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家庭法 Code § 6389(a) 根据第6218条定义的保护令所约束的人,在该保护令生效期间,不得拥有、持有、购买或接收枪支或弹药。在保护令生效期间拥有、持有、购买或接收,或试图购买或接收枪支或弹药的人,将依照《刑法典》第29825条予以处罚。
(b)CA 家庭法 Code § 6389(b) 在所有提供保护令已被请求或获准的通知表格上,司法委员会应包含一份通知,说明在命令送达后,被申请人应被命令放弃对任何枪支或弹药的占有或控制,并且在不超过限制令有效期的期限内,不得购买或接收或试图购买或接收任何枪支或弹药。
(c)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89(c)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89(c)(1) 在发布根据第6218条定义的保护令后,法院应命令被申请人放弃其立即占有或控制的,或受其立即占有或控制的任何枪支或弹药。
(2)CA 家庭法 Code § 6389(c)(2) 依照第 (1) 款命令的放弃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在收到保护令送达后,应执法人员要求,以安全方式立即将枪支或弹药交由该执法人员控制。送达保护令且该保护令表明被申请人持有武器或弹药的执法人员,应要求立即交出枪支或弹药。另外,如果执法人员未提出要求,放弃应在收到命令送达后24小时内进行,方式为:以安全方式将枪支或弹药交由当地执法官员控制,或依照《刑法典》第29830条,将枪支或弹药出售、转让或交由持牌枪支经销商储存,具体规定见《刑法典》第六部分第四编第六章第一条(自第26700条起)和第二条(自第26800条起)。依照本款规定占有枪支或弹药的执法人员或持牌枪支经销商,应在放弃时向放弃枪支或弹药的人员开具收据。依照本款规定被命令放弃枪支或弹药的人员,应在收到命令送达后48小时内,完成以下两项工作:
(A)CA 家庭法 Code § 6389(c)(2)(A) 向发布保护令的法院提交收据,显示枪支或弹药已交予当地执法机构或出售给持牌枪支经销商。未能及时提交收据将构成违反保护令。
(B)CA 家庭法 Code § 6389(c)(2)(B) 向送达保护令的执法机构提交 (A) 项所述收据的副本。未能及时提交收据副本将构成违反保护令。
(3)CA 家庭法 Code § 6389(c)(3) 司法委员会采纳并经司法部批准的保护令表格,应要求申请人描述其目前已知由被申请人持有或控制的任何枪支或弹药的数量、类型和位置。
(4)CA 家庭法 Code § 6389(c)(4) 审理此事的法院应审查档案,以确定收据是否已提交,并询问被申请人是否已遵守要求。违反本节项下任何限制令的枪支禁令,应在法院听证会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报告给命令发布地的管辖区检察官,除非被限制方在随后的听证会上提供显示遵守情况的收据,或直接向法院书记员提交。
(5)CA 家庭法 Code § 6389(c)(5) 本州每个执法机构都应制定、采纳并实施书面政策和标准,以供要求立即放弃枪支或弹药的执法人员使用。
(d)CA 家庭法 Code § 6389(d) 如果被申请人基于主张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而拒绝放弃枪支或弹药的占有,该权利依照《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和《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一条第15款的规定,法院可以对本节要求放弃枪支或弹药的行为授予使用豁免权。
(2)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89(d)(2)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89(d)(2)(A) 被申请人并非执法人员,但作为继续雇佣的条件,被要求在预定工作时间内携带特定枪支、弹药,或枪支和弹药,且当前雇主无法将被申请人调任至无需枪支、弹药,或枪支和弹药的其他职位。在此类情况下,如果法院以证据优势书面或记录在案地认定,被申请人仅在预定工作时间内接触特定枪支、弹药,或枪支和弹药不会对受保护方或公众构成额外伤害威胁,包括被申请人是否可能将该枪支、弹药,或枪支和弹药用于本款允许以外的目的,则法院可准予豁免,允许被申请人仅在预定工作时间内持有特定枪支、弹药,或枪支和弹药。
(B)CA 家庭法 Code § 6389(d)(2)(A)(B) 为协助法院作出此项裁定,法院可命令由具有家庭暴力专业知识的持牌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对被申请人进行心理评估。
(C)CA 家庭法 Code § 6389(d)(2)(A)(C) 如果法院根据本款准予豁免,则该命令应规定,特定枪支、弹药,或枪支和弹药仅在预定工作时间内由被申请人实际持有,且该豁免不授权被申请人持有任何其他枪支或弹药,或在预定工作时间以外持有该特定枪支、弹药,或枪支和弹药。
(i)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89(i)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89(i)(1) 如果在临时限制令待决期间根据分款 (h) 准予豁免,且法院随后就同一申请发出听证后限制令,则法院应书面或记录在案地审查并裁定,根据分款 (h) 的第 (1) 或 (2) 款(如适用)所列标准,鉴于听证后命令的发布,该豁免是否仍然适当。此项审查和裁定应在听证后限制令发出时进行。
(2)CA 家庭法 Code § 6389(i)(2) 如果准予豁免,且法院随后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根据第6345条续签限制令,则法院应书面或记录在案地审查并裁定,根据分款 (h) 的第 (1) 或 (2) 款(如适用)所列标准,鉴于续签,该豁免是否仍然适当。此项裁定应在听证后限制令续签时作出。
(3)CA 家庭法 Code § 6389(i)(3) 如果被申请人证明需要修改法院根据分款 (h) 授权的特定枪支、弹药,或枪支和弹药,或者被申请人不再符合本节要求或以其他方式违反限制令,法院可随时终止或修改根据本款准予的豁免。
(j)CA 家庭法 Code § 6389(j) 在交出令期间,被申请人有权根据本节出售其由地方执法机构持有的所有枪支或弹药一次。持牌枪支经销商向地方执法机构出示销售单据,表明被申请人拥有的、由地方执法机构持有的所有枪支或弹药已由被申请人出售给该持牌枪支经销商后,地方执法机构应在收到销售单据之日起五日内,在被申请人枪支或弹药的存放地点,将这些枪支或弹药交付给该持牌枪支经销商。
(k)CA 家庭法 Code § 6389(k) 本节项下任何无人认领财产的处置应根据《刑法典》第1413条进行。
(l)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89(l)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89(l)(1) 根据分款 (g) 向执法机构交出枪支不应受《刑法典》第27545条规定的约束。
(2)CA 家庭法 Code § 6389(l)(2) 执法机构根据本节返还枪支和弹药应受《刑法典》第六部分第四编第十一分部第二章(自第33850条起)适用条款的管辖。
(m)CA 家庭法 Code § 6389(m) 如果被申请人通知法院其拥有的枪支或弹药不在其直接持有之下,且法官确信在保护令生效期间被申请人无法获取该枪支或弹药,则法院可限制该命令以排除该枪支或弹药。
(n)CA 家庭法 Code § 6389(n) 违反根据本节发出的命令的保护令被申请人应根据《刑法典》第29825条的规定予以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