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5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收取和执行儿童抚养费的职责。它指定了相关部门和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有效履行这些职责。他们负责管理儿童抚养费的工资代扣。如果有人拖欠儿童抚养费超过60天,且金额超过100美元,地方机构必须向相关部门报告,以便进一步收取。如果案件在立案时就存在拖欠的儿童抚养费,必须在30天内向相关部门报告。
(a)CA 家庭法 Code § 17500(a) 在履行其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四-D篇(42 U.S.C. Sec. 651 et seq.)所承担的义务时,本部门和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负责及时有效地收取和执行儿童抚养义务。
(b)CA 家庭法 Code § 17500(b) 本部门和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是负责为了《社会保障法》第四-D篇(42 U.S.C. Sec. 651 et seq.)的目的而管理工资代扣的公共机构。
(c)CA 家庭法 Code § 17500(c) 除第17450条另有规定外,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将拖欠的儿童抚养费提交给本部门,以补充地方儿童抚养机构的收取工作。提交应以本部门规定的形式、方式和时间进行。收取应由本部门根据第17450条进行。就本款而言,“拖欠儿童抚养费”指当义务人未能在到期时支付任何法院命令的抚养费时产生的欠款或其他逾期金额,该金额逾期超过60天,且总金额超过一百美元 ($100)。
(d)CA 家庭法 Code § 17500(d) 如果地方儿童抚养机构立案时存在拖欠儿童抚养费的情况,收取该拖欠儿童抚养费的责任应不迟于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收到案件后30天提交给本部门。

Section § 17502

Explanation
当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找不到应收取儿童抚养费的人(即受款人)时,他们必须努力寻找受款人六个月。如果在此期间找不到,他们会将钱退还给应支付抚养费的人(即付款人),但会告知付款人仍需履行抚养义务。他们建议付款人保留这笔钱,以防受款人日后出现并要求领取。在找不到受款人期间,逾期未付的款项不会产生利息,前提是付款人一直在支付款项,并且在找到受款人时全额支付了所有应付的抚养费。

Section § 175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每月收取的子女抚养费中,最初的50美元应支付给接受公共援助的家庭,但不包括寄养家庭。这笔钱不会被算作收入,也不会减少这些家庭获得的援助金额。县级子女抚养机构必须确保这些款项的支付。然而,这项法律将在2022年1月1日之后失效,除非有特定的系统准备好支持其继续实施。州社会服务部被要求在2020年9月1日之前发出指示,以促进此过程所需的自动化。

(a)CA 家庭法 Code § 17504(a) 每月收取的任何子女抚养费中的前五十美元 ($50),用于支付该月所需抚养义务的款项,应支付给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编第3部第2章第2条(自第11250节起)获得援助的受助人,但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编第3部第2章第5条(自第11400节起)获得寄养费的受助人除外,该款项不应被视为受助家庭的收入或资源,且不应从该家庭原本有资格获得的援助金额中扣除。各县的当地子女抚养机构应确保按照本节要求向受助人支付款项。
(b)CA 家庭法 Code § 17504(b) 本节将于2022年1月1日失效,或当州社会服务部和子女抚养服务部通知立法机关,全州自动化福利系统和子女抚养执行系统能够执行实施本节(经增加本款的法案修订)所需的自动化操作时,以较晚的日期为准;并且自该日期起,或者,如果本节在2022年1月1日以外的日期失效,则自次年1月1日起,本节被废止。
(c)CA 家庭法 Code § 17504(c) 州社会服务部应不迟于2020年9月1日发布一份全县信函或类似指示,以促进实施本节和第17504节(由增加本款的法案第2节新增)所需的自动化变更。

Section § 175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领取某些公共援助的家庭,每月收到的子女抚养费中,如果有一个孩子,前 100 美元;如果有两个或更多孩子,前 200 美元将直接支付给家庭。这笔钱不计入家庭收入,因此不会减少他们获得的福利。但是,寄养家庭的受助人除外。各县的子女抚养机构必须确保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这些款项。在正式法规通过之前,可以使用临时指示来实施本节。该法律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或者在必要系统准备就绪后生效,以较晚的日期为准。

Section § 1750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作为已转让义务一部分收取的任何子女抚养费,应支付给曾接受经济援助的人,但接受寄养费的人除外。各县负责确保这些款项能送达给前援助金受领人。儿童抚养服务部和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必须向这些人提供信息,说明这些款项可能如何影响他们获得其他公共福利的资格。如果这些转交款项在六个月内无法送达,它们将被用于追回援助金,除非在12个月内提出索赔。在正式规章制定之前,各部门可以发布指导方针,本法律自2023年7月1日起生效,或在必要系统到位后生效。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504.2(a)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504.2(a)(1) 每月收取的任何用于支付已转让抚养义务的抚养费,应转交给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9编第3部第2章第2条(自第11250节起)获得援助金的前受领人,但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9编第3部第2章第5条(自第11400节起)获得寄养费的受领人除外。
(2)CA 家庭法 Code § 17504.2(a)(2) 各县的当地儿童抚养机构应确保在本节要求时向援助金的前受领人支付款项。
(3)CA 家庭法 Code § 17504.2(a)(3) 儿童抚养服务部和当地儿童抚养机构应向作为援助金前受领人的儿童抚养案件参与者提供书面或电子信息材料,该材料应由儿童抚养服务部与社会服务部合作开发,以告知他们根据本节转交的款项对公共福利项目资格的潜在影响。
(b)CA 家庭法 Code § 17504.2(b) 尽管有《家庭法》第17502节的规定,根据本节,在六个月内无法根据 (a) 款 (2) 项交付给援助金前受领人的任何转交款项,不得退还给义务人,且应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11477节用于追回代表受领人支付的援助金。如果援助金的前受领人在款项被送去追回后的12个月内提出转交款项的索赔,该款项应从追回中移除并发送给援助金的前受领人。儿童抚养服务部应监测款项被送去追回后提出的索赔数量。该部门应不迟于2025年4月1日,或不迟于根据 (e) 款确定的本节生效日期后的两年零三个月(以较晚者为准),向立法机关提供该信息。
(c)CA 家庭法 Code § 17504.2(c)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终止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11477节进行的转让。
(d)CA 家庭法 Code § 17504.2(d)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第2编第3部第1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章制定规定,州社会服务部和儿童抚养服务部可以通过全县信函或部门发布的类似指示来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节,直至规章通过。这些全县信函或类似的指示在规章通过之前应具有与规章相同的效力。
(e)CA 家庭法 Code § 17504.2(e) 本节应于2023年7月1日生效,或在该部门通知立法机关儿童抚养执行系统能够执行实施本节所需的自动化功能之日,且儿童抚养服务部已根据 (a) 款开发并提供了书面材料之日(以较晚者为准)生效。

Section § 1750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必须每月告知CalWORKs受助人或前受助人,在他们获得公共援助期间,已代表他们支付了多少儿童抚养费。这适用于那些在特定条件下已将其抚养权转让给州政府的人。

Section § 17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所有政府机构与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合作,以强制执行子女和配偶抚养令并查找父母。这些机构必须共享关于父母的位置、收入或财产的信息,即使这些信息通常是保密的,以及关于那些通过欺诈手段获取儿童援助的人的信息。加州儿童抚养自动化系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拥有类似的信息访问权限,并且信息交换必须尽可能自动化。

(a)CA 家庭法 Code § 17505(a) 所有州、县和地方机构应与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合作,(1) 强制执行任何儿童抚养义务,或在第9编第6部分(自第5700.101条起)、《刑法典》第270条和第17604条规定的州计划要求范围内,以及 (2) 强制执行配偶抚养令并查找父母或推定父母。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可与市、县或州执法机构签订协议,并应根据该协议,通过加州执法电信系统获取州刑事记录摘要信息。本分节适用于无论子女是否正在接受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援助的情况。所有州、县和地方机构应与地方检察官合作,执行第8编第2部分第8章(自第3130条起)中关于查找、扣押和追回被绑架、藏匿或拘禁的未成年子女的规定。
(b)CA 家庭法 Code § 17505(b) 应请求,所有州、县和地方机构应向本州任何县的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加州父母查找服务提供所有现有信息,包括关于任何父母、推定父母、配偶或前配偶的位置、收入或财产的信息,尽管有任何其他规定使该信息保密;并提供所有现有信息,包括关于查找和起诉通过虚假陈述或声明、冒充或其他欺诈手段,根据本章为子女获取援助的任何人的信息。
(c)CA 家庭法 Code § 17505(c) 加州儿童抚养自动化系统或其替代系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享有与加州父母查找服务相同的合作和信息。加州儿童抚养自动化系统或其替代系统,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可访问犯罪人员记录信息。
(d)CA 家庭法 Code § 17505(d) 加州父母查找服务或加州儿童抚养自动化系统(或其替代系统)与《美国法典》第42篇第653(c)(4)条和第666(c)(1)(D)条中规定的州、县或地方机构之间交换的信息,应在最大可行范围内通过自动化流程进行。

Section § 17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加州寻亲服务和中央登记处,其职责是收集和分享信息,以寻找父母和前配偶,用于子女抚养费和配偶赡养费的目的。它收集的数据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地址、社会安全号码、就业历史等。该法律允许这项服务从公共事业机构、有线电视公司及类似机构收集信息,并通过规范此类信息的请求方式来保护个人隐私。儿童抚养服务部负责管理这些运作,并与其他州政府部门合作,以确保合规性和效率。收集到的信息仅与授权机构共享,以协助执行子女抚养费和相关的家庭法事务。

