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3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发出限制令来保护某人免受虐待。首先,如果一个人提供证词或宣誓书证明过去曾遭受虐待,法院可以发出限制令。这可以仅基于申请人的陈述。其次,即使对方没有收到通知,也可以发出紧急限制令。最后,如果所有必要的表格都正确填写并明确了相关当事人,法院书记员不得拒绝保护令的申请。

(a)CA 家庭法 Code § 6300(a) 如果宣誓书或证词以及根据第6306条向法院提供的任何补充信息,令法院满意地表明存在一项或多项过往虐待行为的合理证据,则可根据本部分发出命令,以实现第6220条规定的目的,限制任何人。法院可仅凭申请限制令的人的宣誓书或证词,根据本部分发出命令。
(b)CA 家庭法 Code § 6300(b) 根据第1条(自第6320条起)发出的单方限制令,不得仅因未向对方当事人提供通知而被拒绝。
(c)CA 家庭法 Code § 6300(c) 单方保护令申请,如第6218条所定义,如果其是使用强制性司法委员会表格提交的,包含发出命令所需的所有表格,并明确了提交申请的当事人以及作为被申请命令对象的当事人,则不得被法院书记员拒绝备案。

Section § 63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任何人都可以在加州提交保护令申请,无论他们是否是本州居民。你可以在你或被申请人居住的任何县,或者在据称事件发生的县提交申请。即使是未成年人也可以获得此类命令。如果你是为了躲避虐待而离开家,你仍然可以提交申请。法院在决定你的申请时,会考虑你情况的所有方面,而不仅仅是虐待发生多久了。

Section § 63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在涉及保护令的案件中,请求法院对未成年人的某些信息(如姓名和地址)保密。如果法院认为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比公众知情权更重要,并且保密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最佳方式,法院可以同意将这些信息保密。如果申请获批,这些信息将保存在一个特殊档案中,不得公开分享,但有一些例外情况。某些人可能会出于与未成年人安全或福祉相关的特定原因分享信息,但他们必须注意不要鲁莽或恶意地这样做。法律还规定了在必要时,何时以及向谁可以分享这些保密信息,例如执法部门或案件中的其他当事人。

(a)CA 家庭法 Code § 6301.5(a) 未成年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将根据本分部规定,在申请保护令时获得的有关未成年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的姓名、地址以及与该未成年人相关的保护令申请情况,予以保密,但分部 (d) 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家庭法 Code § 6301.5(b) 如果法院明确认定以下所有情况属实,法院可以命令分部 (a) 中指定的信息予以保密:
(1)CA 家庭法 Code § 6301.5(b)(1) 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优先于公众获取该信息的权利。
(2)CA 家庭法 Code § 6301.5(b)(2) 如果信息不予保密,存在很大可能性未成年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
(3)CA 家庭法 Code § 6301.5(b)(3) 保密信息的命令范围限定严格。
(4)CA 家庭法 Code § 6301.5(b)(4) 不存在限制性更小的手段来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
(c)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01.5(c)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01.5(c)(1) 如果申请获得批准,除分部 (d) 另有规定外,有关未成年人的信息应保存在保密案件档案中,且不应成为该诉讼、根据《家庭法典》提起的任何其他诉讼或当事人之间任何其他民事诉讼的公开档案的一部分。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法院认定未经法院命令披露了保密信息,法院可以处以最高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根据本分部定义指控虐待的未成年人,不应因披露保密信息而受到处罚。如果法院处以罚款,法院应首先确定该人是否具有或合理可能具有支付能力。
(2)CA 家庭法 Code § 6301.5(c)(2) 根据分部 (d),保密信息可以在没有法院命令的情况下披露,仅限于以下情况:
(A)CA 家庭法 Code § 6301.5(c)(2)(A) 由根据本条申请信息保密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或根据本分部命令的受保护方披露,前提是该披露实现了第 6220 条规定的本分部目的或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根据本分段进行披露的法定监护人或受保护方,仅当披露是恶意时,才受第 (1) 款规定的罚款处罚。
(B)CA 家庭法 Code § 6301.5(c)(2)(B) 由获得保密信息披露的人披露,前提是该披露实现了第 6220 条规定的本分部目的或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披露的信息不超过必要范围,且如果首先获得法院命令授权披露信息将导致延误。根据本分段进行披露的人,如果以鲁莽或恶意无视这些要求的方式披露信息,则受第 (1) 款规定的罚款处罚。
(d)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01.5(d)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01.5(d)(1) 保密信息应提供给以下两者:
(A)CA 家庭法 Code § 6301.5(d)(1)(A) 根据第 6380 条的执法部门,在必要范围内且仅为执行保护令的目的。
(B)CA 家庭法 Code § 6301.5(d)(1)(B) 被申请人,以便被申请人遵守保密命令,并允许被申请人遵守和回应保护令。应向被申请人提供一份通知,该通知应指明已保密的具体信息,并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披露将受到罚款处罚。
(2)CA 家庭法 Code § 6301.5(d)(2) 任何时候,法院可以自行授权向某些个人或实体披露部分保密信息,以实现第 6220 条规定的本分部目的所必需,包括执行保护令,或如果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向教育机构、托儿服务提供者、医疗或心理健康服务提供者、探视的专业或非专业监督员、儿童抚养服务部、当事人或未成年人的律师、司法官员、法院雇员、子女监护评估员、家事法庭调解员和法庭记者披露。
(3)CA 家庭法 Code § 6301.5(d)(3) 如果法院认定披露将实现第 6220 条规定的本分部目的,或如果法院认定披露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法院可以授权向任何提交申请的人披露部分保密信息。根据本条向法院申请信息保密的当事人,应亲自送达或通过平信送达一份申请副本,并获得反对披露的机会。

