人员,且须在报告的涉及诉讼当事人的家庭暴力现场,或收到申请人提供送达该命令的请求。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83(b)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83(b)(1) 申请人应向警官提供一份经背书的命令副本和一份送达证明,警官应填写该证明并将其提交给发出命令的法院。
(2)CA 家庭法 Code § 6383(b)(2) 送达应根据《家庭法典》第6389条的规定进行。
(3)CA 家庭法 Code § 6383(b)(3)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不得向申请人收取送达(a)款所述命令的费用。
(4)CA 家庭法 Code § 6383(b)(4) 如果在家庭暴力事件现场或在本条规定的送达过程中获得枪支,执法部门应将该枪支录入或促使录入司法部自动化枪支系统,根据《刑法典》第11108.2条的规定。
(c)CA 家庭法 Code § 6383(c) 送达证明在送达日期签署,这是一项可反驳的推定。
(d)CA 家庭法 Code § 6383(d) 在家庭暴力事件现场收到信息,得知根据本部分已发出保护令,或被拘留的人是被申请人时,如果受保护人无法出示经背书的命令副本,执法人员应立即向加州限制令和保护令系统查询,以核实命令的存在。
(e)CA 家庭法 Code § 6383(e) 如果执法人员确定已发出保护令但尚未送达,警官应立即告知被申请人命令的条款以及在哪里可以获得命令的书面副本,并且警官应在此时执行该命令。执法人员对命令条款的口头告知应构成命令的送达,并且对于本条以及《刑法典》第273.6条和第29825条的目的而言,是充分的通知。
(f)CA 家庭法 Code § 6383(f) 如果根据《刑法典》第13730条要求报告,或者如果不需要报告,则在每日事件日志中,警官应提供根据(e)款通知被申请人的警官姓名和职务,以及命令的案件编号。
(g)CA 家庭法 Code § 6383(g) 在法院外送达命令后,执法人员应告知被申请人前往当地法院获取包含命令全部条款和条件的副本。
(h)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83(h)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83(h)(1) 对于根据表面合法的保护令或限制令进行逮捕的警官,不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构成虚假逮捕或非法拘禁的诉讼理由,前提是警官在逮捕时真诚行事,并有合理理由相信被发出命令的人已收到命令通知并实施了违反命令的行为。
(2)CA 家庭法 Code § 6383(h)(2) 如果发出了不止一个命令,并且其中一个命令是根据《刑法典》第136.2条(c)款(1)项在执行中具有优先权的紧急保护令,警官应执行该紧急保护令。如果发出了不止一个命令,且发出的命令中没有在执行中具有优先权的紧急保护令,并且其中一个命令是第6320条所述的禁止接触令,警官应执行该禁止接触令。如果有多个关于相同当事人的民事命令,且既没有发出在执行中具有优先权的紧急保护令,也没有发出禁止接触令,警官应执行最后发出的命令。如果同时存在关于相同当事人的民事和刑事命令,且既没有发出在执行中具有优先权的紧急保护令,也没有发出禁止接触令,警官应执行最后发出的刑事命令,但须遵守《刑法典》第136.2条(h)款和(i)款的规定。本条不免除警官在执行命令中不合理使用武力的责任。本条提供的豁免不影响可能适用的任何其他豁免的可用性,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法典》第820.2条和第820.4条。
(i)CA 家庭法 Code § 6383(i) 《刑法典》第18250条所列的和平官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为保护该和平官员或在场的其他人所必需时,应当临时保管任何在视线可及之处或根据合意或以其他合法方式搜查发现的枪支或其他致命武器:
(1)CA 家庭法 Code § 6383(i)(1) 和平官员在涉及对人生命的威胁或身体攻击的家庭暴力事件现场。
(2)CA 家庭法 Code § 6383(i)(2) 和平官员正在送达根据本部分发布的保护令。
(3)CA 家庭法 Code § 6383(i)(3) 和平官员正在送达根据《刑法典》第六部分第二篇第3.2章(第18100条起)发布的枪支暴力限制令。

Section § 6384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一个人通过出庭听证会已获知限制令,那么无需再次向其送达该命令即可执行。如果一个人收到了临时限制令的送达,但未出席后续听证会,那么永久性命令(除有效期外与临时限制令相同)可以通过邮件寄送给他们。这些命令的表格会告知当事人此邮寄流程,以及如有疑问如何核实详情。

