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33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法院可以在离婚或法定分居后,命令一方配偶向另一方支付配偶扶养费。扶养费的金额和期限将基于公平原则,并考虑婚姻期间的生活方式以及相关条款中列出的其他因素。法院还可以鼓励受扶养配偶努力实现经济独立,除非婚姻被认定为长期婚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省略此项建议。

Section § 4331

Explanation

在离婚或法定分居案件中,法院可能要求配偶与职业培训顾问会面。该顾问会根据配偶的年龄、健康状况、教育程度、技能和就业市场状况,评估其找工作的潜力,旨在帮助他们维持婚姻生活水平。此类检查需要正式申请并通知所有相关方。如果有人拒绝接受检查,他们可能会面临与不遵守其他法院命令检查相同的后果。职业培训顾问必须具备特定资格,例如相关的硕士学位以及对就业市场和职业评估的了解。此外,法院可以要求支付赡养费的配偶承担任何咨询或培训的费用。

(a)CA 家庭法 Code § 4331(a) 在婚姻解除或当事人法定分居的诉讼中,法院可以命令一方当事人接受职业培训顾问的检查。该检查应包括根据当事人的年龄、健康状况、教育程度、市场技能、就业历史以及当前就业机会的可得性,评估当事人获得就业的能力。检查的重点应是评估当事人获得能够维持其婚姻生活水平的就业的能力。
(b)CA 家庭法 Code § 4331(b) 该命令只能在动议提出、有正当理由,并通知被检查方和所有当事人后作出。该命令应明确检查的时间、地点、方式、条件、范围以及进行检查的人员。
(c)CA 家庭法 Code § 4331(c) 不遵守本节命令的当事人,将承担与不遵守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四编第四部分第15章(自第2032.010条起)命令进行的检查相同的后果。
(d)CA 家庭法 Code § 4331(d) 就本节而言,“职业培训顾问”是指在面试、实施和解释市场技能分析测试、制定职业目标、规划培训和学习课程以及评估就业市场方面具备足够的知识、技能、经验、培训或教育,从而根据《证据法典》第720条有资格成为职业培训专家的人士。
(e)CA 家庭法 Code § 4331(e) 职业培训顾问应至少具备以下资格:
(1)CA 家庭法 Code § 4331(e)(1) 行为科学硕士学位,或法院认为足以提供进行职业评估所需培训的其他研究生学位。
(2)CA 家庭法 Code § 4331(e)(2) 具备管理和解释用于评估职业潜力的量表的能力。
(3)CA 家庭法 Code § 4331(e)(3) 在面试客户和评估市场技能方面表现出能力,并理解年龄限制、身心健康、过往教育和经验,以及时间和地域流动性限制。
(4)CA 家庭法 Code § 4331(e)(4) 了解指定地理区域内的当前就业状况、就业市场和工资。
(5)CA 家庭法 Code § 4331(e)(5) 了解该地区的教育和培训项目,以及这些项目的费用和时间计划。
(f)CA 家庭法 Code § 4331(f) 法院可以命令供养配偶除配偶赡养费外,支付咨询、再培训或教育的必要开支和费用。

Section § 4332

Explanation
当夫妻办理离婚或法定分居时,法院必须详细说明他们在婚姻期间的生活方式,例如他们的生活水平和财务状况。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法院还将调查可能影响案件的其他重要因素。

Section § 433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正在办理离婚或法定分居,并且他们要求配偶赡养费,法院可以决定从他们提交动议的日期,或从该日期之后的任何日期开始支付赡养费。

Section § 43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配偶赡养费设定为特定期限或条件(即“附带条件”)时会发生什么。一旦该条件发生,支付赡养费的一方可以停止支付。法院可能会要求接受赡养费的一方在条件发生时通知支付方或其律师。如果接受赡养费的一方没有通知支付方并继续接受款项,他们必须退还该条件满足后收到的任何赡养费,除非当时仍有未支付的配偶赡养费。

(a)CA 家庭法 Code § 4334(a) 如果法院判令配偶赡养费在一个附带条件的期间内支付,则支付方的义务在该条件发生时终止。法院可以在判令中,命令受赡养方将该条件的发生通知支付方,或支付方的备案律师。
(b)CA 家庭法 Code § 4334(b) 如果受赡养方未能将该条件的发生通知支付方,或支付方的备案律师,并继续接受配偶赡养费支付,则受赡养方应退还该条件发生后收到的款项,但超额支付的款项应首先用于抵扣当时拖欠的配偶赡养费。

Section § 43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配偶赡养费在命令中指定的时间到期后就会终止,并且不能延长,除非法院明确表示可以延长,或者根据其他规定。

Section § 43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离婚或法定分居案件中,如果婚姻持续时间较长(通常指10年或以上,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法院可以保留修改或维持配偶赡养费的权力。法律将持续10年或以上的婚姻视为长期婚姻,但法院仍可审视持续时间较短的婚姻,或考虑分居时间是否影响这一认定。然而,如果情况发生变化,法院日后可以决定终止配偶赡养费。本法适用于1988年1月1日或之后提起的案件,或当时尚未有永久性赡养费命令的待决案件。

(a)CA 家庭法 Code § 4336(a) 除非当事人另有书面协议或法院命令终止配偶赡养费,否则在解除婚姻关系诉讼或当事人法定分居诉讼中,如果婚姻持续时间较长,法院无限期地保留管辖权。
(b)CA 家庭法 Code § 4336(b) 为保留管辖权之目的,存在一项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即从结婚之日起至分居之日止持续10年或以上的婚姻为长期婚姻。但是,法院在确定婚姻是否确实为长期婚姻时,可以考虑婚姻期间的分居时间。本款规定不排除法院认定持续时间不足10年的婚姻为长期婚姻。
(c)CA 家庭法 Code § 4336(c) 本条规定不限制法院在后续诉讼中,在证明情况发生变化时,终止配偶赡养费的自由裁量权。
(d)CA 家庭法 Code § 4336(d) 本条适用于以下情况:
(1)CA 家庭法 Code § 4336(d)(1) 于1988年1月1日或之后提起的诉讼。
(2)CA 家庭法 Code § 4336(d)(2) 于1988年1月1日待决的诉讼,其中法院尚未作出永久性配偶赡养费命令或其中法院命令可予修改。

Section § 4337

Explanation
如果两个人之间有配偶扶养(即一方前配偶向另一方提供经济支持)的协议,那么除非他们书面约定了不同的内容,否则该扶养义务会在任何一方死亡或接受扶养的一方再婚时终止。

Section § 43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分居后执行配偶赡养费支付时,可以动用不同类型财产的顺序。首先,法律会考虑支付赡养费一方配偶的收入或所得,如果夫妻没有分居,这些收入或所得本应被视为共有财产。如果这还不够,法院将接着动用夫妻共同拥有的任何财产,然后是夫妻在加州以外居住期间获得但被视为共有财产的财产,最后是支付赡养费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执行配偶赡养令时,法院应按以下所示顺序动用所述财产:
(a)CA 家庭法 Code § 4338(a) 任何一方配偶在分居日期(定义见第70条)之后获得的收入、所得或积累,如果该配偶未与另一方配偶分居,则这些收入、所得或积累本应属于共有财产。
(b)CA 家庭法 Code § 4338(b) 共有财产。
(c)CA 家庭法 Code § 4338(c) 准共有财产。
(d)CA 家庭法 Code § 4338(d) 需支付赡养费一方的其他个人财产。

Section § 4339

Explanation
法院可以要求应该支付配偶赡养费的一方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或保障,以确保这些款项能够按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