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家庭法 Code § 9100(a) 如果根据本州法律被收养的儿童,因收养前已存在的情况而表现出发育障碍或精神疾病的迹象,达到儿童无法因收养计划目前不合适而被移交给收养机构的程度,且收养父母或父/母在收养令生效前对此情况不知情或未接到通知,则收养父母或父/母可向批准收养申请的法院提交一份陈述这些事实的申请书。如果这些事实经法院认定属实,法院可作出撤销收养令的裁定。
(b)CA 家庭法 Code § 9100(b) 该申请书应在收养令生效之日起五年内提交。
(c)Copy CA 家庭法 Code § 9100(c)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9100(c)(1) 法院书记员应立即将该申请书通知萨克拉门托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60天内,该部门应向法院提交一份完整报告,并应出庭代表被收养儿童。
(2)CA 家庭法 Code § 9100(c)(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收养案件档案,包括如《福利与机构法典》第827条(e)款所定义的少年案件档案,可由该部门查阅和复制,以履行本款规定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