(a)CA 家庭法 Code § 6384(a) 如果在听证会后根据本部分发出的命令中指明的被申请人尚未亲自收到该命令的送达,但已通过实际出庭从法院获知该命令的存在和实质内容,则无需额外的送达证明即可执行该命令。
如果临时限制令或紧急保护令中指明的被申请人已亲自收到该命令和听证通知,关于基于该临时限制令或紧急保护令的限制令或保护令的,但被申请人未亲自或通过律师出庭,且在听证会上发出的限制令或保护令的条款和条件与临时限制令或紧急保护令相同,但命令的有效期除外,则在听证会上发出的限制令或保护令可以通过平信邮寄给被申请人,寄至法院掌握的被申请人最新地址。
(b)CA 家庭法 Code § 6384(b) 根据本部分发出的命令的司法委员会表格应包含大致如下形式的声明:
“如果您已亲自收到临时限制令及听证通知,但您未亲自或通过律师出庭,且在听证会上发出了与本临时限制令相同(有效期除外)的限制令,则该命令的副本将通过邮件寄送至以下地址:____。
如果该地址不正确,或者您希望核实临时限制令在听证会上是否已在无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转换为限制令,并了解该命令的有效期,请联系法院书记员。”

Section § 638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果在发布保护令时双方当事人都在场,或者保护令由执法部门送达,则无需送达证明。此外,未能向司法部提供被限制人的描述信息,不会使该命令失效。最后,如果有人因与本法律相关的通知失误而非法购买或试图购买枪支,执法部门、法院或司法部不承担责任。

(a)CA 家庭法 Code § 6385(a) 就第6380条而言,如果保护令表面显示双方当事人均亲自出席了发布该命令的听证会,并且就第6384条而言,无需提供送达证明,或者该命令是根据第6383条由执法人员送达的,则无需提供保护令的送达证明。
(b)CA 家庭法 Code § 6385(b) 申请人未能向司法部提供有关被限制人的个人描述信息,不会使保护令失效。
(c)CA 家庭法 Code § 6385(c) 如果《刑法典》第29825条所述人员非法购买、接收或试图购买、接收枪支,且有人因此枪支受伤,或者本应有权接收枪支的人被拒绝接收枪支,并且任何此类不当行为是由于法院未能提供本章规定的通知所致,则地方执法机构、法院或司法部的雇员,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不承担民事责任,且不会对其提起诉讼。

Section § 63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为试图执行保护令(基本上是一种帮助保护他们安全的法律命令)的人指定律师。如果法院确实指定了私人律师,法院还可以命令案件的另一方,即被申请人,支付合理的律师费和相关费用。

(a)CA 家庭法 Code § 6386(a) 法院可酌情指定律师,代表申请人参与执行保护令条款的程序,如第6218条所定义。
(b)CA 家庭法 Code § 6386(b) 在法院根据(a)款指定私人律师的程序中,法院可命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所产生的合理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Section § 6387

Explanation
如果你向法院申请一份命令(比如限制令)的副本,法院书记员必须免费为你提供最多三份认证副本。如果该命令被更改、延期或终止,也同样适用。

Section § 638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故意且明知地违反保护令,这将被视为一种犯罪,可根据《刑法典》的特定条款予以惩罚。

故意且明知地违反根据第6218条定义的保护令,是一种犯罪,可根据《刑法典》第273.6条的规定予以惩罚。

Section § 6389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受到保护令的约束,他们不能拥有或持有枪支或弹药,并且必须立即交出他们所拥有的任何枪支或弹药。执法部门或持牌枪支经销商可以代为保管枪支,并且必须将证明此事的收据提交给法院和警方。未能这样做将构成违反命令。对于在特定条件下因工作需要枪支的警官或个人,有相应的设置程序。命令结束后,枪支可能会被归还,除非有其他不归还的理由。执法部门可以收取保管费,但该费用应仅涵盖实际的保管成本。任何违反行为都可能导致法律后果,并且该法律有效期至2026年1月1日。

