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家庭法 Code § 5700.801(a) 为本章之目的,“州长”包括履行州长职能的个人或本部分所涵盖州的行政主管机关。
(b)CA 家庭法 Code § 5700.801(b) 州长可以:
(1)CA 家庭法 Code § 5700.801(b)(1) 要求另一州的州长引渡在另一州发现的、在本州被刑事指控未能向受扶养人提供扶养的个人;或
(2)CA 家庭法 Code § 5700.801(b)(2) 应另一州州长的要求,引渡在本州发现的、在另一州被刑事指控未能向受扶养人提供扶养的个人。
(c)CA 家庭法 Code § 5700.801(c) 与本法案不冲突的关于引渡个人的规定适用于该要求,即使被要求引渡的个人在据称犯罪发生时不在要求引渡的州,且未从该州逃离。