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030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圣克拉拉县高等法院根据本章规定开展一项试验性或试点项目。

Section § 20031

Explanation
本节描述了一个试点项目,该项目与处理各种家庭事务的法庭听证会相关,例如临时或永久性的子女或配偶抚养费,以及对这些命令的修改。它还涵盖医疗保险、监护权和探视权问题。该法律适用于涉及离婚、婚姻无效、分居或专属监护权的案件。它还包括根据《统一亲子关系法》确立亲子权利和责任的情况。

Section § 2003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关于子女抚养费或配偶赡养费听证会的规则。它规定,这些事项的法庭听证会必须在立案后30天内举行。双方都需要在听证会上提交他们最近两年的报税表和最近的工资单,并在听证会前至少五天互相分享。如果有人不遵守这些规定,他们可能会被判藐视法庭,请求被驳回,或面临其他处罚。此外,在听证会之前,双方必须与一名律师调解员会面。听证会不得延期,除非设定了临时抚养费,双方同意,或有充分理由。

(a)CA 家庭法 Code § 20032(a) 在第20031条所述的程序中,涉及子女抚养费或配偶赡养费的每次听证会,包括相关的藐视法庭事宜,应由法院书记员安排在立案后30天内进行听证。
(b)CA 家庭法 Code § 20032(b) 在任何涉及子女抚养费或配偶赡养费的听证会上,每一方,无论是动议方还是答辩方,均应在听证会上提交该方提交的最近两份联邦和州所得税申报表副本,以及该方在听证会前紧邻的过去四个月的工资单,并应在听证日期前至少五天将这些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故意不遵守这些要求或本试点项目的任何要求,可能会导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五章(自第1209条起)被传唤藐视法庭,或由法院酌情决定,法院可以拒绝批准所请求的救济,或对未能提交这些文件的当事人施加证据制裁。书记员应在提交子女抚养费或配偶赡养费的任何动议文件的首页上,放置一份通知,告知当事人本节的要求。该通知还应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会之前,他们必须根据第20034条与律师调解员会面。该会面可经双方同意在听证日期之前进行,或在听证会当天进行。
(c)CA 家庭法 Code § 20032(c) 法院不得批准任何涉及子女抚养费或配偶赡养费的听证会延期,除非有设定临时抚养费水平的命令,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法院发现有充分理由。

Section § 200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试行新系统时,暂时停止使用另一项规则所要求的《收入和支出声明》表格。但是,法院必须创建并使用新的表格,这些表格收集类似的信息但格式更简单。即使有这些改变,如果案件的任何一方或法院自己提出要求,法院仍然可以决定使用原始表格。

Section § 2003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设立了“律师调解员”的角色,旨在帮助家事法庭解决子女抚养费和配偶赡养费方面的纠纷。律师调解员是一名具有家庭法经验的律师,负责调解抚养费问题、准备法律文件、协助没有律师的当事人,并协助法院处理各种事务。他们的工作包括制定抚养费计算表、起草协议,并确保包括没有法律代表的人在内的所有人都能有效利用法院程序。法院还制定了相关规定,确保所有当事人都能有效地获得听证会的机会。