(a)CA 家庭法 Code § 6389(a) 受第6218条所界定的保护令约束的人,在该保护令生效期间,不得拥有、持有、购买或接收枪支或弹药。在保护令生效期间拥有、持有、购买或接收,或试图购买或接收枪支或弹药的人,将依照《刑法典》第29825条予以处罚。
(b)CA 家庭法 Code § 6389(b) 在所有提供保护令已被请求或获准通知的表格上,司法委员会应包含一份通知,说明在命令送达后,被申请人将被命令放弃对任何枪支或弹药的占有或控制,并且在不超过限制令有效期的期限内,不得购买或接收或试图购买或接收任何枪支或弹药。
(c)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89(c)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89(c)(1) 在发布第6218条所界定的保护令后,法院应命令被申请人放弃其立即占有或控制之下,或受其立即占有或控制的任何枪支或弹药。
(2)CA 家庭法 Code § 6389(c)(2) 依照第(1)款命令的放弃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在收到保护令后,应执法人员要求,以安全方式立即将枪支或弹药交由该执法人员控制。送达保护令并表明被申请人持有武器或弹药的执法人员,应要求立即交出枪支或弹药。另外,如果执法人员未提出要求,则放弃应在收到命令后24小时内进行,方式是:以安全方式将枪支或弹药交由当地执法官员控制,或根据《刑法典》第29830条的规定,将枪支或弹药出售、转让或交由持牌枪支经销商储存,该经销商如《刑法典》第六部分第四编第六章第一条(第26700条起)和第二条(第26800条起)所规定。依照本款规定接收枪支或弹药的执法人员或持牌枪支经销商,应在放弃时向放弃枪支或弹药的人员出具收据。依照本款规定被命令放弃枪支或弹药的人员,应在收到命令后48小时内完成以下两项工作:
(A)CA 家庭法 Code § 6389(c)(2)(A) 向发布保护令的法院提交收据,表明枪支或弹药已交予当地执法机构或出售给持牌枪支经销商。未能及时提交收据将构成违反保护令。
(B)CA 家庭法 Code § 6389(c)(2)(B) 向送达保护令的执法机构提交(A)项所述收据的副本。未能及时提交收据副本将构成违反保护令。
(3)CA 家庭法 Code § 6389(c)(3) 司法委员会通过并经司法部批准的保护令表格,应要求申请人描述申请人目前所知被申请人拥有或控制的任何枪支或弹药的数量、类型和位置。
(4)CA 家庭法 Code § 6389(c)(4) 审理此事的法院应审查档案以确定收据是否已提交,并询问被申请人是否已遵守要求。违反本条规定的任何限制令的枪支禁令,应在法院听证会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报告给发布命令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检察官,除非被限制方在随后的听证会上或通过直接向法院书记官提交收据来证明已遵守规定。
(5)CA 家庭法 Code § 6389(c)(5) 本州所有执法机构应制定、采纳并实施书面政策和标准,针对要求立即放弃枪支或弹药的执法人员。
(d)CA 家庭法 Code § 6389(d) 如果被申请人基于主张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和《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15款的规定)而拒绝放弃枪支或弹药的占有,法院可以对本条要求放弃枪支或弹药的行为给予使用豁免权。
(e)CA 家庭法 Code § 6389(e) 地方执法机构可根据本条向被申请人收取枪支或弹药的储存费。该费用不得超过地方执法机构储存枪支或弹药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就本款而言,“实际成本”指与接收枪支或弹药、储存枪支或弹药以及将枪支或弹药交还给《刑法典》第 26700 条所定义的持牌经销商或交还给被申请人直接相关的费用。
(f)CA 家庭法 Code § 6389(f) 根据 (c) 款要求某人交出枪支或弹药的限制令,应在其表面注明:在保护令生效期间,被申请人被禁止拥有、持有、购买或接收枪支或弹药;且枪支或弹药应交予该司法管辖区的地方执法机构或出售给持牌枪支经销商;以及交出或出售的证明应在收到命令后的指定期限内提交给法院。该命令还应在其表面注明交出的截止日期。本条不限制被申请人根据现有法律在日后向法院申请修改命令的权利。
(g)CA 家庭法 Code § 6389(g) 根据 (c) 款要求某人交出枪支或弹药的限制令,应禁止该人在命令有效期内持有或控制枪支或弹药。命令到期后,地方执法机构应在交出命令到期后的五天内,将被交出的枪支或弹药归还给被申请人,除非地方执法机构确定 (1) 枪支或弹药已被盗,(2) 被申请人因属于被禁止持有枪支或弹药的类别而被禁止持有枪支或弹药,如《刑法典》第六部分第四编第九章第二章(自第 29800 条起)和第三章(自第 29900 条起)、《刑法典》第 30305 条以及《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8100 条和第 8103 条所定义,或 (3) 根据本条对被申请人发出了另一项连续的限制令。如果地方执法机构确定被申请人是存放在地方执法机构的枪支或弹药的合法所有者,且被禁止持有枪支或弹药,则被申请人有权将该枪支或弹药出售或转让给《刑法典》第 26700 条所定义的持牌经销商。如果枪支或弹药已被盗,则在所有者识别枪支和弹药并提供所有权证明后,应将其归还给合法所有者。
(h)CA 家庭法 Code § 6389(h) 如果被申请人根据州或联邦法律未被禁止拥有、持有、控制或购买枪支和弹药,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法院可以作为交出命令的一部分,对特定枪支或弹药免除本条的交出要求: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89(h)(1)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89(h)(1)(A) 被申请人目前受雇为宣誓就职的治安官,其持续就业的条件是必须携带枪支、弹药或枪支和弹药,且当前雇主无法将该治安官调任到不需要使用特定枪支或弹药的其他职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以证据优势原则书面或记录在案地认定以下两点,则法院可以允许该治安官继续携带特定枪支、弹药或枪支和弹药,无论是在执勤期间还是非执勤期间:
(i)CA 家庭法 Code § 6389(h)(1)(A)(i) 该治安官的人身安全取决于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携带该特定枪支、弹药或枪支和弹药的能力。
(ii)CA 家庭法 Code § 6389(h)(1)(A)(ii) 该治安官通过接触该特定枪支、弹药或枪支和弹药不会对受保护方或公众造成额外的伤害威胁,包括该治安官是否可能将枪支用于本款允许以外的目的。
(B)CA 家庭法 Code § 6389(h)(1)(A)(B) 在作出此认定之前,法院应要求由具有家庭暴力专业知识的持牌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对该治安官进行强制性心理评估。法院应考虑评估结果,并可要求该治安官接受咨询或其他补救治疗计划,以处理家庭暴力倾向。

