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6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通过要求各县提供并报告各种基于绩效的数据,确保加州的子女抚养费强制执行计划有效运行。从1998-99财政年度开始,各县必须向州政府分享亲子关系确立、有抚养令的案件、当前抚养费的征收以及拖欠款等信息。这些数据有助于监督、比较和改进各县的子女抚养费执行绩效。如果数据汇编不切实际,可以获得报告豁免。绩效指标包括抚养费征收额、计划管理成本以及义务人的财务状况详情。州政府旨在标准化数据报告,以确保各县之间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a)CA 家庭法 Code § 17600(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家庭法 Code § 17600(a)(1) 立法分析师发现,县级子女抚养费强制执行计划为州带来了净收入增长。
(2)CA 家庭法 Code § 17600(a)(2) 州在确保县级子女抚养费强制执行计划高效运行方面拥有财政利益。
(3)CA 家庭法 Code § 17600(a)(3) 州未向各县提供基于共同衡量标准的子女抚养费强制执行计划信息,而这些标准本可促进计划绩效的比较。
(4)CA 家庭法 Code § 17600(a)(4) 提供这些信息将使县级官员能够监督计划绩效,并进行适当修改以提高计划效率。
(5)CA 家庭法 Code § 17600(a)(5) 这些信息对于子女抚养费计划的有效管理是必需的。
(b)CA 家庭法 Code § 17600(b) 除本款规定外,自1998–99财政年度起,以及此后每个财政年度,每个参与第17704节所述州激励计划的县,应每月和每年向部门提供以下所有基于绩效的数据,部门应根据这些县级子女抚养费信息进行汇编,这些数据应按照联邦激励资助系统建立,但部门可以修订本段要求的数据,以符合最终的联邦激励系统数据定义:
(1)CA 家庭法 Code § 17600(b)(1) 部门要求的以下与亲子关系确立相关的数据之一,但部门应要求所有县报告相同的衡量标准:
(A)CA 家庭法 Code § 17600(b)(1)(A) 截至联邦财政年度末,受联邦社会保障法(42 U.S.C. Sec. 651 et seq.)第四篇D部分(自第451节起)管辖的案件中,亲子关系已确立或承认的非婚生子女总数,以及截至前一个联邦财政年度末,该案件中非婚生子女的总数。
(B)CA 家庭法 Code § 17600(b)(1)(B) 在一个联邦财政年度内,州内亲子关系已确立或承认的非婚生未成年子女总数,以及在前一个日历年度内,州内非婚生子女的总数。
(2)CA 家庭法 Code § 17600(b)(2) 在联邦财政年度内,受联邦社会保障法(42 U.S.C. Sec. 651 et seq.)第四篇D部分(自第451节起)管辖的案件数量,以及其中有抚养令的案件总数。
(3)CA 家庭法 Code § 17600(b)(3) 在联邦财政年度内,受联邦社会保障法(42 U.S.C. Sec. 651 et seq.)第四篇D部分(自第451节起)管辖的案件中,为当前抚养费征收的总金额,以及在该联邦财政年度内,受这些规定管辖的案件中,当前抚养费应付的总金额。
(4)CA 家庭法 Code § 17600(b)(4) 在联邦财政年度内,受联邦社会保障法(42 U.S.C. Sec. 651 et seq.)第四篇D部分(自第451节起)管辖的案件中,正在支付子女抚养费拖欠款的案件总数,以及在该财政年度内,受这些联邦规定管辖且存在子女抚养费拖欠款的案件总数。
(5)CA 家庭法 Code § 17600(b)(5) 在一个联邦财政年度内,受联邦社会保障法(42 U.S.C. Sec. 651 et seq.)第四篇D部分(自第451节起)管辖的案件中,征收和支出的总金额。
(6)CA 家庭法 Code § 17600(b)(6) 在一个联邦财政年度内征收的子女抚养费总额,以及在联邦法律要求时,这些征收款项按以下类别细分:代表联邦贫困家庭临时援助整笔拨款或联邦寄养资金的当前受助人分配的款项,代表联邦贫困家庭临时援助整笔拨款或联邦寄养资金的前受助人分配的款项,或代表从未接受过这些联邦资金的人员分配的款项。
(c)CA 家庭法 Code § 17600(c) 除了(b)款要求的信息外,部门应每月从每个参与第17704节所述州激励计划的县收集每个联邦财政年度的当地子女抚养机构信息,并应每半年报告以下所有绩效衡量指标:
(1)CA 家庭法 Code § 17600(c)(1) 现行抚养费征收案件的百分比。该百分比应通过将有现行抚养令的案件数量除以其中有现行抚养费征收的案件数量来计算。已征收抚养费的案件数量应仅包括实际收到征收款的案件数量,而非收到的付款次数。仅有医疗抚养令而无现行抚养令的案件不得计算在内。
(2)CA 家庭法 Code § 17600(c)(2) 所有有征收款案件的每案平均征收金额。
(3)CA 家庭法 Code § 17600(c)(3) 在该期间内已确立抚养令的案件百分比。抚养令仅在适当法院已发布子女抚养令(包括临时子女抚养令)或医疗抚养令时方可视为已确立。
(4)CA 家庭法 Code § 17600(c)(4) 管理地方子女抚养机构的总成本,包括联邦、州和县分担的成本,以及各县收到的联邦和州激励金。该计划的总管理成本应按以下细分:
(A)CA 家庭法 Code § 17600(c)(4)(A) 计划的直接成本,进一步细分为员工总工资和福利,员工数量清单至少细分为以下类别:律师、行政人员、案件工作者、调查员和文书支持人员;承包商成本;场地费用;以及支付给其他县机构的款项。员工工资和数量只需在年度报告中报告。
(B)CA 家庭法 Code § 17600(c)(4)(B) 间接成本,显示所有管理费用。