Section § 6302

Explanation

如果您收到参加听证会的通知但未出庭,法院可能会作出影响您长达五年的决定。

根据本部分的听证通知应告知被申请人,如果被申请人不出席听证会,法院可对被申请人作出可能持续长达五年的命令。

Section § 6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声称是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选择一名协助人员,在法律程序中提供情感支持。协助人员不需要特殊资格,可以帮助受害者感到更安全,但不能提供法律建议。他们被允许在法庭上以及与保护令相关的调解期间陪同受害者。协助人员的存在不影响调解的保密性,但如果他们造成干扰,可能会被排除。如果协助人员不当地影响受害者,或者为了司法公正,法院可以将其移除。

(a)CA 家庭法 Code § 6303(a) 协助人员的职责是为声称是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提供精神和情感支持。声称是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可以选择任何个人担任协助人员。个人担任协助人员无需任何认证、培训或其他特殊资格。协助人员应帮助该人更有信心,在该人与另一方必须近距离在场的诉讼程序中,该人不会受到另一方的伤害或威胁。协助人员并非以法律顾问身份在场,也不得提供法律建议。
(b)CA 家庭法 Code § 6303(b) 协助人员应被允许陪同任何一方参加根据第6218条定义的获取保护令的任何诉讼程序。如果当事人没有律师代理,协助人员可以与当事人坐在通常为当事人及其律师保留的桌子旁。
(c)CA 家庭法 Code § 6303(c) 尽管有任何其他相反的法律规定,如果法院已发出保护令,协助人员应被允许在根据第3021条所述的诉讼程序中进行的任何调解指导或调解会谈(包括单独的调解会谈)期间,陪同受该命令保护的当事人。家庭法院服务机构以及任何负责提供家庭法院服务的机构,应告知受该命令保护的当事人有权在调解期间拥有协助人员。如果协助人员参与调解会谈,或充当辩护人,或特定协助人员的存在具有干扰性或扰乱调解过程,调解员可以将其排除在调解会谈之外。协助人员的存在不放弃调解的保密性,且协助人员受调解保密性的约束。
(d)CA 家庭法 Code § 6303(d) 在受本节约束的诉讼程序中,如果存在家庭暴力指控或威胁,协助人员应被允许在法庭上陪同当事人,并且,如果当事人没有律师代理,可以与当事人坐在通常为当事人及其律师保留的桌子旁。
(e)CA 家庭法 Code § 6303(e) 本节不排除法院在符合司法利益时,或当法院认为该人正在提示、影响或左右受命令保护的当事人时,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将该人从法庭中移除。

Section § 6304

Explanation
当法院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发出保护令时,它必须向双方解释该命令的条款。法院必须明确告知受限制人(被申请人)他们不能持有枪支或弹药,并解释违反此规定的处罚。法院还将提供关于被申请人应如何上缴他们仍持有的任何枪支或弹药,以及如何向法院证明他们已完成上缴的指示。

Section § 6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法院不能同时向案件中的双方发出停止虐待行为的命令,除非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双方都必须亲自出庭,并使用特定表格提供虐待行为的官方书面证据。其次,法院必须认定双方都是主要的施暴者,而不是仅仅出于自卫。这一决定需要参考另一项法律指南,以确定谁是优势施暴者。