(a)CA 家庭法 Code § 17506(a) 部门内设有一个加州寻亲服务和中央登记处,负责收集和传播以下所有关于任何父母、推定父母、配偶或前配偶的信息:
(1)CA 家庭法 Code § 17506(a)(1) 父母的完整真实姓名以及任何已知别名。
(2)CA 家庭法 Code § 17506(a)(2) 出生日期和地点。
(3)CA 家庭法 Code § 17506(a)(3) 体貌特征。
(4)CA 家庭法 Code § 17506(a)(4) 社会安全号码、个人纳税人识别号或其他统一识别号码。
(5)CA 家庭法 Code § 17506(a)(5) 就业历史和收入。
(6)CA 家庭法 Code § 17506(a)(6) 兵役状况以及退伍军人事务部或兵役序列号。
(7)CA 家庭法 Code § 17506(a)(7) 最后已知地址、电话号码及其日期。
(8)CA 家庭法 Code § 17506(a)(8) 机动车辆管理局颁发的驾驶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驾驶记录和车辆登记信息。
(9)CA 家庭法 Code § 17506(a)(9) 犯罪、许可和申请人记录及信息。
(10)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506(a)(10)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506(a)(10)(A) 任何额外的定位、资产和收入信息,包括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19548条获得的所得税申报信息,以及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公共事业机构、有线电视公司、电子数字寻呼通信服务提供商或移动电话服务提供商处获得的地址、电话号码和社会安全号码,这些信息可能有助于定位父母、推定父母、绑架、藏匿或扣留子女的父母、配偶或前配偶,建立亲子关系,执行缺席父母的子女抚养义务,或在州计划根据第17604条要求时执行配偶或前配偶的配偶抚养义务。
(B)CA 家庭法 Code § 17506(a)(10)(A)(B) 就本分项而言,“所得税申报信息”指纳税人的以下所有信息:
(i)CA 家庭法 Code § 17506(a)(10)(A)(B)(i) 资产。
(ii)CA 家庭法 Code § 17506(a)(10)(A)(B)(ii) 抵免。
(iii)CA 家庭法 Code § 17506(a)(10)(A)(B)(iii) 扣除。
(iv)CA 家庭法 Code § 17506(a)(10)(A)(B)(iv) 免税额。
(v)CA 家庭法 Code § 17506(a)(10)(A)(B)(v) 身份。
(vi)CA 家庭法 Code § 17506(a)(10)(A)(B)(vi) 负债。
(vii)CA 家庭法 Code § 17506(a)(10)(A)(B)(vii) 收入的性质、来源和金额。
(viii)CA 家庭法 Code § 17506(a)(10)(A)(B)(viii) 净资产。
(ix)CA 家庭法 Code § 17506(a)(10)(A)(B)(ix) 付款。
(x)CA 家庭法 Code § 17506(a)(10)(A)(B)(x) 收款。
(xi)CA 家庭法 Code § 17506(a)(10)(A)(B)(xi) 地址。
(xii)CA 家庭法 Code § 17506(a)(10)(A)(B)(xii) 社会安全号码、个人纳税人识别号或其他统一识别号码。
(b)CA 家庭法 Code § 17506(b) 根据儿童抚养服务部与司法部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儿童抚养服务部应承担加州寻亲服务和中央登记处的职责。该协议书应至少规定以下所有内容:
(1)CA 家庭法 Code § 17506(b)(1) 根据《预算案》中的拨款情况,儿童抚养服务部应自2003年7月1日起承担加州寻亲服务和中央登记处的领导和人员职责。
(2)CA 家庭法 Code § 17506(b)(2) 所有为加州寻亲服务和中央登记处配备人员或提供支持的雇员及其他人员,在过渡时,可选择成为儿童抚养服务部的雇员,并保持其现有或同等的职级、薪资和福利。
(3)CA 家庭法 Code § 17506(b)(3) 在部门用于加州寻亲服务和中央登记处功能的自动化系统完全投入运行之前,部门应使用司法部运行的自动化系统。
(4)CA 家庭法 Code § 17506(b)(4) 确保功能连续性并达到或超过现有服务水平所需的任何其他规定。
(c)CA 家庭法 Code § 17506(c) 为实现本节目的,加州子女抚养费强制执行系统和加州父母定位服务及中央登记处应在必要范围内利用联邦父母定位服务,并可请求并应从州的所有部门、委员会、局或其他机构,或其任何政治分区获得协助和数据,且这些实体应提供此类协助和数据,以使子女抚养服务部和其他公共机构能够履行其权力职责,以定位父母、配偶和前配偶,识别其资产,建立亲子关系,并强制执行子女或配偶抚养费以及为子女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的责任,并应向任何地方子女抚养机构提供该信息,以履行《刑法典》第270条以及本法典第8部第2章(自第3130条起)规定的职责,涉及被绑架、藏匿或被拘留的儿童,并向任何县儿童福利机构或县缓刑部门提供该信息,以履行《福利与机构法典》第2部第1章第2节第5.5条(自第290.1条起)以及《福利与机构法典》第2部第1章第2节第6条(自第300条起)规定的职责,以识别、定位和通知作为少年法庭诉讼对象的儿童的父母或亲属,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16.2条建立亲子关系,并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61.2条评估将儿童安置在非监护父母处的适当性。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09条(e)款(1)项和第628条(d)款(2)项,为了使县儿童福利和缓刑部门能够履行其职责,识别和定位儿童的所有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19条(f)款(2)项中定义的其他成年亲属,包括父母建议的任何其他成年亲属,县级人员被允许向加州父母定位服务和联邦父母定位服务请求并接收信息。无论是否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1478.1条(c)款(8)项(C)分项发布全县信函或类似指示,县儿童福利机构和缓刑部门均有权获得本款所述信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加州子女抚养费强制执行系统应享有与加州父母定位服务和中央登记处相同的合作和信息。加州子女抚养费强制执行系统仅在州和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被允许访问犯罪记录信息。
(d)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506(d)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506(d)(1) 为实现本节目的,且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法规或资费规定,并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加州父母定位服务和中央登记处以及加州子女抚养费强制执行系统可请求并应从《公共事业法典》第216条定义的公共事业机构获得客户服务信息,包括公共事业机构客户的完整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雇主名称和地址以及社会安全号码,只要这些信息存储在公共事业机构的计算机数据库中。
(2)CA 家庭法 Code § 17506(d)(2) 为实现本节目的,且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法规或资费规定,并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加州父母定位服务和中央登记处以及加州子女抚养费强制执行系统可请求并应从《公共事业法典》第216.4条定义的有线电视公司、《刑法典》第629.51条定义的电子数字寻呼通信服务提供商以及《公共事业法典》第224.4条定义的移动电话服务提供商获得客户服务信息,包括有线电视公司客户、电子数字寻呼通信服务提供商客户以及移动电话服务提供商客户的完整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雇主名称和地址以及社会安全号码。
(g)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506(g)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506(g)(1) 司法部经与儿童抚养服务部协商,应当颁布规章制度,以促进最大限度地高效利用加州寻亲服务和中央登记处。在加州儿童抚养强制执行系统实施后,儿童抚养服务部应当承担所有责任,负责颁布关于使用加州寻亲服务和中央登记处的规章制度。
(2)CA 家庭法 Code § 17506(g)(2) 儿童抚养服务部、公用事业委员会、有线电视公司、电子数字寻呼通信服务提供商和移动电话服务提供商,应当制定程序,以从公用事业公司、有线电视公司、电子数字寻呼通信服务提供商和移动电话服务提供商处获取(c)款所述信息,并对公用事业公司、有线电视公司、电子数字寻呼通信服务提供商和移动电话服务提供商提供该信息进行补偿。
(h)CA 家庭法 Code § 17506(h) 加州寻亲服务和中央登记处可以收取不超过十八美元 ($18) 的费用,用于其根据本条提供的任何服务,但该服务并非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651条及后续条款执行或资助的。
(i)CA 家庭法 Code § 17506(i) 本条的解释应当与本章的其他规定保持一致。

Section § 17508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劳工发展部与特定机构共享信息,以管理儿童抚养和核实福利计划的就业情况。当被要求时,他们必须向儿童抚养机构和服务部门提供根据《失业保险法》收集的数据。他们应在收到信息后立即共享,最好通过电子方式。但是,他们不能向未经授权的人员泄露机密信息,也不能阻止批量数据处理。

(a)CA 家庭法 Code § 17508(a) 劳工发展部应在县级儿童抚养服务局、联邦寻亲服务处或加州寻亲服务处提出请求时,向请求部门或机构提供根据《失业保险法》第1部(自第100条起)收集的信息的访问权限,用于管理儿童抚养强制执行计划,以及用于核实本章项下援助申请人及受助人的就业情况,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9部第6章第10章(自第18900条起)的CalFresh计划的就业情况。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508(b)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508(b)(1) 在可能的情况下,劳工发展部应在收到信息后立即共享根据《失业保险法》第1088.5条和第1088.8条收集的信息。这种信息共享可以包括电子方式。
(2)CA 家庭法 Code § 17508(b)(2) 本款不授权劳工发展部与任何法律未另行允许接收该信息的个人共享机密信息,或阻止批量运行或数据比较。

Section § 17509

Explanation
在建立全州自动化系统后,加州儿童抚养服务部将定期核查记录,以查找那些欠款父母(义务人)已就业但尚未实施工资扣押的儿童抚养案件。他们将立即向当地儿童抚养办公室通报这些案件。

Section § 17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运行一个项目,利用工伤赔偿案件的信息来帮助地方机构强制执行子女抚养费。其目标是通过识别那些有工伤赔偿申请的个人,从而提高子女抚养费的收取效率。

Section § 175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雇主和工会组织在儿童抚养机构提出要求时,提供关于个人的某些工作和收入详情。旨在帮助强制执行儿童抚养义务。雇主必须提供就业状况、全名、地址、社会安全号码和工资详情等信息。他们按照要求分享这些信息不会承担责任。雇主有30天时间遵守,否则可能面临罚款。机构还必须通知相关人员,已对其信息提出了此类请求。

(a)CA 家庭法 Code § 17512(a) 在收到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根据第17400条强制父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或另一州机构(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654条强制执行抚养义务)的书面请求后,每位雇主(如第5210条所规定)和每个工会组织应配合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其他请求机构,提供其所掌握的相关就业和收入信息,以确立、修改或强制执行抚养义务。任何雇主或工会组织均不因向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其他请求机构提供此信息而承担任何责任。
(b)CA 家庭法 Code § 17512(b) 相关就业和收入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家庭法 Code § 17512(b)(1) 指明的人员是否曾受雇于雇主,或据工会组织所知是否曾受雇。
(2)CA 家庭法 Code § 17512(b)(2) 雇员或成员的全名,或雇员或成员的名字首字母、中间名首字母和姓氏。
(3)CA 家庭法 Code § 17512(b)(3) 雇员或成员最后已知居住地址。
(4)CA 家庭法 Code § 17512(b)(4) 雇员或成员的出生日期。
(5)CA 家庭法 Code § 17512(b)(5) 雇员或成员的社会安全号码。
(6)CA 家庭法 Code § 17512(b)(6) 受雇日期。
(7)CA 家庭法 Code § 17512(b)(7) 在上一纳税年度支付给雇员或成员并作为W-2薪酬报告的所有收入,以及雇员或成员的当前基本工资率。
(8)CA 家庭法 Code § 17512(b)(8) 其他收入,如第5206条所规定,支付给雇员或成员。
(9)CA 家庭法 Code § 17512(b)(9) 雇员是否可通过受雇或加入工会组织获得受抚养人医疗保险覆盖。
(c)CA 家庭法 Code § 17512(c) 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其他机构在根据本条提出请求时,应告知雇主和工会组织地方儿童抚养机构的案件档案号。书面请求应包括至少以下三项关于调查对象的信息:(A) 名字和姓氏以及中间名首字母(如果已知);(B) 社会安全号码;(C) 驾驶执照号码;(D) 出生日期;(E) 最后已知地址;或 (F) 配偶姓名。
(d)CA 家庭法 Code § 17512(d) 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其他请求机构应向调查对象的最后已知地址发送一份通知,告知已提出获取此信息的请求。
(e)CA 家庭法 Code § 17512(e) 雇主或工会组织未能在收到根据 (a) 款提出的请求后30天内向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其他请求机构提供相关就业信息的,可被处以最高一千美元 ($1,000) 的民事罚款,外加律师费和诉讼费。征收民事罚款的程序应通过提交和送达传唤令启动。
(f)CA 家庭法 Code § 17512(f) 就本条而言,“工会组织”指《劳动法典》第1117条所定义的工会组织,或联邦《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美国法典》第29篇第18章(第1001条起))所涵盖的任何相关福利信托基金。
(g)CA 家庭法 Code § 17512(g) 本条中提及地方儿童抚养机构的任何内容,仅适用于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根据现有法律被命令或要求采取行动的情况。本条不应被视为强制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承担超出本条生效日期现有法律所规定的额外强制执行或收款职责。

