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家庭法 Code § 5700.401(a) 如果根据本部分有权获得承认的抚养令尚未发布,本州对当事人拥有属人管辖权的应诉法庭可以发布抚养令,如果:
(1)CA 家庭法 Code § 5700.401(a)(1) 寻求该命令的个人居住在本州之外;或
(2)CA 家庭法 Code § 5700.401(a)(2) 寻求该命令的抚养执行机构位于本州之外。
(b)CA 家庭法 Code § 5700.401(b) 如果法庭认定临时子女抚养令是适当的,并且被命令支付的个人是以下情况之一,则法庭可以发布临时子女抚养令:
(1)CA 家庭法 Code § 5700.401(b)(1) 子女的推定生父;
(2)CA 家庭法 Code § 5700.401(b)(2) 正在申请裁定其亲子关系;
(3)CA 家庭法 Code § 5700.401(b)(3) 通过基因检测被确定为子女的生父;
(4)CA 家庭法 Code § 5700.401(b)(4) 拒绝接受基因检测的被指控生父;
(5)CA 家庭法 Code § 5700.401(b)(5) 有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是子女的生父;
(6)CA 家庭法 Code § 5700.401(b)(6) 根据适用的州法律规定,是经承认的生父;
(7)CA 家庭法 Code § 5700.401(b)(7) 子女的母亲;或
(8)CA 家庭法 Code § 5700.401(b)(8) 在之前的诉讼中被命令支付子女抚养费,且该命令尚未被撤销或废止的个人。
(c)CA 家庭法 Code § 5700.401(c) 在给予通知和听证机会后,认定义务人负有抚养义务时,法庭应向义务人发布抚养令,并可根据第5700.305条发布其他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