(a)CA 家庭法 Code § 6305(a) 法院不得发布禁止双方当事人实施第6320条所述特定虐待行为的相互禁令,除非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CA 家庭法 Code § 6305(a)(1) 双方当事人亲自出庭,且各方当事人使用强制性的司法委员会禁制令申请表,在救济申请中提交虐待或家庭暴力的书面证据。就本款而言,答辩状中的虐待或家庭暴力书面证据不符合当事人提交虐待或家庭暴力书面证据的义务。 司法委员会应在2016年7月1日前修改必要表格,以提供此信息的通知。
(2)CA 家庭法 Code § 6305(a)(2) 法院作出详细的事实认定,表明双方当事人均是主要施暴者,且任何一方均非主要出于自卫行为。
(b)CA 家庭法 Code § 6305(b) 就 (a) 款而言,在确定双方当事人是否主要作为施暴者时,法院应考虑《刑法典》第836条 (c) 款第 (3) 项中有关优势施暴者的规定。

Section § 6306

Explanation

在法院决定签发保护令之前,必须核查相关人员是否有严重或暴力犯罪、家庭暴力、武器指控或任何其他相关法律问题的历史。这包括搜索多个犯罪数据库,并核查该人员是否持有枪支。法院利用这些信息来决定监护权或探视权。如果发现该人员有逮捕令、持有枪支或处于缓刑期,将立即通知执法部门。这些检索中的某些细节是保密的,仅与特定的法院工作人员共享。此程序并非旨在延迟签发紧急保护令,且这些程序主要适用于具备执行能力的法院。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06(a)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06(a)(1) 在本部分项下命令的签发或拒绝签发听证会之前,法院应确保已进行或正在进行一项检索,以确定拟议命令的当事人是否曾有《刑法典》第667.5条规定的暴力重罪或《刑法典》第1192.7条规定的严重重罪的刑事定罪;是否曾有涉及家庭暴力、武器或其他暴力的轻罪定罪;是否有未执行的逮捕令;目前是否处于假释或缓刑期; 是否拥有或持有司法部自动化枪支系统所示的枪支;或是否有先前的限制令或违反先前的限制令。该检索应针对法院可随时获取且合理可访问的所有记录和数据库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家庭法 Code § 6306(a)(1)(A) 加利福尼亚性犯罪和纵火犯登记处 (CSAR)。
(B)CA 家庭法 Code § 6306(a)(1)(B) 监督释放档案。
(C)CA 家庭法 Code § 6306(a)(1)(C) 司法部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维护的州刑事历史摘要信息。
(D)CA 家庭法 Code § 6306(a)(1)(D) 联邦调查局的全国性数据库。
(E)CA 家庭法 Code § 6306(a)(1)(E) 地方维护的刑事历史记录或数据库。
(F)CA 家庭法 Code § 6306(a)(1)(F) 司法部自动化枪支系统。
(2)CA 家庭法 Code § 6306(a)(2) 但是, 如果某个记录或数据库中的可用信息可以通过在另一个记录或数据库中进行的检索获得,则无需对该记录或数据库进行检索。
(3)CA 家庭法 Code § 6306(a)(3) 如果法院无法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访问司法部自动化枪支系统,且法院与执法机构之间没有预先存在的协议,规定执法机构将对加利福尼亚执法电信系统进行检索,以向法院报告拟议命令的当事人是否拥有或持有枪支,则应法院请求,治安官应访问加利福尼亚执法电信系统,以检索司法部自动化枪支系统,目的在于确定命令的当事人是否拥有或持有枪支。 治安官应将此检索结果报告给法院。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06(b)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06(b)(1) 在决定是否根据本部分签发命令之前,或在确定适当的临时监护和探视命令时,法院应考虑根据 (a) 款进行的检索所获得的以下信息:《刑法典》第667.5条规定的暴力重罪或《刑法典》第1192.7条规定的严重重罪的定罪;涉及家庭暴力、武器或其他暴力的轻罪定罪;未执行的逮捕令; 假释或缓刑状态;先前的限制令;以及违反先前的限制令。
(2)CA 家庭法 Code § 6306(b)(2) 检索所得信息中不涉及本款所述定罪的,法院在根据本部分作出命令签发决定时,不应予以考虑。该信息应予销毁,且不应成为本案或任何其他民事诉讼中公开档案的一部分。
(c)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06(c)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06(c)(1) 在作出裁决后,法院应告知当事人,他们可以请求获取法院所依据的 (b) 款所述信息。法院应告诫寻求拟议命令的当事人,根据《刑法典》第11142条和第13303条,故意发布该信息是违法的,除非法律授权。
(2)CA 家庭法 Code § 6306(c)(2) 应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获取法院所依据的 (b) 款所述信息时,法院应将该信息发布给当事人,或应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发布给该诉讼中该当事人的律师。
(3)CA 家庭法 Code § 6306(c)(3) 寻求拟议命令的当事人可以将该信息发布给其律师、法院工作人员和法院指定的调解员,以寻求对法院命令的司法审查,或用于《福利和机构法典》第213.5条项下的法院诉讼目的。

