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个高级法院都有权处理本节规定下的家庭相关案件。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该法院被称为“家庭调解法院”。

Section § 18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必须在每年一月选派至少一名法官,负责处理与本法律部分相关的所有案件。

Section § 18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家庭调解法庭的法官将案件移交给高等法院的另一位法官,如果这样做有助于更快地处理案件或需要迅速关注。当案件以这种方式移交时,新法官将担任该特定事项的家庭调解法官。

(a)CA 家庭法 Code § 1812(a) 家庭调解法庭的法官可将根据本部分提交家庭调解法庭的任何案件移交至高等法院主审法官的部门,以便由该法院的另一名法官指派进行审理或其他程序,只要家庭调解法庭的法官认为该移交对于加快家庭调解法庭的事务处理是必要的,或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审议。
(b)CA 家庭法 Code § 1812(b) 当案件根据 (a) 款被移交时,接受移交的法官应在该事项中担任家庭调解法庭的法官。

Section § 1813

Explanation

如果通常处理家庭调解案件的法官因任何原因无法履职,可以从同一法院任命另一名法官在此期间代行其职责。代任法官将拥有与常任家庭调解法官相同的权力。

(a)CA 家庭法 Code § 1813(a) 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可以任命一名非家庭调解法庭法官的高等法院法官,在家庭调解法庭法官休假、缺席或因任何原因无法履行家庭调解法庭法官职责的任何期间,担任家庭调解法庭法官。
(b)CA 家庭法 Code § 1813(b) 根据 (a) 款任命的法官,在本部分规定的案件中,拥有家庭调解法庭法官的所有权力和权限。

Section § 1814

Explanation

在设有家庭调解法庭的县,高等法院可以任命一名首席顾问和一名秘书来协助法庭工作。如果法院之间通过合同合作,它们可以共同进行这些任命。首席顾问可以与相关当事人召开会议和听证会,提出建议,监督工作,收集数据,调查家庭问题,就未成年人婚姻提出建议,调查家庭关系,并调解子女监护权和探视权纠纷。法庭还可以任命其他顾问和办公室人员来支持法庭工作,所有这些人员都在首席顾问的指导下工作。薪资和职位由高等法院根据法庭是独立运作还是与其他法院合作来决定。

(a)CA 家庭法 Code § 1814(a) 在设立家庭调解法庭的每个县,高等法院可任命一名首席调解顾问和一名秘书,以协助家庭调解法庭处理其事务并履行其职能。当高等法院通过合同设立联合家庭调解法庭服务时,签约法院可根据本款共同进行任命。
(b)CA 家庭法 Code § 1814(b) 首席调解顾问有权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家庭法 Code § 1814(b)(1) 就本部分规定程序中的当事人举行调解会议和听证会,并就程序向家庭调解法庭法官提出建议。
(2)CA 家庭法 Code § 1814(b)(2) 依照家庭调解法庭法官的指示,就顾问行使其管辖权提供监督。
(3)CA 家庭法 Code § 1814(b)(3) 依照家庭调解法庭法官的指示,促使制作报告、汇编统计数据并保存记录。
(4)CA 家庭法 Code § 1814(b)(4) 依照家庭调解法庭法官的要求,在所有家庭调解法庭案件中举行听证会,并进行法院为执行本部分意图可能要求的调查。
(5)CA 家庭法 Code § 1814(b)(5) 就一方或双方未成年人的婚姻提出建议。
(6)CA 家庭法 Code § 1814(b)(6) 依照《福利与机构法典》第281条的规定,在该法典赋予缓刑官的权限下,进行调查、报告和提出建议。
(7)CA 家庭法 Code § 1814(b)(7) 担任家庭关系案件调查员。
(8)CA 家庭法 Code § 1814(b)(8) 对子女监护权和探视权纠纷进行调解。
(c)CA 家庭法 Code § 1814(c) 高等法院或签约高等法院也可任命必要的助理调解顾问及其他办公室助理,以协助家庭调解法庭处理其事务。助理顾问应在首席调解顾问的监督下履行职责,并拥有首席调解顾问的权力。办公室助理应在首席调解顾问的监督和指导下工作。
(d)CA 家庭法 Code § 1814(d) 根据本条任命人员的分类和薪资应由以下机构决定:
(1)CA 家庭法 Code § 1814(d)(1) 未签约的家庭调解法庭所在县的高等法院。
(2)CA 家庭法 Code § 1814(d)(2) 依据合同负责管理联合家庭调解法庭服务资金的县高等法院。

