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家庭法 Code § 17600(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家庭法 Code § 17600(a)(1) 立法分析师发现,县级子女抚养费强制执行计划为州带来了净收入增长。
(2)CA 家庭法 Code § 17600(a)(2) 州在确保县级子女抚养费强制执行计划高效运行方面拥有财政利益。
(3)CA 家庭法 Code § 17600(a)(3) 州未向各县提供基于共同衡量标准的子女抚养费强制执行计划信息,而这些标准本可促进计划绩效的比较。
(4)CA 家庭法 Code § 17600(a)(4) 提供这些信息将使县级官员能够监督计划绩效,并进行适当修改以提高计划效率。
(5)CA 家庭法 Code § 17600(a)(5) 这些信息对于子女抚养费计划的有效管理是必需的。
(b)CA 家庭法 Code § 17600(b) 除本款规定外,自1998–99财政年度起,以及此后每个财政年度,每个参与第17704节所述州激励计划的县,应每月和每年向部门提供以下所有基于绩效的数据,部门应根据这些县级子女抚养费信息进行汇编,这些数据应按照联邦激励资助系统建立,但部门可以修订本段要求的数据,以符合最终的联邦激励系统数据定义:
(1)CA 家庭法 Code § 17600(b)(1) 部门要求的以下与亲子关系确立相关的数据之一,但部门应要求所有县报告相同的衡量标准:
(A)CA 家庭法 Code § 17600(b)(1)(A) 截至联邦财政年度末,受联邦社会保障法(42 U.S.C. Sec. 651 et seq.)第四篇D部分(自第451节起)管辖的案件中,亲子关系已确立或承认的非婚生子女总数,以及截至前一个联邦财政年度末,该案件中非婚生子女的总数。
(B)CA 家庭法 Code § 17600(b)(1)(B) 在一个联邦财政年度内,州内亲子关系已确立或承认的非婚生未成年子女总数,以及在前一个日历年度内,州内非婚生子女的总数。
(2)CA 家庭法 Code § 17600(b)(2) 在联邦财政年度内,受联邦社会保障法(42 U.S.C. Sec. 651 et seq.)第四篇D部分(自第451节起)管辖的案件数量,以及其中有抚养令的案件总数。
(3)CA 家庭法 Code § 17600(b)(3) 在联邦财政年度内,受联邦社会保障法(42 U.S.C. Sec. 651 et seq.)第四篇D部分(自第451节起)管辖的案件中,为当前抚养费征收的总金额,以及在该联邦财政年度内,受这些规定管辖的案件中,当前抚养费应付的总金额。
(4)CA 家庭法 Code § 17600(b)(4) 在联邦财政年度内,受联邦社会保障法(42 U.S.C. Sec. 651 et seq.)第四篇D部分(自第451节起)管辖的案件中,正在支付子女抚养费拖欠款的案件总数,以及在该财政年度内,受这些联邦规定管辖且存在子女抚养费拖欠款的案件总数。
(5)CA 家庭法 Code § 17600(b)(5) 在一个联邦财政年度内,受联邦社会保障法(42 U.S.C. Sec. 651 et seq.)第四篇D部分(自第451节起)管辖的案件中,征收和支出的总金额。
(6)CA 家庭法 Code § 17600(b)(6) 在一个联邦财政年度内征收的子女抚养费总额,以及在联邦法律要求时,这些征收款项按以下类别细分:代表联邦贫困家庭临时援助整笔拨款或联邦寄养资金的当前受助人分配的款项,代表联邦贫困家庭临时援助整笔拨款或联邦寄养资金的前受助人分配的款项,或代表从未接受过这些联邦资金的人员分配的款项。
(c)CA 家庭法 Code § 17600(c) 除了(b)款要求的信息外,部门应每月从每个参与第17704节所述州激励计划的县收集每个联邦财政年度的当地子女抚养机构信息,并应每半年报告以下所有绩效衡量指标:
(1)CA 家庭法 Code § 17600(c)(1) 现行抚养费征收案件的百分比。该百分比应通过将有现行抚养令的案件数量除以其中有现行抚养费征收的案件数量来计算。已征收抚养费的案件数量应仅包括实际收到征收款的案件数量,而非收到的付款次数。仅有医疗抚养令而无现行抚养令的案件不得计算在内。
(2)CA 家庭法 Code § 17600(c)(2) 所有有征收款案件的每案平均征收金额。
(3)CA 家庭法 Code § 17600(c)(3) 在该期间内已确立抚养令的案件百分比。抚养令仅在适当法院已发布子女抚养令(包括临时子女抚养令)或医疗抚养令时方可视为已确立。
(4)CA 家庭法 Code § 17600(c)(4) 管理地方子女抚养机构的总成本,包括联邦、州和县分担的成本,以及各县收到的联邦和州激励金。该计划的总管理成本应按以下细分:
(A)CA 家庭法 Code § 17600(c)(4)(A) 计划的直接成本,进一步细分为员工总工资和福利,员工数量清单至少细分为以下类别:律师、行政人员、案件工作者、调查员和文书支持人员;承包商成本;场地费用;以及支付给其他县机构的款项。员工工资和数量只需在年度报告中报告。
(B)CA 家庭法 Code § 17600(c)(4)(B) 间接成本,显示所有管理费用。
(5)CA 家庭法 Code § 17600(c)(5) 此外,地方子女抚养机构应每月报告部门制定的衡量指标,这些指标提供以下数据:
(A)CA 家庭法 Code § 17600(c)(5)(A) 查找义务人。
(B)CA 家庭法 Code § 17600(c)(5)(B) 获取和执行医疗抚养费。
(C)CA 家庭法 Code § 17600(c)(5)(C) 提供客户服务。
(D)CA 家庭法 Code § 17600(c)(5)(D) 局长认为可适当衡量地方子女抚养机构绩效的任何其他衡量指标。
(6)CA 家庭法 Code § 17600(c)(6) 县可申请免除本款项下任何或所有财政年度的报告要求,方法是在寻求豁免的财政年度或季度开始前至少三个月向部门提交豁免申请。县应为本款项下其寻求豁免的每个数据要素提供单独的理由,并说明向县提供该数据的成本。部门不得批准超过一年的豁免。部门仅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方可批准单一豁免:
(A)CA 家庭法 Code § 17600(c)(6)(A) 县无法通过其现有自动化系统或多个系统汇编所需数据。
(B)CA 家庭法 Code § 17600(c)(6)(B) 县无法通过人工方式或通过增强型自动化系统或多个系统汇编所需数据,而不会严重损害县的子女抚养费征收工作。