(5)CA 家庭法 Code § 17600(c)(5) 此外,地方子女抚养机构应每月报告部门制定的衡量指标,这些指标提供以下数据:
(A)CA 家庭法 Code § 17600(c)(5)(A) 查找义务人。
(B)CA 家庭法 Code § 17600(c)(5)(B) 获取和执行医疗抚养费。
(C)CA 家庭法 Code § 17600(c)(5)(C) 提供客户服务。
(D)CA 家庭法 Code § 17600(c)(5)(D) 局长认为可适当衡量地方子女抚养机构绩效的任何其他衡量指标。
(6)CA 家庭法 Code § 17600(c)(6) 县可申请免除本款项下任何或所有财政年度的报告要求,方法是在寻求豁免的财政年度或季度开始前至少三个月向部门提交豁免申请。县应为本款项下其寻求豁免的每个数据要素提供单独的理由,并说明向县提供该数据的成本。部门不得批准超过一年的豁免。部门仅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方可批准单一豁免:
(A)CA 家庭法 Code § 17600(c)(6)(A) 县无法通过其现有自动化系统或多个系统汇编所需数据。
(B)CA 家庭法 Code § 17600(c)(6)(B) 县无法通过人工方式或通过增强型自动化系统或多个系统汇编所需数据,而不会严重损害县的子女抚养费征收工作。
(d)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 在全州自动化系统实施后,除(b)款要求的信息外,子女抚养服务部应每月从参与第17704节所述州激励计划的每个县收集关于县子女抚养费执行计划的信息,从1998-99财政年度或酌情更晚的财政年度开始,并适用于每个后续财政年度,并应每半年报告以下所有衡量指标:
(1)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 对于以下每个抚养费征收类别,已征收抚养费的案件数量应仅包括实际收到征收款的案件数量,而非收到的付款次数。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A)
(i)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A)(i) 有现行抚养费征收的案件数量。
(ii)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A)(i)(ii) 仅有欠款征收的案件数量。
(iii)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A)(i)(iii) 既有现行抚养费征收又有欠款征收的案件数量。
(B)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B) 对于仅应支付现行抚养费的案件:
(i)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B)(i) 已征收全部应付现行抚养费的案件数量。
(ii)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B)(ii) 已征收部分现行抚养费但少于全部应付抚养费的案件数量。
(iii)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B)(iii) 未征收任何应付抚养费的案件数量。
(C)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C) 对于仅应支付欠款的案件:
(i)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C)(i) 已征收全部应付欠款的案件数量。
(ii)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C)(ii) 已征收部分欠款但少于全部应付欠款的案件数量。
(iii)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C)(iii) 未收回任何拖欠款项的案件数量。
(D)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D) 对于同时拖欠当期抚养费和欠款的案件:
(i)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D)(i) 已收回全部当期抚养费和拖欠款项的案件数量。
(ii)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D)(ii) 已收回部分当期抚养费和拖欠款项,但未收回全部应付抚养费的案件数量。
(iii)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D)(iii) 未收回任何应付抚养费的案件数量。
(E)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E) 仅需支付当期抚养费的案件总数。
(F)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F) 需同时支付当期抚养费和欠款的案件总数。
(G)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G) 仅需支付欠款的案件总数。
(H)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H) 对于有当期抚养费到期支付的案件,没有医疗抚养令的案件数量和有医疗抚养令的案件数量。
