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750

Explanation

本节涵盖涉及未成年人在娱乐行业工作的合同,特别是2000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它包括未成年人提供艺术、创意或体育相关服务的协议。该立法界定了在未成年人通过中介或第三方提供服务的情况下,谁被视为雇主。它还为此目的澄清了“内容创作者”和“在线平台”等术语的含义。此外,它解释了这些合同中未成年人“总收入”的计算方式,包括对音乐家和相关角色的特殊规定。

(a)CA 家庭法 Code § 6750(a) 本章适用于未获解放的未成年人与第三方在2000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以下类型的合同:
(1)CA 家庭法 Code § 6750(a)(1) 根据该合同,未成年人受雇或同意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服务公司(借调公司))或通过选角公司提供艺术或创意服务。“艺术或创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作为演员、舞者、音乐家、喜剧演员、歌手、特技演员、配音演员、内容创作者或其他表演者或艺人,或作为词曲作者、音乐制作人或编曲人、编剧、导演、制片人、制作总监、编舞师、作曲家、指挥家或设计师的服务。
(2)CA 家庭法 Code § 6750(a)(2) 根据该合同,未成年人同意购买、以其他方式取得、出售、租赁、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文学、音乐或戏剧作品,或使用个人的肖像、录音、表演、生平故事或生平事件(无论有形或无形),或其中任何权利,用于电影、电视、以任何现有或未来发明的格式制作录音制品、舞台剧或现场表演,或娱乐领域的其他用途。
(3)CA 家庭法 Code § 6750(a)(3) 根据该合同,未成年人受雇或同意作为体育赛事的参与者或运动员提供服务。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750(b)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750(b)(1) 如果未成年人直接为个人或实体受雇或同意提供服务,则该个人或实体应被视为本章所指的未成年人雇主。
(2)CA 家庭法 Code § 6750(b)(2) 如果未成年人的服务是通过第三方个人或个人服务公司(借调公司)提供的,则该第三方为其提供未成年人服务的个人或实体应被视为本章所指的未成年人雇主。
(3)CA 家庭法 Code § 6750(b)(3) 如果未成年人通过为收取费用而提供一名或多名此类表演者的机构或服务(选角公司)作为群众演员、背景表演者或以类似身份提供服务,则该机构或服务应被视为本章所指的未成年人雇主。
(c)CA 家庭法 Code § 6750(c) 就本章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家庭法 Code § 6750(c)(1) “内容创作者”是指在在线平台上创作、发布、分享或以其他方式与数字内容互动,并与第三方建立直接合同关系的个人。内容创作者包括但不限于视频博主、播客主、社交媒体影响者和主播。
(2)CA 家庭法 Code § 6750(c)(2) “在线平台”是指任何面向公众的互联网网站、网络应用程序或数字应用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2675条所定义的社交媒体平台、广告网络、移动应用程序、移动操作系统、搜索引擎、电子邮件服务和互联网接入服务。
(d)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750(d)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750(d)(1) 就本章而言,未成年人的“总收入”是指根据合同应支付给未成年人的总报酬,或者,如果未成年人的服务是通过第三方个人或个人服务公司(借调公司)提供的,则指应支付给该第三方以获取未成年人服务的总报酬。
(2)CA 家庭法 Code § 6750(d)(2) 尽管有第 (1) 款规定,仅就未成年人受雇或同意提供音乐家、歌手、词曲作者、音乐制作人或编曲人服务的合同而言,就本章而言,未成年人的“总收入”是指根据合同支付给未成年人的总金额,包括根据合同向未成年人支付的任何预付款,但不包括为抵消这些预付款或雇主根据合同产生的其他费用而进行的扣除,或者,如果未成年人的服务是通过第三方个人或个人服务公司(借调公司)提供的,则指应支付给该第三方以获取未成年人服务的总金额。

Section § 67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涉及未成年人的有效合同获得高等法院批准,则该未成年人无论是在未成年期间还是之后,都不能取消或“撤销”该合同。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法院批准,并且必须向所有相关方发出合理通知,给予他们出庭听证的机会。法院的批准涵盖整个合同,包括其中的选择性或附条件条款。最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通常被视为在此类事务中的代表,除非法院指定其他人,认为这样更能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