(d)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 在全州自动化系统实施后,除(b)款要求的信息外,子女抚养服务部应每月从参与第17704节所述州激励计划的每个县收集关于县子女抚养费执行计划的信息,从1998-99财政年度或酌情更晚的财政年度开始,并适用于每个后续财政年度,并应每半年报告以下所有衡量指标:
(1)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 对于以下每个抚养费征收类别,已征收抚养费的案件数量应仅包括实际收到征收款的案件数量,而非收到的付款次数。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A)
(i)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A)(i) 有现行抚养费征收的案件数量。
(ii)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A)(i)(ii) 仅有欠款征收的案件数量。
(iii)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A)(i)(iii) 既有现行抚养费征收又有欠款征收的案件数量。
(B)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B) 对于仅应支付现行抚养费的案件:
(i)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B)(i) 已征收全部应付现行抚养费的案件数量。
(ii)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B)(ii) 已征收部分现行抚养费但少于全部应付抚养费的案件数量。
(iii)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B)(iii) 未征收任何应付抚养费的案件数量。
(C)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C) 对于仅应支付欠款的案件:
(i)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C)(i) 已征收全部应付欠款的案件数量。
(ii)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C)(ii) 已征收部分欠款但少于全部应付欠款的案件数量。
(iii)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C)(iii) 未收回任何拖欠款项的案件数量。
(D)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D) 对于同时拖欠当期抚养费和欠款的案件:
(i)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D)(i) 已收回全部当期抚养费和拖欠款项的案件数量。
(ii)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D)(ii) 已收回部分当期抚养费和拖欠款项,但未收回全部应付抚养费的案件数量。
(iii)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D)(iii) 未收回任何应付抚养费的案件数量。
(E)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E) 仅需支付当期抚养费的案件总数。
(F)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F) 需同时支付当期抚养费和欠款的案件总数。
(G)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G) 仅需支付欠款的案件总数。
(H)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H) 对于有当期抚养费到期支付的案件,没有医疗抚养令的案件数量和有医疗抚养令的案件数量。
(2)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2) 已收到传票和诉状以确立亲子关系或抚养令的被指控父亲或义务人数量,以及需要确立亲子关系或抚养令的被指控父亲或义务人数量。根据本款规定,被指控父亲或义务人必须成功送达法律文书方可计入。如果被指控父亲因同一子女的亲子关系和抚养令程序同时收到法律文书,则在本款下仅计入一次。就本款而言,抚养令应包括医疗抚养令。
(3)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3) 为收取子女抚养费而进行的新资产扣押或通过工资扣押令首次成功收款的数量。就本款而言,通过工资扣押令进行的收款,每签发一份工资扣押令仅计入一次。
(4)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4) 需要确立亲子关系的子女数量以及在此期间已确立亲子关系的子女数量。每个子女的亲子关系只能确立一次。亲子关系无争议的子女不应计入已确立亲子关系的子女数量。为此,如果父母已婚且双方均不质疑亲子关系,或者在地方子女抚养机构获得案件之前父母已签署自愿亲子关系声明且双方均不质疑亲子关系,则亲子关系不构成争议。
(5)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5) 需要确立抚养令的案件数量以及在此期间已确立抚养令的案件数量。抚养令仅在适当法院已签发子女抚养令(包括临时子女抚养令)或医疗抚养令时,方可计为已确立。
(6)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6) 地方子女抚养机构的运营总成本,包括联邦、州和县分担的成本以及各县收到的联邦和州激励款。该项目运营总成本应按以下细分:
(A)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6)(A) 项目的直接成本,进一步细分为员工工资和福利总额,员工数量清单(至少包括以下类别:律师、行政人员、案件工作者、调查员和文书支持人员);承包商费用;场地费用;以及支付给其他县机构的款项。员工工资和数量只需在年度报告中报告。