(a)CA 家庭法 Code § 20034(a) 一名律师,称为律师调解员,将被聘用以协助法院解决子女和配偶赡养费纠纷,开发社区推广项目,并承担法院指派的其他职责。
(b)CA 家庭法 Code § 20034(b) 律师调解员应为在本州执业的持照律师,并具有家庭法领域的调解或诉讼经验,或两者兼有。
(c)CA 家庭法 Code § 20034(c) 根据地方法规,高等法院可以指定律师调解员的职责,这些职责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家庭法 Code § 20034(c)(1) 会见诉讼当事人,调解子女抚养费、配偶赡养费和医疗保险维持等问题。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无律师代理的案件应优先处理。
(2)CA 家庭法 Code § 20034(c)(2) 根据通过现有最新计算机技术获取的法定指导方针,准备抚养费计算表。
(3)CA 家庭法 Code § 20034(c)(3) 起草协议书,纳入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所有事项,其中可能包括第20031节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
(4)CA 家庭法 Code § 20034(c)(4) 如果当事人在律师调解员的协助下无法解决问题,在听证会之前或听证会上,应法院要求,律师调解员应审查文件、查阅资料、准备抚养费计算表,并告知法官案件是否已准备就绪。
(5)CA 家庭法 Code § 20034(c)(5) 协助书记员维护记录。
(6)CA 家庭法 Code § 20034(c)(6) 在双方当事人均无律师代理的案件中,根据法院宣布的命令准备正式裁定。
(7)CA 家庭法 Code § 20034(c)(7) 担任听证程序的特别主事官,并向法院提交调查结果,除非该个人已在该案件中担任调解员。
(8)CA 家庭法 Code § 20034(c)(8) 协助法院进行研究和承担任何其他职责,以使法院能够回应诉讼当事人的需求。
(9)CA 家庭法 Code § 20034(c)(9) 通过日间和夜间项目、视频录像以及其他创新方式,开发律师协会和社区推广项目,以协助无律师代理和经济困难的诉讼当事人有效利用家事法庭。这些项目应特别包括有关未充分利用的立法信息,例如快速临时抚养费命令(第9部第1部分第5章(自第3620节起)))、抚养费命令的修改(第9部第1部分第6章第3条(自第3680节起))以及现有法院资助的项目,例如受监督探视和为儿童指定律师。
(d)CA 家庭法 Code § 20034(d) 法院应制定一项规程,确保所有诉讼当事人,无论是否有律师代理,最终都能获得法院听证的机会。

Section § 20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临时抚养令都必须遵循特定的全州指南。这些命令应基于相关人员提供的财务信息,或法院可以获取的任何其他相关数据。

Section § 20036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法院或任何相关方请求将特定案件从试点项目的要求中移除。

经任何一方当事人动议或法院主动动议,任何原本属于本试点项目范围的诉讼程序,均可通过司法命令豁免其要求。

Section § 20037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通常情况下,它不适用于根据另一项关于福利相关支持的法律条款,由地方检察官提供服务的儿童。法院不得根据本章对涉及此类儿童的案件作出命令。如果作出了此类命令,它们是无效的。然而,如果获得某些公共援助的父母希望参与特定的试点项目,地方检察官可以通过签署一份特别弃权书来允许他们这样做。这份弃权书允许父母参与诉讼程序,但它不改变地方检察官在子女抚养费方面的职责。

(a)CA 家庭法 Code § 20037(a) 除分项 (c) 另有规定外:
(1)CA 家庭法 Code § 20037(a)(1) 本章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适用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11475.1 条由地方检察官提供或要求提供服务的儿童。
(2)CA 家庭法 Code § 20037(a)(2) 法院不得就涉及此类儿童的事项根据本章审理或作出任何命令。
(b)CA 家庭法 Code § 20037(b) 任何违反分项 (a) 作出的命令均属无效,不具法律效力。
(c)CA 家庭法 Code § 20037(c) 为使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9 编第 3 部分第 2 章(自第 11200 条起)获得援助的监护父母能够参与本章授权的试点项目,地方检察官可应监护父母的请求,就《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11475.1 条规定的代理义务签署一份有限弃权书。这些有限弃权书应由地方检察官和监护父母双方签署,且仅允许监护父母参与本章规定的程序。立法机关制定本条的目的并非限制地方检察官在追索子女抚养费方面的职责,也并非以任何方式限制或取代本法典中关于临时子女抚养费的其他规定。

Section § 20038

Explanation

在涉及子女监护权或探视权的纠纷中,如果在听证会时仍未安排调解指导,法院会指示当事方当天与家庭法院服务机构预约。此指导课程涵盖了分居对子女的影响以及监护权选择等关键主题。指导后,当事方可以选择私人调解。如果调解继续进行,达成的协议将被记录并成为法院命令,除非在20天内提出异议。如果仍有争议,当事方可能需要通过额外的解决步骤,最终可能导致法院会议和评估。如有必要,法院可以更改截止日期。