Section § 175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个人隐私,同时帮助寻找被绑架的儿童,并执行子女和配偶的抚养义务。它规定,与儿童绑架案件相关的记录通常应保密,除非这些记录用于寻找儿童或绑架者,或用于对绑架者采取法律行动。然而,这些记录可以在某些调查中使用,可以与创建记录的人共享,可以根据法院命令披露,或者在有助于寻找儿童或预防犯罪的情况下与执法部门共享。机构也可以利用这些信息来处理子女和配偶的抚养问题。

(a)CA 家庭法 Code § 17514(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通过确保儿童绑架记录的保密性,保护个人隐私权,并促进和提高儿童绑架和找回计划的有效性,从而鼓励充分坦诚地披露与以下各项相关的信息:
(1)CA 家庭法 Code § 17514(a)(1) 亲子关系和抚养义务的建立或维持。
(2)CA 家庭法 Code § 17514(a)(2) 缺席父母的子女抚养责任的执行。
(3)CA 家庭法 Code § 17514(a)(3) 配偶或前配偶的配偶抚养责任的执行,达到第17400条规定的州计划以及第9部分第5章(自第4800条起)的要求。
(4)CA 家庭法 Code § 17514(a)(4) 缺席父母的查找。
(5)CA 家庭法 Code § 17514(a)(5) 被他们绑架、藏匿或拘禁的父母和子女的查找。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514(b)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514(b)(1) 除本小节另有规定外,公共实体为查找被绑架儿童、查找绑架儿童者或起诉绑架儿童者而建立或保存的所有文件、申请、文书、记录和档案均应保密,不得开放查阅或披露,除非其目的与查找或找回被绑架儿童或绑架者或起诉绑架者直接相关。
(2)CA 家庭法 Code § 17514(b)(2) 除 (c) 小节另有规定外,公共实体不得披露本条所述的任何文件、申请、文书、记录或其中包含的信息。
(c)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514(c)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514(c)(1) (b) 小节所述的所有文件、申请、文书、记录和档案均应可供公共实体用于与儿童绑架或起诉绑架者相关的所有行政、民事或刑事调查、诉讼、程序或起诉。
(2)CA 家庭法 Code § 17514(c)(2) 由撰写、准备或提供文件的人请求的文件,可供该人或其指定人员查阅或披露给该人或其指定人员。
(3)CA 家庭法 Code § 17514(c)(3) 根据政府法典第1篇第10部(自第7920.000条起)规定应予披露的公共记录可以发布。
(4)CA 家庭法 Code § 17514(c)(4) 在已发出通知的动议和法院裁定(在正在采取儿童找回或绑架起诉行动的案件中)披露或发布是正当法律程序所必需之后,法院可以命令持有本小节所述申请、文书、文件或记录的公共实体,将该项目提供给被告或其他当事人查阅或复制,或向适当人员披露该项目的内容。证据法典第8部第4章第9条(自第1040条起)不适用于本部分的程序。
(5)CA 家庭法 Code § 17514(c)(5) 在不违反联邦法律或法规的范围内,表明存在或即将发生针对未成年儿童犯罪的信息,或被藏匿或绑架儿童的所在地,或藏匿或绑架者的所在地,可以披露给任何适当的执法机构,或任何州或县儿童保护机构,或可在任何司法程序中用于起诉该犯罪或保护儿童。
(6)CA 家庭法 Code § 17514(c)(6) 信息可以发布给任何州或地方机构,用于与建立、修改和执行子女抚养义务、执行配偶抚养令以及确定亲子关系相关的目的,如美国法典第42篇第7章第IV分章D部分(自第651条起)和本条所要求。

Section § 1751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公共社会服务福利和某些社会保障福利不能用于支付任何子女抚养费或其他抚养义务。

Section § 1751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从领取失业或伤残福利但未履行抚养义务的人那里收取子女和配偶抚养费。如果某人被法院命令支付抚养费,并且他们正在领取这些福利,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可以通知儿童抚养服务部,该部门会保留一份逾期付款清单。就业发展部将收到通知,并可以从该人的福利中扣留最高25%的金额,用于支付逾期抚养费。如果有协议或法院命令,此金额可以调整。那些福利被扣留的人将收到关于扣留的通知,以及他们持续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即使他们失业或伤残。如果扣留金额不足以支付应付的抚养费,未支付的金额将会增加(产生欠款)。个人还可以申请公平分配其被扣留的福利,以满足其家庭义务。此外,任何超额扣留的金额都可以申请退款。不同部门之间的这种合作确保了抚养费的执行。

(a)CA 家庭法 Code § 17518(a)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4.120条(d)款的授权,为强制执行未履行的抚养义务,应采取以下行动。凡本州法院对有权领取失业补偿金或失业伤残补偿金的个人作出了抚养判决或命令,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可向儿童抚养服务部提交抚养判决或抚养命令的证明,在伪证罪处罚下核实存在或曾存在抚养判决或命令,且根据该判决或命令有逾期款项。该部门应定期通过删除和增加的方式,提交并更新经认证的抚养判决和命令清单,并应定期通知就业发展部那些被认证为负有抚养义务的个人。
(b)CA 家庭法 Code § 17518(b) 如果就业发展部确定负有抚养义务的个人可能根据就业发展部依照《失业保险法》第一编第二部第六章(自第3251条起)批准的自愿计划享有失业伤残保险金的索赔权,就业发展部应立即通知自愿计划付款人。当该部门将个人抚养义务的变更通知就业发展部时,就业发展部应及时将这些变更通知自愿计划付款人。就业发展部应维护并更新一份负有抚养义务且可能享有失业补偿金或失业伤残补偿金的个人记录。
(c)CA 家庭法 Code § 17518(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就业发展部应从未履行抚养义务的个人的失业补偿金或失业伤残补偿金中扣留以下规定的金额。就业发展部应将这些金额转交儿童抚养服务部,由其分配给相应的认证县。
(d)CA 家庭法 Code § 17518(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向个人支付失业伤残补偿金期间,对于就业发展部已通知自愿计划付款人该个人负有抚养义务的情况,自愿计划付款人应从该个人的失业伤残补偿金中扣留以下规定的金额,并应将这些金额转交相应的认证县。
(e)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518(e)
(c)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518(e)(c)款和(d)款中扣留的金额应等于认证清单上所列个人应得的每周失业补偿金支付或定期失业伤残补偿金支付的25%,向下取整至最接近的整数美元。但是,通过个人与地方儿童抚养机构之间的书面协议或通过法院命令,扣留金额可以减少到较低的整数美元金额。
(f)CA 家庭法 Code § 17518(f) 该部门应确保相应的认证县解决就业发展部或自愿计划付款人超额扣留金额的任何退款申请。
(g)CA 家庭法 Code § 17518(g) 最迟在首次扣留时,福利支付方应将以下所有事项通知受扣留的个人:
(1)CA 家庭法 Code § 17518(g)(1) 根据本条规定,该个人的失业补偿金或失业伤残补偿金已因法院命令的抚养判决或命令而被扣减。
(2)CA 家庭法 Code § 17518(g)(2) 提交抚养判决或命令证明的地方儿童抚养机构的地址和电话号码。
(3)CA 家庭法 Code § 17518(g)(3) 即使个人失业或伤残,抚养命令仍然有效,除非经法院命令修改;并且如果扣留金额少于每月抚养义务,将产生欠款。
(h)CA 家庭法 Code § 17518(h) 个人可以请求适当法院对该个人的失业补偿金或失业伤残补偿金的扣留金额进行公平分配,以考虑到该个人需要抚养的所有人的需求。
(i)CA 家庭法 Code § 17518(i) 儿童抚养服务部和就业发展部应签订为执行本条规定所需的一切协议。

Section § 1752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州政府如何通过暂停或拒绝执照来执行儿童抚养义务,针对那些拖欠儿童抚养费的个人。如果有人申请或续期专业或娱乐执照,并被发现列入不遵守儿童抚养令的名单,其申请可能会被延迟或拒绝。可能会颁发150天的临时执照,但如果届时未解决儿童抚养问题,执照可能会被暂停。法律要求各委员会(或机构)收集社会安全号码并核实申请人是否在名单上。申请人可以通过审查程序对列名提出异议,该异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解决。法律概述了这些审查、临时执照的颁发以及执照可能恢复的条件。它强调了支付儿童抚养费优先于其他债务的重要性,并包括争议情况下的司法审查程序。此外,它还规定,该程序不影响与驾驶执照暂停相关的车辆扣押或保险费用。