Section § 6306.5

Explanation
在加州,人们可以在所有审判法院通过电子方式提交家庭暴力限制令的申请。法院会将开庭日期、限制令等必要文件,根据申请人的选择,通过电子方式、邮件或让申请人到法院领取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电子提交这些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但这项流程只有在预算中为此拨付了资金后才会启动。司法委员会负责制定或修改支持此流程所需的任何规则或表格。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06.5(a)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06.5(a)(1) 根据第2部第2章(自第6320条起)寻求家庭暴力限制令以及根据第2部第4部分(自第240条起)寻求家庭暴力临时限制令的申请,可以在所有审判法院通过电子方式提交。法院应按照第246条规定的时限接受这些申请。
(2)CA 家庭法 Code § 6306.5(a)(2) 开庭日期通知、寄送给被申请人的申请副本以及(如果获批)临时限制令,应以电子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3)CA 家庭法 Code § 6306.5(a)(3) 尽管有第 (2) 款规定,申请人可以选择通过普通邮件接收文件或从法院领取文件。
(b)CA 家庭法 Code § 6306.5(b) 司法委员会应制定或修订必要的规则和表格以实施本条规定。
(c)CA 家庭法 Code § 6306.5(c) 对于根据本条规定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的申请相关的任何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
(d)CA 家庭法 Code § 6306.5(d) 本条仅在年度预算案或其他法规中为此目的拨款后方可生效。

Section § 630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关于家庭暴力限制令自助服务的信息必须在法院网站上易于查找。它还规定司法委员会制定或更新规则以实现这一目标。

(a)CA 家庭法 Code § 6306.6(a) 关于获取家庭暴力限制令自助服务的信息,应当在高等法院的互联网网站上显著可见。
(b)CA 家庭法 Code § 6306.6(b) 司法委员会应当视需要制定或修订规则以实施本条。

Section § 63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法院允许以电子方式提交家庭暴力限制令的申请。法院必须根据收到文件的时间来处理这些文件。提交后,法院将以电子方式向申请人提供开庭日期通知、送达给被申请人的申请以及任何临时限制令,除非申请人希望亲自领取这些文件。关于电子提交和法院自助服务中心的信息必须在法院网站上显示,并且这些中心需要提供有关家庭暴力限制令的信息。司法委员会可以修改规则和表格以实现这一点,该法律已于2023年7月1日生效。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07(a)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07(a)(1) 接收根据本部分或根据第2编第4部分(自第240条开始)的家庭暴力限制令申请或家庭暴力临时限制令申请的法院或法院设施,应当允许这些申请以及与这些申请相关的任何文件以电子方式提交。法院或法院设施应当根据接收时间,按照第246条的规定处理这些文件。
(2)CA 家庭法 Code § 6307(a)(2) 该申请、开庭日期通知、需送达给被申请人的申请副本以及(如果获批)临时限制令,应当以电子方式提供给申请人,除非申请人在电子提交时注明,这些文件将从法院或法院设施领取。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07(b)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07(b)(1) 关于电子提交以及访问法院自助服务中心的信息,应当在每个法院的首页上显著显示。
(2)CA 家庭法 Code § 6307(b)(2) 每个自助服务中心应当维护并提供根据本条规定与家庭暴力限制令相关的信息。
(c)CA 家庭法 Code § 6307(c) 司法委员会可以制定或修订规则和表格以实施本条规定。
(d)CA 家庭法 Code § 6307(d) 本条应于2023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6308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涉及家庭暴力限制令的听证会,无论您是当事人、协助人员还是证人,您都可以通过电话或视频通话远程参加。各县法院必须制定并分享关于如何进行远程出庭的指南,并将其发布在各自的网站上。

