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艺术、娱乐与职业体育领域的合同
Section § 6750
本节涵盖涉及未成年人在娱乐行业工作的合同,特别是2000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它包括未成年人提供艺术、创意或体育相关服务的协议。该立法界定了在未成年人通过中介或第三方提供服务的情况下,谁被视为雇主。它还为此目的澄清了“内容创作者”和“在线平台”等术语的含义。此外,它解释了这些合同中未成年人“总收入”的计算方式,包括对音乐家和相关角色的特殊规定。
Section § 6751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涉及未成年人的有效合同获得高等法院批准,则该未成年人无论是在未成年期间还是之后,都不能取消或“撤销”该合同。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法院批准,并且必须向所有相关方发出合理通知,给予他们出庭听证的机会。法院的批准涵盖整个合同,包括其中的选择性或附条件条款。最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通常被视为在此类事务中的代表,除非法院指定其他人,认为这样更能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
Section § 6752
这项法律规定,当未成年人签订某些合同时,必须向合同的另一方提供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核证副本,以及(如果适用)监护人的法院指定文件。它强制要求将未成年人从这些合同中获得的毛收入的15%存入信托,但群众演员或背景表演者等特定工作除外。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或法院指定的受托人,负责管理这些资金。受托人必须向雇主提供信托存在的证明。雇主负责将这些收入以信托形式持有和存入,通知金融机构信托的存在,并向父母或监护人提供书面确认。如果受托人未能提供必要的文件,雇主会将资金发送给美国演员基金会(The Actors’ Fund of America),该基金会随后为未成年人管理这些资金。法院可以在必要时修改或终止信托。此外,美国演员基金会可以将信托账户合并到一个主账户中,但必须追踪每个未成年人的权益。可以从资金中扣除管理费,但未成年人仍应收到初始资金加利息。这些资金免受州无人认领财产法的约束。
Section § 6753
这项法律规定,当未成年人签订合同时,必须设立一个库根信托账户,以确保其部分收入能为其保存。该账户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在加利福尼亚州一家可靠的金融机构设立。在未成年人年满18岁或获得合法解放之前,未经法院批准,任何人都不得从该账户中提取资金。受托人必须向雇主提供详细的账户信息,且金融机构必须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等机构承保。资金可以转账或投资于某些安全的金融产品,但必须保留在信托账户中并依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