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州际家庭扶养法民事一般适用规定
Section § 5700.301
Section § 5700.302
这项规定允许未成年父母,或其监护人或法定代表人,为了未成年父母的子女的利益提起法律诉讼。
Section § 5700.303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加州法院处理来自其他州的案件时,它必须使用与处理源于加州的类似案件相同的规则和权力。此外,法院必须根据加州的规则和指南,确定某人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以及支付多少。
Section § 5700.304
Section § 5700.305
本节解释了加州法院在收到州外或国际法庭处理子女抚养事宜的请求时的权力和责任。法院可以确立或修改抚养令,通过扣发收入或划拨财产等多种方式执行这些命令,并对逾期付款作出裁决。它要求当事人更新联系和就业信息,并可对未出庭者发出拘传令。本节还明确规定,抚养费的支付不能与探视权挂钩,所有决定必须与相关方共享。最后,如果抚养费涉及外国货币,法院会根据当前汇率将其转换为美元。
Section § 5700.306
如果你在加州错误的法院提交了申请,法院会将你的文件发送到正确的法院,无论是在加州境内还是在另一个州。他们还会告诉你他们何时何地发送了你的文件。
Section § 5700.307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抚养费执行机构必须帮助那些请求子女抚养案件相关服务的人。该机构的职责包括确保本州、其他州或外国的相关法院能够处理案件,并安排听证会。他们必须收集关于收入和财产的重要信息,并在14天内(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将通知传达给申请人。如果无法对被申请人取得管辖权,他们必须通知申请人。在登记子女抚养令时,他们必须确保该命令是主要命令,或者在存在多项命令时寻求确定。如果命令涉及外币,他们将使用当前汇率将其转换为美元。如果应另一州机构的请求,该机构还可以签发或请求签发抚养令。这项法律明确指出,该机构的协助不构成律师与客户关系。
Section § 5700.308
本节概述了如果抚养执行机构未能提供服务会发生什么。如果该机构没有履行职责,总检察长或儿童抚养服务部可以介入,要么要求该机构履行职责,要么直接向个人提供服务。本节还允许儿童抚养服务部在总检察长的建议下,决定美国以外的国家是否与加州就儿童抚养费达成了协议,并采取措施执行该协议。
Section § 5700.310
这项法律指定儿童抚养服务部为负责监督儿童抚养程序的州信息机构。他们的任务是维护当地法院和抚养费执行机构的清单,与其他州共享这些信息,并转交相关文件。他们还利用雇主信息、政府记录和定位服务等各种资源,帮助查找欠付抚养费的个人及其不受豁免的财产。
Section § 5700.311
如果你想在加州设立子女抚养令、确定子女的父母身份,或者修改来自其他国家或州的现有抚养令,你需要提交一份申请书。这份文件应包含相关人员的姓名、地址和社会安全号码等详细信息,以及子女的信息,例如他们的姓名、地址和出生日期。如果可能,你还应附上任何现有的抚养令。申请书需要清楚说明你希望法院提供什么帮助,并且应符合联邦法律规定的特定表格要求。
Section § 5700.312
Section § 5700.313
如果有人请求法院执行抚养令,他们不需要预先支付任何立案费或费用。如果被欠钱的人(受款人)胜诉,法院可能会判令欠钱的人(义务人)支付费用、受款人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例如差旅费。通常,这些费用不能向寻求执行的人或抚养费执行机构收取,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如果发现有人请求举行听证会只是为了拖延程序,他们将必须支付法律费用。此外,如果试图未经修改地确认或执行一项命令,这将被推定为一种拖延策略。
Section § 5700.314
这项法律解释,如果一个人(称为“申请人”)在一个州参与与抚养费相关的法律程序,他们不会因此自动就其他问题受到该州的全面法律管辖。此外,如果申请人为了这个程序亲自在该州,他们在该州期间不能被送达民事诉讼文件。但是,这项保护不包括他们在该州期间可能采取的任何与程序无关的行为。
Section § 5700.315
如果某人已被法律认定为某个孩子的父母,他们就不能在任何与此相关的法律程序中声称自己不是该孩子的父母。
Section § 5700.316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关于抚养令以及亲子关系认定的各种程序,其中不要求非居民亲自到场。它允许宣誓书和符合联邦格式的文件在证人无需亲自到场的情况下用于法庭,但前提是这些文件必须以伪证罪处罚的声明签署。经认证的子女抚养费支付记录副本和亲子鉴定费用账单可作为证据。从加州以外通过电话或电子方式传输的通信可在法庭上采纳。在此类诉讼程序中,证词可以远程提供。该条款还指出,与家庭相关的特权和豁免不适用:夫妻和亲子关系在此不提供法律保护。最后,经认证的自愿亲子关系确认书可用于确立亲子关系。
Section § 5700.31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法院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其他州的法院沟通。目的是获取或提供有关法律判决、法律或案件状态的信息。
Section § 5700.318
本条法律允许加州法院请求其他州的法院协助为法律案件收集信息。它还允许加州法院强制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回应来自州外法院的信息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