(a)CA 家庭法 Code § 17520(a) 就本节而言:
(1)CA 家庭法 Code § 17520(a)(1) “申请人”指申请颁发或续期执照的人。
(2)CA 家庭法 Code § 17520(a)(2) “委员会”指《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01条规定的实体、《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000条和第3600条提及的实体、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房地产部、机动车辆管理局、州务卿、渔业和野生动物部,以及任何其他颁发执照、证书、凭证、许可证、注册或任何其他授权以从事商业、职业或专业,或在联邦法律或法规要求范围内用于娱乐目的的州委员会、部门、委员会、审查员或机构。该术语包括所有颁发执照、证书、凭证、许可证、注册或任何其他授权以从事商业、职业或专业的委员会、部门、委员会、审查员、实体和机构。未能具体指明颁发执照、证书、凭证、许可证、注册或任何其他授权以从事商业、职业或专业的特定委员会、部门、委员会、审查员、实体或机构,并不将该委员会、部门、委员会、审查员、实体或机构排除在本术语之外。
(3)CA 家庭法 Code § 17520(a)(3) “认证名单”指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提供给儿童抚养服务部的一份名单,其中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在伪证罪处罚下核实,名单中所列姓名是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四-D篇执行的案件中被发现不遵守抚养判决或命令的抚养义务人。
(4)CA 家庭法 Code § 17520(a)(4) “遵守抚养判决或命令”指,根据儿童或家庭抚养判决或命令的规定,义务人在全额支付当前抚养费方面、在全额支付定期款项(无论是法院命令还是与地方儿童抚养机构的协议)以偿还拖欠的抚养费方面,或在全额支付定期款项(无论是法院命令还是与地方儿童抚养机构的协议)以偿还公共援助报销判决方面,拖欠不超过30个日历日,或已获得一项司法裁定,认定根据成文法或判例法规定的衡平禁反言原则阻止执行该命令。地方儿童抚养机构仅在同时执行同一义务人欠受抚养方父母的相关儿童抚养义务时,方可根据第17400条和第17604条使用本节执行配偶抚养令。
(5)CA 家庭法 Code § 17520(a)(5) “执照”包括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会员资格,以及由委员会颁发的允许个人从事商业、职业或专业,或驾驶商用机动车辆的证书、凭证、许可证、注册或任何其他授权,包括州务卿任命和委任的公证人。“执照”还包括机动车辆管理局颁发的任何驾驶执照、渔业和野生动物部颁发的任何商业捕鱼执照,以及在联邦法律或法规要求范围内用于娱乐目的的任何执照。该术语包括由委员会颁发的所有允许个人从事商业、职业或专业的执照、证书、凭证、许可证、注册或任何其他授权。未能具体指明由委员会颁发的允许个人从事商业、职业或专业的特定类型的执照、证书、凭证、许可证、注册或其他授权,并不将该执照、证书、凭证、许可证、注册或其他授权排除在本术语之外。
(6)CA 家庭法 Code § 17520(a)(6) “被许可人”是指持有由委员会颁发的执照、证书、资质、许可证、注册或其他授权,以从事商业、职业或专业的人员,或《车辆法》第15210条所定义的商业驾驶执照,包括由州务卿任命和委任的公证人。“被许可人”也指持有由机动车辆管理局颁发的驾驶执照的人员,持有由渔业和野生动物部颁发的商业捕鱼执照的人员,以及在联邦法律或法规要求范围内,持有用于娱乐目的执照的人员。该术语包括所有持有执照、证书、资质、许可证、注册或任何其他授权从事商业、职业或专业的人员,且未具体指明由委员会颁发的特定类型的执照、证书、资质、许可证、注册或其他授权,并不将该人员排除在本术语之外。对于颁发给非个体实体的执照,“被许可人”包括在执照上列名或符合执照资格的个人。
(b)CA 家庭法 Code § 17520(b) 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维护一份名单,列出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四-D篇正在执行的案件中涉及的人员,这些人员是本州法院已对其作出或登记了抚养令或判决,且未遵守该命令或判决的人员。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向部门提交一份认证名单,其中包含这些人员的姓名、社会安全号码、个人纳税人识别号或其他统一识别号,以及最后已知地址,以及认证该名单的地方儿童抚养机构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在伪证罪处罚下核实,所列人员受抚养费支付命令或判决的约束,且这些人员未遵守该命令或判决。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每月向部门提交一份更新的认证名单。
(c)CA 家庭法 Code § 17520(c) 部门应整合从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收到的认证名单,并在收到后30个日历日内,向本节中指定的负责执照监管的每个委员会提供一份整合名单的副本。
(d)CA 家庭法 Code § 17520(d) 在1992年11月1日或之前,或在此之后部门认为经济上可行时尽快,受本节约束的所有委员会应根据本节实施程序,以接受和处理部门提供的名单。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所有委员会应向所有申请人收集社会安全号码或个人纳税人识别号,用于将部门提供的认证名单上的姓名与申请人和被许可人进行匹配,以及回应儿童抚养机构提出的信息请求。
(e)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520(e)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520(e)(1) 在收到部门提供的认证整合名单后,应立即,并在颁发或续期执照之前,每个委员会应确定申请人是否在部门提供的最新认证整合名单上。委员会应有权拒绝向名单上的申请人颁发或续期执照。
(2)CA 家庭法 Code § 17520(e)(2) 如果申请人在名单上,委员会应立即按照(f)款的规定,向申请人送达委员会打算拒绝颁发或续期执照的通知。通知应亲自送达或邮寄至申请人在委员会备案的最后已知邮寄地址。邮寄送达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3条完成。
(A)CA 家庭法 Code § 17520(e)(2)(A) 如果申请人在认证名单上但其他方面符合执照资格,委员会应颁发有效期为150天的临时执照。
(B)CA 家庭法 Code § 17520(e)(2)(B) 除(D)项另有规定外,临时执照的150天期限不得延长。除(D)项另有规定外,在一个常规执照期内只颁发一个临时执照,且应与该执照期的前150天重合。就本款适用于商业驾驶执照而言,“执照期”应视为自机动车辆管理局收到申请费之日起的12个月。只有在遵守本节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颁发或续期完整或剩余执照期的执照。
(C)CA 家庭法 Code § 17520(e)(2)(C) 在根据本条拒绝执照或执照申请或执照续期的情况下,申请人或持照人支付的任何款项,委员会不予退还。
(D)CA 家庭法 Code § 17520(e)(2)(D) 本款仅适用于驾驶执照,商业驾驶执照除外。应当地儿童抚养机构的请求,或经法院裁定并显示正当理由,委员会应延长150天的临时执照,期限不超过额外150天。
(3)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520(e)(3)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520(e)(3)(A) 部门可根据其认定,在部门和各委员会经济可行的情况下,在部门知悉经认证名单上列出的某些儿童抚养义务人未遵守抚养判决或命令超过四个月的情况下,向与部门签订有实施本款机构间协议的每个委员会提供这些义务人的补充名单。应部门请求,这些义务人的执照应被暂停,但前提是,自部门提出请求之日起六个月内,这些执照原本不符合续期资格。委员会应有权暂停此补充名单上任何持照人的执照。
(B)CA 家庭法 Code § 17520(e)(3)(A)(B) 如果持照人列在补充名单上,委员会应立即按照(f)款的规定向持照人送达通知,告知其执照将在通知送达150天后自动暂停,除非达到本条的合规要求。通知应亲自送达或通过邮件寄送至委员会存档的持照人最后已知邮寄地址。邮件送达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3条完成。
(C)CA 家庭法 Code § 17520(e)(3)(A)(C) 150天的通知期不得延长。
(D)CA 家庭法 Code § 17520(e)(3)(A)(D) 如果任何执照根据本条被暂停,持照人支付的任何款项委员会不予退还。
(E)CA 家庭法 Code § 17520(e)(3)(A)(E) 本款不适用于需每年续期或缴纳年费的执照。
(f)CA 家庭法 Code § 17520(f) 通知应由各委员会根据部门提供的指南制定,并须经部门批准。通知应包括提交认证名单上姓名的当地儿童抚养机构的地址和电话号码,并应强调从该当地儿童抚养机构获得解除是执照颁发、续期或持续有效状态的条件。
(1)CA 家庭法 Code § 17520(f)(1) 对于不受(e)款第(3)项约束的申请人,通知应告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符合其他资格,委员会将按照(e)款第(2)项(A)分项的规定,颁发为期150个日历日的临时执照,并且在该期限届满时,除非委员会已收到提交认证名单上姓名的当地儿童抚养机构的解除,否则执照将被拒绝。
(2)CA 家庭法 Code § 17520(f)(2) 对于补充名单上的持照人,通知应告知持照人,自通知邮寄或送达之日起,执照将以现有状态继续有效不超过150个日历日,此后将被无限期暂停,除非在150天通知期内,委员会已收到提交认证名单上姓名的当地儿童抚养机构的解除。此外,通知应告知持照人,根据本条暂停的任何执照将保持暂停状态直至剩余执照期满,除非委员会在执照期内收到解除以及(如适用)恢复执照的申请和费用。
(3)CA 家庭法 Code § 17520(f)(3) 通知还应告知申请人或持照人,如果根据本条申请被拒绝或执照被暂停,申请人或持照人支付的任何款项委员会不予退还。儿童抚养服务部还应制定一份表格,供申请人用于请求当地儿童抚养机构进行审查。根据本分款发送的每份通知都应附带此表格的副本。
(g)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520(g)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520(g)(1) 各当地儿童抚养机构应保持与本条一致的审查程序,以允许申请人调查其基本欠款和任何相关抗辩,向申请人提供关于获得抚养令修改程序的信息,或在情况需要时,向申请人提供关于制定欠款支付计划的协助。
(2)CA 家庭法 Code § 17520(g)(2)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法院或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在确定适当的拖欠款支付时间表时,应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以及儿童抚养费支付优先于其他债务的原则作出决定。该支付时间表还应认识到,某些开支对于义务人就业可能至关重要。因此,在作出决定时,法院或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在设定拖欠款支付时间表时应同时考虑这两个目标。
(h)CA 家庭法 Code § 17520(h) 如果申请人希望对将其姓名列入认证名单提出异议,申请人应及时向认证其姓名的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提交书面审查请求。根据本节提出的审查请求应按照第17800节规定的解决投诉的方式和时间框架解决。如果满足以下任何条件,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立即向相关委员会和申请人发送解除通知:
(1)CA 家庭法 Code § 17520(h)(1) 申请人被认定符合规定,或与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就拖欠款或报销的支付时间表达成协议。
(2)CA 家庭法 Code § 17520(h)(2) 申请人已提交审查请求,但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无法在第17800节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3)CA 家庭法 Code § 17520(h)(3) 申请人已根据本节提起并送达司法审查请求,但该审查的解决将不会在根据(f)款送达通知之日起150天内做出。本款仅适用于完成司法审查程序的延迟并非由于申请人在收到地方儿童抚养机构的审查结果通知后未能以合理、及时和勤勉的方式行事所致。
(4)CA 家庭法 Code § 17520(h)(4) 申请人已获得本节所定义的司法合规认定。
(i)CA 家庭法 Code § 17520(i) 申请人必须勤勉地回应委员会和地方儿童抚养机构的通知,并认识到临时执照将在150天后失效或执照暂停将生效,且地方儿童抚养机构以及(如适用)法院必须在该期限内有时间采取行动。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的拖延行为,如果直接导致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无法在150天内完成对申请人请求的审查,或法院无法审理司法审查请求,则不构成根据本节要求签发解除通知所需的勤勉。
(j)CA 家庭法 Code § 17520(j)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如果申请人不遵守抚养判决或命令,地方儿童抚养机构不应签发解除通知。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或动议通知,请求以下任何或所有事项:
(1)CA 家庭法 Code § 17520(j)(1) 对地方儿童抚养机构不签发解除通知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2)CA 家庭法 Code § 17520(j)(2) 司法合规认定。
(3)CA 家庭法 Code § 17520(j)(3) 抚养判决或命令的修改。
该通知还应包含申请人应提交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或动议通知的法院名称和地址,并告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未及时请求司法审查,其姓名将保留在认证名单上。申请人应遵守所有关于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和动议通知的法规和法院规则。
本节不限制申请人提交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或动议通知以修改抚养判决或命令,或确定根据抚养判决或命令产生的拖欠款的支付时间表,或获得法院对遵守抚养判决或命令的认定。
(k)CA 家庭法 Code § 17520(k) 对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决定的司法审查请求应说明请求审查的理由,且司法审查应限于所说明的理由。法院应在提交审查请求后20个日历日内举行证据听证会。对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决定的司法审查应限于对以下每个问题的认定:
(1)CA 家庭法 Code § 17520(k)(1) 是否存在抚养判决、命令或拖欠款或报销的支付时间表。
(2)CA 家庭法 Code § 17520(k)(2) 申请人是否是抚养判决或命令所涵盖的义务人。
(3)CA 家庭法 Code § 17520(k)(3) 抚养义务人是否遵守抚养判决或命令。
(o)CA 家庭法 Code § 17520(o) 根据(h)款所述的程序应构成对根据本条签发临时执照或拒绝或吊销执照提出异议的唯一行政补救措施。《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编第4.5章(自第11400条起)和第5章(自第11500条起))中规定的行政裁决程序不适用于根据本条拒绝、吊销、未能签发或续期执照,或签发临时执照的情况。
(p)CA 家庭法 Code § 17520(p) 为促进增加子女抚养费执行和征收的公共政策,州社会服务部应在1995年11月1日或之前,根据各委员会和地区检察官收集的数据,以州社会服务部规定的格式,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提交报告。该报告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家庭法 Code § 17520(p)(1) 地区检察官根据本条认证的拖欠义务人数量。
(2)CA 家庭法 Code § 17520(p)(2) 同时也是受本条约束的申请人或持照人的抚养义务人数量。
(3)CA 家庭法 Code § 17520(p)(3) 截至1995年5月1日,根据本条被延迟的新执照和续期数量、签发的临时执照数量以及被吊销的执照数量,以及在委员会收到根据(h)款规定发出的解除通知后获准的新执照和续期数量以及恢复的执照数量。
(4)CA 家庭法 Code § 17520(p)(4) 实施和执行本条所发生的费用。
(q)CA 家庭法 Code § 17520(q) 委员会收到关于根据本条被拒绝或吊销执照,或被授予临时执照的申请人或持照人的执照状态的询问时,应仅回复该执照是根据本条被拒绝或吊销,或临时执照是根据本条签发的。州机构、委员会或部门根据本条收集的信息应受《1977年信息实践法》(《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第1.8章第1章(自第1798条起))的约束。
(r)CA 家庭法 Code § 17520(r) 州机构、委员会或部门根据本条发布的任何规章制度,可依照《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规定,作为紧急规章采纳。这些规章的采纳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普遍福利是必要的。这些规章应在提交给州务卿后立即生效。
(s)CA 家庭法 Code § 17520(s) 部门和各委员会,视情况而定,应制定实施本条所需的规章。
(t)CA 家庭法 Code § 17520(t) 除(f)款和(l)款另有规定外,司法委员会应制定实施本条所需的表格。
(u)CA 家庭法 Code § 17520(u) 委员会根据本条收到的信息的发布或作其他用途,除本条授权外,应作为轻罪处罚。
(v)CA 家庭法 Code § 17520(v) 州平衡委员会应与该部门和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签订机构间协议,该协议将要求该部门和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符合成本效益且《税收法典》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利用州平衡委员会收集的信息,用于子女抚养费执行目的。
(w)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520(w)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520(w)(1) 根据本条吊销或撤销驾驶执照,包括商业驾驶执照,不应使持照人根据《车辆法典》第14602.6条受到车辆扣押。
(2)CA 家庭法 Code § 17520(w)(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条吊销或撤销驾驶执照,包括商业驾驶执照,不应使持照人承担增加的车辆责任保险费用。
(x)CA 家庭法 Code § 17520(x) 如果本条的任何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本条在没有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为此,本条的各项规定是可分割的。
(y)CA 家庭法 Code § 17520(y) 本条赋予申请人的所有行政和司法审查权,也应赋予持照人。