(a)CA 家庭法 Code § 20038(a) 在任何一方就监护权或探视权纠纷提出动议,但在要求说明理由的听证会时仍未安排调解指导课程预约的情况下,法院应命令所有当事方当天前往家庭法院服务机构安排预约。调解指导应在14天内安排。调解指导应由家庭法院服务机构进行,并应包括关于分居和离婚对子女和父母的影响、子女在此类情况下的发展和情感需求、时间分配考量以及关于子女法定和实际监护权的各种选择、暴露于家庭暴力和极端冲突对子女和父母的影响、调解过程的性质以及其他家庭法院服务机构程序,以及相关社区资源的一般信息。
(b)CA 家庭法 Code § 20038(b) 在调解指导之后,当事方可以选择利用私人心理健康专业人士,在此情况下,当事方或法院可以修改本节规定的快速通道时间指南。
(c)CA 家庭法 Code § 20038(c) 如果在指导之后,任何一方请求调解,并且双方都完成了家庭法院服务机构的调解申请,则应在提交双方申请后的四周内安排预约,并且双方应按计划参加调解。
(d)CA 家庭法 Code § 20038(d) 在调解中,如果当事方就所有关于监护权或探视权的问题达成一致,调解员应以书面形式记录该协议,并将文件副本邮寄给律师和父母。除非在协议邮寄后20天内向家庭法院服务机构发送书面异议,否则该协议将提交给法院并成为法院命令。该命令的副本应由家庭法院连同送达证明一并发送给当事方和律师。
(e)CA 家庭法 Code § 20038(e) 如果调解完成但仍存在争议,调解员应撰写一份任何部分协议的备忘录,并概述剩余的争议,该备忘录应发送给律师和自行代理的当事方。调解员应将当事方转介至早期解决项目。当事方应在转介后14天内会面协商,以确定是否可以制定解决方案。如果在会面后仍有待解决的问题,则应在任何一方请求后的30天内安排一次早期解决司法会议。
(f)CA 家庭法 Code § 20038(f) 在早期解决会议上,法官可以接受解决监护权或探视权问题的约定。法官还可以要求家庭法院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评估和快速鉴定,并在会议当天进行,在此情况下,法官经当事方约定,也可以在当天尽快就这些问题命令举行听证会。法官还可以命令进行咨询、指定心理健康特别专员、进行心理测试,或由家庭法院服务机构或私人评估员对部分或所有问题进行延长评估。
(g)CA 家庭法 Code § 20038(g) 当法院在早期解决司法会议上命令进行延长评估时,当事方应在早期解决司法会议后的五天内完成所有文书工作、向家庭法院服务机构提交押金,或两者兼有。评估员应在此后10天内被指派负责该案件。
(h)CA 家庭法 Code § 20038(h) 评估应在指派给评估员后的60天内完成,评估员应提交一份报告和建议,其中包括一份解决所有争议问题的拟议命令。该报告应通过挂号信送达给备案律师,或送达给自行代理的当事方。如果对拟议命令有异议,当事方应提交书面异议,在报告送达后30天内与评估员会面,并在30天期限内将命令副本送达给家庭法院服务机构。如果达成约定,应将其提交给法院。如果争议仍然存在,应在与评估员会面后的14天内安排一次司法和解会议。当事方、律师和评估员应出席此次司法和解会议。如果在此和解会议上未能达成解决方案,和解会议法官应在和解会议后的30天内安排一次审判。如果未提交异议,家庭法院服务机构应将拟议命令提交给法院,该命令将成为法院的命令。
(i)CA 家庭法 Code § 20038(i) 经充分理由证明,本节中的所有截止日期均可由法院更改。

Section § 200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决定是否制作并分发一本解释该项目的廉价小册子。