Section § 6389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受到保护令的约束,他们不得持有、购买或接收枪支或弹药。当此类命令生效时,他们必须交出其拥有的任何枪支或弹药。这可以通过在命令送达后24小时内将其交给警方、出售或存放在持牌经销商处来完成。该人还必须在48小时内向法院提供证明。未能遵守可能导致处罚,并且在命令结束后,对于取回或出售枪支也有相关规定。
(a)CA 家庭法 Code § 6389(a) 根据第6218条定义的保护令所约束的人,在该保护令生效期间,不得拥有、持有、购买或接收枪支或弹药。在保护令生效期间拥有、持有、购买或接收,或试图购买或接收枪支或弹药的人,将依照《刑法典》第29825条予以处罚。
(b)CA 家庭法 Code § 6389(b) 在所有提供保护令已被请求或获准的通知表格上,司法委员会应包含一份通知,说明在命令送达后,被申请人应被命令放弃对任何枪支或弹药的占有或控制,并且在不超过限制令有效期的期限内,不得购买或接收或试图购买或接收任何枪支或弹药。
(c)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89(c)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89(c)(1) 在发布根据第6218条定义的保护令后,法院应命令被申请人放弃其立即占有或控制的,或受其立即占有或控制的任何枪支或弹药。
(2)CA 家庭法 Code § 6389(c)(2) 依照第 (1) 款命令的放弃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在收到保护令送达后,应执法人员要求,以安全方式立即将枪支或弹药交由该执法人员控制。送达保护令且该保护令表明被申请人持有武器或弹药的执法人员,应要求立即交出枪支或弹药。另外,如果执法人员未提出要求,放弃应在收到命令送达后24小时内进行,方式为:以安全方式将枪支或弹药交由当地执法官员控制,或依照《刑法典》第29830条,将枪支或弹药出售、转让或交由持牌枪支经销商储存,具体规定见《刑法典》第六部分第四编第六章第一条(自第26700条起)和第二条(自第26800条起)。依照本款规定占有枪支或弹药的执法人员或持牌枪支经销商,应在放弃时向放弃枪支或弹药的人员开具收据。依照本款规定被命令放弃枪支或弹药的人员,应在收到命令送达后48小时内,完成以下两项工作:
(A)CA 家庭法 Code § 6389(c)(2)(A) 向发布保护令的法院提交收据,显示枪支或弹药已交予当地执法机构或出售给持牌枪支经销商。未能及时提交收据将构成违反保护令。
(B)CA 家庭法 Code § 6389(c)(2)(B) 向送达保护令的执法机构提交 (A) 项所述收据的副本。未能及时提交收据副本将构成违反保护令。
(3)CA 家庭法 Code § 6389(c)(3) 司法委员会采纳并经司法部批准的保护令表格,应要求申请人描述其目前已知由被申请人持有或控制的任何枪支或弹药的数量、类型和位置。
(4)CA 家庭法 Code § 6389(c)(4) 审理此事的法院应审查档案,以确定收据是否已提交,并询问被申请人是否已遵守要求。违反本节项下任何限制令的枪支禁令,应在法院听证会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报告给命令发布地的管辖区检察官,除非被限制方在随后的听证会上提供显示遵守情况的收据,或直接向法院书记员提交。
(5)CA 家庭法 Code § 6389(c)(5) 本州每个执法机构都应制定、采纳并实施书面政策和标准,以供要求立即放弃枪支或弹药的执法人员使用。
(d)CA 家庭法 Code § 6389(d) 如果被申请人基于主张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而拒绝放弃枪支或弹药的占有,该权利依照《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和《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15款的规定,法院可以对本节要求放弃枪支或弹药的行为授予使用豁免权。