Section § 175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如果个人未支付子女抚养费,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将不会吊销其驾驶执照,前提是该人的收入非常低(具体来说,低于或等于其所在县中位收入的70%)。这项规定将从2027年起适用于非商业驾驶执照,并且必须符合联邦法律。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520.5(a)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520.5(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不得将根据第17520条发送给机动车辆管理局的名单中包含以下信息,即为了拒绝、扣留或吊销驾驶执照的目的,被发现不遵守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四章D部分执行的案件中的抚养判决或命令的抚养义务人的信息,如果抚养义务人的年度家庭收入低于或等于部门或地方儿童抚养机构认为抚养义务人居住的县的中位收入的70%,基于住房和社区发展部根据《加州法规》第25篇第6932条或其后续法规发布的最新可用数据。
(2)CA 家庭法 Code § 17520.5(a)(2) 自2027年1月1日起,本款仅适用于非商业驾驶执照。
(b)CA 家庭法 Code § 17520.5(b) 本节应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
(c)CA 家庭法 Code § 17520.5(c) 本节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75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存在与第17520条相关的传唤出庭令或动议通知,则必须向高等法院提交并由其审理。

第17520条 (j) 款中描述的传唤出庭令或动议通知,应向高等法院提交并由其审理。

Section § 1752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拖欠子女抚养费至少30天,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可以通过扣押该人的财产或从欠该人钱的其他人那里收取款项来追讨欠款。机构必须通知欠抚养费的人所欠金额,并给予他们通过行政或司法复议提出异议的机会。如果在20天内提出异议,机构在复议完成前不能扣押有争议的金额。任何持有债务人资金或财产的人,必须在收到通知后10天内将其移交给机构。如果他们不这样做,他们可能需要自己承担支付责任。整个过程包括发出征收令或扣押令等步骤,类似于法院的债务追收令。这些行动产生的任何费用都可以计入债务人所欠的总金额中。

(a)CA 家庭法 Code § 1752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抚养义务人拖欠抚养费支付至少30天,且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根据第17400条执行抚养义务,则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可以通过向所有持有、将持有或控制拖欠抚养费义务人的债权或个人财产,或在收到征收通知时欠该义务人任何债务的人送达征收令,来收取拖欠款或执行留置权。
(b)CA 家庭法 Code § 17522(b) 如果义务人已按照本条规定收到关于累计抚养费拖欠的通知,且未及时提出复议请求,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可以针对根据法院命令或判决产生的抚养义务发出征收令。
(c)CA 家庭法 Code § 17522(c) 通知要求应通过地方儿童抚养机构以预付邮资的平信方式,向义务人最后已知地址寄送抚养费拖欠声明来满足。该通知应告知义务人抚养费拖欠金额。该通知应告知义务人可以通过行政程序对拖欠款认定进行复议,并说明如何获得复议。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按照本条规定,以根据第17800条解决投诉的方式和时限进行复议。该通知还应告知义务人有权根据第17526条寻求对拖欠款的司法裁定,并应附上提交给法院以请求司法裁定的表格。如果义务人在通知寄出之日起20天内请求对拖欠款认定进行行政复议,地方儿童抚养机构不得对有争议的抚养费金额发出征收令,直至行政复议程序完成。
(d)CA 家庭法 Code § 17522(d) 如果义务人在通知寄出之日起20天内请求对拖欠款进行司法裁定,地方儿童抚养机构不得对有争议的抚养费金额发出征收令,直至司法裁定完成。
(e)CA 家庭法 Code § 17522(e) 收到征收令的人,如果在收到征收令时持有或控制属于拖欠抚养费义务人的任何债权或个人财产,或欠该义务人任何债务,或在收到征收通知后一年内获得该等债权或个人财产的占有或控制权,应在征收令送达后10天内将该等债权或个人财产交予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向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支付欠拖欠抚养费义务人的任何债务金额;并且,对于在收到征收通知后一年内获得占有或控制权的属于拖欠抚养费义务人的债权或个人财产,或欠该义务人的任何债务金额,应在获得占有或控制权之日起10天内交予地方儿童抚养机构。
(f)CA 家庭法 Code § 17522(f) 任何人根据本条规定向地方儿童抚养机构交出任何债权或个人财产,或支付欠拖欠抚养费义务人的债务,应在因征收而支付给地方儿童抚养机构的金额范围内,免除对拖欠抚养费义务人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g)CA 家庭法 Code § 17522(g) 当征收针对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669A(d)(1)条定义的其他金融机构持有或控制的存款、债权或个人财产时,征收通知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689.040条送达或邮寄至该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其他金融机构指定的集中地点。
(h)CA 家庭法 Code § 17522(h) 任何人根据本条规定收到征收令,但未能或拒绝交出任何债权或其他个人财产或支付欠拖欠抚养费义务人的任何债务,应就其本人或其遗产向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承担责任,责任金额等于该债权或其他个人财产的价值或征收金额,最高不超过征收令中规定的金额。
(i)CA 家庭法 Code § 17522(i) 如果根据本条征收规定应支付的款项未按期支付,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可以签发留置权强制执行令,并追缴根据本条规定应支付给地方儿童抚养机构的任何款项。该执行令应发给任何县治安官、法警或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局,并应具有与执行令相同的效力。依据该执行令进行的征收和出售,其方式和效力应与依据执行令进行的征收和出售相同。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可以向征收官支付或预付根据本条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佣金和开支,其标准应与法律规定依据执行令提供的类似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佣金和开支相同,但地区检察官依法免于支付的费用和开支除外。报纸刊登费用应由地方儿童抚养机构而非法院批准。
(j)CA 家庭法 Code § 17522(j) 根据本条规定通过执行令或征收对财产进行出售所产生的费用、佣金、开支以及合理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师费、拍卖师费和广告费,均应由抚养义务人承担,并且可以通过执行令或征收,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向义务人追缴,视同这些款项是逾期至少30天的抚养费。

Section § 17522.5

Explanation
如果地方儿童抚养机构需要收取逾期儿童抚养费,并命令出售金融资产,则持有该资产的个人或金融机构必须在20天内将其出售,然后将所得款项(减去任何常规费用)发送给州支付单位。如果资产价值超过债务金额,欠款人可以在10天内告知持有人应出售哪些资产。如果未提供指示,持有人将从最新购买的资产开始出售,以弥补债务。金融资产可以包括股票、证券和类似投资。
(a)CA 家庭法 Code § 17522.5(a) 尽管有《商法典》第8112条和《民事诉讼法典》第700.130条的规定,当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根据第17522条,或部门根据第17454条或第17500条,发出征收令,或通过通知要求任何雇主、个人、政治官员或实体或存款机构扣留(酌情)金融资产的金额,以收取逾期儿童抚养费义务时,占有或控制该金融资产的个人、金融机构或证券中介机构(如《商法典》第8102条所定义)应在征收令或扣留通知发出之日起20天内,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清算该金融资产。在清算后的五天内,该个人、金融机构或证券中介机构应将清算所得款项(减去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收取的任何合理佣金或费用,或两者兼有)转移至根据第17309条设立的州支付单位。
(b)CA 家庭法 Code § 17522.5(b) 如果金融资产的价值超过应付抚养费的总额,义务人可以在征收令或扣留通知送达该个人、金融机构或证券中介机构后10天内,指示占有或控制金融资产的该个人、金融机构或证券中介机构,说明应出售哪些金融资产以履行逾期抚养费义务。如果义务人未提供清算指示,占有或控制金融资产的该个人、金融机构或证券中介机构应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清算金融资产,且清算金额足以支付逾期儿童抚养费义务以及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收取的任何合理佣金或费用(或两者兼有),清算应从最近购买的金融资产开始。
(c)CA 家庭法 Code § 17522.5(c) 就本条而言,金融资产应包括但不限于非凭证证券、凭证证券或证券权益(如《商法典》第8102条所定义)、证券(如《商法典》第8103条所定义)或证券账户(如《商法典》第8501条所定义)。

Section § 17523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有人拖欠儿童抚养费,在特定条件下,他们的个人财产可能会被设定留置权。这要么是针对所有逾期抚养费自动发生,要么是在法院或儿童抚养机构确认具体金额后发生。为了执行该留置权,必须将其提交给州务卿,使其具有与判决留置权类似的效力。如果儿童抚养留置权首先提交,它能确保儿童抚养义务优先于州税留置权。此外,其他州的儿童抚养留置权在加州也可以类似地执行。