(2)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2) 已收到传票和诉状以确立亲子关系或抚养令的被指控父亲或义务人数量,以及需要确立亲子关系或抚养令的被指控父亲或义务人数量。根据本款规定,被指控父亲或义务人必须成功送达法律文书方可计入。如果被指控父亲因同一子女的亲子关系和抚养令程序同时收到法律文书,则在本款下仅计入一次。就本款而言,抚养令应包括医疗抚养令。
(3)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3) 为收取子女抚养费而进行的新资产扣押或通过工资扣押令首次成功收款的数量。就本款而言,通过工资扣押令进行的收款,每签发一份工资扣押令仅计入一次。
(4)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4) 需要确立亲子关系的子女数量以及在此期间已确立亲子关系的子女数量。每个子女的亲子关系只能确立一次。亲子关系无争议的子女不应计入已确立亲子关系的子女数量。为此,如果父母已婚且双方均不质疑亲子关系,或者在地方子女抚养机构获得案件之前父母已签署自愿亲子关系声明且双方均不质疑亲子关系,则亲子关系不构成争议。
(5)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5) 需要确立抚养令的案件数量以及在此期间已确立抚养令的案件数量。抚养令仅在适当法院已签发子女抚养令(包括临时子女抚养令)或医疗抚养令时,方可计为已确立。
(6)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6) 地方子女抚养机构的运营总成本,包括联邦、州和县分担的成本以及各县收到的联邦和州激励款。该项目运营总成本应按以下细分:
(A)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6)(A) 项目的直接成本,进一步细分为员工工资和福利总额,员工数量清单(至少包括以下类别:律师、行政人员、案件工作者、调查员和文书支持人员);承包商费用;场地费用;以及支付给其他县机构的款项。员工工资和数量只需在年度报告中报告。
(B)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6)(B) 间接成本,显示所有管理费用。
(7)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7) 应收子女抚养费总额,按当期抚养费、欠款利息和本金细分;以及已收子女抚养费总额,按当期抚养费、欠款利息和本金细分。
(8)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8) 县子女抚养强制执行计划中所有案件的实际案件状态。每个案件只能报告一种案件状态。如果一个案件属于多个状态类别,则应计入以下列表中符合条件的第一种状态类别。案件状态选择如下:
(A)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8)(A) 无抚养令,需要查找义务父母。
(B)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8)(B) 无抚养令,已找到被指控的义务父母且需要确立亲子关系。
(C)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8)(C) 无抚养令,查找和亲子关系无争议但必须确立抚养令。
(D)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8)(D) 已确立抚养令并有当期抚养义务,且义务人遵守抚养义务。
(11)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1) 在财政年度第三季度期间,向就业发展部报告的收入在两千五百零一美元 ($2,501) 至三千五百美元 ($3,500) 之间的义务人或被指控父亲的人数。
(12)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2) 在财政年度第三季度期间,向就业发展部报告的收入在三千五百零一美元 ($3,501) 至四千五百美元 ($4,500) 之间的义务人或被指控父亲的人数。
(13)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3) 在财政年度第三季度期间,向就业发展部报告的收入在四千五百零一美元 ($4,501) 至五千五百美元 ($5,500) 之间的义务人或被指控父亲的人数。
(14)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4) 在财政年度第三季度期间,向就业发展部报告的收入在五千五百零一美元 ($5,501) 至六千五百美元 ($6,500) 之间的义务人或被指控父亲的人数。
(15)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5) 在财政年度第三季度期间,向就业发展部报告的收入在六千五百零一美元 ($6,501) 至七千五百美元 ($7,500) 之间的义务人或被指控父亲的人数。
(16)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6) 在财政年度第三季度期间,向就业发展部报告的收入在七千五百零一美元 ($7,501) 至九千美元 ($9,000) 之间的义务人或被指控父亲的人数。
(17)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7) 在财政年度第三季度期间,向就业发展部报告的收入超过九千美元 ($9,000) 的义务人或被指控父亲的人数。
(18)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8) 在财政年度第三季度期间,有两名或以上雇主向就业发展部报告劳动收入的义务人或被指控父亲的人数。