(a)CA 家庭法 Code § 6751(a) 依据第6750条所述类型、其他方面有效的合同,在未成年期间订立的,如果该合同已获得未成年人居住或受雇的任何县,或合同任何一方在本州设有主要营业办事处以进行业务交易的任何县的高等法院的批准,则无论是在订立合同的人未成年期间,还是在此后的任何时间,均不得以此为由予以撤销。
(b)CA 家庭法 Code § 6751(b) 法院的批准可根据合同任何一方的申请作出,在法院确定向合同所有其他方发出合理通知后,并给予其他方出庭和听证的机会。
(c)CA 家庭法 Code § 6751(c) 根据本条作出的法院批准适用于合同的整体及其所有条款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中包含的任何选择性或附条件条款,用于延长、展期或终止合同期限。
(d)CA 家庭法 Code § 6751(d) 就本章项下的任何诉讼而言,在诉讼时有权对未成年人进行人身监护、照料和控制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视情况而定),应被视为该诉讼中未成年人的诉讼监护人,除非法院认定为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需要指定不同的个人作为诉讼监护人。

Section § 67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未成年人签订某些合同时,必须向合同的另一方提供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核证副本,以及(如果适用)监护人的法院指定文件。它强制要求将未成年人从这些合同中获得的毛收入的15%存入信托,但群众演员或背景表演者等特定工作除外。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或法院指定的受托人,负责管理这些资金。受托人必须向雇主提供信托存在的证明。雇主负责将这些收入以信托形式持有和存入,通知金融机构信托的存在,并向父母或监护人提供书面确认。如果受托人未能提供必要的文件,雇主会将资金发送给美国演员基金会(The Actors’ Fund of America),该基金会随后为未成年人管理这些资金。法院可以在必要时修改或终止信托。此外,美国演员基金会可以将信托账户合并到一个主账户中,但必须追踪每个未成年人的权益。可以从资金中扣除管理费,但未成年人仍应收到初始资金加利息。这些资金免受州无人认领财产法的约束。

(a)CA 家庭法 Code § 6752(a) 对未成年人享有实际监护权、照护权和控制权的父母或监护人,如果签订了第6750条所述类型的合同,应向合同的其他方提供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核证副本,以证明其未成年身份;此外,如果是监护人,还应提供法院指定该人作为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文件核证副本。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752(b)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6752(b)(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规规定,在批准第6750条所述类型未成年人合同的命令中,法院应要求未成年人根据合同获得的毛收入的15%由未成年人的雇主预留,但第6750条(b)款(3)项所述的,雇佣未成年人担任群众演员、背景表演者或类似角色的雇主除外。这些款项应根据第6753条的规定,以信托形式存入账户或其他储蓄计划中,并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保留。
(2)CA 家庭法 Code § 6752(b)(2) 法院应要求在命令发布时对未成年人享有实际监护权、照护权和控制权的至少一名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视情况而定)被指定为为未成年人利益而以信托形式预留的资金的受托人,除非法院认定为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需要指定不同的个人、实体或多个个人、实体作为受托人。
(3)CA 家庭法 Code § 6752(b)(3) 在就业开始后的10个工作日内,被命令以信托形式预留的资金的受托人应向未成年人的雇主提供根据第6753条出具的受托人声明的真实准确复印件。在根据本款规定提交受托人声明后,雇主应向父母或监护人提供一份收到该声明的书面确认。
(4)CA 家庭法 Code § 6752(b)(4) 未成年人的雇主应在收到根据第6753条(c)款出具的受托人声明的真实准确复印件、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核证副本,以及(如果是监护人)法院指定该人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文件核证副本后的15个工作日内,存入或支付未成年人根据合同获得的毛收入的15%。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收到这些文件之前,未成年人的雇主应为未成年人的利益,持有未成年人根据合同获得的毛收入的15%。本款不适用于第6750条(b)款(3)项所述的,雇佣未成年人担任群众演员、背景表演者或类似角色的雇主。
(5)CA 家庭法 Code § 6752(b)(5) 在首次存入资金时,未成年人的雇主应书面通知金融机构或公司,这些资金受第6753条的约束。收到法院命令后,未成年人的雇主应向金融机构提供该命令的副本。
(6)CA 家庭法 Code § 6752(b)(6) 一旦未成年人的雇主根据第6753条将预留资金以信托形式存入账户或其他储蓄计划,未成年人的雇主将不再有义务或职责监督或核算这些资金。一旦资金由未成年人的雇主存入,信托的受托人将是唯一有义务或职责监督和核算这些资金的个人、实体或多个个人、实体。受托人应根据《遗嘱认证法》第16062条和第16063条的规定,对以信托形式存入账户或其他储蓄计划的资金进行年度核算。
(7)CA 家庭法 Code § 6752(b)(7) 法院对根据该命令设立的信托拥有持续管辖权,并且可以随时根据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通过其诉讼监护人)或受托人的请求,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命令修改或终止信托,尽管信托声明中可能有相关规定。修改或终止信托的命令只能在向受益人发出合理通知后作出,如果受益人当时是未成年人,则还需通知其父母或监护人(如有),以及资金的受托人,并给予所有当事人出庭和听证的机会。
(3)CA 家庭法 Code § 6752(b)(3) 尽管有第 (2) 款的规定,受益人或受益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在美国演员工会基金会根据本条收到并持有资金后提出的任何索赔的支付金额,不得少于所收到的资金金额加上推定利息。
(g)CA 家庭法 Code § 6752(g) 尽管本章有任何相反规定,根据本章持有预留资金的未成年人雇主,如果这些资金在本章生效之日起180天后仍无人认领,应将这些无人认领的资金转交美国演员工会基金会,同时附上未成年人的姓名,如果已知,还应附上未成年人的社会安全号码、出生日期、最后已知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雇佣日期以及未成年人所参与项目的名称,并应通过挂号信寄至最后已知地址,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或受托人该项转账。美国演员工会基金会收到这些转交的资金后,未成年人的雇主将不再有义务或责任对这些资金进行监督或核算。
(h)CA 家庭法 Code § 6752(h) 美国演员工会基金会根据本条收到的所有资金,应免于适用《无人认领财产法》(《民事诉讼法典》第3部分第10篇(自第1300条起)),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法典》第1510条。