(2)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89(d)(2)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89(d)(2)(A) 被申请人并非执法人员,但作为继续雇佣的条件,被要求在预定工作时间内携带特定枪支、弹药,或枪支和弹药,且当前雇主无法将被申请人调任至无需枪支、弹药,或枪支和弹药的其他职位。在此类情况下,如果法院以证据优势书面或记录在案地认定,被申请人仅在预定工作时间内接触特定枪支、弹药,或枪支和弹药不会对受保护方或公众构成额外伤害威胁,包括被申请人是否可能将该枪支、弹药,或枪支和弹药用于本款允许以外的目的,则法院可准予豁免,允许被申请人仅在预定工作时间内持有特定枪支、弹药,或枪支和弹药。
(B)CA 家庭法 Code § 6389(d)(2)(A)(B) 为协助法院作出此项裁定,法院可命令由具有家庭暴力专业知识的持牌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对被申请人进行心理评估。
(C)CA 家庭法 Code § 6389(d)(2)(A)(C) 如果法院根据本款准予豁免,则该命令应规定,特定枪支、弹药,或枪支和弹药仅在预定工作时间内由被申请人实际持有,且该豁免不授权被申请人持有任何其他枪支或弹药,或在预定工作时间以外持有该特定枪支、弹药,或枪支和弹药。
(i)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89(i)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89(i)(1) 如果在临时限制令待决期间根据分款 (h) 准予豁免,且法院随后就同一申请发出听证后限制令,则法院应书面或记录在案地审查并裁定,根据分款 (h) 的第 (1) 或 (2) 款(如适用)所列标准,鉴于听证后命令的发布,该豁免是否仍然适当。此项审查和裁定应在听证后限制令发出时进行。
(2)CA 家庭法 Code § 6389(i)(2) 如果准予豁免,且法院随后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根据第6345条续签限制令,则法院应书面或记录在案地审查并裁定,根据分款 (h) 的第 (1) 或 (2) 款(如适用)所列标准,鉴于续签,该豁免是否仍然适当。此项裁定应在听证后限制令续签时作出。
(3)CA 家庭法 Code § 6389(i)(3) 如果被申请人证明需要修改法院根据分款 (h) 授权的特定枪支、弹药,或枪支和弹药,或者被申请人不再符合本节要求或以其他方式违反限制令,法院可随时终止或修改根据本款准予的豁免。
(j)CA 家庭法 Code § 6389(j) 在交出令期间,被申请人有权根据本节出售其由地方执法机构持有的所有枪支或弹药一次。持牌枪支经销商向地方执法机构出示销售单据,表明被申请人拥有的、由地方执法机构持有的所有枪支或弹药已由被申请人出售给该持牌枪支经销商后,地方执法机构应在收到销售单据之日起五日内,在被申请人枪支或弹药的存放地点,将这些枪支或弹药交付给该持牌枪支经销商。
(k)CA 家庭法 Code § 6389(k) 本节项下任何无人认领财产的处置应根据《刑法典》第1413条进行。
(l)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89(l)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89(l)(1) 根据分款 (g) 向执法机构交出枪支不应受《刑法典》第27545条规定的约束。
(2)CA 家庭法 Code § 6389(l)(2) 执法机构根据本节返还枪支和弹药应受《刑法典》第六部分第四编第十一分部第二章(自第33850条起)适用条款的管辖。
(m)CA 家庭法 Code § 6389(m) 如果被申请人通知法院其拥有的枪支或弹药不在其直接持有之下,且法官确信在保护令生效期间被申请人无法获取该枪支或弹药,则法院可限制该命令以排除该枪支或弹药。
(n)CA 家庭法 Code § 6389(n) 违反根据本节发出的命令的保护令被申请人应根据《刑法典》第29825条的规定予以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