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解放的未成年人应被视为成年人,用于以下目的:
(a)CA 家庭法 Code § 7050(a) 未成年人获得其父母抚养的权利。
(b)CA 家庭法 Code § 7050(b) 未成年人的父母获得未成年人收入和控制未成年人的权利。
(c)CA 家庭法 Code § 7050(c) 《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00条和第601条的适用。
(d)CA 家庭法 Code § 7050(d) 终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所有替代责任或归责责任。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车辆法典》规定的父母、监护人、配偶或雇主的任何责任,或因代理关系而产生的任何替代责任。
(e)CA 家庭法 Code § 7050(e) 未成年人进行以下任何行为的能力:
(1)CA 家庭法 Code § 7050(e)(1) 同意医疗、牙科或精神科护理,无需父母同意、知情或承担责任。
(2)CA 家庭法 Code § 7050(e)(2) 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或授予权力委托。
(3)CA 家庭法 Code § 7050(e)(3) 购买、出售、租赁、抵押、交换或转让不动产或动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国内或外国公司的股票或非营利公司的会员资格。
(4)CA 家庭法 Code § 7050(e)(4) 以未成年人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被起诉。
(5)CA 家庭法 Code § 7050(e)(5) 和解、解决、仲裁或以其他方式调整由未成年人提出或针对未成年人的索赔、诉讼或程序。
(6)CA 家庭法 Code § 7050(e)(6) 订立或撤销遗嘱。
(7)CA 家庭法 Code § 7050(e)(7) 直接或通过信托赠与。
(8)CA 家庭法 Code § 7050(e)(8) 转让或放弃财产中的或有权益或预期权益,包括夫妻财产权利以及附属于共有财产的任何生存权,并同意转让、抵押或赠与夫妻财产。
(9)CA 家庭法 Code § 7050(e)(9) 行使或放弃未成年人作为指定权受赠人的权力,除非设立文书另有规定。
(10)CA 家庭法 Code § 7050(e)(10) 为未成年人自己或为他人利益设立可撤销或不可撤销信托。
(11)CA 家庭法 Code § 7050(e)(11) 撤销可撤销信托。
(12)CA 家庭法 Code § 7050(e)(12) 选择根据遗嘱继承或反对遗嘱继承。
(13)CA 家庭法 Code § 7050(e)(13) 放弃或拒绝通过遗嘱继承、无遗嘱继承或生前转让获得的任何权益,包括行使放弃撤销可撤销信托权利的权利。
(14)CA 家庭法 Code § 7050(e)(14) 作出《遗嘱认证法典》第13502条所指的选择,或第13503条所指的选择和协议。
(15)CA 家庭法 Code § 7050(e)(15) 设立未成年人自己的住所。
(16)CA 家庭法 Code § 7050(e)(16) 根据《教育法典》第49110条申请工作许可证,无需未成年人父母的请求。
(17)CA 家庭法 Code § 7050(e)(17) 入学或入读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