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家庭法 Code § 17453(a) 部门应与在本州经营的金融机构协调,在最大可行范围内利用自动化数据交换,运营一个金融机构数据匹配系统。金融机构数据匹配系统应根据部门规定的指导方针实施和维护。这些指导方针应包括一种结构,通过该结构,金融机构或其指定的 数据处理代理应从部门接收根据 (c) 款编制的逾期抚养费义务人文件,以便该机构与其自己的账户持有人名单进行匹配,以识别该机构中逾期抚养费义务人账户持有人。在1996年联邦《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和解法案》(P.L. 104-193) 允许的范围内,指导方针应包括一种选项,通过该选项,没有技术能力处理数据交换,或没有能力聘请第三方数据处理器来处理数据交换的金融机构,可以向部门转发所有账户持有人及其社会安全号码的名单,以便部门将该名单与根据 (c) 款编制的逾期抚养费义务人文件进行匹配。
(b)CA 家庭法 Code § 17453(b) 金融机构数据匹配系统不受《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二十章(自第7460条起)中规定的任何限制。然而,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的任何信息,用于除第17450条规定的执行和收取拖欠子女抚养费之外的任何目的,均应构成对第17212条的违反。
(c)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53(c)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53(c)(1) 在加州子女抚养自动化系统实施之前,每个县应编制一份抚养费义务人文件,其中包含根据第17400条由地方子女抚养机构执行的判决和命令,且逾期支付其抚养义务的义务人。该文件应根据部门规定的指导方针编制、更新并转发给部门。
(2)CA 家庭法 Code § 17453(c)(2) 部门应根据《美国法典》第42编第666条 (a) 款第14项的联邦要求,根据其他州在州际案件中提出的行政执行请求,编制一份有抚养费拖欠的义务人文件。该文件应尽可能包括义务人的地址。
(d)CA 家庭法 Code § 17453(d) 为实施金融机构数据匹配系统,受本条约束的金融机构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家庭法 Code § 17453(d)(1) 每季度向部门提供每个非监护父母的姓名、登记地址及其他地址、社会安全号码或其他纳税人识别号,以及其他识别信息,这些非监护父母在该机构开立账户并拖欠抚养费,并经部门通过姓名和社会安全号码或其他纳税人识别号识别。
(2)CA 家庭法 Code § 17453(d)(2) 除 (j) 款另有规定外,收到部门发出的扣押通知或命令后,从义务人的任何账户中扣押通知或命令中列明的任何逾期抚养费金额,并根据第17454条将该金额转交部门。
(e)CA 家庭法 Code § 17453(e) 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根据本条向部门提供报告或信息的金融机构,不得向存款人、账户持有人、共同存款人或共同账户持有人披露,该人的姓名、地址、社会安全号码或其他纳税人识别号或其他识别信息已从部门接收或已提供给部门。
(f)CA 家庭法 Code § 17453(f) 金融机构不对任何人承担因以下任何情况引起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1)CA 家庭法 Code § 17453(f)(1) 根据本条要求向部门提供信息。
(2)CA 家庭法 Code § 17453(f)(2) 未向存款人、账户持有人、共同存款人或共同账户持有人披露,该人的姓名、地址、社会安全号码或其他纳税人识别号或其他识别信息已包含在本条要求的与部门的数据交换中。
(3)CA 家庭法 Code § 17453(f)(3) 因数据交换而收到部门发出的扣押通知或命令后扣押或转交任何资产。本款不排除金融机构不遵守第17456条 (b) 款可能产生的任何责任。
(4)CA 家庭法 Code § 17453(f)(4) 为遵守本条要求而真诚采取的任何其他行动。
(g)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53(g)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53(g)(1) 关于根据 (c) 款 (1) 项编制的档案,部门应按照部门规定的指导方针,将根据本条从金融机构获取的信息转发给各县。任何县均不得将此信息直接用于扣押任何账户。各县应按照第 17212 条的规定对信息保密。