(a)CA 家庭法 Code § 17523(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抚养义务人拖欠抚养费,且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根据第17400条或第17402条执行抚养义务,则在以下任一情况下,抚养义务人的个人财产将产生儿童抚养留置权:
(1)CA 家庭法 Code § 17523(a)(1) 依法自动产生,针对所有逾期抚养费金额,无论这些金额是否已通过判决或以其他方式确定。
(2)CA 家庭法 Code § 17523(a)(2) 当具有持续管辖权的法院或地方儿童抚养机构确定抚养义务人拖欠特定金额的欠款时。
(b)CA 家庭法 Code § 17523(b) 儿童抚养留置权应通过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697.510条向州务卿提交儿童抚养留置权通知书而完善。一旦提交,该儿童抚养留置权应具有与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九编第二分编第二章第三条(始于第697.510条)对个人财产的判决留置权相同的优先权、效力和作用。
(c)CA 家庭法 Code § 17523(c)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家庭法 Code § 17523(c)(1) “儿童抚养留置权通知书”指提交给州务卿的文件,该文件实质上符合《民事诉讼法典》第697.530条的要求。
(2)CA 家庭法 Code § 17523(c)(2) “抚养义务人拖欠抚养费”指抚养义务人未能支付相当于一个月抚养义务的款项。
(3)CA 家庭法 Code § 17523(c)(3) “个人财产”指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697.530条可被判决留置权扣押的财产。
(d)CA 家庭法 Code § 17523(d)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以下任何权益的优先权:
(1)CA 家庭法 Code § 17523(d)(1) 《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分编第二条(始于第7170条)中规定的州税留置权。
(2)CA 家庭法 Code § 17523(d)(2) 《民事诉讼法典》第九编第二分编第二章第三条(始于第697.510条)中规定的留置权或担保权益。
(e)CA 家庭法 Code § 17523(e) 在相互竞争的儿童抚养留置权和州税留置权之间,根据本条产生的儿童抚养留置权应优先于州税留置权,如果 (1) 儿童抚养留置权已向州务卿提交,(2) 儿童抚养留置权通知书已在义务人可能获得财产或金钱判决的诉讼或程序中提交,或 (3) 对个人财产的儿童抚养征收已进行,且这些均在根据《政府法典》第7171条向州务卿提交州税留置权通知书或根据《政府法典》第7173条在诉讼或程序中提交之前完成。
(f)CA 家庭法 Code § 17523(f) 在另一州产生的儿童抚养个人财产留置权,可以与在本州产生的个人财产留置权以相同的方式和相同的程度执行。

Section § 1752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儿童抚养机构使用数字和数字化电子记录,对拖欠儿童抚养费的个人财产进行备案和登记留置权。传真签名在这些文件上是可接受的,但需遵循特定的政府指导方针。这些机构可以使用加州儿童抚养执行系统来完成这些任务。然而,县记录员不被要求拥有用于这些记录的电子系统。数字记录是指以电子方式创建的记录,而数字化记录则是纸质文件的扫描版本。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523.5(a)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523.5(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就部门和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根据第四章D节及时有效地收取和执行儿童抚养义务的职责而言,部门和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工作人员以数字或数字化电子记录形式,传输、备案和登记根据本法典第4506节(a)款或民事诉讼法典第697.320节产生的针对抚养义务人不动产的留置权记录,仅允许并受本节管辖。
(2)CA 家庭法 Code § 17523.5(a)(2) 符合政府法典第27201节(b)款(2)项要求的传真签名,应在根据本节备案或登记的任何与留置权相关的文件上被接受。
(3)CA 家庭法 Code § 17523.5(a)(3) 部门和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可以使用加州儿童抚养执行系统,根据本节传输、备案和登记留置权记录。
(b)CA 家庭法 Code § 17523.5(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县记录员建立电子记录递送系统,或与实体签订合同以实施本节。
(c)CA 家庭法 Code § 17523.5(c)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家庭法 Code § 17523.5(c)(1) “数字电子记录”指包含通过电子方式创建、生成、发送、通信、接收或存储的信息的记录,但并非以原始纸质形式创建。
(2)CA 家庭法 Code § 17523.5(c)(2) “数字化电子记录”指原始纸质文件的扫描图像。

Section § 17524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申请儿童抚养服务,您需要告知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是否拖欠了儿童抚养费(即“拖欠款”)。如果您声称有拖欠款,您必须签署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来确认这一点。对于1995年12月31日之后立案的案件,该机构将只强制执行您宣誓声明的拖欠款、案件开始后累积的款项,或法院确定的金额。对于在该日期之前立案的旧案件,如果存在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的声明或其他支持该主张的证据,该机构会强制执行拖欠款。

Section § 1752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发出关于未付子女抚养费的通知时,应包含计算逾期金额的日期,并说明该金额是否包含利息。通知必须告知欠抚养费的人,他们可以通过联系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来请求审查拖欠款项,但除非另行通知,否则他们仍需继续支付。在特定的子女抚养系统到位之前,不强制要求发出此通知。即使请求审查,逾期付款的执行也不会暂停,除非收到明确的暂停通知。“抚养费拖欠通知”仅仅是关于拖欠多少抚养费的官方通知。

(a)CA 家庭法 Code § 17525(a) 州或地方政府机构发出抚养费拖欠通知时,该通知应说明拖欠金额的计算日期,并应告知义务人,所计算的金额可能包含或不包含累计利息。在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根据第 17308 条规定,实施并维护由儿童抚养服务部负责的加州儿童抚养费执行系统之前,不强制执行此要求。该通知还应告知义务人有权通过请求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审查拖欠款项来获得拖欠款项的行政裁定,但除非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另行通知义务人,否则拖欠款项的支付仍应到期并应支付。州机构无需因义务人请求对拖欠款项进行行政裁定而暂停执行任何拖欠款项,除非该机构收到根据第 17526 条 (b) 款发出的暂停通知。
(b)CA 家庭法 Code § 17525(b) 就本节而言,“抚养费拖欠通知”是指向抚养费义务人发出的通知,其中包含到期应付的拖欠抚养费的具体金额说明。
(c)CA 家庭法 Code § 17525(c) 本节不要求州或地方实体计算抚养费拖欠金额,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Section § 175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父母请求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审查任何关于他们拖欠或被拖欠子女抚养费的指控。如果提出请求,该机构必须审查案件,并考虑双方父母提交的证据。如果审查结果很有可能显示没有拖欠抚养费,他们甚至可以暂停追讨未支付的抚养费。父母也可以请求法院对此事作出裁决,但他们需要提供详细的支付记录。县级政府不能获得州政府资助来承担这些审查的费用,同时他们需要自行管理当地的儿童抚养费成本。

(a)CA 家庭法 Code § 17526(a) 应债务人或债权人的请求,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审查申请儿童抚养费执行服务的人可能向该机构提交的欠款声明中所称的欠款金额。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以与根据第17800条提交的投诉相同的方式和按照相同的时间框架完成审查。在审查中,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考虑任何一方父母就已支付或应支付的抚养费金额问题提交的所有证据和抗辩。
(b)CA 家庭法 Code § 17526(b) 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可自行决定暂停执行或分配欠款,如果其认为行政审查结果很有可能认定没有欠款。
(c)CA 家庭法 Code § 17526(c) 涉及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儿童抚养费执行服务的诉讼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请求对欠款进行司法裁定。该当事人可在请求司法裁定欠款之前,请求对所称欠款进行行政审查。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以(a)款中规定的相同方式和按照相同的时间框架完成审查。向法院提交的任何确定欠款的动议应包括显示已判令金额和已支付金额的月度明细,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信息。
(d)CA 家庭法 Code § 17526(d) 县级政府就根据本条对所称儿童抚养费欠款进行行政审查所产生的费用,作为州强制性地方项目提交报销申请的,就本条项下任何地方费用所涉的儿童抚养费,将不符合获得州补助金或(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州管理的联邦补助金的资格。

Section § 17528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如何通过公共雇员退休系统 (PERS) 拦截拖欠抚养费成员的福利来执行逾期子女抚养费支付。它要求子女抚养服务部 (DCSS) 维护并更新拖欠抚养费人员名单,并与PERS共享。PERS将扣留福利并将其发送给DCSS,由DCSS分配给相关县。个人会收到福利减少的通知,并可以请求审查或法院听证来质疑该行动。本节规定了处理争议的程序,并确保个人收到关于拦截行动的适当通知。DCSS和PERS之间的协议确保该流程获得适当资金,并且PERS不得收取与此执行相关的行政费用。

