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令及其他家庭暴力预防令总则
Section § 6300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发出限制令来保护某人免受虐待。首先,如果一个人提供证词或宣誓书证明过去曾遭受虐待,法院可以发出限制令。这可以仅基于申请人的陈述。其次,即使对方没有收到通知,也可以发出紧急限制令。最后,如果所有必要的表格都正确填写并明确了相关当事人,法院书记员不得拒绝保护令的申请。
Section § 6301
Section § 6301.5
这项法律允许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在涉及保护令的案件中,请求法院对未成年人的某些信息(如姓名和地址)保密。如果法院认为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比公众知情权更重要,并且保密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最佳方式,法院可以同意将这些信息保密。如果申请获批,这些信息将保存在一个特殊档案中,不得公开分享,但有一些例外情况。某些人可能会出于与未成年人安全或福祉相关的特定原因分享信息,但他们必须注意不要鲁莽或恶意地这样做。法律还规定了在必要时,何时以及向谁可以分享这些保密信息,例如执法部门或案件中的其他当事人。
Section § 6302
如果您收到参加听证会的通知但未出庭,法院可能会作出影响您长达五年的决定。
Section § 6303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声称是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选择一名协助人员,在法律程序中提供情感支持。协助人员不需要特殊资格,可以帮助受害者感到更安全,但不能提供法律建议。他们被允许在法庭上以及与保护令相关的调解期间陪同受害者。协助人员的存在不影响调解的保密性,但如果他们造成干扰,可能会被排除。如果协助人员不当地影响受害者,或者为了司法公正,法院可以将其移除。
Section § 6304
Section § 6305
这项法律规定,法院不能同时向案件中的双方发出停止虐待行为的命令,除非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双方都必须亲自出庭,并使用特定表格提供虐待行为的官方书面证据。其次,法院必须认定双方都是主要的施暴者,而不是仅仅出于自卫。这一决定需要参考另一项法律指南,以确定谁是优势施暴者。
Section § 6306
在法院决定签发保护令之前,必须核查相关人员是否有严重或暴力犯罪、家庭暴力、武器指控或任何其他相关法律问题的历史。这包括搜索多个犯罪数据库,并核查该人员是否持有枪支。法院利用这些信息来决定监护权或探视权。如果发现该人员有逮捕令、持有枪支或处于缓刑期,将立即通知执法部门。这些检索中的某些细节是保密的,仅与特定的法院工作人员共享。此程序并非旨在延迟签发紧急保护令,且这些程序主要适用于具备执行能力的法院。
Section § 6306.5
Section § 6306.6
这项法律要求,关于家庭暴力限制令自助服务的信息必须在法院网站上易于查找。它还规定司法委员会制定或更新规则以实现这一目标。
Section § 6307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法院允许以电子方式提交家庭暴力限制令的申请。法院必须根据收到文件的时间来处理这些文件。提交后,法院将以电子方式向申请人提供开庭日期通知、送达给被申请人的申请以及任何临时限制令,除非申请人希望亲自领取这些文件。关于电子提交和法院自助服务中心的信息必须在法院网站上显示,并且这些中心需要提供有关家庭暴力限制令的信息。司法委员会可以修改规则和表格以实现这一点,该法律已于2023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6308
Section § 6309
这项法律旨在解决加州的家庭暴力问题,强调其是一个重大的公共安全和健康危机。它承认幸存者在离开虐待关系时面临高风险,并强调限制令作为一种法律补救措施的有效性。该法规阐述了“诉讼滥用”的概念,即施虐者滥用法律程序来骚扰受害者。该法律旨在通过简化获取限制令的程序,并限制可能拖延诉讼或进一步创伤个人的不必要的法律证据开示,来保护幸存者。与家庭暴力案件相关的证据开示仅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才被允许,法院必须仔细考虑其必要性、相关性和可能造成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