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收养机构收养
Section § 8700
本法律解释了父母如何合法地放弃子女以供收养。父母可以签署书面声明,将其权利放弃给收养机构,该声明必须由机构官员见证并确认。即使父母是未成年人,他们仍然可以做出此决定,除非未成年父母另有说明,否则其父母无需收到通知。如果父母居住在加州以外,该过程涉及在公证人面前签署表格,有时还需要社会工作者在场,并在收到关于其影响的咨询后进行。一旦收养机构备案,放弃声明即告最终生效,父母不能撤回该决定,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子女未被安置给预期的收养父母,或被移走,亲生父母有30天的窗口期可以改变主意。最终,该过程终止了父母的责任,并且有相关规定以确保一切合法公正地进行。
Section § 8700.5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生父母如何放弃撤销(收回)将孩子送养决定的权利。这份放弃声明可以在各种授权人员面前签署,例如收养机构代表或法官,特别是当生父母有自己的律师时。签署前,通常需要进行一次面谈,解释放弃声明的性质及其后果。一旦签署,该决定即告最终且不可撤销,除非特定条件导致放弃声明无效,例如原始决定本身无效。该法律确保生父母理解,放弃其权利是永久性的,除非存在某些例外情况。
Section § 8701
当生父母放弃孩子供人收养时,收养机构必须口头和书面告知他们,他们以后可以查询收养的进展情况。这包括孩子是否已被安置收养、收养何时完成,或者是否有任何问题导致收养被取消或未完成。但是,他们不会获得关于收养家庭的任何个人详细信息。
Section § 8702
本法律规定,当生父母放弃子女供人收养时,他们会收到一份详细的声明和表格,解释收养过程中的重要步骤和权利。生父母应向收养机构告知任何可能影响子女健康的健康问题,并保持其联系信息最新。他们需要决定是否希望在被收养人年满21岁时向其披露自己的姓名和地址,并且可以随时通过公证信函更改此决定。关于放弃亲权的信息是保密的,只有在法院命令下才能查阅。
Section § 8703
本节解释,当生父母的亲权被合法终止时,负责儿童收养的机构必须在已知生父母地址的情况下,向其发送一份通知。该通知鼓励生父母告知机构其当前地址,以便将来可能回应关于儿童医疗或社会历史的询问。通知还告知生父母,一旦孩子年满21岁,他们可以请求获取生父母的姓名和地址。生父母必须通过勾选列表表明他们是否同意分享这些信息。
Section § 8704
本法律规定,在儿童收养最终确定之前,因父母放弃亲权或亲权被终止而对儿童负责的机构将保留监护权。在收养最终确定之前,这些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判断更改临时照护安排。此外,只有由机构选定的收养父母才能提交收养儿童的申请。如果机构在收养申请提交后希望带走儿童,必须获得法院批准并提供正当理由。即使机构不同意收养父母,如果法院认为收养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仍可命令收养。
Section § 8704.5
Section § 8705
Section § 8706
这项法律规定,在机构安排儿童被收养之前,未来的养父母必须收到一份报告,详细说明儿童的病史,如果可能,还要说明亲生父母的医疗背景。这份报告包括医疗记录、心理评估和与教育相关的信息。亲生父母可以选择提供血液样本,该样本将储存30年,以便将来需要时进行DNA检测,但未提供此血液样本并不会阻止收养程序的进行。血液样本的储存和使用必须对收养相关方的身份保密。
Section § 8707
本节规定必须在加州设立一个供符合收养条件的儿童使用的照片列表服务。它要求收养机构提供已合法解除收养限制儿童的最新照片和描述,旨在促进这些儿童与收养家庭的匹配。该服务必须在收到新信息后的30天内更新儿童列表,并与相关机构共享这些列表。在某些情况下,儿童可能会被推迟列入列表,例如与寄养父母正在进行的收养程序,或者12岁以上的儿童不同意被收养。该法规还要求定期更新和监督,以确保合规。
Section § 8707.1
这项法律要求寻找养父母的机构努力寻找来自不同族裔、种族和文化背景的人,以匹配需要收养的儿童的多样性。它还澄清,这项要求不改变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的适用方式。
Section § 8708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的收养机构不能因为儿童或收养父母的种族、肤色或民族血统而歧视或延迟收养。此外,收养不应仅仅因为收养家庭居住在机构管辖范围之外而被延迟。但是,加州必须核实其他州的收养标准是否符合加州的标准。这项法律不干涉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该法有其自己的规定。