(a)CA 家庭法 Code § 17528(a) 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704.110条(c)款的授权,为执行未履行的抚养义务,应采取以下行动:
(1)CA 家庭法 Code § 17528(a)(1) 在加州子女抚养执行系统 (CSE) 实施后18个月内,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原第10815条规定的替代系统实施后18个月内,且CSE或其替代系统经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认证后,部门应编制一份档案,收录所有由地方子女抚养机构根据第17400条执行的、逾期至少60天或逾期金额相当于60天抚养费的抚养判决和命令。
(2)CA 家庭法 Code § 17528(a)(2) 该档案应包含拖欠抚养费人员的姓名和社会安全号码、截至档案创建日期的拖欠抚养费金额、地方子女抚养机构正在执行抚养义务的县的名称,以及部门和公共雇员退休系统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信息。
(3)CA 家庭法 Code § 17528(a)(3) 部门应向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提供经认证的档案,以便将档案中的姓名与有权领取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福利的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成员和受益人进行匹配。部门和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应合作开发一个接口,以匹配其各自电子数据处理系统中的姓名。拦截定期支付福利所需的接口应在技术上可行时尽快完成。
(4)CA 家庭法 Code § 17528(a)(4) 部门应至少每月更新一次经认证的档案,以添加地方子女抚养机构内的新案件或变为拖欠的现有案件,并删除不再拖欠的人员。部门应至少每月向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提供一次更新后的档案。
(5)CA 家庭法 Code § 17528(a)(5) 部门和地方子女抚养机构向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提供的经认证档案中包含的信息,以及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向部门提供的信息,应专门用于子女抚养执行目的,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b)CA 家庭法 Code § 17528(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应从分配给有拖欠抚养义务的成员的福利和退款中,或从分配给有拖欠抚养义务的受益人的福利中,扣留经认证的金额。如果福利是定期支付的,根据本条扣留的金额不得超过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706.052条规定的收入扣押令所允许扣留的抚养费金额。
(c)CA 家庭法 Code § 17528(c) 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应在扣留后10天内,将根据(b)款扣留的金额转交部门,由部门分配给相应的县。
(d)CA 家庭法 Code § 17528(d) 部门应每年通知有拖欠抚养义务的个人,PERS福利或PERS缴费退款可能会被拦截,以执行家庭抚养义务。
(e)CA 家庭法 Code § 17528(e) 最迟在首次扣留时,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应向受扣留影响的人员发送以下内容:
(1)CA 家庭法 Code § 17528(e)(1) 通知该人员的福利或退休缴费退款已因根据本条支付抚养判决款项而减少。
(2)CA 家庭法 Code § 17528(e)(2) 部门开发的一份表格,申请人应使用该表格酌情请求地方子女抚养机构进行审查或法院听证。
(f)CA 家庭法 Code § 17528(f) 该通知应包含根据第17400条执行抚养义务的地方子女抚养机构的地址和电话号码,并应指明请求地方子女抚养机构审查或法院听证的表格必须在通知日期后20天内由地方子女抚养机构收到。
(g)CA 家庭法 Code § 17528(g) 该表格应包含旨在使成员或受益人能够自行酌情获得审查或法院听证的说明。该表格应指明,如果成员或受益人对地方子女抚养机构根据本条认证的拖欠抚养费金额有异议,成员或受益人可以请求地方子女抚养机构进行审查。
(h)CA 家庭法 Code § 17528(h) 部门应制定与本条规定一致的程序,供各地方子女抚养机构在进行所要求的审查时使用。地方子女抚养机构应根据部门制定的程序完成审查,并在收到审查请求后20天内将审查结果通知成员或受益人。审查结果通知应包含一份听证请求表,并告知成员或受益人,如果成员或受益人在审查结果通知日期起20天内交回填妥的听证请求表,地方子女抚养机构应将此事安排提交法院审查。如果地方子女抚养机构无法在20天内完成审查,地方子女抚养机构应按照 (k) 款的规定将此事安排进行听证。
(i)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528(i)
(g)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528(i)(g) 款中规定的表格还应通知成员或受益人,成员或受益人可以通过在20天内将填妥的表格交回地方子女抚养机构,请求法院听证以主张豁免任何非定期支付的福利。如果地方子女抚养机构及时收到豁免请求的听证请求,地方子女抚养机构应安排法院听证。豁免金额(如有)应由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703.070条规定的程序确定。
(j)CA 家庭法 Code § 17528(j) 如果地方子女抚养机构在 (f) 款规定的20天内收到请求地方子女抚养机构审查或法院听证的表格,地方子女抚养机构在地方子女抚养机构审查或法院听证完成之前,不得分配截留的金额。如果地方子女抚养机构确定成员或受益人的全部或部分福利被错误截留,或者法院确定任何金额的福利属于豁免范围,地方子女抚养机构应在确定应退款之日起10天内,将任何被确定为豁免的金额或超出正确金额的截留款项退还给成员或受益人。
(k)CA 家庭法 Code § 17528(k) 根据本条规定正式请求的听证应由地方子女抚养机构安排。听证应在地方子女抚养机构收到听证请求之日起20天内举行。地方子女抚养机构应在听证会前至少五天通过平信寄送听证会时间和地点的通知。
(l)CA 家庭法 Code § 17528(l) 本条不限制成员或受益人的任何现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向法院寻求拖欠款裁定或其他适当救济的权利。但是,如果成员或受益人未利用本条规定的程序,法院不得要求地方子女抚养机构退还任何在地方子女抚养机构收到法院裁定应向成员或受益人退款的通知之前已分配给子女抚养费义务人的款项。
(m)CA 家庭法 Code § 17528(m) 子女抚养服务部和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应签订执行本条规定所需的任何协议,其中应包括由该部门向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提供资金,以开发、实施和维护本条所述的截留程序的条款。
(n)CA 家庭法 Code § 17528(n) 公共雇员退休系统不得向成员或受益人收取服务费,以弥补因遵守本条规定而产生的任何行政费用。

Section § 1753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了当某人因被误认为是实际责任人而错误地成为子女抚养执行行动目标时应如何处理。如果您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对待,您需要向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提交一份“身份错误”声明,并提供证据证明您并非抚养令中指明的人。机构随后必须纠正错误,停止任何执行行动,并返还任何被不当扣押的款项或资产。如果机构不同意您的声明,或者在同意后未能纠正错误,您可以将此事提交法院处理。提交虚假声明是违法的,可能导致轻罪指控。

(a)CA 家庭法 Code § 17530(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条适用于因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根据第17400、17402或17404条提起的诉讼而作出的抚养判决或命令的执行行动,且据称这些执行行动错误地针对了并非判决或命令中指明的抚养义务人的人。
(b)CA 家庭法 Code § 17530(b) 声称抚养执行行动错误地针对其本人或其工资或资产的人,应向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提交一份身份错误声明。该声明应包含可核实的信息或文件,以证明被采取执行行动的人并非抚养令或判决中指明的人。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根据本条解决提交的身份错误声明,其方式和时限应与根据第17800条解决投诉的方式和时限相同。
(c)CA 家庭法 Code § 17530(c) 如果地方儿童抚养机构认定根据本条提交的声明有理,或如果法院根据第17433条作出命令,该机构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终止对声明人的所有执行活动,向声明人返还任何被扣押的资产,终止任何征收活动或扣押或转让令,解除根据第17520条被扣留的任何执照续期或申请,返还声明人根据判决或命令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支付给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政府的款项,但不包括直接支付给抚养受领人的款项),并确保所有其他执行机构和实体停止对声明人采取进一步行动。对于根据本条提交的声明,地方儿童抚养机构还应向声明人提供一份证明其并非抚养令或判决中指明的抚养义务人的声明,该声明应作为在任何后续与该抚养令或判决相关的执行程序或行动中声明人身份的初步证据。
(d)CA 家庭法 Code § 17530(d) 如果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根据本条驳回声明,或如果该机构在认定声明有理后,未能采取 (c) 款规定的任何补救措施,声明人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以确立身份错误或获得 (c) 款所述的补救措施,或两者兼有。
(e)CA 家庭法 Code § 17530(e) 根据本条提交虚假声明构成轻罪。

Section § 17531

Explanation
当儿童抚养案件结案时,机构必须在四年零四个月内销毁其持有的关于父母的任何犯罪记录,但与未支付儿童抚养费相关的记录除外。如果联邦法规另有规定,此时间表可能会改变。

Section § 175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县级向部门提交某些费用报销申请的时限。县级必须在费用支付所在日历季度结束后的九个月内提交这些申请。如果申请逾期,但符合某些联邦例外情况,仍可能获得支付。如果联邦法律更改了时限,部门可以修改这项九个月的规定。如果县级因超出其控制范围的原因(如自然灾害或州或联邦政府的作为)而错过截止日期,可以申请时限豁免。然而,县级自身的疏忽不符合豁免条件。豁免请求必须遵循具体法规,并且取决于可用资金,逾期超过 18 个月提交的申请不能获得豁免。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540(a)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540(a)(1) 自2000年7月1日起,部门仅支付根据本分部提交的、在费用支付所在日历季度结束后的九个月内向部门提交的联邦或州政府报销的县级索赔。在此之后提交的索赔,仅当其符合联邦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时方可支付。
(2)CA 家庭法 Code § 17540(a)(2) 部门可根据其认为的必要性,更改第 (1) 款中规定的九个月限制,以遵守影响索赔提交时限的联邦变更。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540(b)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540(b)(1) 如果部门认定县级未在时限内提交索赔申请存在正当理由,部门可豁免由 (a) 款规定的时限。
(2)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540(b)(2)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540(b)(2)(A) 就本款而言,“正当理由”是指超出县级控制范围的情况,包括不可抗力以及州或联邦政府有记录的作为或不作为。
(B)CA 家庭法 Code § 17540(b)(2)(A)(B) “超出县级控制范围的情况”不包括县级或其任何办事处、官员或雇员的疏忽或失职。
(C)CA 家庭法 Code § 17540(b)(2)(A)(C) 县级应根据部门通过和颁布的法规,请求因正当理由豁免由本条规定的时限。
(3)CA 家庭法 Code § 17540(b)(3) 部门根据本款豁免时限的权力应受资金可用性限制,且不适用于在费用支付所在日历季度结束后超过 18 个月提交的索赔申请。

Section § 175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儿童抚养机构在父母符合特定条件时,减少或免除父母因公共援助(如福利)而欠下的债务。具体来说,子女必须与父母同住,且父母必须收入较低。必须有理由证明减少债务有助于子女的福祉。在做出这些改变之前,儿童抚养机构必须与福利部门协商。然而,尚未与子女团聚的父母仍需承担所有债务。该法律还定义了“监护人”和“亲属照护人”的含义。

(a)CA 家庭法 Code § 17550(a) The Department of Child Support Services, in consultation with the State Department of Social Services, shall establish regulations by which the local child support agency, in any case of separation or desertion of a parent from a child that results in aid under Chapter 2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1200) of Part 3 of Division 9 of the Welfare and Institutions Code being granted to the child, may compromise the obligor parent or parents’ liability for public assistance debt, including interest thereon, owed to the state where the child for whom public assistance was paid is residing with the obligor parent, and all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are met:
(1)CA 家庭法 Code § 17550(a)(1) The obligor parent establishes one of the following:
(A)CA 家庭法 Code § 17550(a)(1)(A) The child has been adjudged a dependent of the court under Section 300 of the Welfare and Institutions Code and the child has been reunified with the obligor parent pursuant to a court order.
(B)CA 家庭法 Code § 17550(a)(1)(B) The child received public assistance while living with a guardian or relative caregiver and the child has been returned to the custody of the obligor parent, provided that the obligor parent for whom the debt compromise is being considered was the parent with whom the child resided prior to the child’s placement with the guardian or relative caregiver.
(2)CA 家庭法 Code § 17550(a)(2) The obligor parent, for whom the debt compromise is being considered, has an income less than 250 percent of the current federal poverty level.
(3)CA 家庭法 Code § 17550(a)(3) The local child support agency, pursuant to regulations set forth by the department, has determined that the compromise is necessary for the child’s support.
(b)CA 家庭法 Code § 17550(b) Prior to compromising an obligor parent’s liability for debt incurred for either AFDC-FC payments provided to a child pursuant to Section 11400 of the Welfare and Institutions Code, or incurred for CalWORKs payments provided on behalf of a child, the local child support agency shall consult with the county child welfare department.
(c)CA 家庭法 Code § 17550(c) This section does not relieve an obligor, who has not been reunified with their child, of any liability for public assistance debt.
(d)CA 家庭法 Code § 17550(d)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the following definitions apply:
(1)CA 家庭法 Code § 17550(d)(1) “Guardian” means the legal guardian of the child, who assumed care and control of the child while the child was in the guardian’s control, and who is not a biological or adoptive parent.
(2)CA 家庭法 Code § 17550(d)(2) “Relative caregiver” means a relative as defined in subdivision (c) of Section 11362 of the Welfare and Institutions Code, who assumed primary responsibility for the child while the child was in the relative’s care and control, and who is not a biological or adoptive parent.
(e)CA 家庭法 Code § 17550(e) The department shall promulgate all necessary regulations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on or before October 1, 2002, including regulations that set forth guidelines to be used by the local child support agency when compromising public assistance debt.