Section § 63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解决加州的家庭暴力问题,强调其是一个重大的公共安全和健康危机。它承认幸存者在离开虐待关系时面临高风险,并强调限制令作为一种法律补救措施的有效性。该法规阐述了“诉讼滥用”的概念,即施虐者滥用法律程序来骚扰受害者。该法律旨在通过简化获取限制令的程序,并限制可能拖延诉讼或进一步创伤个人的不必要的法律证据开示,来保护幸存者。与家庭暴力案件相关的证据开示仅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才被允许,法院必须仔细考虑其必要性、相关性和可能造成的伤害。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09(a)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09(a)(1)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家庭法 Code § 6309(a)(1)(A) 家庭暴力是一个紧迫的公共安全和公共健康危机。超过三分之一的加州女性和七分之一的男性在一生中经历过亲密伴侣的身体暴力、亲密伴侣的性暴力或亲密伴侣的跟踪。性少数和性别少数群体,包括酷儿、性别非二元、双性人和跨性别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与顺性别和异性恋者一样高或更高。家庭暴力占加州所有暴力犯罪的15%以上,占加州所有凶杀案的10%以上。
(B)CA 家庭法 Code § 6309(a)(1)(B) 家庭暴力幸存者在试图离开虐待关系时面临的风险最大。如果不对家庭虐待进行有效干预,暴力行为往往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频率和严重性。研究表明,民事家庭暴力限制令是干预和预防未来虐待最有效的法律补救措施。
(C)CA 家庭法 Code § 6309(a)(1)(C) 寻求保护而进入家事或民事法院系统的家庭暴力幸存者,常常面临以诉讼滥用形式出现的持续虐待。诉讼滥用是指施虐伴侣利用法律或官僚程序,通过诉讼系统继续攻击、骚扰、恐吓、强制控制或维持与前伴侣的联系,具体方式包括对他们施加权力、强迫他们接触、通过过度的证据开示和诉讼给他们造成经济负担、在法律文件中贬低和侮辱他们、不当地拖延法院程序和重要问题的最终解决,或劝阻他们寻求法律保护。研究表明,诉讼滥用给幸存者带来严重后果,包括经济困难和心理伤害,以及部分或全部放弃法律救济。研究还表明,司法官员和法院评估员常常误解或忽视诉讼滥用及其对幸存者的影响。
(2)CA 家庭法 Code § 6309(a)(2) 立法机关旨在实现以下目标:
(A)CA 家庭法 Code § 6309(a)(2)(A) 促进家庭暴力幸存者及其子女的健康和安全。
(B)CA 家庭法 Code § 6309(a)(2)(B) 确保家庭暴力幸存者能够及时寻求并获得家庭暴力限制令所提供的保护,这些限制令是旨在提供快速分离和免受虐待的补救性禁令。
(C)CA 家庭法 Code § 6309(a)(2)(C) 通过简化任何家庭暴力限制令的证据开示程序,以加快限制令请求的裁决并防止干扰立法机关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意图的滥用诉讼策略,从而实现分离并预防未来的家庭暴力行为。
(b)CA 家庭法 Code § 6309(b) 根据 (a) 款中的发现、声明和立法意图声明,除本节规定外,根据《民事证据开示法》(《民事诉讼法典》第4部分(自第2016.010节起)第4章)进行的证据开示,在本部分中是不允许的。
(c)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09(c)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09(c)(1) 法院仅在请求方证明有充分理由进行证据开示时,方可批准证据开示请求。
(2)CA 家庭法 Code § 6309(c)(2) 当事人可以根据本部分在证据听证会上向法院提出口头或书面证据开示请求。
(3)CA 家庭法 Code § 6309(c)(3) 任何人无需对证据开示请求提出书面异议或答复,但可以在听证会上口头或书面表达任何异议或答复。
(d)CA 家庭法 Code § 6309(d) 在决定是否允许根据本部分进行的诉讼中的证据开示时,法院应考虑以下所有事项:
(1)CA 家庭法 Code § 6309(d)(1) 所寻求信息的重​​要性、相关性以及必要性。
(2)CA 家庭法 Code § 6309(d)(2) 该信息是否可能通过其他允许的证据开示方法获得,或通过包括诉状或听证会质询在内的其他方法获得。
(3)CA 家庭法 Code § 6309(d)(3) 如果允许证据开示,根据第244节享有优先排期权的听证会完成的延迟。
(4)CA 家庭法 Code § 6309(d)(4) 证据开示可能对参与诉讼的任何人造成创伤的可能性(如果有的话)。
(5)CA 家庭法 Code § 6309(d)(5) 是否有一人或多人受到任何限制令或保护令的约束。
(6)CA 家庭法 Code § 6309(d)(6) 任何其他可能影响诉讼及时和公正解决的因素。
(e)CA 家庭法 Code § 6309(e) 如果法院认定有充分理由并根据 (c) 款批准证据开示请求,法院可以采取以下任一措施: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09(e)(1)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309(e)(1)(A) 将听证会的开始时间合理延期,以允许一种或多种证据开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