(2)CA 家庭法 Code § 17453(g)(2) 关于根据 (c) 款 (2) 项编制的档案,部门收取的款项应按照第 17458 条的规定存入并分配给转介州。
(h)CA 家庭法 Code § 17453(h) 对于那些拖欠逾期抚养费且根据 (d) 款 (1) 项存在匹配的非监护父母,在匹配时根据 (c) 款编制的档案中显示的逾期金额应构成本条规定下的拖欠,以便部门根据第 17454 条采取任何追收行动。
(i)CA 家庭法 Code § 17453(i) 如果本州以外的司法管辖区正在执行抚养令,则无需将子女抚养费拖欠转交部门追收。
(j)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53(j)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453(j)(1) 在发生以下分项中描述的关于拖欠逾期抚养费的义务人的情况时,各县应通知部门:
(A)CA 家庭法 Code § 17453(j)(1)(A) 法院已命令义务人就子女抚养费欠款义务进行定期支付,且义务人遵守该命令。
(B)CA 家庭法 Code § 17453(j)(1)(B) 一份包含逾期抚养费金额的收入分配令或扣发收入令/通知已送达义务父母的雇主,且收入正根据该收入分配令或扣发收入令/通知被扣发。
(C)CA 家庭法 Code § 17453(j)(1)(C) 义务父母至少 50% 的收入正被扣发用于抚养费。
(2)CA 家庭法 Code § 17453(j)(2) 尽管有《民事诉讼法典》第 704.070 条的规定,如果存在 (1) 项中规定的任何条件,金融机构持有的义务人资产应根据 (d) 款 (2) 项的规定予以扣押。但是,义务人资产中的前三千五百美元 ($3,500) 免于根据本款进行追收,义务人无需提交豁免申请。
(3)CA 家庭法 Code § 17453(j)(3) 如果存在 (1) 项中规定的任何条件,义务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二部第四章第二条(自第 703.510 条起)申请豁免,豁免金额应小于或等于被扣押的总金额。根据本款提出豁免申请的唯一依据应是义务人及其受抚养人的经济困难。
(4)CA 家庭法 Code § 17453(j)(4) 为根据 (3) 项提出的豁免申请之目的,《民事诉讼法典》第 688.030 条不适用。
(5)CA 家庭法 Code § 17453(j)(5) 对于根据 (3) 项提出的豁免申请,负责执行义务人子女抚养令的当地子女抚养机构应为扣押官,以遵守《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二部第四章第二条(自第 703.510 条起)中规定的条款,但《民事诉讼法典》第 703.580 条 (e) 款所要求的财产释放除外。
(6)CA 家庭法 Code § 17453(j)(6) 当地子女抚养机构应在收到义务人的豁免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部门。部门应指示受扣押令约束的金融机构,在部门通知汇款或释放所持款项之前,持有受该令约束的任何资金。
(7)CA 家庭法 Code § 17453(j)(7) 负责执行抚养义务的当地子女抚养机构所在县的高级法院应有权确定允许的豁免金额。法院应考虑义务人、受领人以及义务人需要抚养的所有人的需求,以及所有其他相关情况,在决定是否根据本款允许任何豁免时。法院应通过命令明确被扣押金额的豁免程度,以使其裁决生效。
(8)CA 家庭法 Code § 17453(j)(8) 在收到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703.580 条 (e) 款发出的法院命令的背书副本后两个工作日内,当地子女抚养机构应向部门提供该命令的副本。部门应指示金融机构根据法院命令汇款或释放义务人的资金。
(k)CA 家庭法 Code § 17453(k) 州政府应从联邦政府为补偿金融机构因遵守本条规定而产生的实际和合理费用所收到的任何款项中,向这些机构偿付。如果联邦政府未为此目的提供资金,州政府不应补偿金融机构因遵守本条规定而产生的费用。
(l)CA 家庭法 Code § 17453(l) 就本条而言:
(1)CA 家庭法 Code § 17453(l)(1) “账户”指任何活期存款账户、股份账户或股份支票账户、支票账户或可转让取款指令账户、储蓄账户、定期存款账户,或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账户,无论该账户是否计息。
(2)CA 家庭法 Code § 17453(l)(2) “金融机构”具有《美国法典》第42卷第669A条(d)款(1)项所定义的相同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