Section § 1815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在加利福尼亚州担任家庭调解的监督顾问或助理顾问,您需要拥有相关行为科学领域的硕士学位和至少两年的相关咨询经验。熟悉加州法院系统和社区资源,以及了解成人心理健康、家庭心理学、儿童发展以及离婚和家庭暴力对儿童的影响至关重要。您还需要接受家庭暴力问题培训。然而,法院可以允许经验抵扣部分教育要求,并且本规定不适用于1980年前受雇的顾问。

(a)CA 家庭法 Code § 1815(a) 受雇为调解监督顾问或调解助理顾问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所有最低资格:
(1)CA 家庭法 Code § 1815(a)(1) 心理学、社会工作、婚姻、家庭和儿童咨询或其他与婚姻和家庭人际关系密切相关的行为科学领域的硕士学位。
(2)CA 家庭法 Code § 1815(a)(2) 至少两年咨询或心理治疗(或两者兼有)经验,最好是在与家庭调解法院职责领域相关且服务于特定族裔人口的环境中获得。
(3)CA 家庭法 Code § 1815(a)(3) 了解加利福尼亚州法院系统以及家庭法案件中使用的程序。
(4)CA 家庭法 Code § 1815(a)(4) 了解社区中可供客户转介寻求帮助的其他资源。
(5)CA 家庭法 Code § 1815(a)(5) 了解成人精神病理学和家庭心理学。
(6)CA 家庭法 Code § 1815(a)(6) 了解儿童发展、儿童虐待、与儿童相关的临床问题、离婚对儿童的影响、家庭暴力对儿童的影响以及子女监护权研究,足以使顾问能够评估儿童的心理健康需求。
(7)CA 家庭法 Code § 1815(a)(7) 按照第1816节所述的家庭暴力问题培训。
(b)CA 家庭法 Code § 1815(b) 家庭调解法院可以以额外经验替代(a)款所要求的部分教育,或以额外教育替代部分经验。
(c)CA 家庭法 Code § 1815(c) 本节不适用于在1980年3月27日任职的任何调解监督顾问。

Section § 18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涉及家庭暴力和子女监护案件的评估员的培训要求和程序。评估员必须完成每年16小时的家庭暴力问题持续培训。这包括了解家庭暴力对家庭的影响,学习受害者和施暴者可获得的法律权利和资源,以及改进评估受家庭暴力影响家庭的技术。培训提供者需要获得授权,并必须确保培训符合既定标准。完成培训的评估员将获得证书,他们必须将证书提交给法院。司法委员会制定培训标准,强调法院与处理家庭暴力的机构之间的协调。