(19)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19) 在财政年度第三季度期间,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义务人或被指控父亲的人数。
(20)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20) 在财政年度第三季度期间,领取州残疾福利金的义务人或被指控父亲的人数。
(21)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21) 在财政年度第三季度期间,领取工人赔偿福利金的义务人或被指控父亲的人数。
(22)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22) 在财政年度第三季度期间,领取社会保障残疾保险福利金的义务人或被指控父亲的人数。
(23)CA 家庭法 Code § 17600(d)(23) 在财政年度第三季度期间,领取补充保障收入/老年、盲人及残疾人州补充计划福利金的义务人或被指控父亲的人数。
(f)CA 家庭法 Code § 17600(f) 本部门应与立法分析师办公室、司法委员会、加州家庭抚养委员会以及儿童抚养倡导者协商,制定法规,以确保所有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在加州全境统一且一致地报告本节要求的数据。
(g)CA 家庭法 Code § 17600(g) 对于每个联邦财政年度,本部门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的6月30日或之前,向所有参与县的县监事会每位成员、县行政长官、地方儿童抚养机构以及立法机关的相应政策委员会和财政委员会提供信息。本部门应根据联邦财政年度,在每年12月31日或之前,每半年提供一次数据。本部门应以方便比较各县绩效的方式呈现信息。
(h)CA 家庭法 Code § 17600(h) 就本节而言,“案件”指非监护父母,无论是母亲、父亲还是推定父亲,其依法负有或最终可能负有抚养一名或多名子女的义务。就本定义而言,非监护父母应为每个有其可能负有抚养义务的受抚养子女的家庭计算一次。
(i)CA 家庭法 Code § 17600(i) 本节仅在第17704节要求参与县向本部门报告数据时才有效。

Section § 17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负责子女抚养费的部门,每季度向州立法机关分享子女抚养费征收的详细绩效数据。他们还必须在其网站上公开这些信息,并确保地方子女抚养机构的网站链接到该信息。此外,该部门每年必须向立法机关更新,说明子女抚养费征收目标根据联邦标准实现的情况。

部门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60天内,向立法机关提供子女抚养费征收的实际绩效数据。这些数据应包括目前提供给地方子女抚养机构的所有用于管理项目绩效的比较数据,包括国家、州和地方的绩效数据(如可获取)。部门应在其网站上显著公布这些数据,并应要求所有地方子女抚养机构的网站显著公布指向州网站的链接。部门应在2008年开始的年度预算小组委员会听证会期间,向立法机关更新关于子女抚养费联邦绩效衡量标准和征收方面的州和地方进展。

Section § 176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为地方儿童抚养机构设定标准,以确保它们有效收取和管理儿童抚养费。加州儿童抚养服务部必须采纳联邦最低标准,并与地方机构合作,每年提高其绩效。这些标准包括联邦和州的绩效衡量指标。如果地方机构未能达标,将实施一个三阶段的纠正程序:阶段一涉及联合改进计划,阶段二涉及现场检查和培训,阶段三则允许州政府接管管理,直到确保合规。局长必须每年两次向立法机构报告这些机构的状况和进展。

(a)CA 家庭法 Code § 17602(a) 部门应采纳联邦最低标准作为地方儿童抚养机构的基线绩效标准,并与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协商,每年制定联邦财政年度的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衡量指标应至少包括第17600条 (c) 款所述的联邦绩效衡量指标和州绩效衡量指标。项目绩效目标应体现每个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在绩效衡量指标方面的持续改进,以及部门的全州绩效水平。
(b)CA 家庭法 Code § 17602(b) 在确定 (a) 款中的绩效衡量指标时,部门应考虑实际可收取的未收儿童抚养费拖欠总额。局长应与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和儿童抚养倡导者协商,分析全州和每个县当前未收儿童抚养费拖欠额,以确定实际可能收取的儿童抚养费金额。局长在进行分析时,应考虑可能影响收款的因素,包括人口统计学因素,如福利案件量、贫困和失业水平、义务人的监禁率以及拖欠款的账龄。局长应利用此分析来确定第17306条 (b) 款 (7) 项规定的项目优先事项。
(c)CA 家庭法 Code § 17602(c) 部门应使用第17600条规定的基于绩效的数据及其标准,来确定地方儿童抚养机构该季度的绩效衡量指标。