Section § 67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未成年人签订合同时,必须设立一个库根信托账户,以确保其部分收入能为其保存。该账户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在加利福尼亚州一家可靠的金融机构设立。在未成年人年满18岁或获得合法解放之前,未经法院批准,任何人都不得从该账户中提取资金。受托人必须向雇主提供详细的账户信息,且金融机构必须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等机构承保。资金可以转账或投资于某些安全的金融产品,但必须保留在信托账户中并依法管理。

(a)CA 家庭法 Code § 6753(a) 受托人应根据本节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的银行、储蓄贷款机构、信用合作社、经纪公司或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注册的公司设立一个信托账户,该账户应被称为库根信托账户,除非此前已设立类似信托,目的是为未成年人保留其根据第6752条(b)款第(1)项或第6752条(c)款第(1)项规定的总收入部分,以使其受益。受托人应在未成年人、第三方个人或个人服务公司(借出公司)以及雇主签署未成年人合同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根据本节设立该信托。
(b)CA 家庭法 Code § 6753(b)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在信托受益人年满18岁或根据第7122条发布未成年人解放声明之前,未经高等法院根据第6752条(b)款第(7)项或第6752条(c)款第(5)项发出的书面命令,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个人、实体均不得提取信托存款中的资金。受益人年满18岁后,只有在向信托所在金融机构提供其出生证明的经认证副本后,方可提取信托存款中的资金。
(c)CA 家庭法 Code § 6753(c) 受托人应在未成年人、第三方个人或个人服务公司(借出公司)以及雇主签署未成年人合同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准备一份经伪证罪处罚声明的书面文件,其中应包括金融机构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账户名称、账户号码、未成年受益人姓名、账户受托人姓名,以及未成年人雇主将未成年人总收入中第6752条(b)款第(1)项或第6752条(c)款第(1)项规定的部分存入该账户所需的任何额外信息。受托人应将金融机构确认账户设立的任何信息(如账户协议、账户条款、存折或其他类似书面文件)的真实准确复印件附于该书面文件。
(d)CA 家庭法 Code § 6753(d) 该信托应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设立机构应是始终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DIC)、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 (SIPC) 或全国信用合作社股份保险基金 (NCUSIF) 或其各自的继承机构承保的金融机构,或始终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注册的公司。信托的受托人应是唯一有义务或职责确保资金始终保留在信托中、保留在本节规定承保的账户或其他储蓄计划中,或保留在本节授权的、始终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注册的公司中的个人或实体。
(e)CA 家庭法 Code § 6753(e) 经受托人向持有信托的金融机构或公司提出申请后,信托资金应由该金融机构或公司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处理:
(1)CA 家庭法 Code § 6753(e)(1) 金融机构或公司可以将资金转入同一金融机构或公司的另一个账户或其他储蓄计划,但所转入的资金应继续作为信托持有,并受本章约束。
(2)CA 家庭法 Code § 6753(e)(2) 金融机构或公司可以将资金转入另一家金融机构或公司,但所转入的资金应继续作为信托持有,并受本章约束,且转出金融机构或公司已书面通知接收资金的金融机构或公司,告知其资金受本节约束以及本章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