Section § 20041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法院整合并改进所有其监督下的、涉及儿童的现有项目。这包括心理健康专家、为儿童指定律师、受监督的探视以及其他支持人员。

Section § 20043

Explanation

本节介绍了圣克拉拉县的一个试点项目,旨在通过更高效地处理案件来节省法院时间和资金。预计每年将服务4,000人,减少20%的法院时间,并每年节省20,000美元的法院运营成本。该举措可能会为律师节省大量时间,律师薪资方面可能节省367,875美元。诉讼当事人也可能节省法律费用。满意度将通过70%的参与者填写的离场问卷来衡量。成本包括律师调解员的薪资和一些支持人员费用,而收入可以通过调整备案费来产生,预计每年可筹集约175,400美元。该项目还可能受益于捐款以支付设备费用。

(a)CA 家庭法 Code § 20043(a) 预计圣克拉拉县参与本章授权的试点项目,每年将服务4,000名诉讼当事人,并产生以下节约:
(1)CA 家庭法 Code § 20043(a)(1) 预计与现有系统相比,法院时间使用量将减少20%,该县每年将节约约178小时的法院时间,或每年约22个工作日。
(2)CA 家庭法 Code § 20043(a)(2) 预计在法官、法庭记者、书记员、法警和治安官的收入方面可节省成本,该项目预计每年可节省约二十千美元 ($20,000)。在某个参与县,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在1989-90财年需要处理的涉及子女抚养义务的案件数量为2,461件。处理一份典型子女抚养令的平均时间约为五小时。每年有可能节省12,500个人工小时,仅律师薪资一项每年即可节省三十六万七千八百七十五美元 ($367,875)。这不包括文件、备案和其他地区检察官人员的费用。
(3)CA 家庭法 Code § 20043(a)(3) 对于原本需要私人代理的诉讼当事人而言,个人平均节省的费用将为每小时法院时间和其他准备工作五十美元 ($50) 至二百五十美元 ($250)。
(b)CA 家庭法 Code § 20043(b) 参与方的满意度将通过要求使用试点项目的诉讼当事人填写一份简单的离场问卷来确定。将分析至少70%的问卷回复,以决定该项目是否被参与者视为满意。
(c)CA 家庭法 Code § 20043(c) 该项目的预计成本如下:
(1)CA 家庭法 Code § 20043(c)(1) 律师调解员的预计年薪为六万美元 ($60,000) 至六万五千美元 ($65,000),外加薪资的25%以支付该职位的福利费用。此外,该职位可能还会产生与法院支持人员相关的其他费用。
(2)CA 家庭法 Code § 20043(c)(2) 离场问卷调查以及律师调解员向公众分发的任何宣传材料的费用尚未确定,无法估算。
(d)CA 家庭法 Code § 20043(d) 覆盖该项目成本的预计收入如下:
(1)CA 家庭法 Code § 20043(d)(1) 圣克拉拉县每年约有10,000份离婚申请提交。在这些案件中,约有三分之一提交了答辩。目前,提交一份离婚申请的费用为一百六十五美元 ($165),提交一份答辩的费用为一百二十七美元 ($127),费用差额为三十八美元 ($38)。通过将答辩费与申请费等同,每年可产生约十二万五千四百美元 ($125,400) 的收入。这不包括对动议或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提交的每份答复声明的十四美元 ($14) 费用,其年数量远超3,300份。据估计,通过将对动议或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的答复费与提交这些动议的费用等同,每年可额外产生五万美元 ($50,000) 的收入。这些产生的费用将足以抵消该项目的成本。
(2)CA 家庭法 Code § 20043(d)(2) 预计律师调解员还将开发公共信息和外展项目,这些项目将由试点项目产生的任何超额收入支付,并最终为公众和法院带来节约。公众将通过无需为某些子女抚养事宜的信息支付律师费而节省开支,法院将通过无需在法庭上教育公众而节省开支,从而加快处理抚养和监护案件。
(e)CA 家庭法 Code § 20043(e) 计算机、打印机和其他设备的费用将由捐款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