(B)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6)(B) 间接成本,显示所有管理费用。
(7)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7) 应收子女抚养费总额,按当期抚养费、欠款利息和本金细分;以及已收子女抚养费总额,按当期抚养费、欠款利息和本金细分。
(8)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8) 县子女抚养强制执行计划中所有案件的实际案件状态。每个案件只能报告一种案件状态。如果一个案件属于多个状态类别,则应计入以下列表中符合条件的第一种状态类别。案件状态选择如下:
(A)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8)(A) 无抚养令,需要查找义务父母。
(B)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8)(B) 无抚养令,已找到被指控的义务父母且需要确立亲子关系。
(C)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8)(C) 无抚养令,查找和亲子关系无争议但必须确立抚养令。
(D)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8)(D) 已确立抚养令并有当期抚养义务,且义务人遵守抚养义务。
(11)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1) 在财政年度第三季度期间,向就业发展部报告的收入在两千五百零一美元 ($2,501) 至三千五百美元 ($3,500) 之间的义务人或被指控父亲的人数。
(12)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2) 在财政年度第三季度期间,向就业发展部报告的收入在三千五百零一美元 ($3,501) 至四千五百美元 ($4,500) 之间的义务人或被指控父亲的人数。
(13)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3) 在财政年度第三季度期间,向就业发展部报告的收入在四千五百零一美元 ($4,501) 至五千五百美元 ($5,500) 之间的义务人或被指控父亲的人数。
(14)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4) 在财政年度第三季度期间,向就业发展部报告的收入在五千五百零一美元 ($5,501) 至六千五百美元 ($6,500) 之间的义务人或被指控父亲的人数。
(15)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5) 在财政年度第三季度期间,向就业发展部报告的收入在六千五百零一美元 ($6,501) 至七千五百美元 ($7,500) 之间的义务人或被指控父亲的人数。
(16)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6) 在财政年度第三季度期间,向就业发展部报告的收入在七千五百零一美元 ($7,501) 至九千美元 ($9,000) 之间的义务人或被指控父亲的人数。
(17)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7) 在财政年度第三季度期间,向就业发展部报告的收入超过九千美元 ($9,000) 的义务人或被指控父亲的人数。
(18)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8) 在财政年度第三季度期间,有两名或以上雇主向就业发展部报告劳动收入的义务人或被指控父亲的人数。
(19)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9) 在财政年度第三季度期间,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义务人或被指控父亲的人数。
(20)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20) 在财政年度第三季度期间,领取州残疾福利金的义务人或被指控父亲的人数。
(21)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21) 在财政年度第三季度期间,领取工人赔偿福利金的义务人或被指控父亲的人数。
(22)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22) 在财政年度第三季度期间,领取社会保障残疾保险福利金的义务人或被指控父亲的人数。
(23)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23) 在财政年度第三季度期间,领取补充保障收入/老年、盲人及残疾人州补充计划福利金的义务人或被指控父亲的人数。
(f)CA 家庭法 Code § 17600(f) 本部门应与立法分析师办公室、司法委员会、加州家庭抚养委员会以及儿童抚养倡导者协商,制定法规,以确保所有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在加州全境统一且一致地报告本节要求的数据。
(g)CA 家庭法 Code § 17600(g) 对于每个联邦财政年度,本部门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的6月30日或之前,向所有参与县的县监事会每位成员、县行政长官、地方儿童抚养机构以及立法机关的相应政策委员会和财政委员会提供信息。本部门应根据联邦财政年度,在每年12月31日或之前,每半年提供一次数据。本部门应以方便比较各县绩效的方式呈现信息。
(h)CA 家庭法 Code § 17600(h) 就本节而言,“案件”指非监护父母,无论是母亲、父亲还是推定父亲,其依法负有或最终可能负有抚养一名或多名子女的义务。就本定义而言,非监护父母应为每个有其可能负有抚养义务的受抚养子女的家庭计算一次。
(i)CA 家庭法 Code § 17600(i) 本节仅在第17704节要求参与县向本部门报告数据时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