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仅在申请书主张且法院认定以下所有事项时,方可根据第4410条作出所请求的命令:
(a)CA 家庭法 Code § 4411(a) 该子女在未成年时被父母遗弃。
(b)CA 家庭法 Code § 4411(b) 遗弃持续了两年或两年以上,直至该子女达到18岁。
(c)CA 家庭法 Code § 4411(c) 在遗弃期间,该父母在身体和精神上均有能力抚养该子女。
法院只有在以下情况才批准根据第4410条提出的请求:能证明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时遗弃了子女,这种遗弃在子女满18岁之前持续了至少两年,并且在此期间,父母在身体和精神上都有能力抚养子女。
当提交一份申请书后,法院书记员会安排一次听证会,并向父母及其财产管理人(如果父母已故,则向其遗产代表)发出一个称为“传唤令”的通知。这份通知以及申请书的副本,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五天亲自送达给他们,其方式与法律传票的送达方式相同。
如果法院认定某些条件已满足,他们可以发布命令,解除某人赡养父母的经济义务。
这项命令也意味着该人无需支付父母的生活费用,也无需偿还政府为父母提供的任何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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