Section § 8709
Section § 8710
如果一个孩子正在被考虑收养,收养机构应首先尝试将他们安置在亲属家中;对于美洲原住民儿童,则应遵循特定的文化安置偏好。如果将孩子安置在亲属家中不可行或不符合他们的最佳利益,并且孩子已与寄养父母共同生活超过四个月,与他们有深厚的情感联系,且搬离寄养家庭会严重损害孩子的福祉,那么这些寄养父母可以申请收养。对于美洲原住民儿童,任何偏离文化安置偏好的情况都必须有明确的理由。本规定不适用于已被法院裁定为受抚养人的儿童。任何将孩子转移到亲属或兄弟姐妹身边的请求,法院都会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
Section § 8710.2
Section § 8710.3
Section § 8710.4
本节规定,加州的收养机构工作人员可以安全地访问在州收养交换系统中注册的家庭和儿童信息。这些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和传真获取,但必须保密。除非生父母或法院书面同意,否则这些信息只能与收养机构人员共享,不能透露给其他人。
Section § 8712
在收养孩子之前,所有申请人都必须进行指纹采集和犯罪背景调查。机构可以获取一个人的完整犯罪记录,但不能获取已被清除的旧定罪记录。他们会检查州外和联邦的犯罪历史,由司法部负责处理。在决定某人是否适合收养时,会考虑其过去的任何犯罪记录。如果某人有根据某些健康和安全法律不能被豁免的定罪,则不会给予最终批准。申请人必须支付任何指纹采集或犯罪记录费用,但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这些费用可以减少或豁免,特别是对于特殊需要儿童的收养,或者孩子已经在该家庭寄养超过一年的情况。
Section § 8713
本法律旨在防止在收养程序进行期间,未经必要许可,将正在被收养的儿童移出其当前所在县,或将其隐瞒于当局。如果有人想移走儿童,他们需要获得相关收养机构或法院的批准。必须通知相关方,如果15天内无人提出异议,法院可批准移出,除非异议被提出并被认定为有效。短期缺席或儿童与其亲生父母在一起的情况存在例外。违反本法可能导致根据另一法律被提起刑事指控。
Section § 8714
如果你想在加州收养孩子,你可以在特定的县提交收养申请。如果孩子是少年法庭的受抚养人,你可以在某些特定的县提交申请。你必须将你的收养过程告知萨克拉门托的州政府部门。如果你有收养后联系协议,你需要在收养最终确定前将其提交给法院。收养申请中必须包含你的姓名、孩子的性别和出生日期,但不能包含孩子目前的姓名。如果涉及监护,你需要在申请中提及,并将监护程序与收养程序合并。最终的收养令将显示孩子的新名字和旧名字。
Section § 8714.5
这项法律旨在让无法回到亲生父母身边的儿童更容易被亲属收养。它允许亲属在他们居住的县或儿童被指定收养的县启动收养程序。当亲属提交收养申请时,法院必须通知州社会服务部。如果亲生父母与收养亲属之间有关于收养后联系的协议,该协议必须随申请一并提交。申请中必须包含儿童的姓名和出生信息等详细资料。如果存在任何监护问题,收养和监护案件必须合并处理。收养后,儿童可以有新名字,如果愿意也可以保留旧名字。“亲属”包括通过血缘、婚姻或法律关系相关的成年人,例如继亲和姻亲。
Section § 8715
本节阐述了加州收养案件中涉及机构的报告要求。机构必须向法院提交一份关于收养案件事实的详细报告。如果儿童此前是少年法庭的受抚养人,现在可以被收养,报告必须说明是否遵守了《福利与机构法典》中关于与兄弟姐妹联系计划的具体条款。如果存在收养后联系协议,报告必须核实该协议是自愿达成的,并且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此外,州外请愿人必须提供一份由当地机构认可的最新家庭调查报告,前提是该报告符合加州标准。
Section § 8716
Section § 8717
Section § 8718
Section § 872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负责收养的机构认为申请人的家庭不适合孩子,或者缺少必要的同意书,他们可以建议驳回收养申请。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或者申请人希望撤回申请,法院必须审查该情况。法院将确定听证会日期,并通知所有相关方,包括各机构以及可能的生父母。各机构必须出席听证会,以代表孩子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