Section § 175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社会服务部与儿童抚养服务部共同制定规则,以决定当父母一方或双方与子女分离或缺席时,将子女的案件转交地方儿童抚养服务机构处理是否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如果团聚服务未进行或已终止,案件可能会转交儿童抚养服务机构,除非这会损害子女的稳定。法律规定了决定此事的因素,主要考虑抚养费支付是否会阻碍父母照顾子女的能力,从而使团聚变得更加困难。该部门的法规推定,抚养费支付很可能阻碍团聚。此外,县级部门必须定期审查将案件转介至儿童抚养机构是否违背子女的最佳利益,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某些未成年人和受抚养人在达到一定年龄或有特定居住安排后,可免于被视为父母以收取抚养费。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552(a)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552(a)(1) 州社会服务部应与儿童抚养服务部协商,颁布法规,规定县儿童福利部门在父母一方或双方与子女分离或遗弃子女,导致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1400条获得寄养援助金、根据第11401.1条进行自愿安置、或根据第11401.4条将未成年子女安置在与未成年或非未成年受抚养父母同一家庭中获得款项,或向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00、601或602条受少年法庭管辖、经法院命令从父母家中移除并安置在照护亲属处、且受县儿童福利机构或缓刑部门根据第11250条监督的儿童的照护亲属支付CalWORKs款项,或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5条(自第11360条起)或第4.7条(自第11385条起)获得Kin-GAP款项,或根据第10101条(b)款获得援助的案件中,应确定将案件转介至地方儿童抚养机构以获取儿童抚养服务是否符合儿童或非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如果未提供或已终止团聚服务,则可将案件转介至地方儿童抚养机构,除非儿童的永久计划是与正在接受Kin-GAP的亲属建立法定监护关系且父母支付抚养费可能会损害与相关监护人当前安置的稳定性,或者永久计划是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1403条为非未成年人提供的过渡性寄养。在作出该决定时,部门法规应 提供县儿童福利部门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A)CA 家庭法 Code § 17552(a)(1)(A) 父母支付抚养费是否会构成拟议团聚的障碍,因为支付抚养费会损害父母履行其团聚计划要求的能力。
(B)CA 家庭法 Code § 17552(a)(1)(B) 父母支付抚养费是否会构成拟议团聚的障碍,因为支付抚养费会损害父母当前或未来满足子女经济需求的能力。
(2)CA 家庭法 Code § 17552(a)(2) 部门法规应要求县福利部门在根据第(1)款作出决定时,推定父母支付抚养费很可能构成拟议团聚的障碍。
(b)CA 家庭法 Code § 17552(b) 部门法规应规定,当县儿童福利部门认定寻求对父母的抚养令不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时,县儿童福利部门应避免将案件转介至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法规应界定在哪些情况下将案件转介至地方儿童抚养机构不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法规应包含(a)款第(2)项所述的推定,即父母支付抚养费很可能构成拟议团聚的障碍。
(c)CA 家庭法 Code § 17552(c) 部门法规应规定,当县儿童福利部门认定将案件转介至地方儿童抚养机构不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时,县儿童福利部门应定期审查该决定,以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九部第三章第2节第4.5条(自第11360条起)或第4.7条(自第11385条起)的AFDC-FC资格(根据第11401.5条)、CalWORKs资格(根据第11265条)或Kin-GAP资格的重新确定相符,并在认定由于儿童情况变化,将案件转介至地方儿童抚养机构不再违背儿童最佳利益时,将儿童案件转介至地方儿童抚养机构。
(d)CA 家庭法 Code § 17552(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1400条(v)款所述的19岁以上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不属于为向地方儿童抚养机构转介以收取或执行儿童抚养费目的的“儿童”。
(e)CA 家庭法 Code § 17552(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1400条(v)款定义的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如果其未成年子女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1401.4条被安置在同一持牌或经批准的机构中,则不属于为向地方儿童抚养机构转介以收取或执行儿童抚养费目的的“父母”。

Section § 175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向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提供额外资金的规则。当有更多资金拨付时,每个机构都必须提交一份计划,说明他们将如何使用这些资金来改善儿童抚养案件的早期干预。这些额外资金是根据各县在征收当期抚养费和处理逾期付款案件方面的表现来分配的。机构必须将所有这些资金用于维持足够的工作人员,以有效管理儿童抚养案件。每年都会有一份报告,评估这项额外资金的成效,立法机关将在预算讨论期间审查这些结果。

(a)CA 家庭法 Code § 17555(a)  任何在年度预算案中拨付的款项,用于增加地方儿童抚养机构的资金以促进其收入征收职责,均须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家庭法 Code § 17555(a)(1) 各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向部门提交一份早期干预计划,包含所有组成部分,并在收到因本提案而获得的额外拨款后生效。
(2)CA 家庭法 Code § 17555(a)(2) 资金应根据各县在以下两项联邦绩效衡量标准上的表现进行分配:
(A)CA 家庭法 Code § 17555(a)(2)(A) 衡量标准3:当期抚养费征收。
(B)CA 家庭法 Code § 17555(a)(2)(B) 衡量标准4:拖欠抚养费案件的征收。
(3)CA 家庭法 Code § 17555(a)(3) 地方儿童抚养机构须使用并确保100%的新拨资金专门用于维持个案工作者的人员配置水平,以稳定儿童抚养费的征收。
(4)CA 家庭法 Code § 17555(a)(4) 在本项拨款增加生效的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部门应提供一份关于本项拨款增加的成本效益报告,包括对案件量随时间变化的评估。
(b)CA 家庭法 Code § 17555(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立法预算审查过程中,审查本项拨款增加的结果以及相关拨款的水平。

Section § 17556

Explanation

每年3月1日前,必须向加州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儿童抚养的各个方面。这包括每个办公室的员工工作量与案件数量的对比、向家庭和政府机构收取和分配的款项数额、成本节约带来的效益,以及该计划帮助了多少家庭。

2019年3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该部门应向立法机构提交报告,提供以下所有事项的状况信息:
(a)CA 家庭法 Code § 17556(a) 各地方儿童抚养机构的案件与员工比例。
(b)CA 家庭法 Code § 17556(b) 向家庭收取的款项以及向县、州和联邦政府机构收回的款项。
(c)CA 家庭法 Code § 17556(c) 成本规避效益。
(d)CA 家庭法 Code § 17556(d) 儿童抚养计划所服务的家庭数量。

Section § 175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子女抚养服务部设立一个项目,让人们可以和解或减少他们欠州政府的逾期子女抚养费债务。该项目必须考虑子女的需求和父母的支付能力。如果父母仍在支付当前子女抚养费,他们必须在一定时间内遵守抚养令,然后才能和解任何逾期金额。如果父母在财务方面误导州政府或不遵守协议,和解可能会被取消。涉及直接欠付给监护父母的款项的和解需要该父母的书面同意。地方子女抚养机构可以和解最高5,000美元的债务,如果认为有效,可能会获得更多权限。要符合条件,父母必须证明其财务状况,并表明和解对州政府有利。任何不符合州最佳利益的和解都不能上诉,此类提议必须提交法院备案。此过程旨在充分利用联邦激励措施,并在全州范围内一致应用。

(a)CA 家庭法 Code § 17560(a) 部门应设立并运行一项全州范围的欠款和解计划,根据该计划,部门可以接受关于子女抚养费欠款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的和解提议,这些欠款和利息是因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九编第三部分第2章(自第11200条起)支付援助而应偿还给州的。该计划应在加州全境统一实施,并应考虑受子女抚养令约束的子女的需求以及义务人的支付能力。
(b)CA 家庭法 Code § 17560(b) 如果义务人拖欠当前子女抚养费,和解提议应要求义务人在一定期限内遵守当前的抚养令,然后才能对任何欠款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进行和解。
(c)CA 家庭法 Code § 17560(c) 除非发现有正当理由,或主管认定这样做符合州的最佳利益,否则根据本条达成的任何和解提议应被撤销,所有已和解的债务应重新确立,无论任何其他可能适用的诉讼时效规定,且和解金额的任何部分均不得退还,如果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1)CA 家庭法 Code § 17560(c)(1) 部门或地方子女抚养机构认定义务人就和解提议实施了以下任何行为:
(A)CA 家庭法 Code § 17560(c)(1)(A) 向部门或地方子女抚养机构隐瞒属于义务人的任何收入、资产或其他财产,或任何合理预期将收到的收入、资产或其他财产。
(B)CA 家庭法 Code § 17560(c)(1)(B) 故意接收、扣留、销毁、篡改或伪造任何信息、文件或记录,或故意就义务人的财务状况作出任何虚假陈述。
(2)CA 家庭法 Code § 17560(c)(2) 义务人未能遵守和解提议的任何条款和条件。
(d)CA 家庭法 Code § 17560(d) 根据第17406条 (k) 款,部门内的行政官、主管或主管指定人员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接受直接欠付给监护方的子女抚养费欠款的和解提议,除非该方书面同意和解提议并参与协议。在给予同意之前,应向监护方提供一份清晰的书面解释,说明其对欠付给监护方的子女抚养费欠款及其和解的权利。
(e)CA 家庭法 Code § 17560(e) 在符合本条规定的前提下,主管应授权地方子女抚养机构的行政官和解最高五千美元 ($5,000) 的子女抚养费欠款,并可授权额外权限,和解最高由主管确定的金额,以支持和解提议计划的有效管理。
(f)CA 家庭法 Code § 17560(f) 根据本条进行和解的金额,应符合以下条件: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560(f)(1)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7560(f)(1)(A) 部门内的行政官、主管或主管指定人员认定接受和解提议符合州的最佳利益,且和解金额等于或超过州在没有和解的情况下,根据义务人的支付能力,预期可收回的用于偿还根据《福利与机构法》第九编第三部分第2章(自第11200条起)支付的援助的金额。
(B)CA 家庭法 Code § 17560(f)(1)(A)(B) 除非发现有相反的正当理由,否则接受和解提议应被视为符合州的最佳利益,对于因义务人作为预备役人员或国民警卫队成员被征召服美国兵役,收入减少但未能修改抚养令以反映收入减少而产生的欠款。认定和解不符合州最佳利益的正当理由应包括服役人员未寻求或延迟寻求修改在服役人员所面临的情况下不合理的情形。主管应在本分段新增法案生效之日起90天内,制定规则,至少和解在服役期间因收入减少而本不应产生的抚养费金额,如果抚养令已修改以反映减少的收入。
(2)CA 家庭法 Code § 17560(f)(2) 主管确立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支付当前抚养费、一次性支付以及支付欠款以换取对所欠利息的和解。
(3)CA 家庭法 Code § 17560(f)(3) 义务人应提供收入和资产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单、纳税申报表和银行对账单,以证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家庭法 Code § 17560(f)(3)(A) 所提出的欠款和解金额是根据义务人现有资产或收入可预期支付或收取的最高金额。
(B)CA 家庭法 Code § 17560(f)(3)(B) 义务人在合理时间内没有获得更多收入或资产的合理前景,使其能够支付比所提议金额更多的子女抚养费欠款。
(C)CA 家庭法 Code § 17560(f)(3)(C) 义务人并未预期和解计划而故意拖欠子女抚养费。
(g)CA 家庭法 Code § 17560(g) 部门内行政官、主任或其指定人员作出的,接受或撤销子女抚养费欠款和解提议不符合州最佳利益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不受第17部第5章(自第17800条起)规定的约束,也不受司法审查。
(h)CA 家庭法 Code § 17560(h) 根据本条达成的任何和解提议应提交至相关法院。如果和解根据 (c) 款被撤销,当地子女抚养费机构应通知法院。
(i)CA 家庭法 Code § 17560(i) 根据本条达成的任何子女抚养费欠款和解应最大限度地提高州根据1998年《子女抚养费绩效和激励法案》获得的联邦绩效激励份额,并应遵守联邦法律。
(j)CA 家庭法 Code § 17560(j) 部门应确保本条在全州范围内的统一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