(a)CA 家庭法 Code § 1816(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家庭法 Code § 1816(a)(1) “合格提供者”指法院行政办公室或经法院行政办公室授权提供家庭暴力培训的教育机构、专业协会、专业继续教育团体、与法院相关的团体,或公共或私人团体。
(2)CA 家庭法 Code § 1816(a)(2) “评估员”指第1815节所述的监督或助理咨询师、第3164节所述的调解员、第3110.5节所述的与法院相关的或私人子女监护评估员,或《证据法》第3110节或第730节所述的法院指定调查员或评估员。
(b)CA 家庭法 Code § 1816(b) 评估员应参加为其安排和提供的家庭暴力(包括虐待儿童)继续教育计划。该培训可利用由在家庭暴力问题上具有专业知识的非营利社区组织开展的家庭暴力培训项目。
(c)CA 家庭法 Code § 1816(c) 基本教学领域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家庭法 Code § 1816(c)(1) 家庭暴力对儿童的影响。
(2)CA 家庭法 Code § 1816(c)(2) 家庭暴力的性质和程度。
(3)CA 家庭法 Code § 1816(c)(3) 家庭暴力的社会和家庭动态。
(4)CA 家庭法 Code § 1816(c)(4) 识别和协助受家庭暴力影响家庭的技术。
(5)CA 家庭法 Code § 1816(c)(5) 对受家庭暴力影响家庭的访谈、记录和适当建议。
(6)CA 家庭法 Code § 1816(c)(6) 受害者的合法权利和可获得的补救措施。
(7)CA 家庭法 Code § 1816(c)(7) 社区和法律家庭暴力资源的可用性。
(d)CA 家庭法 Code § 1816(d) 评估员还应在12个月内完成16小时的高级培训。其中4小时的高级培训应包括社区资源网络,旨在使评估员熟悉被评估家庭可能居住的地理社区中的家庭暴力资源。经法院行政办公室批准的12小时教学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家庭法 Code § 1816(d)(1) 子女监护评估过程的适当构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家庭法 Code § 1816(d)(1)(A) 最大限度地保障客户、评估员和法院工作人员的安全。
(B)CA 家庭法 Code § 1816(d)(1)(B) 保持客观性。
(C)CA 家庭法 Code § 1816(d)(1)(C) 从当事人处提供和收集平衡信息并控制偏见。
(D)CA 家庭法 Code § 1816(d)(1)(D) 按照第3113节所述,在不同时间提供单独会谈。
(E)CA 家庭法 Code § 1816(d)(1)(E) 考虑评估报告和建议的影响,特别关注家庭暴力的动态。
(2)CA 家庭法 Code § 1816(d)(2) 地方、州和联邦法律、规则或法规的相关章节。
(3)CA 家庭法 Code § 1816(d)(3) 受害者可获得的家庭暴力资源的范围、可用性和适用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家庭法 Code § 1816(d)(3)(A) 基于庇护所的家庭暴力项目。
(B)CA 家庭法 Code § 1816(d)(3)(B) 咨询,包括药物和酒精咨询。
(C)CA 家庭法 Code § 1816(d)(3)(C) 法律援助。
(D)CA 家庭法 Code § 1816(d)(3)(D) 职业培训。
(E)CA 家庭法 Code § 1816(d)(3)(E) 育儿课程。
(F)CA 家庭法 Code § 1816(d)(3)(F) 针对移民受害者的资源。
(4)CA 家庭法 Code § 1816(d)(4) 施暴者可获得的家庭暴力干预措施的范围、可用性和适用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家庭法 Code § 1816(d)(4)(A) 《刑法典》第1203.097节(c)款所述的认证治疗项目。
(B)CA 家庭法 Code § 1816(d)(4)(B) 药物和酒精咨询。
(C)CA 家庭法 Code § 1816(d)(4)(C) 法律援助。
(D)CA 家庭法 Code § 1816(d)(4)(D) 职业培训。
(E)CA 家庭法 Code § 1816(d)(4)(E) 育儿课程。
(5)CA 家庭法 Code § 1816(d)(5) 家庭暴力案件中家庭和心理评估的独特问题,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家庭法 Code § 1816(d)(5)(A) 暴露于家庭暴力和心理创伤对儿童的影响,儿童身体虐待、儿童性虐待与家庭暴力之间的关系,家庭暴力家庭中亲子依恋相关的差异化家庭动态,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以及儿童创伤后应激障碍的表现。
(B)CA 家庭法 Code § 1816(d)(5)(B) 家庭暴力的性质和程度,以及性别、阶级、种族、文化和性取向与家庭暴力之间的关系。

Section § 1817

Explanation

在每个县,缓刑官在家庭调解法庭方面有两项主要职责。首先,他们必须在法庭要求时,通过进行调查和提交报告来协助法庭。其次,他们需要行使与本州缓刑法律相关的权力和履行职责。