(d)CA 家庭法 Code § 17602(d) 当地方儿童抚养机构不符合根据 (a) 款采纳的绩效标准,或局长认定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在实质上未能遵守州计划的任何规定、本法典的规定、联邦法律的要求、部门的规章或合作协议时,局长应采纳一个在全州范围内使用的三阶段流程。局长应采纳关于每个阶段实施的政策,包括衡量进展和改进的要求,这些要求应作为 (1) 和 (2) 项中规定的绩效改进计划的一部分予以满足,以避免进入下一阶段的合规。局长不得在2001年7月1日之前,或在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完成从地方检察官办公室向新的县儿童抚养服务部门过渡六个月之后(以较晚者为准)实施任何这些阶段。这些阶段应包括以下内容:
(1)CA 家庭法 Code § 17602(d)(1) 阶段一:制定由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和部门共同准备的绩效改进计划,并须经部门最终批准。该计划应规定绩效预期和目标,以实现符合州计划以及其他州和联邦法律法规,并必须在特定时间框架内进行审查和评估,以避免执行阶段二。
(2)CA 家庭法 Code § 17602(d)(2) 阶段二:部门对地方儿童抚养机构进行现场调查、评估和监督。局长应指派项目监督小组进行现场访问,开展教育和培训课程,并帮助地方儿童抚养机构识别和解决问题领域。项目监督小组应评估地方儿童抚养机构职能和绩效的所有方面,包括遵守州和联邦法律法规的情况。根据这些调查和评估,项目监督小组应制定最终的绩效改进计划,并监督计划中所有建议的实施。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遵守项目监督小组提出的所有建议。该计划应规定绩效预期和合规目标,并必须在特定时间框架内进行审查和评估,以避免执行阶段三。
(3)CA 家庭法 Code § 17602(d)(3) 阶段三:局长应直接或通过与另一实体签订协议,承担该县子女和配偶抚养费强制执行计划的管理责任,直至地方子女抚养机构向局长提供其遵守的意图和能力的合理保证。在州管理责任期间,局长或其授权代表应拥有地方子女抚养机构在计划行政管理方面的所有权力和职责。地方子女抚养机构应负责提供计划持续运作所需的任何资金。如果地方子女抚养机构未能或拒绝提供这些资金,包括足以偿还部门在管理该计划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的金额,主计长可以从支付给该县的任何州或联邦资金中扣除局长认定为部门持续运作该计划所需的金额。
(e)CA 家庭法 Code § 17602(e) 局长应自2001年7月1日起,每年两次以书面形式向立法机构报告州子女抚养费强制执行计划的状况。局长应每年两次向立法机构、州长和公众提交数据,说明所有地方子女抚养机构在各项绩效衡量指标上的进展,包括识别不合规的地方子女抚养机构、它们未能满足的绩效衡量指标以及针对每个机构正在采取的绩效改进计划。

Section § 17604

Explanation

如果公共机构在管理子女和配偶抚养费或确定亲子关系方面没有正确遵守规定,局长会通知它们。收到通知后,该机构有45天时间来解决问题或提出解决方案。如果它们不遵守,局长可以暂停州和联邦资金,直到它们纠正问题。在严重情况下,局长可以完全取消它们处理这些职责的资格。如果联邦资金因审计或审查而减少,制裁将适用于明确提及的县。县可以对收到的任何制裁提出上诉。然而,县监事会仍需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来维持这些项目的运作。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604(a)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604(a)(1) 如果局长在任何时候认为任何公共机构,无论是根据法律、部门授权还是合作协议,在履行与确保子女和配偶抚养费以及确定亲子关系相关的州计划职能方面存在实质性不遵守州计划任何规定的情况,局长应就此向该机构发出书面通知。
(2)CA 家庭法 Code § 17604(a)(2) 关于配偶抚养费的州计划仅适用于子女抚养令中包含的配偶抚养费。
(3)CA 家庭法 Code § 17604(a)(3) 在本章中,“配偶抚养费”一词应包括对前配偶的抚养费。
(b)CA 家庭法 Code § 17604(b) 收到通知后,该公共机构应有45天时间向局长证明已完全遵守,或提出一份局长认为满意的合规计划。
(c)CA 家庭法 Code § 17604(c) 如果局长认定该公共机构未能遵守州计划的规定,或未能提出一份局长认为满意的合规计划,或者如果州向局长证明该公共机构不符合《政府法典》第二卷第五编 Part 2.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9800) 项下适用的绩效考核制度标准,并且制裁是确保合规所必需的,则局长应扣留该公共机构的部分或全部州和联邦资金,包括激励资金,直至该公共机构向局长证明已完全遵守。
(d)CA 家庭法 Code § 17604(d) 根据 (c) 款实施制裁后,如果局长认定该公共机构仍然未能遵守州计划的规定,局长可以撤销该公共机构履行与州计划相关的部分或全部职能的资格。
(e)CA 家庭法 Code § 17604(e) 在任何其他审计或审查导致《美国法典》第四十二卷第四分章 Part D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652) 项下计划的联邦资金减少或修改的情况下,制裁应针对联邦调查结果中明确指出的那些县,金额应与这些调查结果中指明的金额一致。
(f)CA 家庭法 Code § 17604(f) 部门应建立一个程序,任何被评估承担部分制裁的县均可对部门的决定提出上诉。
(g)CA 家庭法 Code § 17604(g)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免除监事会依法为州计划的持续运作提供必要资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