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4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成年子女请求法院解除他们经济上赡养父母的法律义务。如果父母住在加州以外,成年子女可以在自己居住的县提交这项请求。

Section § 4411

Explanation

法院只有在以下情况才批准根据第4410条提出的请求:能证明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时遗弃了子女,这种遗弃在子女满18岁之前持续了至少两年,并且在此期间,父母在身体和精神上都有能力抚养子女。

法院仅在申请书主张且法院认定以下所有事项时,方可根据第4410条作出所请求的命令:
(a)CA 家庭法 Code § 4411(a) 该子女在未成年时被父母遗弃。
(b)CA 家庭法 Code § 4411(b) 遗弃持续了两年或两年以上,直至该子女达到18岁。
(c)CA 家庭法 Code § 4411(c) 在遗弃期间,该父母在身体和精神上均有能力抚养该子女。

Section § 4412

Explanation

当提交一份申请书后,法院书记员会安排一次听证会,并向父母及其财产管理人(如果父母已故,则向其遗产代表)发出一个称为“传唤令”的通知。这份通知以及申请书的副本,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五天亲自送达给他们,其方式与法律传票的送达方式相同。

根据本章提交申请书后,书记员应安排法院审理此事,并应发出传唤令,说明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送达给父母及其财产管理人(如有),或者,如果父母已故,则送达给父母遗产的个人代表。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五天,应将该传唤令及申请书副本亲自送达给每一位受送达人,其方式应与法律规定送达传票的方式相同。

Section § 4413

Explanation
如果父母住在加州,法院不能在当地县法律顾问或地方检察官(如果没有县法律顾问)收到案件正在进行的通知后的30天内对该案件做出决定。

Section § 4414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认定某些条件已满足,他们可以发布命令,解除某人赡养父母的经济义务。

这项命令也意味着该人无需支付父母的生活费用,也无需偿还政府为父母提供的任何资助。

(a)CA 家庭法 Code § 4414(a) 如果经审理,法院认定第4411条的规定已满足,法院应作出命令,申请人免除法律另行规定的赡养父母的义务。
(b)CA 家庭法 Code § 4414(b) 根据本条作出的命令也解除申请人根据任何州法律的责任,该州法律要求子女履行以下任何一项义务:
(1)CA 家庭法 Code § 4414(b)(1) 支付父母的赡养、照护、维持等费用。
(2)CA 家庭法 Code § 4414(b)(2) 偿还州或地方公共机构为父母提供赡养、照护、维持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