每个县的缓刑官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a)CA 家庭法 Code § 1817(a) 向家庭调解法庭提供法庭可能要求的协助,以实现本部分的宗旨,并为此应根据请求进行调查并提交报告。
(b)CA 家庭法 Code § 1817(b) 在根据本部分处理的案件中,行使本州法律授予或施加的与缓刑或缓刑官相关的所有权力并履行所有职责。

Section § 18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与家庭调解相关的法庭听证会或会议都是不公开的,只允许法院工作人员、当事人、他们的律师和证人等必要人员在场。当事人与法官或法院工作人员的任何沟通都被视为官方信息。此外,这些家庭调解案件的相关文件是保密的,只有在获得法官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当事人或其律师才能查阅。

(a)CA 家庭法 Code § 1818(a) 本部分规定的所有高等法院听证会或会议均应私下进行,法院应排除除法院工作人员、当事人、其律师和证人以外的所有人员。除第216条授权外,法院不得允许单方通信。当事人向本部分规定的程序中的法官、专员或顾问进行的口头或书面通信,均应被视为《证据法典》第1040条所指的官方信息。
(b)CA 家庭法 Code § 1818(b) 家庭调解法院的档案应予保密。申请书、辅助宣誓书、调解协议以及在该事项中作出的任何法院命令,经家庭调解法院法官书面授权,可供当事人或其律师查阅。

Section § 18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家庭调解法院的监督顾问销毁超过两年的旧记录,除非这些记录与子女监护权或探视权调解有关。这些特定记录可以在所涉子女年满18岁时销毁。此外,法官可以选择将记录制作成缩微胶片,而不是销毁。

(a)CA 家庭法 Code § 1819(a) 除(b)款另有规定外,经家庭调解法院法官命令,调解监督顾问可以销毁任何存档或保存在调解监督顾问办公室的、超过两年期限的记录、文件或文献。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819(b)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819(b)(a)款所述的涉及子女监护权或探视权调解的记录,可以在所涉未成年人年满18岁时销毁。
(c)CA 家庭法 Code § 1819(c) 法官可酌情决定,家庭调解法院法官可以命令对(a)款或(b)款所述的任何记录、文件或文献进行缩微拍摄。

Section § 18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合作并共享其家庭调解法庭服务。当两个或多个法院决定合作时,它们可以就哪个法院管理资金和处理付款达成协议。它们还可以决定人员配备和设施的共享或单独责任。此外,它们可以决定哪个法院的工作人员处理案件,法官除外。所有适用于单一法院提供这些服务的规则,也适用于在此系统下合作的法院。

(a)CA 家庭法 Code § 1820(a) 法院可以与其他一个或多个法院签订合同,以提供联合家庭调解法庭服务。
(b)CA 家庭法 Code § 1820(b) 两个或多个法院之间关于运营联合家庭调解法庭服务的协议可以规定,一个参与法院应作为为联合服务目的而提供的资金的保管人,并且该保管法院可以在经法院适当的审计官员或机构审计后从该资金中支付款项。
(c)CA 家庭法 Code § 1820(c) 两个或多个法院之间关于运营联合家庭调解法庭服务的协议还可以规定:
(1)CA 家庭法 Code § 1820(c)(1) 联合提供或运营服务和设施,或由一个参与法院根据合同为其他参与法院提供或运营服务和设施。
(2)CA 家庭法 Code § 1820(c)(2) 家庭调解法庭工作人员(包括监督顾问)的任命。
(3)CA 家庭法 Code § 1820(c)(3) 为特定目的,家庭调解法庭的工作人员(包括监督顾问,但不包括家庭调解法庭的法官)应被视为一个参与法院的雇员。
(4)CA 家庭法 Code § 1820(c)(4) 其他为实现《家庭调解法庭法》宗旨所必需或适当的事项。
(d)CA 家庭法 Code § 1820(d) 本部分中关于由单一法院提供的家庭调解法庭服务的规定,应同样适用于根据本条规定签订合同以提供联合家庭调解法庭服务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