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700.8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州长”一词包括任何履行州长职责的人。州长有权要求其他州遣返被指控未履行经济扶养义务的人,也可以应请求将某人移交给其他州。即使被指控的人在犯罪发生时不在该州,他们仍然可以被引渡回来面临指控。

(a)CA 家庭法 Code § 5700.801(a) 为本章之目的,“州长”包括履行州长职能的个人或本部分所涵盖州的行政主管机关。
(b)CA 家庭法 Code § 5700.801(b) 州长可以:
(1)CA 家庭法 Code § 5700.801(b)(1) 要求另一州的州长引渡在另一州发现的、在本州被刑事指控未能向受扶养人提供扶养的个人;或
(2)CA 家庭法 Code § 5700.801(b)(2) 应另一州州长的要求,引渡在本州发现的、在另一州被刑事指控未能向受扶养人提供扶养的个人。
(c)CA 家庭法 Code § 5700.801(c) 与本法案不冲突的关于引渡个人的规定适用于该要求,即使被要求引渡的个人在据称犯罪发生时不在要求引渡的州,且未从该州逃离。

Section § 5700.80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处理某人因未提供扶养(例如子女扶养)而在加州或其他州被刑事指控的案件的流程。如果加州希望请求另一州遣返某人以面对指控,加州州长可以要求提供证据,证明至少在 (60) 天前已尝试启动扶养程序,除非此类尝试无效。同样,如果另一州请求加州引渡某人,加州州长可以对此事进行调查,以确定扶养程序是否已启动或是否会有效。如果需要,州长可以延迟采取行动,以便有时间启动程序。如果扶养程序成功且该个人遵守了扶养令,州长可能会决定不满足引渡请求。

(a)CA 家庭法 Code § 5700.802(a) 在要求另一州州长引渡在本州被控未能向受扶养人提供扶养的刑事罪名的个人之前,本州州长可以要求本州检察官证明,至少在 (60) 天前,受扶养人已根据本法启动了扶养程序,或者该程序将无效。
(b)CA 家庭法 Code § 5700.802(b) 如果根据本法或与本法实质相似的法律,另一州州长要求本州州长引渡在该州被控未能向子女或其他负有扶养义务的个人提供扶养的刑事罪名的个人,本州州长可以要求检察官调查该要求并报告扶养程序是否已启动或是否会有效。如果看起来程序会有效但尚未启动,州长可以合理延迟满足该要求,以允许启动程序。
(c)CA 家庭法 Code § 5700.802(c) 如果扶养程序已启动,并且被要求引渡的个人胜诉,州长可以拒绝满足该要求。如果申请人胜诉,并且被要求引渡的个人受扶养令约束,如果该个人正在遵守扶养令,州长可以拒绝满足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